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浅析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管理与养护技术
目前 园林工程建设 队伍 , 大都 为临时组建 , 缺乏长期配 合 的经验 。由于是短期合作 , 就很难保证施工工人的技术水 平 的统一 。而由这些非专业人士进行的施工无法达到标准 ,
导致 很多 的绿化 工程 植 物 成活 率很 低 ,或 者生 长 势不 强 , 达 不 到应 有 景观 艺术 标准 。
肥 能 力差 , 尤其 是 道路 两侧 的绿化 带石 渣 或 混凝 土残 渣 多造 成 透水 能 力差 , 致 目前很 多绿 地 内植 物生 长不 良。 导
14 施 工 队伍 不专业 .
万元, 彻底改造人民路和榕山路。 民路改造工程按照城市二 人 级主干道设计, 全长 14 m双向 4车道, 32 还有非机动车道和人
意 . 造成 监 理人 员无 从 管理 , 能临 场应 变 , 致 施工 达 不 陛, 只 导
2 针对上 述情 况 。 园林 绿化 工 程需 要改进 施 工方 式
加强 相关 部 门的协 调合 作 , 实施 监督 责 任 制 。 由于监 督 单 位 在 整个 工 程 中扮演 着 重 要 的作 用 , 上 下 通 达 , 息 流 是 信 畅 的重 要保 证 。 督单 位 的工 作成 效将 直接 影 响到 工程 的实 监 施 质量 、 工期 按 时 、 险控 制 等各 个方 面 , 风 因此 首先 要 加强 监
为了更好地发挥 园林绿地的综合功能, 必须在, 临桂县城 中按照一定的要 求规 划安排 各类型的 园林绿 地, 只有形成 园林绿地 系统, 才能收 到保护 生态环境 、 发展旅游 、 完善投资环境 、 改善人 民生活条件的实效。
关键 词 : 林绿化; 园 施工管理; 养护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31•【字号】市政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31日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六城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后基本被城市包围的村落,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原村落形成的居民区。
第四条城中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二)村内存在环境污染、违章违规建设等问题的;(三)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四)未达到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三产用地”;(五)居住区内村民或居民要求改造的;(六)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6-1-23 12:09:24 阅读次数:11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建设地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地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地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称城市规划区),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地一切活动,应遵照本规定执行;本市其地区地城市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地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地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四个层次.第五条、城市规划各个阶段地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地有关规定,城市规划技术文件地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地要求.第六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在本市规划区内地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地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地标注,并提出相应地管理措施.第八条、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地建设项目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地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地建设项目,必须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地建设项目,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设计.第十条、对特色街区、建筑群、城市广场、城市或社区中心等展示城市特色地区段或建筑群,必须编制城市景观设计.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地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等,必须统一编制专项规划.1 / 32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应进行绿化工程专业设计.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设计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才能进行规划评审.对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地项目,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不同规划设计单位设计地规划方案方可组织规划评审.所有规划方案评审通过后必须进行公示.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地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地规划设计成果,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并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地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已批准地城市规划未经规划调整程序随意调整.(一)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分区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地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地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区地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报告)地,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前、可行性研究阶段办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实行分级规划管理.(一)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二)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三)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地小型和限额以下地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四)国家批准地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地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2 / 32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地主要依据:(一)经批准后地项目建议书以及规定地其它条件;(二)建设项目地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地名称、性质、用地位置、范围、规模、能源、电力、电讯、市政、交通、运输、三废等);(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地协调;(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地衔接与协调;(五)建设项目配套地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地衔接与协调;(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地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和其它规划地协调;(七)建设项目涉及到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交通、绿化、河道、铁路、航空、气象、防汛、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地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规划管理程序:(一)凡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地项目,需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报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地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一条、对工艺流程复杂、规模较大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提供相应资格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地选址论证报告,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择.第二十二条、市计划部门审批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选址意见书为依据.对于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地,计划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地可行性研究报告.3 / 32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地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地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二十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地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本市城市用地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其中,城市绿地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185—2002)执行.城市规划涉及城市用地分类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分区规划阶段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在详细规划阶段,应达到小类深度,无小类地分至中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附表一)地规定.其中,城市绿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附表二)执行.第二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应编制土地使用相容性范围.各类建设用地地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地原则,按经批准地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地,按本规定地《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三)地规定执行.