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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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电子出版物出版-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国家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三)
出版非连续性电子出版物,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 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非连续型出版物应当分配不同的中 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的电子出版物和配合期刊报纸销售的电子出 版物,必须向出版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级新闻 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并 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 号和专用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只能用于出版与其出版物相对应 的电子出版物,不能用于出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型出版物。电子出版 物的附属手册,不得单独销售也不能有脱离电子出版物单独使用的 实用价值。电子出版物及其装帧上要在显著位置载明出版单位名称、 地址、书号(连续出版物号)及其编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 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引进版电子出版物应当载明引进出版许 可证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号。
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五)
3.复制电子出版物的规定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版单位只能同持有
《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复制单位签订复制委托合同。出 版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必须提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人授权证 书。《复制委托书》应送交复制单位,内容真实、准确。复制单位 不得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 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电子出版物的样本和证明文件保留 两年。 对于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压印激光数码储存片来 源识别码(SID码)。该码由一组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只 有经过国家审核持有《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 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光盘复制生产线才有全国统一的SID码。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全国性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九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第十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由其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第十九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承担出版、印刷、发行;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产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着作权人授权书,并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一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三十五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第三十七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三十八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着作权的;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第三十九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四十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第四十一条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发行;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十四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第四十七条盗印、盗制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九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犯其他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或者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决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部门决定;第五十三条有关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电子出版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第五十五条境内出版物出口和境外出版物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设立的出版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6.08.08•【文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新闻出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年8月8日)为加强对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防止侵权盗版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非法出版或复制,保证电子出版和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

具体办法如下: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

经登记和认证,取得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下同)后,方可出版。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应在复制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

经登记和认证取得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复制。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要求其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否则,不得复制。

四、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应要求其出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及当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否则,不得复制。

五、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

第十章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旧考试大纲的比照原教材的章名是“电子出版物出版和网络出版”,而教材的章名是“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

这说明,网络出版的提法还是有不同意见。

的考试大纲与旧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太大的变化。

要留意的是,第四节《电子出版物的编辑》从原来的了解变为现在的把握,这是由于今年教材改写后,这一节的内容写的角度不一样了,虽然也有技术方面的内容,但是主要论述作为一个电子出版物的编辑,人员有什么要求,工作有什么要求,虽然格外重要。

本章的重点:1、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治理规定2、电子出版物编辑人员和编辑工作的总体要求3、原创性电子出版物编辑制作流程4、纸质图书转化为电子书的工作流程5、电子出版物自投稿的审核要求6、引进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要求7、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的规定第一节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的进展概况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的国际背景二、我国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和互联网出版其次节电子出版物的概念、类别和特点一、电子出版物的根本概念〔了解〕“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电、光、磁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出版物。

与纸质出版物相比较,它们在信息的记录方式、存储介质和读取方法上,是完全不同的。

二、电子出版物的类别〔了解〕1、从载体不同分类2、对读者操作的反响状况不同分类3、所包含的信息表现形式不同分类4、、按根本用途不同分类5、所含的传播媒体特征不同分类三、电子出版物的几种主要载体〔了解〕1、软磁盘2、只读光盘3、、可该录光盘4、集成电路卡目前最常用的载体〔主流载体〕是:CD-ROM 类只读光盘四、电子出版物的特点〔生疏〕六大内在特点:储存信息量大;检索便捷;具备多媒体的表现方式;交互式构造可实现读者的参与;超链接设置拓展读者视野;可实现按需打印。

六大外表特点:阅读方式与纸质出版物不同;体积小;能长期保存;发行渠道有所不同;版本更灵敏便利快速;复制本钱低廉。

复制管理办法

复制管理办法

复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30•【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复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光盘包括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

其中,只读类光盘是指存储有内容的光盘;可录类光盘是指空白光盘。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单位是指从事光盘、磁带磁盘和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大一下:编辑出版学概论考试指南

大一下:编辑出版学概论考试指南

《电子与网络出版概论》复习指南一、考试大纲从基本要求看:二、主要内容(一)电子出版物的概念、类别以及几种载体的特点1“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与纸质出版物相比较,它们在信息的记录存储方式、信息的存储介质和信息的读取方式三个方面完全不同。

