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标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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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制度(六篇)

商标管理制度(六篇)

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标是全体员工辛勤劳动的智能成果,是公司的无形资产,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觉维护商标信誉,对企业的整体形象和经济利益有很大影响,为维护公司自身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标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商标管理小组归口管理。

第三条商标管理小组的管理职能为:1)办理公司国内、外的商标注册工作;2)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使用;3)负责注册商标纠纷的办理;4)指导相关客商定牌生产的商标管理工作;5)指导检查各部门正确使用商标;6)管理公司商标档案。

第二章商标设计档案第四条商标的设计任务由总经办委托的广告公司完成。

商标设计主要通过电脑完成、电子数据等形式传送。

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商标一经被公司录用,则最终所有权(含财产)归公司所有。

第五条主商标原则上不变动或不予重新设计。

如果确因发展需要进行变动或重新设计,需将公司董事会确认的主商标报商标管理员办理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六条新品图案(品名)商标的设计,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准使用。

第八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其比例、尺寸等应严格等同于商标注册证的样稿,不得随意自选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九条公司接受国内外厂家定牌生产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证书或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证明。

在定制其注册商标标识或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公司有关部门应向商标管理小组提供资料,经核准后才可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印刷、存放与核销第十条商标的印刷、存放与核销由采购部统一管理,有商标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标的印刷主要包括小包装、外包装、外箱上的商标印刷,宣传品上的商标印刷等。

第十二条涉及商标的外加工印刷或制作时,应在外加工合同中订立严密的商标管理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这些商标条款须商标管理小组审核。

商标法第二讲

商标法第二讲

商标法第二讲第一章商标概述本章需要掌握商标的概念,明确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明确商标的分类,掌握商标的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

标志有很多种,国徽、军徽、团徽、奥林匹克标志等,商标是表彰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说明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是一种识别性标志。

商标自使就是作为识别性标志存在,基本功用就是将不同生产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区别开来。

我国最早的商标:白兔儿标志。

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白兔”标志,其中心图案是一只手持钢针的白兔,上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两边分别刻有四个字,合为“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边的文字为“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钢针,不误宅院使用。

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

3.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是由显著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种类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可以按照商标使用对象进行分类和按照商标构成要素进行分类。

(一)按照商标使用对象所作的分类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商标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商标注册与管理第三条公司商标注册工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严格按照国家商标注册规定,对公司商标进行查询、申请、注册;2. 对公司商标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商标信息准确无误;3. 跟踪商标注册进展,及时处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使用商标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2. 一致性:商标使用时,应保持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外观、文字、图案等要素;3. 保密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公司商标信息。

第三章商标使用与保护第五条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商标标识印制:由专人负责,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2. 商标标识保管:建立出入库台账,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并经分管副总签字;3. 商标标识发放: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4. 商标标识回收:回收的商标标识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丢弃或损坏。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工作,包括:1. 监测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2. 对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措施;3. 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商标被滥用。

第四章职责与奖惩第七条知识产权部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商标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商标意识;3. 跟踪商标注册进展,及时处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问题;4. 监测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第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商标管理规定(3篇)

集体商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集体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该组织,并经该组织授权的标志。

第三条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注册人、集体成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商标的注册第五条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二)申请人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三)申请人应当有不低于10个的成员;(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章程、使用规则、成员名单、商标图样等文件。

第六条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四)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注册,颁发集体商标注册证书。

第七条集体商标的注册期限为10年,自集体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第三章集体商标的使用第八条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规则,保障集体商标的正当使用。

第九条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授权其成员使用集体商标,但不得收取高额费用。

第十条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二)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三)使用集体商标的标志;(四)使用集体商标的监督和管理;(五)违反使用规则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集体商标的成员应当遵守使用规则,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商标的标志,不得以集体商标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日本商标法

日本商标法

日本商标法【题注】〔昭和三十四(1959)年四月十三日法律一百二十七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用,以利于产业的发展,并保护需求者的利益。