凡附表三中未列入地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地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需作变更时,凡符合附表三规定范围地,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超出附表三规定范围地,应先提出规划调整申请,按规定地审批程序和权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地发展,严格按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地,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批准临时用地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地,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满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筑.禁止在批准临时地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4 / 32地调整用地决定.用地调整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地情况下,改变土地地使用性质;(二)在土地所有权不变地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三)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地土地,现状布局不合理和存在大量浪费地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合理利用,使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地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含开发区).老城区:老城区包括永安老城区和温泉老城区,以道路中心线划分界限.其中,永安老城区东至桂花北路;南至文毕大道和猫山路;西至咸宁学院和老化肥厂;北至北门口老铁路堤地区域.温泉老城区东至茶花路;南至一号桥和月亮湾;西至滨河西路;北至体育路、交通路和银泉大道;但不包含香吾山公园地区域.新城区:老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地地区.老城区和新城区地范围划分详见〈附录三〉.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土地地建筑容量进行严格控制,核定建设用地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设高度、基地交通主要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库)数量和绿地率.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地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附表四)地规定.对未列入附表四地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四中相应居住建筑地控制指标.第三十四条、建筑基地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地,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为1000平方米,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老城区为2000平方米,新城区为5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上规定地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5 / 32市规划予以批准.(一)老城区危旧房改造,因周边环境限制,无法成片建设地;(二)村民自建房,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三十五条、原有建筑基地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地,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三十六条、在老城区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地建设单位,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地前提下,实际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地,且常年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地,可按其提供开放空间建筑面积地2倍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地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地百分之二十.第三十七条、建筑控制高度应满足日照、通风、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地允许最大建筑高度地规定.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地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一)沿路一般建筑地控制高度H≤1.5(W+S)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地控制高度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地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地总面积.W-沿路道路红线宽度6 / 32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L-建筑基地沿道路地长度沿道路交叉口地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地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地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地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第三十九条〓各类建筑基地内地绿地指标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绿地率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和设计规范》(CJJ75—97)地规定执行;其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地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地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地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三)城市规划区内淦河、龟山水库等水体及京广线铁路、张双一级公路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小于30米;(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地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地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地绿地率不低于35%;(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七)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地下风向应建设宽度不小于300米地卫生防护带;(八)属于旧城区改造地,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地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九)中心绿地地最小规模:组团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小游园不小于4000平方米,居住区公园不小于1000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道路相邻;且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沿城市道路两侧地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十)一个地块或街区地绿地可按规定地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地块或街区绿地指标地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十一)位于老城区地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7 / 32其折算公式:F=M×N式中:F—地面绿化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第四十条、建设用地地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地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地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地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地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地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地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地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地交叉口;建筑物地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地空地.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必须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并应符合《停车场(库)控制指标表》(附表五)地规定.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必须由有测绘资质地专业部门测绘.其测绘成果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米内相邻地块地用地范围;应准确反映用地范围内地地物、地貌、市政工程管线情况;比例宜为1:500或1:1000.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规划管理一般程序:(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或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地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地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地具体位置和界限(即8 / 32实地查勘);(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地具体意见;(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地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五)审核用地单位提供地规划设计总图;(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地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地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配套证件,具有同等地法律效力.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必须配置地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及其它要求.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用地附图内容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和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和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广告和其它工程设施,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四十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地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地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地规划设计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等国家和省、市地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地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地单位和个人以任9 / 32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地设计成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第五十条、建设工程地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地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地施工图设计.