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和谐司法的选择(一)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调解和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调解和和解机制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追究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行政诉讼中,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减少成本、提高效率,行政调解和和解机制被引入其中。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调解和和解机制,并分析它们的特点和作用。
一、行政调解的特点和作用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资格的组织进行协助,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的特点如下:1. 自愿性:行政调解是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调解,并具有退回起诉的权利。
2. 灵活性:行政调解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调解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3. 公正中立:行政调解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
4. 高效性: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行政调解更加高效,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行政调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当事人权益:行政调解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带来的损失。
2. 促进和谐稳定:行政调解有助于改善行政诉讼的关系,减少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解决难题:在行政诉讼中,某些争议可能存在复杂性和特殊性,通过行政调解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些难题。
二、和解机制的特点和作用和解是指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达成协议并终结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机制的特点如下:1. 全面性:和解机制适用于行政诉讼各个阶段,无论是审查阶段、庭审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
2. 灵活性:和解机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解方案,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
3. 终局性:和解一旦达成并经法院确认,具有终局性,即双方当事人不能再对同一事项提起新的诉讼。
和解机制的作用主要有:1. 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和解可以减少司法程序的耗时和费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案件调解优先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调解优先的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依法解决纠纷。
”这一规定为调解优先的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即调解优先,诉讼为后。
3.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调解程序,如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5. 行政复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三、调解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1.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方式、调解期限等。
调解程序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调解的原则和流程
司法调解的原则和流程司法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兼具公正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本文将从司法调解的原则和流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司法调解的原则1. 公正和自愿原则司法调解的第一原则是公正性,即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障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应本着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并确保调解结果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
2. 平等和自主原则平等和自主是司法调解的核心原则。
调解员应当保证争议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尊重各方的意愿和权利,并让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调解员不得强迫、威胁任何一方做出不愿意接受的决定。
3. 确权和维稳原则司法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确保争议双方的权利得到明确,并通过调解协议达成双赢的结果。
在此过程中,调解员还应注重维护社会稳定,避免争议升级。
二、司法调解的流程1. 申请调解当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争议提起诉讼时,可以主动提出申请调解。
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解的理由和请求。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2. 召开调解会议在确定调解员的身份后,法院会安排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通常由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参加。
调解会议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寻求调解员的帮助。
3. 调解过程调解过程是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员共同努力解决争议的阶段。
调解员会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争议的事实和主张,审查证据材料,并提出调解方案。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协商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4. 达成调解协议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表达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时,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包括争议的事实、调解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理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5. 法院审查和生效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和解通常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的。
和解的过程可以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提供协助。
和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解可以迅速达成协议,双方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和解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通过和解,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维护彼此的尊严和面子。
然而,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和解也可能导致一方在利益上的丧失,因此在选择和解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争议双方之间,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争议双方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达成双赢的局面。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争议双方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调解也有其限制。
如果争议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或敌意,调解可能无法取得进展。
此外,调解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诉诸法律程序。
三、和解和调解的适用情况和解和调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争议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愿意维护关系的情况。
和解通常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个人之间的争议。
而调解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双方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情况。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建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纠纷案件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涉及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
处理法律纠纷案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建议。
二、明确纠纷性质,确定处理方式1. 调解:调解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小、矛盾不大的案件。
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发挥调解员的中介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
2. 民事诉讼:对于涉及较大金额、争议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诉讼程序,遵循诉讼规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行政诉讼:对于行政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
4. 仲裁:仲裁是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
当事人应选择有资质的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
三、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合法1. 当事人应主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应真实、合法、充分,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应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
如对方证据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应及时向法庭提出异议。
