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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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摘要:1.海牙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3.海牙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4.我国在海牙规则方面的立场和贡献正文:中国海牙规则,是指我国在国际海事领域所遵循的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全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事领域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旨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海牙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主要内容、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以及我国在海牙规则方面的立场和贡献展开讨论。

首先,海牙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运输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提单的法律地位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各国之间并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于1924 年在荷兰海牙通过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

该公约对提单的缮制、内容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定,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

其次,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共分为12 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确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条件;规定了提单的种类、内容和效力;明确了货物损失、损坏和延迟交付的责任和赔偿方法;规定了诉讼时效和管辖权等。

接着,海牙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

我国于1957 年加入海牙规则,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海牙规则在我国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市场,保护我国航运企业及进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海牙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为国际海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作出贡献。

最后,我国在海牙规则方面的立场和贡献。

作为海牙规则的缔约国,我国始终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积极推动国际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参加了多次海牙规则修订会议,并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我国还通过国内立法和实践,积极落实海牙规则的规定,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海牙规则在国际海事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我国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
摘要:
1.海牙规则的概述
2.中国与海牙规则的关系
3.中国加入海牙规则的意义
4.海牙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正文:
1.海牙规则的概述
海牙规则,全称为《关于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的海牙协定》,是关于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的一项国际协定。

该协定于1893 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旨在为国际工业设计注册提供简化程序和规范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工业设计的创新与发展。

2.中国与海牙规则的关系
中国于1996 年加入海牙规则,成为该协定的缔约国之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中国对于工业设计注册有着极高的需求。

加入海牙规则有助于提高中国工业设计的国际地位,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3.中国加入海牙规则的意义
中国加入海牙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入海牙规则有利于提高中国工业设计注册的国际化水平,提升中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海牙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简化的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程序,降低了企业的注册成本,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最后,加入海牙规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制造业与国际接轨。

4.海牙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海牙规则对中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海牙规则为中国工业设计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海牙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简化的国际注册程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中国加入海牙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中国工业设计在国际上的地位,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际海牙规则内容

国际海牙规则内容

国际海牙规则内容国际海牙规则:保护儿童及跨境家庭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家庭争端问题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和解决这些家庭争端,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国际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的背景和意义国际海牙规则是指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上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解决跨境家庭争端中的法律问题,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海牙规则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儿童的权益,还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和交流。

二、海牙规则的具体内容海牙规则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了儿童被绑架、儿童抚养权纠纷、婚姻和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包括《儿童保护公约》、《国际儿童绑架公约》和《国际家庭法公约》等。

1.《儿童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93年通过,目的是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公约规定了儿童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措施,包括儿童被绑架、虐待、性侵犯等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各国签署该公约后,应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确保公约的实施。

2.《国际儿童绑架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解决儿童被非法劫持到海外的问题。

公约规定了被绑架儿童的返还程序,要求各签约国协调合作,尽快将被绑架儿童送回其合法居住地。

公约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如果儿童已经适应新环境,或者儿童的生命、身体或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等。

3.《国际家庭法公约》该公约于2019年通过,是海牙规则的最新成果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跨境家庭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包括婚姻的成立和终止、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国际移民、国际婚姻等原因引起的家庭纠纷,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三、海牙规则的实施和影响海牙规则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各国应根据海牙规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共同解决跨境家庭争端问题。

海牙规则的一些解释

海牙规则的一些解释

《海牙规则》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

它是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签署的,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

一、《海牙规则》产生的背景提单的使用由来已久。

早期的提单,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比较简单,而且其作用也较为单一,仅作为货物的交接凭证,只是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逐步发展,提单的性质、作用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背面条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即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一方面,从事提单运输的承运人,即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Queen|s 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

这种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有的提单上的免责事项甚至多达六七十项,以至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无责任可言。

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无限扩大免责范围的作法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入极度的混乱,其直接结果不但使货方正当权益失去了起码的保障,而且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承保,银行不肯汇兑,提单在市场上难以转让流通的不良局面。