分类方法较多,只作一般了解,一般包括按载体的不同、按对读者操作的反应情况不同、按所包含的信息表现形式、按基本用途、按所包含的出版媒体特征等。

几种载体的特点。

常用的载体主要有三种:软磁盘——信息容量小,易损坏,易被复制,但使用方便只读光盘(普通只读光盘CD-ROM、超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信息容量大,成本低,易损坏,较易被复制,需配置驱动器集成电路卡——信息容量较小,但使用方便,不易被复制,要专用阅读器目前最常用的载体是:CD-ROM类只读光盘(二)电子出版物的特点教材中根据“内在”和“外表”的特点描述,列出了它的六大内在特点和六大外表特点,具体是:六大内在特点:储存信息量大,检索方便,多媒体表现方式,交互式功能,超链接功能,可按需打印。

六大外表特点:阅读方式不同、体积较小、能长久保存、发行渠道不同、版本更新灵活方便快速、复制成本低廉。

对这些内在和外表特点的理解应该没有困难,但要背下来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因此这里强调指出:不必死记硬背,可以从区分电子出版物与纸质出版物、音像出版物的不同的特性特点出发,制作若干表格来理解它。

举例来说,音像出版物,如音带、像带、VCD、DVD等都可以连续播放,而电子出版物一般就不具有这一特点。

我们主要是要能够分辨哪些是电子出版物的功能和特点,哪些不是它的功能和特点。

(三)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规定我国有关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另一个是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法规整理资料

新闻出版法规整理资料

第八章印刷(yìnshuā)复制活动(huó dòng)管理一、承揽(chénglǎn)合同(hé tong)(一)承揽(chénglǎn)合同及特性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人、他方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其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

在出版物印刷、复制合同中,出版单位是定作人,印刷、复制单位是承揽人。

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要工作过程,而是要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又可以是其他财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与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其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承揽合同是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合同。

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责任负责。

(二)承揽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6号]

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6号]

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新闻出版署令(第6号)现发布《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于友先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存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适用本规定。

已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以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出版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的设立;(三)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工作,审批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初级)参考答案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初级)参考答案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初级)参考答案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2、《出版管理条例》指的出版物,分为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 ) 。

A、电影B、录音带C、电视剧D、音像制品3、期刊的特点是( ) 。

A、有固定的名称B、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C、出版具有连续性、周期性D、有国内统一刊号4、期刊封面必须刊载经过核批的期刊名称和( )A、主办单位B、年、月、期、卷C、出版单位D、出版日期5、一本图书只能用一个书号, ( )则需要使用不同的书号。

A、同一本书有不同装帧形式的B、同一种书有不同文字类别的C、分别定价、分开销售的D、整体定价的6、中国标准刊号应印在报刊的( )位置处。

A、版权标识位置B、固定显著位置及版权说明C、封面的右上角D、封四下方7、国内统一刊号的结构“CN 报刊登记号/分类号”中,由地区号和序号组成,其中序号由报刊登记所在的( )分配。

A、新闻出版总署分配B、出版社分配C、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配D、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配8、中国标准书号(ISBN 部分)条码统一由()制作。

A、新闻出版总署B、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C、标准计量局D、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9、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中,“CN”代表( ) 。

A、出版者代码B、记录码C、标识音像制品出版所在国家的名称代码D、音像制品的整体代码10、中国标准书号的附加码代表版本、定价、图书分类等 ISBN 和 EAN 都无法识别的信息。

如果重印书价格作了调整,则需要重新申请制作( ) 。

A、EANB、带有原有 ISBN 条码C、带有附加码 ISSND、带有附加码 ISBN 条码11、根据计划包括的选题范围还可以分为综合性和( )计划。

A、整体性B、灵活性C、稳定性D、专项性12 、推荐稿由科学、文化部门, ( )推荐的稿子。

A、国家政府部门B、学术团体或者专家学者C、科研单位D、国外科研组织13 、三审制是指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有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初审、 ( )、具有正副编审职务的正副社长和正副总编辑终审的三级审稿制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7〕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7〕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7〕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市政府决定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市相关部门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启动修订取消事项涉及的本市法规、规章等有关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项)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民办学校章程备案和公告市、区教育局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

市教育局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2项2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市、区教育局取消备案后,市、区教育局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5项3公章刻制审批市公安局各分局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

按照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禁止外商投资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和从事制作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可以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

第三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或终止制作业务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方订立制作委托合同;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接受委托制作的电子出版物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八条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有权在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及其包装上署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制作单位名义在电子出版物上署名。

第三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执行年报制度,每2年执行一次,由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年度年报结束后应将本辖区内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五章非卖品管理第四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苏新出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苏新出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有效监管,保证新闻出版(版权)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法定职能,遵照上级部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新闻出版(版权)活动实施社会监管,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处理的具体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职能法定原则,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明晰职责、分解责任、规范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有效监督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是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

