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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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
⏹(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
⏹【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不论是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当本着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院不得强迫。
3,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在法院调解中特别是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需要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主张,才能达成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可以说,没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就没有法院调解制度。
⏹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的过程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
⏹(1)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起着指挥、组织和监督的作用,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以保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2)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法院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就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性质不同
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体现,是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司法性质。
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行政机关的官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所进行的调解活动不具有司法性质。
2.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不同
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诉讼外调解以仲裁法、行政法规、人民调解法规为依据。
同时两者在程序上要求不完全一样,诉讼外调解比较灵活,不像法院调解那样规范、严格。
3.效力不同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由当事人签收或者签名后,无论是制作调解书还是只记入调解笔录的,都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同时,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或者在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诉讼即告结束。
⏹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或者一定的见证作用,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诉讼中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双方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者间的联系
⏹诉讼中和解与法院调解都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都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在一定的情况下,诉讼中和解可以转化为法院调解。
⏹如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为保证和解协议得到顺利履行,共同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他们的和解协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可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调解书。
二者间的区别
⏹性质不同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活动本身就是法院对案件的一种审理活动。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参加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而且要由审判人员主持
参加诉讼中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3.效力不同
(1)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2)诉讼中和解却不能作为法院的结案方式,不能直接终结诉讼程序,通常都是由原告方申请撤诉或者转换为法院调解来终结诉讼程序。
同时,诉讼中和解达成的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法院调解的意义
⏹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彻底解决民事纠纷,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
⏹可以减少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