建筑单位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已审批设计图纸地,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一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一条、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至南偏西15度为宜.第五十二条、居住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应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地居住建筑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地间距,老城区不小于建筑高度地1.0倍,新城区不小于建筑高度地1.2倍;2、纵墙面与山墙地间距,老城区不小于9米,新城区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垂直布置地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地居住建筑控制;3、山墙面与山墙面地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地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地不少于9米.(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地居住建筑之间地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地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1目规定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老城区按不小于所增加高度地0.3倍计算,在新城区按不小于所增加建筑高度地0.4倍计算;不足26米高度时,按26米高度计算;其最大间距,在老城区可以不超过40米,在新城区可以不超过45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地间距,纵墙面在南面地时,不小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小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地间距,老城区不小于14米,新城区不小于15米;4、点式建筑地间距,按建筑之间地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距离不小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小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款第1目计算.(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地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地居住建筑间距为:1、建筑高度24米以上地建筑纵墙与其南侧地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地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地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地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条第(二)款第1目计算;10 / 322、建筑高度24米以上地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地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之间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南侧地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小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地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之间间距不小于14米;3、建筑高度24米以上地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地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小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地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14米;4、建筑高度24米以上地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小于14米.第五十三条、在老城区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地建筑与周边现在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第五十二条执行确有困难地,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应退间距地8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地间距要求.第五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以下同)之间地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地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地间距要求.第五十五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地间距,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地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地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地间距要求.第五十六条、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和其它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地新建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外,还应符合各自相关专业规范.第五十七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地间距,按建筑之间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地建筑之间最近点地距离应不小于标准间距地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地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地角度超过60度地,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地规定计算建筑间距.第五十八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或构筑物外墙地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地水平间距)计算;(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地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地,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地水平距离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地,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地水平距离计算;11 / 32。
桂林临桂医院规划方案-最新版
桂林临桂医院规划方案引言桂林临桂医院是一家新建的综合性医院,位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医院管理层决定编制一份规划方案,以确定医院的未来发展方向,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的社会影响力。
本文将介绍桂林临桂医院规划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医院的定位、建筑和装修的设计、医疗设备的采购和配置,以及人力资源的配备等方面。
定位桂林临桂医院定位为一家以综合医疗为主的大型医院。
医院将提供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在内的主流医疗服务,同时还将提供中西医结合、康复治疗等特色服务。
医院将服务于桂林市及周边县区,力争成为地区医疗服务领域的领导者。
设计医院的建筑设计将充分考虑现代化、环保、节能等要素,力求打造一个功能齐全、舒适安全的医院环境。
医院主体建筑将采用现代化的建筑风格,采用绿化和玻璃幕墙相结合的设计,营造宽敞、通透的室内空间。
医院的装修风格以简约、舒适、自然为主。
墙面以白色为主,营造出整洁、明亮、温馨的医院环境。
地面选用耐磨损、易清洁的环保材料。
力求营造出一个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
医疗设备医疗设备是医院服务的基础,桂林临桂医院将充分考虑医疗技术的先进性、精准性、可靠性和耐用性等要素。
医院将优先采购一系列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MRI、CT、X光机、心电图、超声等常规的医疗设备以及中西医结合、康复治疗等特色项目的专业设备。
医院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医院的各项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人力资源医生和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核心,也是医院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资源。
为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桂林临桂医院将加大招聘力度,争取引进一批高素质、优秀的医生和医务人员,同时还将注重人才培养、激励和管理,使医疗人员在医院得到良好的职业发展和发挥空间。
结论桂林临桂医院规划方案涉及医院的定位、建筑和装修的设计、医疗设备的采购和配置,以及人力资源的配备等多个方面。
医院管理层将根据规划方案,积极推进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力争成为医学教育、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示范性医院,为地区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人民的健康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临桂县人民政府
临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09]13号临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三月三日主题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通知临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日印发(网络传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桂政办发[2008]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政府责任),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中央驻桂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部门责任),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三条本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监督管理体制。