海牙规则释义

海牙规则释义
不适用于租船契约本身(Art.2.2)
3、CMC
提单、其他运输单证(Art.80)、租船契约
4、运输法草案
所有货物运输合同,但不包括租约(尚未确定) 运输单证包括: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单证或电
子记录
(c) “Goods” includes 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
只适用于从事货物运输的船舶 须为海船
– 包括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Navigabel Waters)
(e) “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1、承运人的签发提单的义务
签发提单的前提 谁有义务签发提单
2、提单的记载事项
货物标志 货物的件数或重量或体积 货物的外表状况
3、承运人拒绝在提单上作有关记载的条件 合理怀疑,或 无法测量
4. Such a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receipt by the carrier of the goods as therein describ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a), (b), and (c).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第一篇:《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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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 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包括加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从原来的每件或 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变更为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高者计算等等,但是这并没有 从根本上改变托运人不利的处境,《汉堡规则》相比较而言就比较公平合理。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规则内容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 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 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 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海牙规则
第一部国际公约
01 内容介绍
03 规则内容
目录
02 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 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 H.R.),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 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海牙规则资料

海牙规则资料
• 形成了现行海牙规则的基本框架
1979年海牙规则的修订
• 进一步完善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原则
• 增加了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
海牙规则在国际物流中的重要性
海牙规则是国际物流领域的核心规则之一
• 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过程中
• 为国际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牙规则有助于简化国际贸易手续
海牙规则在解决物流纠纷中的作用
海牙规则的局限性
• 为解决物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 难以适应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的新发展
• 有助于维护各方在物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 对于一些特殊货物运输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
04
海牙规则的修订与未来发展趋势
海牙规则的修订过程与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的修订过程
海牙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海牙规则详解
DOCS
01
海牙规则的背景与历史发展
海牙规则的创立背景及初衷
海牙规则的初衷
• 简化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手续
• 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公平和利益平衡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物流贸易迅速发展
• 需要统一的运输规则来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 统一的运输规则降低了物流成本
• 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
海牙规则有助于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公平和利益平衡
• 明确了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 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物流纠纷
02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与规定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与主体
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的主体
• 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 承运人:负责货物运输的当事人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 海牙规则

中国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取证的一项规定。

它源于1905年签订的《海牙证据取证公约》(H ague Evidence Convention),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司法取证文书,简化跨国取证程序。

2. 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宣誓或声明的方式提供证据,避免繁琐的公证和认证程序。

3. 规定了取证请求的格式、送达方式、翻译要求等细节问题。

在我国,海牙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通过加入海牙规则,我国致力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便利化,降低跨境诉讼的成本。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BillsofLading)的简称。

它是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由26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签署的,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

一、《海牙规则》产生的背景提单的使用由来已久。

早期的提单,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比较简单,而且其作用也较为单一,仅作为货物的交接凭证,只是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逐步发展,提单的性质、作用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背面条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即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一方面,从事提单运输的承运人,即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Common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ofGod)、公敌行为(Queens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法律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

这种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有的提单上的免责事项甚至多达六七十项,以至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无责任可言。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

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①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②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③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制定海牙规则时,集装箱运输方式尚未出现。

④赔偿责任限额过低⑤诉讼时效太短一年《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是指国际私法领域的一套规则,旨在解决跨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这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跨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它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案件,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解决方法。

二、法律冲突解决原则:
海牙规则主要采用“最有关联法”的原则来解决法律冲突。

这意味着当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时,法院应选择与该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海牙规则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海牙规则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这些方法旨在为跨国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

四、国际司法协助:
海牙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它规定了跨国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证人传唤、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方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这些规定有助于增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提高案件的审理
效率和质量。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上几个方面。

它为跨国民事案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和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旨在促进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遵守和应用海牙规则,各国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跨国民事案件,确保公正、有效地解决争议。

海牙规则(释义)

海牙规则(释义)

海牙规则(释义)
海牙规则是一套全球性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由国际商会(ICC)于2010年修订,旨在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一个可靠、高效、公正、透明的机制。