〔定义〕第二条本法所说的“商标”,是指以商品的生产、加工、证明或者出让为业者就其商品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记号或它们的结合或者它们同色彩的结合(下称“标记”)。

(二)本法所说的“注册商标”,是指进行了商标注册的商标。

(三)本法所说的关于标记的“使用”,是指下列行为:(1)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附加标记的行为;(2)把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附加标记者进行转让,移交或为转让或移交而进行的展览或者进口的行为;(3)在关于商品的广告、定价表或者交易文件上附加标记进行展览或者散发的行为。

【章名】第二章商标注册及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三条属于自己业务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除下列商标之外,可以进行商标注册:(1)仅由该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2)已惯用于该商品的商标;(3)仅由该商品的产地、销地、质量、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期限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4)仅是由常见的姓氏或者名称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5)仅由极其简单而且常见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6)除前五项所列者外,需求者无法辨认该商品是属于何人业务产品的商标。

(二)即使是相当于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商标,使用的结果,需求者能够辨认是属于何人业务的商品者,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第四条关于下列商标,虽有前条规定,不能进行商标注册:(1)国旗、菊花绞章、勋章、奖章或者与外国的国旗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2)在巴黎条约(是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于伦敦、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里斯本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的关于保护工业所有权的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的巴黎条约。

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

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

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第一章:引言1.1目的本手册旨在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设计使用,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绿色食品标志的可信度和识别度。

1.2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

第二章:商标标志构成和要素2.1商标标志的构成2.2商标标志要素2.2.1图形要素:商标标志的图形应具有与绿色食品相关的元素,如农田、植物、环境等。

2.2.2文字要素:商标标志上应包含“绿色食品”或“中国绿色食品”字样。

2.2.3颜色要素:商标标志的基本颜色为绿色,绿色的色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商标标志设计原则3.1简洁性原则商标标志的设计应简洁明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图案和文字,以便于识别和记忆。

3.2相关性原则商标标志的设计要与绿色食品的特点和理念相符,体现绿色、自然、健康等概念。

3.3可视性原则商标标志的设计要考虑到不同尺寸和背景下的可视性,确保商标标志在各种环境中都能清晰可辨。

第四章:商标标志设计要求4.1图形要求4.1.1图形设计应以绿色食品的相关元素为主题,突出绿色、自然和健康的特点。

4.1.2图形要素应简明扼要,不宜过于复杂,以便于识别和记忆。

4.1.3图形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得与其他商标标志混淆。

4.2文字要求4.2.1文字应包含“绿色食品”或“中国绿色食品”字样,字体应清晰、简洁。

4.2.2字体颜色应与绿色食品相关,例如绿色、白色等。

4.3颜色要求4.3.1商标标志的基本颜色为绿色,绿色的色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2商标标志的背景颜色应与图形和文字形成对比,突出主题。

第五章:商标标志使用规范5.1使用方式商标标志应放置在绿色食品包装、宣传资料和相关产品的合适位置,并保证清晰可见。

5.2使用尺寸商标标志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确保商标标志的清晰度和可辨性。

5.3使用限制商标标志不得与其他商标标志混淆,不得用于与绿色食品无关的产品、服务或企业。

知识产权法全文

知识产权法全文

知识产权法全文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上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下面将介绍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非歧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专利权第五条:专利权是发明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六条: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权属、转让、许可等事项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七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十四年。

第三章:商标权第十条:商标权是注册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十一条: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使用权转让都要依法进行。

第十二条: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续展。

第四章:著作权第十三条: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

第十五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七十年。

第五章: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第十六条:对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适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七条: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信息,其持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保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的保护由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审判机关依法履行。

最新商标法

最新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商标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共同申请】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强制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编 商标权法律制度

