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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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体效力。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 方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协议符 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 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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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需制作调解书情形
• (1)调解书送达必须是直接送达而不可留 置送达。
在诉讼中,王甲诉称“大槐树是我爷爷在1Baidu Nhomakorabea28年栽种的。”
王乙辨称“老槐树是我爷爷在1932年栽种的。”双方都没
有可靠、充分的证据。审判员对该案进行调解。在双方自
愿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系争标的为双方共有财产。
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王甲、
王乙均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事隔一年后,由于国家要征用
用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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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分析
• (一)调解的含义与原则 • (二)调解的效力 • (三)无需制作调解书情形 • (四)法院调解再审 • (五)法院调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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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的含义与原则
• 1、含义。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 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 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 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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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案例3:2007年9月中午臧云等三人去东来
顺饭庄就餐,花195元,含三双筷子3元。
消费者起诉东来顺,要求返还3元钱。经调
解,东来顺表示率先在北京地区直营店停
止餐筷收费,仍提供包装精美有东来顺特
色的筷子,并返还原告3元筷子费和诉讼费
25元,还赠送1套精美礼品,并表示欢迎他
继续来东来顺就餐。法官很高兴,诉讼费
• (2)下列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第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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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调解再审
• 1、当事人申请再审难。除非能证明法院非 法调解。
• 2、检察院不能对此进行抗诉。 • 3、法院可以基于审判监督再审。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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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法院调解 • 第二节、诉讼和解 • 作业与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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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院调解
• 一、案例 • 二、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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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案例1
• 案例1:阳城县高泉村王家院的王甲、王乙两家为院子里
一颗大槐树的所有权发生争执,经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
未息纠纷,王甲诉到县法院,要求确认大槐树为自己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 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 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最高 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 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 原则的若干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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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今世界法院调解政策的基本走向
• (1)强制化。一方面,规定法官负有积极 促进调解义务;另一方面,规定了调解前 置。
• (2)社会化。一是案件解决的社会化。委 托调解即法院附设ADR;一是纠纷解决场 合的社会化;一是纠纷解决仪式的社会化。 诸如语言、衣服等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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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今世界法院调解二元化政策的悖论
• 2、原则。第一,自愿;第二,事实清楚, 是非分明的原则;第三,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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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的效力
• 1、具体生效时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民诉法》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 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 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2004年的《民事调解规定》规定中规定:当事 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 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 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 收调解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土地,王甲、王乙需要搬迁,大槐树也被砍伐。在对共有
财产大槐树进行处理时,王乙突然想起从树干的年轮上可
以推知该树的种植时间。经过查验后,这个槐树的确是
1928年栽种的。也就是说,对1年前的纠纷王乙已经找到
确凿证据证实该大槐树属于自己所有。 • 问:王乙能否据此推翻一年前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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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案例2:2007年6月9日死者陈老太应同事周 先生邀请到周先生妹妹家帮助办理其母的 “五七祭奠”,当日晚上做法事,以哭的 方式祭奠死者,陈老太是哭的最利害的一 个,结果昏死过去,送往苏州医院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悲伤过度和没有及时抢救致 死,要求赔偿16万,法官调解后被告自愿 补偿原告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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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调解政策
• 1、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主要形态 • 2、当今世界法院调解政策的基本走向 • 3、当今世界法院调解二元化政策的悖论 • 4、委托调解 • 5、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政策反思 • 6、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未来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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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院调解政策的主要形态
• (1)“调解为主”政策(革命根据地时期――1982年)。 • (2)“着重调解”政策(1982年――1991年)。 • (3)“自愿合法调解”政策(1991年――2003年)。 • (4)“优先调解”与“调解社会化”政策(2003年至今)。2002年
• (4)委托调解的阶段。在法院立案前可以委托、在法院 立案后可以委托(这些称为立案委托)、在立案后审理前 可以委托、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在判决后尚未执行前可以 委托、在执行中也可以委托。
• (1)二元化政策与诉权保障 • (2)“社会化”政策与法院审判权的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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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调解
• (1)委托调解的含义。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将案件委托给 社会组织等非法院或者法官所进行的调解。
• (2)委托的对象。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或者非法官 人员。
• (3)委托调解的场所。有的在法院附设的调解室。有的 在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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