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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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乡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
(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条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第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管线埋设、文物保护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绿化、节能、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要求,同时按本规定执行。
(一)凡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建筑本身及周边建筑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所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因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廊、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
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校验,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校验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妨碍校验工作的开展。
(二)临桂城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桂林市为位于Ⅲ类气候区划的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数。临桂县城及乡镇的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2.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三)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四)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病房楼、修疗养住宿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不宜小于12米(《综合医院设计规范》1988),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
2.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3小时,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建筑物高度及其他控制
第六条建筑物高度及其他控制。临桂城区建筑物高度必须满足日照、消防、抗震等要求,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的设计要求等综合确定,同时符合本规定。
(一)阳台、户外花池、户外结构楼板、飘窗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1.阳台。
(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面积。
(2)当阳台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住宅每层阳台全面积总和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5%。阳台全面积总和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5%时,超过25%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4)住宅阳台栏杆外附带的花池进深不应大于0.8米,花池高度不应小于0.6米,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
(5)房屋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均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6)阳台在建筑工程计算面积和房产测绘计算面积时均按本规定计算。
2.住宅楼层户外花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住宅楼层户外内凹屋面(非露天或部分露天楼层屋面下部为室内)做花池的,其进深不应大于0.8米,并应符合种植屋面有关规定。
(2)利用住宅楼层外挑板(板上下均为室外)做花池的,板出挑不应大于0.8米,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
3.住宅建筑飘窗的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建筑外框以外的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突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1米,且应满足周边建筑的日照要求,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人行通道部分和过街楼底层通道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住宅每个套型的设备平台(含结构板等)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0%,且不超过10平方米。
6.住宅楼层户外结构楼板(板上下均为室外)的任何改变(范围、用途、围合形式等)都应重新取得规划许可。
(二)建筑层高控制。
1.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宜为
2.8米。当住宅建筑层高小于4.5米时,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面积乘1倍计算;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低层住宅或高级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层高不宜大于5米,当大于等于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办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