第四编 商标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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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专用权的含义 专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性 使用的权利。我国《商标法》将这一权利表述为:在 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符合以下情 况之一的都属于商标的使用。 1、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使 用或者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商业文件中的 间接使用; 2、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或者是商标权人 以外的第三人被许可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有业务关联 的人的使用。
8
三、商标的性质 1、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是信息传递之媒介, 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出处,代表商品声誉。 2、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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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一、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 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1、使用目的不同 2、构图设计不同 3、选材要求不同 4、使用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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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一、商标的含义 商标(trademark),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 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 知的显著标记。 1、商标是指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记。 2、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 的标记。 3、商标以工商业活动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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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一) 商标的功能 1、标示来源 2、保证品质 3、广告宣传 4、彰显个性 (二) 商标的作用 即商标发挥自身功能而对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 ①最重要的经济作用是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②另一重要作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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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冲突性
一、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有 的合法权利,其对象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或者民事 权利。凡是可用来作为商标主题的选材都可能产生在 先权利。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b)由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与在先的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而容易在在先商标受到保护的共同体区域内的公众中引起混淆的;这种容易引起混淆包括容易与在先商标相联系。
2.第1条所指的“在先商标”指:
(a)下列几种商标,其申请注册日早于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日期,如有必要,应考虑这几种商标的优先权请求:
第9条 共同体商标所赋予的权利
1.共同体商标应赋予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
(h)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应按照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被拒绝注册的商标;
(i)虽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众利益的徽章、徽记或者纹章图案的商标,但有关当局同意其注册的除外。
(j)如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商标中含有或由用以识别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名称,而葡萄酒及烈性酒又不是出产于该地的。
1.以下商标不得予以注册:
(a)不符合第4条要求的标志;
(b)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c)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
(d)仅由在习惯用语或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
3.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下,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
4.申请注册的商标,经非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在不单限于当地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另一标志的所有人的异议,根据成员国有关该标志的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注册:

视觉传达要素-标志

视觉传达要素-标志
品牌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品牌名称、品牌标记、商标和版权。 “品牌是一种名称、名词、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
品牌还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可运用于各种场合,形成有秩序化的企业形象
活动系统。而作为该品牌信息的接受者,因此获得了一个完整的品牌概念,并 在其心目中树立起了企业形象。
图2-031 位于杭州西湖边湖滨 国际名牌街口的品牌展示牌
花押也是古代欧洲的一种 标记,它是一种签名方式, 通常采用简捷的方式来表 明签署人的身份,使不识 字的人可以辨别出某人的 身份。
•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供需关系不断扩大。同一行业的 商品逐渐增多,一些作坊,行铺相继设立和兴起,标志也随之出现。 13世纪时,欧洲大陆盛行各种行会,并要求在商品上打上行会认可 的标记。从而起到区分生产者的作用,这已经具备了现代标志的内 涵。
2.品牌标志
品牌标志(trademark)是一个组织机构或商品、活动的象征性符号。 品牌标志(trademark)是一个组织机构或商品、活动的象征性符 目的是籍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劳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 号。“品牌是一种名称、名词、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 产品和劳务区别开来。” 运用,其目的是籍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劳务,并 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劳务区别开来。” ——菲利普·科特勒
图2-027 现代数字产品上 的图标
图2-028 藏族屋顶上的宗教标识
图2-029 风马旗——西藏高原上一 道独特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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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标志
二、标志的类型
1.图标
图标(icon)是一种以简单的图形表示一个意义或引起人们注意的符号。图标
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身份和作用。在一个普通的书籍内页中,图标多为一个 简单的方块、线条及其色彩,一般没有明确的、复杂的意义和象征作用,仅有醒

商标法各章节逻辑结构

商标法各章节逻辑结构

商标法各章节逻辑结构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以下几个章节构成: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商标的定义、商标的作用、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注册制度等基本概念和原则,为后续章节的规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与使用。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转让、许可使用等相关规定,以及商标的使用方法和规范。

第三章:商标的专用权。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商标侵权的行为和责任、商标的无效宣告等规定,以及商标权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国际商标注册。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国际商标注册制度、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国际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商标监管的机构和职责、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商标的行政诉讼程序等规定,以及商标的刑事责任。

