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哺乳期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妇女,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妇女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妇女的退休待遇。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第三十条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酒店、宾馆、酒吧、夜总会、发廊、美容院、洗浴等旅游、娱乐、服务场所诱迫、雇用、容留妇女从事淫秽表演、色情陪侍等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雇用妇女利用互联网从事淫秽表演等色情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天津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江西省
广西省 安徽省 江苏省 浙江省 海南省 贵州省
山东省
甘肃省
参保人员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相关医疗费用,可在依法依规取得生育服 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报销,生育津贴按规定补 支付。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优化生育登记流程等相关政策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快线上登记办理,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生育 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 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扩 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 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 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取消再生育审 批,生育三孩以上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对计划外生育的国家工作人 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及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取消对《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审核。参保人员只需凭结婚证和个人承 诺书等证明材料便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生育相关医疗 费用,实现全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免垫支、零跑腿”。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 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 联办。 南京市三孩生育登记线上线下服务全面贯通,育龄夫妇可通过“我的南 京”APP 或“江苏政务服务”APP 实现线上登记,生育登记信息与医保信 息对接,为市民在怀孕建小卡、产检付费时提供便利。 探索实行生育服务“一件事”改革,打通生育与医保、就业、教育、住 房等信息壁垒,实现生育登记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加强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推动“出生一件事”线上服务,逐步实 现新生儿的参保即时办理、就医即时结算。 不断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着力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除国家医保 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 历资料及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材料,有效减 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 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精编版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产假规定20X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X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产假规定20XX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国家规定哺乳假多长时间?
Happiness does not happen every day. If you miss it, you will have to wait a long time.(页眉可删)国家规定哺乳假多长时间?导读: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性劳动者往往在工作和生育这两个问题上面有一个较大的纠结。
很多女性在工作和生育的选择上,会倾向于工作的选定,进而导致我们国家的生育状况变得严峻起来。
国家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也为了能够保障更多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她们自身的权益。
那么,国家规定哺乳假多长时间?一、国家规定哺乳假多长时间?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
、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周岁的这段期间。
在产假休完后,在哺乳期内每天有小时的哺乳假,国家法律没有连续休息不上班的哺乳假。
但有些地方有些关于哺乳假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就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本人可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发给工资。
参见《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但执行这一条的话,必须确有实际困难还得要单位领导批准。
单位领导若不批准也没办法。
但至少是有地方法律依据,是可以向单位申请的。
、所以,要看你所在的是哪个地方,有没有相关的地方性规定。
所以,无论怎样,你可以将实际困难告诉单位,向领导申请一下试一试,或者你可以表示休至哺乳期满但不要工资有些单位可以同意让员工将每天一小时的假折合成天,可以连续休大概一个月左右,工资照发。
首先,国家规定的标准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也可按各单位自行安排这90天,例如可合并在产后一起享受。
在90天的基础上,若分娩当日满24周岁,即可多享受30天的晚育假,若难产的,再加15天,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再加15天。
哺乳期休假规定每天一小时
哺乳期休假规定每天一小时哺乳假是专门给生产的女职工的假期,所以休假是怎么规定的呢?是不是每天都有一个小时的时间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哺乳期休假规定每天一小时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哺乳期休假每天一小时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满周岁的这段期间。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
但有些地方有关于哺乳假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就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本人可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发给工资。
参见《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但执行这一条的话,必须确有实际困难还得要单位领导批准。
单位领导若不批准也没办法。
但至少是有地方法律依据,是可以向单位申请的。
妈妈应该根据你所在的地方,去相关法律部门了解清楚哺乳假的规定。
当然,你也可以将实际困难告诉单位,向领导申请一下试试,或者你可以表示休至哺乳期满但不要工资,有些单位可以同意让员工将每天一小时的假折合成30天,可以连续休大概一个月左右,工资照发。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我国规定的哺乳假是一年,但实践中可能因为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哺乳假的时间比较多,许多时候是六个月。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2020年)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2009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的进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农业、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国土、房屋、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婚育产假薪资的核算
婚育产假薪资的核算一、产前假工资规定1、孕期工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IO0%计发。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粤府〔1989〕16号)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广东公司产假管理制度
广东公司产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产假管理,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性员工,在公司合法登记注册,并且在公司正式进入工作岗位的女性员工。
二、产假的基本规定1. 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的享受期限为98天,包括14周产前假和84天产假。
如果需要延长产假,须提前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带薪产假的计算方式为女性员工依法享受带薪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女性员工工资。
3. 产假期间,公司保留女性员工的原有职位。
4. 产假结束后,女性员工有权继续享有法定的哺乳假,每天1小时,哺乳假期限为1年。
5.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6. 产假期间,公司仍然履行其他公共福利、社会保险等义务。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1.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2.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保留工资水平,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
3.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和支持,确保员工返岗后能够顺利安置。
四、产假管理的程序1. 产假申请女性员工怀孕后,须提前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产假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预计的产假开始时间、产假结束时间、预产期等相关信息。
2. 审批程序公司人事部门收到产假申请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员工。
3. 产假启动经过审批通过后,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产假要求,安排员工的产假起始时间。
4. 产假结束员工产假结束后,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返岗时间。
五、其他规定1. 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若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将尽力为员工提供协助和支持。
2. 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如有特别需要,可以与公司商定调整产假时间。
3.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广东公司产假管理制度,希望所有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怀和支持,顺利度过产假这一重要阶段。
2024广东产假最新规定
2024广东产假最新规定178天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剖腹产产假是不是可以增加15天剖腹产产假是可以增加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从产前15天开始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当天未休可以补休吗
哺乳假当天未休可以补休吗一、哺乳假当天未休可以补休吗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