3.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遵循诉讼规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1.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诉讼规则,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在诉讼过程中,应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
2. 当事人应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明确自己的主张。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五、寻求专业法律援助,提高胜诉率1. 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参与庭审等,提高胜诉率。
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9)
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协调联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
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稳定风险防范等制度,促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市、区应当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协调解决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筹协调部门承担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多元化解纠纷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责任。
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及其适用
2006.11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及其适用□冯神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建设,从刑事法角度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无疑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本文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界定出发,从司法法学角度和社会学层面对该理念进行分析和阐述,最后,对其适用范围提出建议.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诉讼分流行刑社会化社会功能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6-03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itim-offe n-der-r econcilin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从刑事诉讼模式角度理解,传统的刑事诉讼注重两造对抗,而刑事和解制度侧重于双方合作,对传统模式提出挑战,是对传统的有益补充。
可从刑法理念予以理解,近代以来,刑法理念趋于轻缓﹑谦抑。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一一少用刑罚甚至不用(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顺应刑事法发展趋向,对于传统的刑罚适用更加慎重。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可从刑事政策领域予以界定,德国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无疑的,刑事和解制度因其固有的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刑事纠葛的目的取向,确实有刑事政策的特征。
刑事和解制度是个新型刑事法理念。
对于其价值可以从司法和社会角度与以分析: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解析刑事和解制度是个司法概念,它的运用对于传统司法是个创新和挑战,分别对于刑事诉讼﹑刑事实体法和刑事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一)从诉讼法角度而言,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迎合诉讼分流的趋势诉讼分流是在诉讼早期阶段,即侦查、起诉或庭前审查阶段,就一部分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终止诉讼的处理,而不再交付法庭审判,或者对一些应当进行法庭审判的案件采取比普通审判程序更为简便的方式进行审理的机制总称。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内的一种创新尝试,旨在促进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和谐处理。
通过和解方式,可以在维护公正的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
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其次,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尚需进一步明确。
三、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和谐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和解,减轻诉讼负担。
其次,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和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最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途径(一)加强法律规范建设首先,应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有效地执行刑事和解制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地实施。
(二)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优势。
同时,应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了解并尝试采用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完善该制度的关键。
应充分考虑案件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损失等因素,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
同时,应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争议的法律性质(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争议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因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涉及到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的问题。
案件争议的法律性质是研究案件争议的出发点和归宿,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争议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其内涵、特征及处理原则。
二、案件争议的法律性质1. 法律性质的定义案件争议的法律性质是指案件争议在法律上的本质属性,是案件争议产生、发展、解决的基础。
它涉及到案件争议的成因、表现形式、处理方式等方面。
2. 案件争议的法律性质内涵(1)法律关系冲突:案件争议的实质是法律关系冲突,即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引发争议。
(2)法律适用争议:案件争议中,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是导致争议的重要原因。
法律适用争议涉及到法律条文的理解、解释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
(3)事实认定争议:案件争议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差异,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分歧。
事实认定争议涉及到证据的收集、鉴定、认定等方面。
(4)责任划分争议:案件争议中,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分歧。
责任划分争议涉及到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形式的划分等方面。
3. 案件争议的法律性质特征(1)普遍性:案件争议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具有普遍性。
(2)复杂性:案件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复杂多样,具有复杂性。
(3)动态性:案件争议的产生、发展、解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动态性。
(4)多样性:案件争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等。
三、案件争议的处理原则1. 合法原则:在处理案件争议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在处理案件争议时,必须坚持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证据原则:在处理案件争议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鉴定、认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性。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司法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又可以寻求当事人双方的满意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促进纠纷解决的效率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更加简洁高效,可以迅速获取当事人的主张和需求,并寻找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在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中,如邻里矛盾、劳动纠纷等,司法调解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效率。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司法调解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员会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主张,平衡利益冲突,并通过合理的协商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降低诉讼成本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都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而司法调解则可以减少许多的诉讼成本。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一旦达成和解,双方都可以减少相应的费用支出。
而且,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减少损失,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增加平等性和参与性司法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和参与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尽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会强行施加意见。
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也减少了诉讼过程中的被动感,更能够保证解决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五、预防诉讼风险司法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当事人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以以预防的方式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预测潜在的纠纷,并尽早找到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的升级和复发。