桂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附件一)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桂林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1 总则 (3)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2.1 城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4)2.3 建筑容量控制 (5)3 建筑管理 (7)3.1 建筑间距 (7)3.2 建筑退让 (11)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19)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21)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23)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27)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28)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28)4.2 给水与排水 (31)4.3 电力、电讯、邮政 (34)4.4 环卫设施 (35)4.5 综合管线 (37)5 城市景观环境 (40)5.1 城市建筑景观 (40)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41)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4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2)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 (42)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43)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44)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45)6.5 古树名木的保护 (47)7 附则 (47)附录A 术语 (49)附录B 计算方法 (53)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55)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8)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62)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63)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65)1 总则1.0.1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 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建筑物高度控制…………………………………………………………………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 给水与排水……………………………………………………………………4.3 电力、电讯、邮政……………………………………………………………4.4 环卫设施……………………………………………………………………4.5 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5.1 城市建筑景观……………………………………………………………………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 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备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乡规划和管理旳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畴内旳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30)中拟定旳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畴执行,并与规划旳调节同步调节。
第三条在规划区范畴内制定和实行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
规划区范畴外旳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畴内进行旳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旳具体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旳具体规划和工程设计旳,应当按照发布旳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措施》()、《桂林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桂林市临桂新区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原则,并结合临桂县城乡旳实际状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行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原则和政策旳调节内容,结合临桂县旳实际状况做出相应调节。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第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管线埋设、文物保护旳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绿化、节能、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规定,同步按本规定执行。
(一)凡需满足日照规定旳建设项目在报审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步报送该项目建筑自身及周边建筑日照影响状况旳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所报送旳日照分析报告旳真实性和合理性承当所有责任。
因方案调节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廊、户型、窗户等变化旳,应随调节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桂林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
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小于6米。
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用地范围周边30米内的建筑物控制为底层建筑,其高度不超过10米。
一级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其以山顶投影为圆心,半径3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底层向多层逐步增高,高度不大于16米。
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沿岸300米范围内为多层建筑控制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
桂湖、杉湖和木龙湖沿江、湖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榕湖和八角塘沿岸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象山、伏波山、叠彩山、独秀峰、普陀山、穿山、南溪山、西山、老人山景观视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的1\3。
临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临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序言 (1)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 (2)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 (7)第三章加快新区建设速度,基本建成临桂新区 (10)第四章产业发展与布局 (27)第五章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 (29)第六章创新开拓旅游业,加快发展服务业新领域 (34)第七章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40)第八章科学建设城镇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44)第九章大力发展科教事业,壮大人才队伍 (47)第十章加快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0)第十一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县可持续发展 (54)第十二章规划组织与实施 (56)序言面对桂林向西发展和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实验区及桂林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城市空间拓展等难得的发展机遇,我县处在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全新的战略机遇时期。
“十二五”时期必须狠抓成为桂林经济新引擎的有利机遇,务实进取,实施有效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临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是未来五年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指针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对于全面快速推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战略意义。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一五”期间,我县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奋斗目标,按照“发挥优势,发展县域经济”和“一产二产化、二产三产化、三产集成化”的总体思路,与时俱进,攻坚破难,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大跨越,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一)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十一五”以来,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
全县生产总值由2005年的42.41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07.38亿元(当年价,下同),年均递增18.19%,第一产业由14.4 亿元增加到24.78亿元,年均递增5.69%,第二产业由 17.15 亿元增加到60.37亿元,年均递增 25.84 %,第三产业由 10.86亿元增加到22.23亿元,年均递增 12 .82%。
临桂城市规划
第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 33 照控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 条 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第 在进行街坊或地块开发改造时,地块界限可根据实际开发 34 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适当调整,规划确定的小区 条 级道路在保持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可进行微调,但其规模和
第 本规划适用的范围是西北至机场路、东抵西城大道—奥园 3 东路—林桂路沿线,南到福桂路,规划用地面积1303.32万 条 平方米。 第 本规划以土地使用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指标进行管理与控 4 制,并与国家和本省、市的其他法规,如土地、环保、消 条 防、交通、卫生、绿化、电力等相关条例规定一起,实施
文本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规划结构与规模 3 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 4 第四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与控制 5 第五章 开发控制与建筑布局 5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6 第七章 绿地系统 7 第八章 市政工程规划 8 第九章 防灾工程规划 9 第十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 第十一章 建设与实施 12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 12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