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
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广东怀孕女职工规章制度
广东怀孕女职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怀孕女职工的权利与保障第一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怀孕而歧视她们,应当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全、健康地完成工作并保证生育期间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怀孕女职工有权利依法享受产假、生育保险待遇,并在生育后享有哺乳假。
第三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照顾,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她们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进行加班工作,不得从事脏重、有毒、有害、高温、放射性辐射等影响胎儿健康的工作。
第五条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指导,定期接受产前保健,遵医嘱生活作息,保障自身和胎儿的健康。
第六条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可能对其胎儿造成危害的工作,如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应当经女职工及医生同意,提供相应的合适工作。
第七条怀孕女职工不得被解雇、降职或减薪,不得变相裁员,如确需解雇的,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怀孕期保健信息和指导,并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保证她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第二章怀孕女职工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怀孕女职工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怀孕状态推脱工作责任。
第十条怀孕女职工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怀孕女职工应当在医疗机构的指导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接触影响胎儿健康的物质,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久坐或过度劳累。
第十二条怀孕女职工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怀孕情况,按照产检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产检工作,确保母婴健康。
第三章单位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怀孕女职工保护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对怀孕女职工的关爱和照顾。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她们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避免因工作原因对胎儿产生危害。
2020年最新哺乳假政策
2020 年最新哺乳假政策1、生育第一个儿女并领取《独生儿女父亲母亲荣耀证》的,哺乳假6 个月,独生儿女父亲母亲奖赏费照发( 发至儿女满 14 周岁 ) 。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儿女的女员工哺乳假一年( 包含产假) ,哺乳假期间薪资照发,但独生儿女父亲母亲奖赏费不发。
哺乳假假期时长哺乳假一年 ( 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 ) ,能够享受每日两次 0.5 小时的哺乳时间,能够归并为 1 小时。
提早一小时下班或夜晚班 1 小时 ( 哺乳假含人工饲养 ) 。
1、哺乳时间:对抚养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工时内应赐予两次哺乳时间 ( 包含人工饲养 ) ,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 30 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归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添。
哺乳时间及途中来回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薪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合延伸哺乳期,但最多不超出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员工,症状较重,每个月可赐予公假歇息 1-2 天。
4、女教师产假正当寒暑期期间,其寒暑期休假时间能够顺延 ( 国家教委教人 [1992]8 号) 。
一、哺乳期的定义二、哺乳期内享有法定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指女员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女员工两次授乳的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 分钟。
这两次也能够归并使用。
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日增添 1 小时哺乳时间,并且去哺乳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女员工的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一定保证的,哺乳期间为婴儿满一周岁前。
三、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保护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一)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 二)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3日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2019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母乳喂养,提升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促进科学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第五条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
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第六条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和咨询热线电话、制定指导手册、发布宣传片和开展专项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母乳喂养宣传工作,向社会提供母乳喂养知识、母乳喂养咨询、母婴室分布等信息。
广东产假具体规定2024年
广东产假具体规定2024年一般产假相关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_条例规定。
2024广东省产假基本规定是什么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广东陪产假相关规定?陪产假多少天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工资怎样发放产假期间工资要如下发放: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广东哺乳假规定具体是什么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广东哺乳假规定具体是什么导读: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
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女性职工在生育孩子后是可以享受生育假的,时长一般为三个月。
如果在产假结束后,女性职工想要自己哺乳孩子的话可以向单位申请哺乳假,但哺乳假的批准不批准在于单位,国家是没有硬性规定的。
在广东工作的职工就比较关注广东哺乳假规定具体是什么?一、广东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
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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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期工间休息权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2、享有劳动保护卫生用品或卫生费的福利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3、婚前检查请假权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昨天,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实施办法》(后附全文),全文共二十五条,内容涉及女职工从经期、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的各种假期和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8、产假(产前假、难产假、多胞胎假)
女职工可享受基本产假98天+奖励产假80天,共计178天。
期中产前可休息15天。
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育的,不享受奖励假8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这比国家规定多了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合法生育一胞胎的女职工最长可享受产假208天。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以上规定,对深圳的企业而言,病假工资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省长:朱小丹
2016年12月20日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哺乳期规定
广东省哺乳期规定就在下面,2月1日起广东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休息都有新规定啦,欢迎大家阅读哦!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广东省政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并要书面告知
根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为:(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保胎假(病假待遇)
最早规定保胎假可按病假处理的是《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2号),现在广东也明确保胎期间可享受病假待遇。
关于病假工资,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国家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规定的奖励假80天不可享受生育津贴,该期间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不得歧视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4、组织女职工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5、产前检查请假权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7、孕期工间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10、计划生育手术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11、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请求权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只有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多胞胎假15天、流产假可享受生育津贴。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有很多亮点:比如经期工间可以休息,保胎视为病假,难产增加产假30天、流产假大幅增加、产假工资标准明确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哺乳假工资可由双方协商,新增更年期综合症可减轻工作量或调换更合适的岗位,增加妇科检查,用人单位有义务制止和防范性骚扰。
现不揣谫陋,妄提拙见。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调整广东省所有单位和所有女性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不论是公务员、事业编制、雇员编制、正式工、临时工、派遣工,不论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还是人事关系,统统适用该规定。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