总之,商标法的各章节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和衔接,构成了全面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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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练习题

商标法练习题

练习题第一章标志商标及商标法1、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AA. 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出处B. 体现商品包装的美观C. 方便商标管理的机关对商标进行管理D. 体现社会生产的规模化2、下面关于商标形态发展趋势描述正确的是AA. 传统的商标一般组成较为复杂B. 传统的商标一般组成较为简洁C. 颜色商标是较早出现的商标形态D. 个体商标的出现晚于集体商标3、我国解放后第一部《商标法》出现的时间是CA. 1978年B. 1980年C. 1982年D. 1984年4、下列描述中不属于我国商标立法基本原则的是CA.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B.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重的原则C. 使用在先为主,申请在先为辅的原则D. 自由处分,意思自治原则5、美国确立其在联邦进行淡化诉讼的制度是通过CA.《美国商标法》B.《泛美协议》C.《兰哈姆法》和《联邦商标反淡化法》D.《卡塔赫纳协定》6、我国商标法取消了商评委裁定或决定的终局性质是(C)A.1982年商标法B.1993年商标法C.2001年商标法D.2007年商标法第二章商标的构成要素1、第一个给商标下定义的国际公约是CA. 巴黎公约B. 伯尔尼公约C. TRIPS协定D. 马德里协定2、甲乙两个公司向商标局共同申请某一商标,对于该商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 商标局只能确定其中一个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B. 甲乙可以分别独立地、完全地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C. 甲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D. 甲乙都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3、中国商标法在什么时候引入了服务商标的保护制度BA. 1982年商标法B. 1993年商标法C. 2001年商标法D. 中国商标法不承认服务商标4、我国正式建立起商标共有制度的是CA.1982年商标法B.1993年商标法C.2001年商标法D.我国商标法始终没有直接规定共有制度,有关商标共有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当中5、下列关于服务商标的说法正确的是DA.法国是第一个承认服务商标的国家B.TRIPS协定是从实体上首次明确了服务商标的保护C.《巴黎公约》使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获得了平等的保护D.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优先权”制度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6、根据我国商标法,下列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有DA.单个的字母B.数字C.单个汉字D.有民族歧视性的的标志第三章商标注册的条件1、下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主体的是CA. 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B. 法人C. 小学生D. 政府机关2、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DA.五星红旗B.中国C.人民大会堂D.黄河3、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CA.苹果,使用的商品为苹果酱;B.725标号,使用的商品为水泥;C.两面针,使用的商品为含有“两面针”中药的牙膏;经过实际使用,“两面针”产生了显著性,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D.二锅头,使用的商品为白酒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DA.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B.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C.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D.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5、依照我国《商标法》,下列商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是DA.暖和牌棉袄B.明亮牌灯管C.粮食牌米酒D.甜蜜牌衬衣第四章商标权利的取得、变更和丧失1、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的AA.应当按照商品分类分别提出申请B.可以将几个类别的申请一并提出C.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类别分别提出还是一并提出D.以何种方式提出,取决于商标局对个案的要求2、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D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3、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DA.15日内B.30日内C.一个月内D.三个月内4、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构成基础》 ppt课件