该规则于2015年开始生效,适用于所有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海牙规则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 反应仲裁实践的变化
海牙规则充分反映了仲裁实践的变化和商事纠纷的多样化。

在仲裁程序上,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使用的多种途径来处理仲裁案件,例如书面和电子文件的使用、虚拟听证会议的技术设备、指定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等,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2. 增强了仲裁的透明度
海牙规则增强了仲裁的透明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规则规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仲裁庭成员的资质和背景信息、仲裁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数额、仲裁裁决的制定方式等等。

3. 提高了仲裁效率
海牙规则不仅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流程,而且还充分利用了现代技术手段,例如虚拟听证会议、电子文件交换等,以提高仲裁效率。

此外,规则还鼓励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积极合作,减少程序上的不必要争端。

4. 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海牙规则对仲裁裁决的制定和审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则强调了公正和独立原则的重要性,严格要求仲裁庭成员的行为和言论符合职业操守和诚信原则。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裁决的形式和内容,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值得一提的是,海牙规则对中小企业(SMEs)和非营利组织(NGOs)提供了更多的照顾和支持。

规则规定这些组织可以享受更加灵活和优惠的仲裁程序和费用安排,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Hague_RulesC海牙规则

Hague_RulesC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

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岀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

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岀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岀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一条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三条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制订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半叶。

当时,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东(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原则,在运输提单中随意增加各种免责条款,逃避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使货方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当时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美国,为了保护美国货方的权益,于1893年制订了《船只航行、提单及财产运输的某些义务、责任和权利法》(《哈特法》),严禁在提单中规定免除承运人由于疏忽、过失或没有适当装载、保存、照料等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严禁在提单中减轻或免除承运人提供一条适合航行的船只(即适航性)和照料货物的责任的条款,与此同时明确了承运人的各项免责条款。

《海牙规则》就是参照《哈特法》制订的。

《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人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

依照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①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货物装上船之时起,至货物卸下船之时止,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

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17项广泛的免责事由,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免责;火灾免责;承运人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罢工等免责;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行为免责;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和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对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免责。

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公约所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承运人可以放弃公约所赋予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

海牙规则及其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全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基本法规之一、它于1924年成立,旨在保护货主的权益并规范船舶承运人的义务。

海牙规则由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委员会提供支持,适用于国内和国际水域的一切货物运输合同。

海牙规则包含多项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包装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责任在装运货物前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足够安全,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货物。

如果货物的包装不足以避免损坏,承运人有权要求货主对包装进行加固或更换。

2.港口中转义务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地从起运港转运到目的港。

如果在中途发生港口中转,承运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并将货物交接给下一段运输的承运人。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中转过程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

3.实践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责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承运人应谨慎选择正确的船舶和货物的运输方式,以及提供合适的设施和设备,以保护货物免受潮湿、损坏和盗窃等危险因素的影响。

4.准时交付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准时交付货物。

如果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规定赔偿货主的损失。

5.合理运费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有义务要求合理的运费。

运费应基于货物的种类、数量、尺寸、目的地和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

承运人不得滥用其定价权力,以避免对货主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海牙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承运人对货物的安全和交付负有合理的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货主的利益,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照顾。

承运人应遵守这些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货主能够安全地运输货物。

比较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四个国际公约(3篇)

比较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四个国际公约(3篇)

第1篇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24年制定,是国际上最早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

以下是《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

2. 免责条款:承运人对于由于天灾、战争、公敌行为、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不负责任。

3. 限制赔偿: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二、《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正案,于1968年制定。

以下是《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 承运人责任期间:与《海牙规则》相同。

2. 免责条款:增加了火灾免责条款,并放宽了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3. 限制赔偿:将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金额提高至100金法郎。

4. 提单条款:允许承运人在提单中增加或删除条款,但不得违反公约规定。

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于1978年制定。

以下是《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结束,并包括在装船和卸船过程中的时间。

2. 免责条款:与《海牙规则》相比,免责条款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四、《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于2008年制定。