副局长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领导工作。

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做到职权法定、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并加强同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范围第五条本局相关处室依据法定职能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指导监督实施;(二)参与拟订新闻出版(版权)业经济政策和经济调节措施并协调指导实施,拟订新闻出版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三)指导、开展新闻出版(版权)政策法规研究,分析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版权)最新动态,及时提出报告、建议;(四)负责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普法培训教育,指导本系统政策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五)审核本局各类行政处罚公文,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会商相关部门共同承办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六)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七)代拟涉及政策法规事项的各类综合性报告、文件、讲稿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202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考点习题及参考答案

202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考点习题及参考答案

202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考点习题及参考答案出版管理概述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根本任务的是()。

A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B惩处违法出版行为C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D改善各出版单位的经营状况参考答案:D2[单选题]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首先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B《音像制品管理条例》C《出版管理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考答案:D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出版管理主要工作的是()。

A对出版物内容导向的管理B对出版准入退出的管理C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D改善各出版单位的经营状况多选题4[多选题]出版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A宪法B涉及出版活动的法律C涉及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D出版行业职业道德E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参考答案:ABCE5[多选题]下列文件中,属于出版行政法规的是()。

A《出版管理条例》B《图书质量保障体系》C《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D《音像制品管理条例》E《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参考答案:AD有关出版的准入制度1[单选题]对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的是()。

A检查制B登记制C审批制D追惩制2[单选题]中央单位在北京的报纸、期刊变更刊期,由()审批。

A新闻出版总署B中央单位的宣传部门C北京市新闻出版局D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考答案:C3[单选题]某地理专业期刊拟调整栏目的设置,进行这种变更应()。

A由期刊主编自行决定B按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C报请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D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考答案:A4[单选题]按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互联网出版机构,还应持出版许可证到()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相关手续。

A国家电信管理机构B国家邮政总局C省级电信管理机构D省级邮政局参考答案:C5[单选题]根据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下列行为中错误的是()。

A小张持有出版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出版社因工作需要而聘他担任技术编辑职务B校对员小王持有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没有聘他担任一级校对职务C小李持有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期刊社聘他担任编辑职务D小赵获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某期刊社当即聘她担任一级校对职务,聘用合同到期后改聘她担任二级校对职务参考答案:A多选题6[多选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28•【文号】新出音[1996]365号•【施行日期】1996.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音(1996)365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为了贯彻实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九、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九五”重点选题规划,填写《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和《电子出版物登记表》并附样品,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经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于1996年7月15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从1996年9月15日起停止其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接受辖区内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备案,填写《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备案登记表》,于1996年7月3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三、当前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激光数码储存片媒体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原已批准设立的此类复制单位重新登记工作,于1997年年检时办理。

设立软磁盘、集成电路卡媒体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要求,填写《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表》,办理报批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对辖区内从事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及其进口的电子出版物制成品进行清理,填写《电子出版物登记表》,于1996年7月3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委托书管理制度》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委托书管理制度》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委托书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苏新出电字[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委托书管理制度》(苏新出电字[2004]36号2004年9月7日)为加强复制委托书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以下简称复制企业)复制光盘必须使用统一的复制委托书。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发,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的复制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复制企业应安排相对固定人员负责复制委托书的管理。

复制委托书及其相关材料必须保存至少2年。

三、复制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公章,不得用出版单位下设的部门章替代,应尽量避免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加盖公章。

翻印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四、复制企业接受出版单位的复制委托书时,应验证该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明文件(《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复制品种是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必须验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制品种是游戏的,必须同时验证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司出版许可批复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上述批准文号必须印刷在光盘盘面和包装的明显位置,影视作品的批准文号还必须出现在光盘内容中。

五、复制企业在接受出版单位的复制委托时,应当查验复制委托书所列明的复制名称与光盘实际内容及名称是否一致,名称与内容一致时方可进行复制。

同时应严格按复制委托书上所列明的名称、数量和载体等要求进行复制,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六、一份委托书原则上只能复制一份作品。

出版单位如委托复制企业复制系列产品时,可使用一份委托书,但该系列产品内容应密切关联,并且在复制委托书或明细表中列明细目,同时将受托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七、复制企业接受省外复制企业转委托的产品复制时,必须由省外只读类复制企业在复制委托书上书面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复印),同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等级目录2013年1月9日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等级目录2013年1月9日

