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标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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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性就是某一标志与其它标志之间的关系而言 的,它要求一个标志能够区别于他标志,与他人 适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 商标的显著性分为两种情况:固有的显著 性与获得显著性。(1)固有的显著性,指 特定标识所具有的区别相关商品或者服务 的固有属性,即创设商标时选择用作商标 的标识本身具备显著性。(2)获得显著性, 使之标识通过使用所取得的显著性。也就 是说,本来不能区分特定商品的标识取得 了能够将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区被开来的新 的含义,即第二含义。
• 二、平面商标
• 平面商标是一种的最基本的商标形态,包 括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
• 文字商标,即由文字构成的商标。文字的 范围很广,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
中文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企业
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包括企业名
称或其缩写、具有含义的字和词、不具有 特定含义而杜撰的字和词等。
• 判断显著性的因素:
• (1)标志本身的整体认定
• (2)标志的商品或服务
• (3)商标的实际使用。

……
• 我国商标法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商标的显 著性。
• 二、固有显著性
• (一)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官方标志、徽记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是一个遍布全球的志愿救援组织, 目的为推动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全世界组织最庞大,也 是最具影响力的类似组织,除了许多国家立法保障其特殊位阶外, 于战争时红十字也常与政府、军队紧密合作。
• 2、通用名称
•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或者型号的通常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称谓。
第二节 显著性
• 一、显著性的含义
•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和 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包括“识别性”和“区别 性”两个方面。
• 识别性是就标志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 求标志应当是简洁的、可记忆的,应当与对象之 间没有直接的关系。
• 四、颜色商标
• 颜色商标是指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 标,一般不包括单一颜色,普通的文字、图案加 色彩所构成的商标也不属于颜色商标。颜色组合 商标是指由几种不同的颜色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 而成的商标,也是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新 增加的一类商标。
• 五、组合商标,即是由上述各种要素组合 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图文并茂,其设计 一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既表形,又 表意。在我国及国际上,组合商标的使用 最为普遍。
• 数字商标,是指由表示数量的数字构成的 商标。数字商标既简单又特别,易于记忆,
但是缺乏表意性,因此实践中使用的也比
较少。我国原《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对数
字商标的保护,但实践中却存在一定数量
的数字商标,因此我国第二次修改的《商 标法》增加了对数字商标的保护内容。
• 三、立体商标
• 立体商标,是指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商 标。三维标志商标往往以商品的外形或商品的包 装等特有形状作为商标,如将"可口可乐"饮料瓶 的形状作为商标。由于三维标志商标是以特有的 形状来表示,所以显著性强、便于识别。我国原 《商标法》对三维标志商标不予保护,但是为了 适应《T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IP协议》的要求,第二次修改《商标法》 增加了对三维标志商标的保护内容。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
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 除外;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 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 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 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 权的除外;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二章 商标的构成
第一节 可视性
• 一、可视性的意义 • 五官 • 视、听、触、嗅 • 视为首 •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 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根据可视性可将商标划分为形象商标和非 形象商标。
• 商品通用名称是对同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统 称,没有那种使人识别出商品来源的属性。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的;
• 3、描述性标记
• 描述性标记是指直接表示商品属性或者特 点的标志。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 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的;
• 4、地名
•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 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 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继续有效。
• 气味商标 • 声音商标
• TRIPS 协定第15 条第1 款同时指出: “各 成员可要求标记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 以
此作为注册的条件。”“视觉上可感知的” 商标, 当然是排除“音响商标”、“气味
商标”等不能被视觉所感知的商标的。但 须说明的是, TRIPS 第15 条在规定这一要 求时, 使用了“may (可以) ”而不是 “shall (必须) ”。可见, 这一要求不是强 制性的, 允许成员国选择。
• 图形商标是指由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类商 标不含任何文字。图形的取材范围非常广 泛,包括万事万物以及拟想的事物。图形 商标要求形象生动,便于记忆。图形商标 的主要缺点是不便于称呼,因而单独使用 图形商标者日渐减少。
• 字母商标,是指由字母构成的商标。这里 的字母既可以是拉丁字母,也可以是其他 文字的字母。字母商标简洁易记,但是缺 乏表意性和表行性。我国《商标法》未明 确规定对字母商标的保护,但是由于实践 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字母商标,因此,我国 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对字母商标 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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