以下是《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1.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交承运人开始,到交付收货人结束。

2. 免责条款:与《汉堡规则》相比,免责条款有所减少,并强调承运人应尽合理谨慎的义务。

3. 限制赔偿:赔偿金额不再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提单条款: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中免除或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

海牙规则的解释

海牙规则的解释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 第一条第五款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七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 或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物于装船以前或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 或与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搬运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 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 制工作。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 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14)包装不善。
存在问题 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
现尤为明显,造成再风险分担上的不均衡。 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
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合法权益。 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失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 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仍未统一,“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的差异;
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卸、搬运、
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1)船舶的船体、船机、结构必须强固、耐水、坚实,能经得起 预定航程途中的一般风险。
(2)船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整体数量上 应满足正常航程值班和作业的要求。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 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 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 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 所造成。

试述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试述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试述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1929年《海牙国际货物条约》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则,它规定了海上运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它是海运法的关键要素,广泛用于国内和国际的货物贸易法则和行为准则。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不负有法律责任,除非本或他人的过失对货物、船只等可追究法律责任,例如:(1)因承运人的员工、代理、修船商、加油商或其他人的过失;(2)权力上的禁令、本轮航程的旅程计划受到抵触的航行;(3)货物明显破旧修补或者未经简便和规范的安装和调整;(4)隐蔽条款、因船舶未依准则开行造成的船迟、船舶抵达港口时间延迟、行李和船舶货物损害等。

3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承担包装、装载、运输和卸载等方面的全部责任。

与此同时,承运人还需要履行裝船时间的规定,准备、完善和轮船的速度要求,人员管理也是其义务之一。

因此,在海牙规则下,承运人需要对货物的安全以及行驶路线和时间得以充分保障。

4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首先,承运人必须遵守执行有关本次航行和卸货目的港口所有规定法律法规的义务。

其次,承运人还应根据与发货人签订的合同书及船运法等,对装载的货物进行保管和免受损害。

此外,承运人还有责任保护船舶港口、施加及解除封锁并支付封锁费等。

5回避义务承运人可以尝试回避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但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不能回避由意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拒绝从接受货物中寻求保护。

海牙规则不允许承运人拒绝其责任,除非该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

6其他责任和义务海牙规则还要求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作出核实,确认货物的供应、搬运、封装是否符合收件人的要求,并要有书面证据。

此外,承运人还有义务尽可能节约运输成本,防止和减少现有或可能出现的损失,以满足发货人和收货人的需求。

以上就是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介绍。

海牙规则是未来海运货物业务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各方务必加以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恰当履行责任,保障发货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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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

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
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

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海牙规则:(1)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2)管货义务;(3)不得不合理绕航;
2.汉堡规则:对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海商法:同海牙规则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收到交
3.海商法:(1)集装箱:收到交;(2)非集装箱:钩至钩
三、承运人的免责:
1.海牙规则:17项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
2.汉堡规则: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在内
3.海商法:同海牙规则
四、迟延交付责任
1.海牙规则:无
2.汉堡规则: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3.海商法:未在约定时间交付,赔偿相当于运费
五、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1.海牙规则:每件或单位100英镑;
2.汉堡规则:(1)每件835SDR;(2)每公斤2.5SDR;(3)高者为准;
3.海商法:(1)每件666.67SDR;(2)每公斤2SDR;(3)高者为准;
六、货物
1.海牙规则:无仓面货,活牲畜;
2.汉堡规则:有仓面货,活牲畜;
3.海商法:同汉堡规则
七、诉讼实效
1.海牙规则:1年
2.汉堡规则:2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天的宽限期
3.海商法:1年;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天的宽限期
——其他相关知识点:
1.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中,最重点的是:
(1)检疫限制;
(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
(4)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5)包装不当;
(6)标志不清或不当
2.钩至钩即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收到交即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3.此外,维斯比规则在考试中也会涉及,重点是:
(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件10,000金珐琅;
(2)诉讼时效:(1)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2)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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