六、提升法律普及教育效果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有义务向当事人普及和解释法律知识。
通过调解的交流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和阐释有关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
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27•【分类】司法调研正文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关于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刘瑞川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河北省唐山市两级法院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不断更新理念,依法主动服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依托基层组织综合调控,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诉外,在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唐山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唐山市地区生产总值2779亿元;2008年,唐山市与广州、深圳、青岛、杭州等共同跨入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俱乐部”;20 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唐山市GDP依然超过了3800亿元,位列河北省首位。
经济连年保持高速增长,民商事案件发案数却并没有随之高速增长:2007年,唐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3669件; 2008年是69036件;而2009年收案总数降至63018件,同比减少6018件,下降8.7%;除受理案件数外,唐山市法院诉前调解结案是8633件,有6个基层法院实现案件受理数明显降低。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河北省受理案件同比则上升8.62%。
一、历史背景:困境中的抉择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司法的被动性,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告必理、有案必立,快立、快审、快判、快执。
计划经济时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较少,审判机制、体制能够适应工作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大量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涌入法院,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迅猛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
司法调解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
司法调解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在现代社会中,纠纷和冲突难以避免。
而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方式,被普遍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选择。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概念、优势以及其不可或缺的地位。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司法调解是指在法官的指导下,通过组织矛盾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相比,司法调解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愿性。
在司法调解中,法官具有主导地位,但并不代表直接干预当事人的决策,而是通过积极引导和倾听,促进对话和达成妥协。
二、司法调解的优势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司法调解能够通过及时的沟通和协商,快速解决纠纷。
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可以直接与对方当事人面对面地交流,互相表达意见和要求,从而减少了案件审理的时间和成本。
2. 兼顾公平和满意度:司法调解侧重于维护当事人的公平和满意度。
在诉讼中,法官会调解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在争议解决中都能得到一定的满足。
这种方式避免了单方面的胜负态势,更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 维护社会关系:纠纷往往会伤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司法调解则以和解为目的,致力于修复和改善关系。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加强相互沟通,从而重构和谐的社会关系。
4. 保护隐私权: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和辩论都是公开的,而司法调解则注重隐私权的保护。
在调解中,双方可以私下解决争议,免受公众的关注和批评。
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保护和尊重。
三、司法调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首先,司法调解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通过自愿选择司法调解途径,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与民事判决等同的效力。
这保证了司法调解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其次,司法调解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和案件的积压,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五个常见的遗产争议解决方法
五个常见的遗产争议解决方法遗产争议是指在财产继承中,因遗嘱的解释、财产的分割等原因引发的法律纠纷。
遗产争议的处理对于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五个常见的遗产争议解决方法,以帮助亲人们在面临这类问题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最常见的解决遗产争议的方式之一。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降低纠纷双方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在和解协议中,各方可以就财产分配、债务划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以确保双方遵守协议内容。
和解协议的优势在于保持亲情关系和法律纠纷的私密性,避免长期争执对家庭关系的伤害。
二、调解调解是一种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法,通常由熟悉遗产纠纷解决的专业人员或律师担任调解员。
调解员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促使各方达成共识。
调解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并且有助于保持亲情关系的和谐。
此外,调解也可以帮助各方提供中立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减少纠纷的风险。
三、财产估值和平分在一些情况下,遗产争议的解决方法是将财产进行估值并平分。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财产较为简单、不易分割的情况下。
相关各方可以雇佣专业估价师进行财产估值,然后根据估值结果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
这种解决方法较为简单直接,能够避免长时间的争执和复杂的法律程序。
四、遗嘱的修订遗嘱修订是在争议出现之前,通过修订遗嘱来解决可能导致纠纷的问题。
在亲人们还健在的时候,可以通过修改或更新遗嘱内容来明确财产的分配意愿。
这样一来,争议双方可以在面临遗产分配问题时,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修订遗嘱的过程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并遵守相应法律程序,以确保修订后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五、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将遗产争议提交到法庭解决。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其他解决方法无法达成一致、双方立场相对强硬的情况。
诉讼程序需要律师的参与,并且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费用。
然而,司法诉讼可以确保争议双方的利益得到公正的评判和维护,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最后的法律保障。
定分止争探索和发展多元化的法律解决方式
定分止争探索和发展多元化的法律解决方式多元化的法律解决方式一直是法学领域关注的热点话题。
传统的法律解决方式主要依赖于司法程序和法院审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诉讼需求的不断增长,单一的司法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因此,人们开始探索和发展多种多样的法律解决方式,旨在更好地解决纠纷和争议,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一、调解是一种非常重要和常用的法律解决方式。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等优点。
调解通常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通过协商、沟通和对话,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成功在于其强调自主解决、保持关系和谐等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减少诉讼成本,并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二、仲裁作为一种法律解决方式,也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仲裁与传统诉讼相比,更加灵活、高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仲裁人,由其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相对简明,具有保密性和专业性,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在商业领域,仲裁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能够更好地维护商业纠纷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提高商业争端的解决效率。
三、和解是一种充满智慧和人情味的法律解决方式。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主动进行协商,通过妥协和让步达成共识,从而解决争端。
和解的成功取决于双方的善意和智慧,双方应该追求共赢、互利互惠,通过积极的沟通和交流,找到彼此的共同利益,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和解注重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争议的进一步扩大,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法律援助是一种为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人士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人平等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
当人们面临诉讼困境时,法律援助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或者诉讼资助等服务,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援助在解决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律实践的多元化做出了贡献。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扮演着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角色。