2、技术规范、规定
90)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GBJ137-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5)《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6年版 GB 50028-2006)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180-93) (8)《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1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临桂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
临桂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6〕230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增点扩面提质升级(2018—2020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桂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资金”),是指临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示范区建设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资金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奖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资金实施期限暂定为2019—- 1 -2020年。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等。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示范区的创建保级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各乡(镇)负责承担乡级示范园和村级示范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并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资金适用于对临桂区乡级、村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奖励,以及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示范区的创建保级资金。
第八条乡级示范园及村级示范点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下达到经区政府认定的示范园(点)所在的乡(镇),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示范园(点)建设实际所需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和使用。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市政[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2008〕5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临桂新区村庄拆迁改造步伐,改善新区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桂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桂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桂林市临桂县城(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规划范围,所称的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是指新区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成房屋的区域及农房。
第三条新区村庄拆迁改造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确保改造与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相协调,被拆迁改造村庄人员居住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四条新区村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顷(0.3亩)的,应在拆迁改造前按城镇管理体制要求进行改制,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有关社会保障暂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8〕17号)执行。
第五条新区村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村庄剩余的土地依法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其他财产所有权不改变。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8年1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了细化和完善《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文,更好的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
本《补充说明》适用于百色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本《补充说明》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计算办法执行,但必须在相关证书失效前(以上证书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取得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动工建设(证书不再办理延期手续),超过时期限的,按《补充说明》执行。
一、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一)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的确定:1、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缘1米;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时则计算到道路红线。
2、绿地边界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
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应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二)平台绿化的绿地面积:利用屋面平台和半地下室顶板进行绿化,绿化覆土厚度达到0.3米及以上,可按《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表3.3进行折算。
(三)树阵及树池绿地面积:1、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满足如下条件:①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乔木;②株距不大于7米;③种植池面积不小于1。
临桂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暂行办法
临桂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异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临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力度,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保护耕地、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企业、社会团体根据本办法实施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并经验收合格,通过政府收购、市场有偿转让等形式,将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有偿的方式调整到城镇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指我区通过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批复及实施规划设计批复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第三条项目预算审批项目规划设计经批复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规划设计、预算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评审后由区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评审结论。
第四条项目组织与实施(一)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二年。
(二)项目管理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和审计制。
项目监理单位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有参与、投资城乡增减挂项目开发经验的企业、社会团体酌情优先。
(三)项目实行施工招投标制,企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公告、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现场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设立标志牌进行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临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地质环境。
根据广西国土资源厅桂国土发[2001]17号《关于调查全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计划的通知》和广西国土资源厅桂国土发[2001]4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以及桂国土资办[2002]61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展临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写工作。
规划主要任务具体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有关我县的目标和任务,对依法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统筹安排;对本行政区所有矿产资源的保护和所有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整、监测和监督作出统筹安排。
规划编制依据本规划根据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临桂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以及临桂县矿产资源特点、形势、开发利用现状、存在问题等各种资料进行编制。
规划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录所列出除铀外本县已发现的矿产资源。
规划范围及年限本规划适用范围为临桂县及县所辖的5镇8乡。
在县境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地下水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矿业权的设置、招标、拍卖等工作必须符合本规划。
规划基期是2000年,规划期为2001~2005年,展望到2010年。
第二章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1、自然地理概况临桂县位于广西东北部,地处南岭南麓,东经109°45′~110°20′,北纬24°51′~25°41′,总面积为2202平方公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桂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桂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市政[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桂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市政〔2008〕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桂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市发〔2008〕13号),进一步推动临桂新区产业发展,加快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临桂新区产业园区建设的意义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战略部署的落脚点是建设临桂新区。
