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真题2001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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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真题2002

2002年

一、概念题(用简短的问题表述下列概念)(20%)

1.共同安全派(见95年考题)

2.共同利益派(见95年考题)

3.分摊价值(见97年考题)

4.共同海损损失

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时只因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牺牲;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支付的额外费用,主要包括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代替费用和救助费用。

5.安全网(救助合同)

1980年劳合社救助合同范本(LOF80)在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基础上,对救助油轮作了例外规定:在救助满载或部分装载油类货物的油船时,只要救助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没有过失,即使救助人不成功、或者只有部分成功、或者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油轮所有人都应单独向救助人支付为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不超过该项费用15%的附加费(Bonus)。这就是安全网条款。

6.第四海事财产(另:04)

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环境也可以获得补偿。因此有学者认为,环境是除了船舶、货物、到付运费外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命名为第四海事财产。

7.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见95年考题)

8.限制性债权(另:03,04)(对比00:1976年公约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是指责任限制主体对向其提出的请求可依法予以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海商法中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包括: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但如果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不属于限制性债权。

9.非限制性债权(另:03,07)

是指责任限制主体对向其提出的请求不能以赔偿责任限制对抗的债权。海商法中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包括:

(1)对于救助款项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10.50%-50%责任原则(碰撞)

根据美国法的规定,发生互有过失碰撞事故并导致船上货损的情况下,碰撞双方连带地对货主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此即为

50%-50%责任原则。如果承运人本来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对本船货损免责,此时本船货主可根据美国法要求他船赔偿其全部损失,再由他船向本船追偿50%。由此承运人间接赔付了货款。一般承运人会在合同中订明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试图避免该情况的发生。

二、英文题(10%)

(任选下列一段中的英文并将其译成中文)

1.If the freight,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demurrage to be paid to the carrier and other necessary charges paid by the carrier on behalf of the owner of the goods as well as other charges to be paid to the carrier have not been paid in full, nor has appropriate security been given, the carrier may have a lien, to a reasonable extent, on the goods.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主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2.Under a voyage charter, the time for loading and discharge and the way of calculation thereof, as well as the rate of demurrage that would incur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laytime and the rate of dispatch money to be paid as a result of the completion of loading or discharge ahead of schedule, shall be fixed by the shipowner and the charterer upon mutual agreement.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回答问题(50%)

1.提单的法律性质(见96年考题)

2.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参见00:FOB出运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比起我国海商法,汉堡规则明定(1)、(2)之间的关系是或者,除此之外与我国海商法没有区别。在解释上,两者实际相同。

汉堡规则倾向于保护货主国的利益,故加入此条款,其所要达到的效果之一是防止传统FOB出运中出现信用证结汇问题,承运人根据货运合同订约人(买方)的指示无单放货时发货人(卖方)却无权要求承运人赔偿的情况发生。因而,该条款的出现,最大的目的是为了使发货人以托运人的地位获得诉权。我国货物出口大多都采用FOB的形式,当然也持有该立场。

但该定义确实导致了托运人指向不明确,无法分清两者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分担。在没有法律另行说明的情况下,为了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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