遵守干部管理权限和
人员招录规定,按组织
(12)不严格执行干 人事部门制定的 工作
部选拔任用程序,不 程序,任用调配录用工
坚持干部任免条件, 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6
干部任用调配和人员录用权
内部 管理
A
违规任用调配干部和 接受群众和纪检 部门
录用人员。
监督。
(13)泄露工作信息, (11)推行竞争上岗、
人事处 席敬从
李晓明 王振卿
干扰正常干部任免, 公开招考、岗位交流制
损害干部任免工作的 度,涉及干部人事事项
严肃性。
要经处务会、局党组会
议集体研究决定。
(12)严格执行回避制
度和保密纪律,及时处
理群众举报信访。
3
(14)收受评审、注 (13)严格执行申报评
册、鉴定及选拔推荐 审工作规定和程序,认
对象请托,违反廉洁 真落实公示制度,自觉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等级目录
2013 年 1 月 9 日
序 号
权力名称
权风 力险 类等 别级
风险点
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主要负 责人)
责任 领导
(1)不按政策规定编 (1)根据政策规定,
制采购计划、实施集 科学编制采购计划,经
中采购。
集体研究决定,确定采
(2)不遵守政府集中 购方案。
内部
1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
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18)严格 落实省 效能
行政审批 中心
石伟
李晓明 和分管 局领导
立;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
办关于行政许可、非行
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
(19)不严格执行《行 政许可审批和行 政监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委托审批实施意见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委托审批实施意见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委托审批实施意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新出[2006]2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委托审批实施意见
(皖新出[2006]23号)
为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委托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的复制活动,由申请人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也可由光盘复制企业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的审批应制定审批办法,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三条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审批表格,统一编制准复编号,统一核发复制委托书,对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按年度实行总量调控,对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复制审批出现问题的市,下一年要相应核减其审批总量直至收回审批权;并根据问题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四条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准复编号的格式为“皖音像电子软件非卖品:××(市名拼音首字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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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年"%月&’日新闻出版署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0/1234(-交互式光盘!0/15(-照片光盘!6789810/(-高密度只读光盘!/:/1234(-集成电路卡!500;<=(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适用本规定,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电子出版物的)适用本规定,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总批发单位的设立%"三#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第四条电子出版物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六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八条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第二章制作第九条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后!应当在"#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二(营业执照)’三(制作单位章程)’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章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第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日内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第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可以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也可以将自行制作的作品交由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定出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制作合同%第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制作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电子出版物!第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出版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应当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制作!第三章出版第十六条新闻出版署制定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的发展!第十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八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十九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二&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三&出版单位章程’%四&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五&资金信用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二十条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延期"第二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二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当加强对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专用中国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出版与其出版物类型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第二十七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在电子出版物及其装帧纸的显著位置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及条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以版权贸易方式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载明引进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本规定#合法的电子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出版活动#第二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第三十一条中学小学教材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或者组织审定"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单位承担出版!复制!发行#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三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接受或者间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引进出版许可证"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取得登记证件"方可出版#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审核同意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方可合作出版#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审核同意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三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应当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署免费送交样本#第四章复制第三十六条新闻出版署制定全国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复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复制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复制单位章程%"三#复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四十条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经登记后"持’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企业类型"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四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终止复制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四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复制合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电子出版物复制之日起*年内"留存电子出版物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备查#第四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第四十六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非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第四十七条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应当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前款所列证明文件和有关规定!核发$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十八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压制来源识别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使用的原材料和复制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第四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媒体非卖品!应当要求委托单位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持著作权授权合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取得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件后方可复制#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本外应当全部输出境外#第五章进口第五十条新闻出版署商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五十一条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进口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五十二条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核"第五十三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进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进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二%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三%进口单位章程&!四"进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五十四条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五条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主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许可手续(并自收到批准证件之日起,’日内(持批准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五十六条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七条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终止进口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八条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应当将内容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审核同意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五十九条进口的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必须在其外包装上贴有经新闻出版署确认的专用标识"方可发行!第六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经营性复制#发行!第六章发行第六十一条新闻出版署制定全国电子出版物总批发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第六十二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审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第六十三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或者批发市场!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六十四条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二&经营单位章程’%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四&资金信用证明’%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第六十五条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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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责任人
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核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 号)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
四、审核范围
有关单位。

五、申报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有使用目的、范围、节目名称、长度、载体形式、详细的内容介绍、制作单位、复制数量的说明);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样盘。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

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

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受理申报材料。

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请单位。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三)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建议依次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室意见。

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从受理申请材料到提出处室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

会签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五)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负责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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