通过提供简便高效、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渠道,司法调解可以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增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调解的简便高效司法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司法调解可以省去繁琐的诉讼程序,简化纠纷解决流程,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在一些小额案件中,通过调解往往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资源。
同时,司法调解还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增加了解决纠纷的可选择性。
二、司法调解的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调解措施,满足当事人各种不同的需求。
司法调解灵活的特点意味着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寻求一种既公正又合理的解决方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减轻法院审判的压力,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司法调解的真实参与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参与纠纷解决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司法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致力于实现当事人的自主解决。
当事人的有效参与不仅能够促进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还能够增强当事人对解决方案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通过司法调解,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提高了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实现。
四、司法调解的社会效益司法调解在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同时也带来了重要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司法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的次数和持续时间,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审判空间。
另一方面,司法调解可以积极稳定社会关系,避免纠纷升级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通过推广司法调解,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基本流程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基本流程司法调解是司法机关在审判外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双方和解的一种方式。
司法调解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介绍司法调解的原则和基本流程。
一、司法调解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司法调解必须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司法调解员应当中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自愿自由原则:当事人参与司法调解是自愿的,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调解结果。
3. 平等协商原则:司法调解应当强调协商和合作,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倾听双方的意见,平等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4. 快捷高效原则:司法调解应当以解决争议为目的,尽快取得调解成果,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5. 合法合规原则:司法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依法执行职责,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司法调解的基本流程1. 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调解。
2. 调解准备:法院会安排一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员会准备相关的调解材料,包括了解案件事实、调查证据等。
3. 双方调解:调解员会与当事人分别进行单独的沟通,了解双方意见和诉求,并协助双方寻找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4.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书,记录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
5. 协议履行: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需要履行协议内容。
调解员会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果协议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 调解不成:如果调解员认为无法调解成功,或者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调解员会终止调解,并将案件移交给法院进行进一步审判。
三、司法调解的优势1. 提高解决效率:司法调解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更加高效。
2. 节约成本:通过司法调解,当事人可以省去一部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减轻经济负担。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在司法领域,调解是一种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重要性以及它如何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一、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减轻司法负担:调解可以有效减轻法院和司法系统的负担。
由于许多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那些需要司法裁决的复杂案件。
2. 维护当事人关系:相对于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辩论,调解更有可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调解过程中的合作性和解决问题的共同努力有助于重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友好关系。
3. 保护当事人利益: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主动参与和自愿性。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和为贵"意味着调解的目标是达成和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下面是司法调解以和为贵的原因:1. 保持社会稳定: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相对于长时间的诉讼程序,调解更能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在解决争议时遵循法律规定。
调解强调法律作为问题解决的基础,使当事人具备更好的法律意识。
3. 促进社会和谐:调解注重双方的沟通与合作,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社会和谐得以提升,有利于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展。
三、司法调解以法为基础作为司法过程的一部分,调解依然以法律为基础。
下面是司法调解以法为基础的原因:1. 法律保障:调解过程中,法律规定起着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推动司法现代化:调解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通过调解,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争议方式。
3. 增强法律意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和调解员都会更深入地了解法律。
民事诉讼法考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个主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A. 行政机关B. 个人独资企业C. 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代表处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公平原则B. 合法原则C. 效率原则D. 强制原则3.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要求不包括以下哪项?A.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必须是律师C.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 委托人同意4.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种情况不能申请再审?A.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B.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D. 原判决、裁定已执行完毕5. 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予受理起诉?A. 起诉状不符合法定形式B. 起诉人未缴纳诉讼费用C. 起诉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D. 所有上述情况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A.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B.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 已经由其他法院受理的案件D. 起诉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案件7.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以下哪些保全措施?A. 财产保全B. 行为保全C. 证据保全D. 人身保全8. 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情况属于诉讼时效中断?A. 当事人提起诉讼B. 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催告函C. 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D.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9. 简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0. 简述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原则和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25分)11. 张某因购买李某的家用电器发生纠纷,张某认为李某提供的电器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分析张某提起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五、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2. 论述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有哪些内容?