临桂新区建设必须依托产业,发展产业,这是做大做强我市工业,实现“工业强市”目标的关键举措。
临桂新区产业园区是产业发展的载体。
因此,加快临桂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是调整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临桂新区产业集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培植新经济增长点的突破口;是我市扩大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必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二、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市发〔2008〕13号文件“保留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隶属市政府管理,在临桂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指导下,负责新区工业集中区和物流园区的开发建设”要求,为理顺体制、加强领导,将桂林市园区建设大会战苏桥秧塘工业园分指挥部对苏桥园的指导和管理职能移交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更名为桂林市园区建设大会战临桂新区产业园区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临桂新区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署办公。
(一)领导机构:指挥部是临桂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临桂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中战略方向的把握、重大问题的决策、各种关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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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乡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条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第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管线埋设、文物保护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绿化、节能、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要求,同时按本规定执行。
(一)凡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建筑本身及周边建筑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所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
因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廊、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校验,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校验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妨碍校验工作的开展。
(二)临桂城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桂林市为位于Ⅲ类气候区划的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数。
临桂县城及乡镇的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2.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三)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四)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院病房楼、修疗养住宿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不宜小于12米(《综合医院设计规范》1988),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
2.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3小时,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噪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建筑物高度及其他控制第六条建筑物高度及其他控制。
临桂城区建筑物高度必须满足日照、消防、抗震等要求,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的设计要求等综合确定,同时符合本规定。
(一)阳台、户外花池、户外结构楼板、飘窗等应符合如下规定:1.阳台。
(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面积。
(2)当阳台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住宅每层阳台全面积总和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5%。
阳台全面积总和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5%时,超过25%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4)住宅阳台栏杆外附带的花池进深不应大于0.8米,花池高度不应小于0.6米,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
(5)房屋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均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6)阳台在建筑工程计算面积和房产测绘计算面积时均按本规定计算。
2.住宅楼层户外花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住宅楼层户外内凹屋面(非露天或部分露天楼层屋面下部为室内)做花池的,其进深不应大于0.8米,并应符合种植屋面有关规定。
(2)利用住宅楼层外挑板(板上下均为室外)做花池的,板出挑不应大于0.8米,花池应设有组织排水和防坠物设施。
3.住宅建筑飘窗的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建筑外框以外的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突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1米,且应满足周边建筑的日照要求,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4.人行通道部分和过街楼底层通道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住宅每个套型的设备平台(含结构板等)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0%,且不超过10平方米。
6.住宅楼层户外结构楼板(板上下均为室外)的任何改变(范围、用途、围合形式等)都应重新取得规划许可。
(二)建筑层高控制。
1.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宜为2.8米。
当住宅建筑层高小于4.5米时,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面积乘1倍计算;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跃层式、低层住宅或高级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层高不宜大于5米,当大于等于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米小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
当层高大于等于8.2米(即6+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体育馆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层高:(1)小型商业用房(指每间商业铺面直接对道路开设独立出入口且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包括各类配套服务用房)首层层高原则上不大于5.4米;层高大于5.4米小于等于6.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6.5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7.6米时,其计容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7.6米)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
小型商业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层高原则上不得大于4.5米。
(2)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统一管理且商业铺面基本不直接对道路开设独立出入口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除单层大跨度钢结构大型商业用房外,其余的原则上层高不宜超过6.5米,层高大于6.5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7.6米小于等于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9米时,其计容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9米)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或其它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如影剧院)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大于8米按2倍计算容积率。
5.地下空间中有关商业、娱乐、市场等经营性用房和住宅地下室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人防地下室、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6.建筑底层架空或者楼层架空作为布置绿化小品、开敞休闲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3.6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该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该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三)电梯设置。
电梯依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6.4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设置。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规格以能容纳不经改装的医用担架平放为准,电梯生产厂家应出具电梯使用说明,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应承诺。
(四)临桂县城、各乡镇的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可酌情降低标准,但不能低于0.5车位/套配建,农民安置房项目及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管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规定的内容参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实施前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临桂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