《构成基础》 ppt课件
(2)当单个的点在画面中的位置不同时,产生的心理感受也是不同的。居中会有平静、集中 感;位置偏上时会有不稳定感,形成自上而下的视觉流程;位置偏下时,画面会产生安定的感 觉,但容易被人们忽略;位于画面三分之二偏上的位置时,最易吸引人们的观察力和注意力。
不同位置点的视觉特征
第一章
一、点
3. 点的视觉感受
面在几何学里的含义是线移动的轨迹。但造型学上,面有一定的形状及面积,如:长方 形、圆形、菱形、扇形、自由形等,是有一定大小和面积的图形。
面的概念
第一章
三、面
2. 面的形态
面,可以理解为轮廓线包围的平面面积。一般来说,面在画面中占的比重较大,因而面 的大小、形态、位置就显得十分关键。面的形态对平面设计的整体效果可以说起了主导作用。 面的形态可分为规则形的面和不规则形的面。规则形的面主要是由直线的运动构成,如直线 平行移动成长方形,直线旋转移动成圆形,斜线平行移动可形成菱形的面,直线一端移动可 形成扇形的面等。它的形状规则整齐,具有简洁、明确、秩序的美感。
一、点
4. 点的构成方式
(4)将点以大小不同的形式进行有序的排列,产生点的面化感。 (5)将大小一致的点以相对的方向逐渐重合,产生微妙的动态视觉。 (6)不规则的点能形成活泼的视觉效果。
第一章
点的构成方式
一、点
5. 点在设计中的应用实例
实例
第一章
第一章
二、线
1. 线的概念
线在几何学中表现的位置、长度,是点的运动轨迹。但在造型上,线不但表示长度、位 置,还表示宽度。线可分为直线及曲线,当线与平面边框的角度小于或大于 90°时,在平面 中的线成为斜线或折线,而且线有各种形状。
为规则点和不规则点两类。规则点是指严谨有序的圆点、方点、三角点。

台湾商标法

台湾商标法

台湾商标法【颁布单位】台湾当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7-05-07【生效时间】 1997-05-07【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专用权第三章注册第四章评定第五章保护第六章标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2条凡因表彰自己营业之商品,确具使用意思,欲专用商标者,应依本法申请注册。

第3条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无互相保护商标之条约或协议,或依其本国法律对中华民国人申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者,其商标注册之申请,得不予受理。

第4条申请人在与中华民国有相互保护商标条约、协议或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于首次申请日翌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申请案号数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

申请人应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未于申请时提出声明或逾期未检送证明文件者,丧失优先权。

第5条商标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应足以使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其为表彰商品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

不符前项规定之图样,如经申请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营业上商品之识别标识者,视为已符合前项规定。

第6条本法所称商标之使用,系指为行销之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它类似对象上,而持有、陈列或散布。

商标于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参加展览会展示以促销其商品者,视为使用。

第7条本法所称商标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前项业务由经济部专责机关办理。

第8条本法所称利害关系人,系指该商标之注册对其权利或利益有影响之关系者。

第9条申请商标注册及处理有关商标之事务,得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商标注册及处理有关商标之事务,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

商标代理人,如有逾越权限,或违反有关商标法令之行为,商标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更换;逾期不为更换者,以未设代理人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篇一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篇二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权试题知识讲解

商标权试题知识讲解

第四编商标权第一章概述1、名词解释(1)商业标志参考答案:商业标志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性功能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2)商业标志专用权参考答案:商业标志专用权是指经营者对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在商业活动中排他性地使用其商业标志的独占权。

2、单项选择题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成文法规是()A、《商标注册暂行条例》B、《商标管理条例》C、《商标注册试办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参考答案:C3、多项选择题(1)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商标条约有()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D、Trips协议参考答案:ABCD(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商业标志()A、商标B、商号C、原产地名称D、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参考答案:ABCD(3)商业标志的作用有()A、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B、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C、美化商品的作用D、宣传商品的广告作用参考答案:ABCD(3)商业标志保护的基本原则是()A、保护商业标志专用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C、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原则D、促进科技进步原则参考答案:ABC4、简答题(1)简述商业标志的作用。

(2)简述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一)保护商业标志专用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三)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原则。

第二章商标1、名词解释(1)商标参考答案: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相区别的识别性标志。