人民调解法有哪些内容?我们的生活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一味的争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们要做的就是想出办法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人们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很多种,诉讼、和解、调解都是可以的,其中最常用的就是人们调解,调解机构必须严格的按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内容依法进行调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委员会简介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和解,和谐司法的选择(一)摘要]: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比较详细,法院调解已被作为“东方经验”加以肯定。
然而关于诉讼和解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是作为撤诉的理由加以确认,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形同虚设。
学者与实务界的重视对诉讼和解制度也不重视,致使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应有的功能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实际需要。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诉讼和解制度加以研究,分析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完善的想法,以期促进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和解完善导言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一直深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以前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批评很多,但目前我国法院调解这一昔日被称为“东方经验”制度的已经得到肯定。
然而与法院调解具有类似功能的诉讼和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规定,即第51条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但其中关于和解的条件、和解的程序、和解的效力等必要规范,《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也仅对诉讼和解的效力及诉讼和解的方式作出了部分规定。
可见,我国的立法界及实务界对诉讼和解是肯定的。
然而,诉讼和解这项在80年代初就设立的制度,并未能在几十年间引起学者与实务界的重视。
国内学界对诉讼和解的关注也不多,大多是在提及调解时顺便提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及我国加入WTO,现有的裁判及调解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诉讼和解应作为我国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而独立存在,并加以重视与完善。
诉讼和解完善后,加上我国的法院调解、判决、仲裁、及人民调解制度,我国的解决纠纷机制也已多元化,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官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已有规定,应该认为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已初具雏形,本文在介绍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缺陷,并就如何对其进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以期抛砖引玉,能引起学界、实务部门及立法部门的重视,尽快完善我国诉讼和解制度,使其与法院调解一起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司法措施。
一、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况(一)立法规定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仅在第51条对诉讼和解作了原则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91条作了对诉讼和解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加以确认的,但是要采取民事调解书的形式。
对在一审程序中能否采用这种方式并未予以明确。
此外,和解也可作为二审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一个理由。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这是人民法院专门规定的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方式息诉的一类案件。
由于此类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实体判决的预期效果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着重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方式息诉或者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讼争,对投资人和虚假陈述行为人都是有利的。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应该说,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可以参与诉讼和解以及有权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
从目前有关诉讼和解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是承认诉讼和解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近年来已经逐渐认识到在诉讼中鼓励诉讼和解的重要性,但是关于诉讼和解的性质、条件、效力等立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并未将诉讼和解制度化。
(二)司法现状1、诉讼和解在审判实务中处于一种被压抑的状态,诉讼和解制度的功能被其他诉讼制度所替代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只是作为撤诉的理由加以确认,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一般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在实体上,和解协议则重新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并要求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
但和解协议能否得到履行,完全取决于负有义务当事人。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重新起诉。
这样可能造成有些案件多次撤诉起诉,既助长了违反和解协议方的不诚信风气,又增加了法院的诉累。
这明显违背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脆弱的诉讼和解制度无法带给当事人纠纷已经解决的应有的安全感和稳定感。
制作民事调解书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也是审判实务中常常采取的做法。
有些案件在立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还是要通过法院的开庭程序或调解程序来形成民事调解书。
尽管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但诉讼中还要制作一些调解笔录或庭审笔录,最后以达成调解协议书的形式来反映当事人的和解协议。