(2)服务商标参考答案: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上,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3)集体商标参考答案: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供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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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性就是某一标志与其它标志之间的关系而言 的,它要求一个标志能够区别于他标志,与他人 适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 商标的显著性分为两种情况:固有的显著 性与获得显著性。(1)固有的显著性,指 特定标识所具有的区别相关商品或者服务 的固有属性,即创设商标时选择用作商标 的标识本身具备显著性。(2)获得显著性, 使之标识通过使用所取得的显著性。也就 是说,本来不能区分特定商品的标识取得 了能够将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区被开来的新 的含义,即第二含义。
• 数字商标,是指由表示数量的数字构成的 商标。数字商标既简单又特别,易于记忆,
但是缺乏表意性,因此实践中使用的也比
较少。我国原《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对数
字商标的保护,但实践中却存在一定数量
的数字商标,因此我国第二次修改的《商 标法》增加了对数字商标的保护内容。
• 三、立体商标
• 立体商标,是指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商 标。三维标志商标往往以商品的外形或商品的包 装等特有形状作为商标,如将"可口可乐"饮料瓶 的形状作为商标。由于三维标志商标是以特有的 形状来表示,所以显著性强、便于识别。我国原 《商标法》对三维标志商标不予保护,但是为了 适应《TRIP协议》的要求,第二次修改《商标法》 增加了对三维标志商标的保护内容。
• 四、颜色商标
• 颜色商标是指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 标,一般不包括单一颜色,普通的文字、图案加 色彩所构成的商标也不属于颜色商标。颜色组合 商标是指由几种不同的颜色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 而成的商标,也是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新 增加的一类商标。
• 五、组合商标,即是由上述各种要素组合 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图文并茂,其设计 一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既表形,又 表意。在我国及国际上,组合商标的使用 最为普遍。
• 判断显著性的因素:
• (1)标志本身的整体认定
• (2)标志的商品或服务
• (3)商标的实际使用。

……
• 我国商标法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商标的显 著性。
• 二、固有显著性
• (一)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官方标志、徽记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二章 商标的构成
第一节 可视性
• 一、可视性的意义 • 五官 • 视、听、触、嗅 • 视为首 •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 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根据可视性可将商标划分为形象商标和非 形象商标。
第二节 显著性
• 一、显著性的含义
•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和 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包括“识别性”和“区别 性”两个方面。
• 识别性是就标志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 求标志应当是简洁的、可记忆的,应当与对象之 间没有直接的关系。
• 气味商标 • 声音商标
• TRIPS 协定第15 条第1 款同时指出: “各 成员可要求标记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 以
此作为注册的条件。”“视觉上可感知的” 商标, 当然是排除“音响商标”、“气味
商标”等不能被视觉所感知的商标的。但 须说明的是, TRIPS 第15 条在规定这一要 求时, 使用了“may (可以) ”而不是 “shall (必须) ”。可见, 这一要求不是强 制性的, 允许成员国选择。
• 二、平面商标
• 平面商标是一种的最基本的商标形态,包 括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
• 文字商标,即由文字构成的商标。文字的 范围很广,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
中文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企业
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包括企业名
称或其缩写、具有含义的字和词、不具有 特定含义而杜撰的字和词等。
• 图形商标是指由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类商 标不含任何文字。图形的取材范围非常广 泛,包括万事万物以及拟想的事物。图形 商标要求形象生动,便于记忆。图形商标 的主要缺点是不便于称呼,因而单独使用 图形商标者日渐减少。
• 字母商标,是指由字母构成的商标。这里 的字母既可以是拉丁字母,也可以是其他 文字的字母。字母商标简洁易记,但是缺 乏表意性和表行性。我国《商标法》未明 确规定对字母商标的保护,但是由于实践 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字母商标,因此,我国 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对字母商标志愿救援组织, 目的为推动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全世界组织最庞大,也 是最具影响力的类似组织,除了许多国家立法保障其特殊位阶外, 于战争时红十字也常与政府、军队紧密合作。
• 2、通用名称
•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或者型号的通常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称谓。
• 商品通用名称是对同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统 称,没有那种使人识别出商品来源的属性。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的;
• 3、描述性标记
• 描述性标记是指直接表示商品属性或者特 点的标志。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 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的;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
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 除外;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 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 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 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 权的除外;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4、地名
•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 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 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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