常常会造成一种明明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和解,却要变成法院调解的不正常现象,这种形式与实质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诉讼和解制度的发展。
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往往只能转化其他诉讼行为,而不能作为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直接得到遵守。
和解协议原本应当是解决纠纷的协议,但实际上只能是关于当事人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协议。
例如关于和解协议中规定的原告撤诉的条款,需通过原告实施撤诉的行为来终结诉讼。
如果原告违反该协议不撤诉,诉讼仍须继续进行。
原告通常只有在对方即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这样才不会有和解协议不履行而不得不再次起诉的风险。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义务(如达成还款计划等情况),为了避免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再次起诉的风险,法院或当事人一方(通常是原告)往往要求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
“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和解实际上被法院调解制度所取代,而难以发挥作用。
”2、诉讼和解在司法实践中不受法院欢迎由于诉讼和解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不是一种结案方式,而法院的判决率、调解率、撤诉率、上诉率等数据直接影响法院之间的评比及法官业绩的考评,造成法院人为地将一些诉讼和解结案的案件统计到调解或撤诉案件中去。
从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关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的统计数字中可经看出,诉讼和解的结案数并没有反映,诉讼和解的案件只有通过撤诉或调解的方式结案。
而在当前强调调解率的环境中,决大多数诉讼和解的案件又必然会被法院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此外,由于诉讼和解案件的当事人可能选择撤诉而终结诉讼,导致这部分案件的诉讼费用一半要退回,直接影响到了法院的经济利益。
有的基层法院在年底考核承办人案件数量时,撤诉案件是两件计算一件或三件计算两件,与法官的任务挂钩,而办案数量直接涉及法官的个人奖金,牵涉到法官的个人利益。
因此,诉讼和解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受法院及法官们的欢迎和倡导。
二、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一位以善于获得诉讼和解而著称的法官指出,诉讼和解的成立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官凭借通过案件审理而获得的心证而对当事人进行有力说服的结果,称为“心证中心型”;另一种被称作“当事人自主交涉中心型”的则是当事人自行交涉的结果,法官的介入仅限于间接的诱导和促进。
他认为诉讼和解应把“当事人自主交涉中心型”作为基本模型。
(一)诉讼和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和解制度最能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合意。
在程序主体性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日益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认同的趋势下,诉讼和解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大多国家都对诉讼和解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
在诉讼实务上,各国法官经常劝谕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也乐于和解而终结诉讼。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主体多元化,涉外案件及新类型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加。
诉讼和解可以让国外的民事诉讼主体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减少他们的不必要的抵触情绪。
诉讼和解对法院审理新类型的案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式。
诉讼和解还可以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立。
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财产关系始终未能理顺,财产规则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因而整个社会的财产意识和履约意识并没有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市场关系的发展而得到提高。
相反,无信用规则约束、失信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治、信用链条不能连接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已成为较为常见的现象。
但是,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
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社会无诚信不稳。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建立信用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而诉讼和解的本质是在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充分体现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因而有助于社会诚信风气的建立,必然会对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起到促进作用(二)诉讼和解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诉讼和解是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司法措施。
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经占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
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
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1、和解能够减少对抗性诉讼和解能够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对话沟通的机会,有利于纠纷的平和解决。
诉讼和解简化了诉讼程序,与判决的正当性是严格按照程序而形成的不同,诉讼上的和解是以当事人的同意作为其正当性原理的,在诉讼和解中可以相当自由地选择和简化程序,使案件不必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死板和冗长的诉讼程序进行。
当事人不在法庭、法袍、法槌前的活动,其对抗性必然会有所减小。
在诉讼和解中,当事人协商讨论的可以是纠纷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涉及道德问题甚至情感问题。
这种情、理、法的相互交融,互谅互让,极大地缓和了双方的紧张关系,使纠纷不但可能获得法律上的解决,而且可能会得到实体上和心理上的完全解决。
一般来说,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审理案件能够保障法院对讼争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但在某些情况下,一刀两断式的判决却会显得过于僵硬,甚至会导致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