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参考】新《行政诉讼法》逐条解读 上(2015最高院内部培训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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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题库及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题库及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拟题库及附答案单选题(共150题)1、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

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

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

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

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 D2、关于刑法解释,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一个刑法解释可能既是扩大解释,又是司法解释,还是体系解释。

B.将《泰坦尼克号》中rose把“海洋之心”扔入海中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中的“毁坏”属于类推解释。

C.将醉酒驾驶飞机的行为解释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D.立法解释的效力是自解释生效之日起,不得溯及既往。

【答案】 A3、甲伪造内容为乙公司欠甲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归还10万元。

法院的法官丙误认为借条具有真实性,做出了由乙公司向甲归还10万元的判决,由于乙公司拒不执行判决,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乙公司所有的10万元财产转移为甲所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D.如果法官丙明知借条系伪造,与甲串通后,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10万元,则丙与甲可能构成盗窃罪【答案】 C4、下列无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是:()A.国务院办公厅B.某省会市人民政府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D.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答案】 A5、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上)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上)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解读(上)陈福录【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4页(P70-73)【作者】陈福录【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正文语种】中文为了明确和统一人民法院对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

本文在梳理以前规定的基础上,试对《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进行解读,以期对银行界正确理解新规定有所裨益。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出了详细、完整的规定,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将对商业银行协助执行和不良贷款清收产生重大影响。

1.以前的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不清晰、不合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最早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通知》仅对冻结存款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无论审理程序还是执行程序,存款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但因《通知》由人民银行牵头下发,所以不可能对查封、扣押动产及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作出规定。

1998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也仅是重申了《通知》的前述规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月1日施行)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 专家解析修改后行政诉讼法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法选择题

行政法选择题

行政法选择题A。

(A )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A.人身罚B。

被征地单位农民李某与征地单位发生纠纷,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补偿决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D)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D。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A)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C )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C.法定管辖。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 B) B.开庭审理。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C)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C.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F。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 B)的诉讼地位。

B与原告相类似G。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哪一种方法计算( D)上年度职工年平均212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根据我国宪法,(D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D.国务院H。

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栋小楼,并将该房卖给张某。

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

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县土地管理局将原来的处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

胡某拒不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审理原处罚决定J。

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这种行为属于(B)。

B.同等情况,不同处罚。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B )是被告B、复议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月7日正式发布。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作了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行诉解释》起草背景和指导思想(一)起草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2012年以来共审理行政案件108.139万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8.7517万件,有力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整体部署,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主要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等等。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等等一系列目标,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套SA8000-2022版社会责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完整版)

全套SA8000-2022版社会责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完整版)

全套SA8000-2022版社会责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完整版)4.2公司实施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以约束管理人员不可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或身体接触、精神胁迫及言语凌辱。

不应有任何威胁性行为。

不可接受的行为包括:4.2.1令人产生恐惧的行为,让人感到受辱和受欺侮的行为,粗暴言辞、身体接触等。

4.2.2暴力、威胁、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或以其它手段限制员工自由来强迫劳动。

4.行政部采取纪律措施通过《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管理措施来执行,不使用保安人员来对员工执行纪律。

4.公司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司管理制度》文件来管理员工,员工违纪以批评教育为主。

如果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员工进行适当的赔偿,每月的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20%。

若遇有员工故意破坏或违法犯罪行为应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4.2公司实施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以约束管理人员不可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或身体接触、精神胁迫及言语凌辱。

不应有任何威胁性行为。

不可接受的行为包括:4.2.1令人产生恐惧的行为,让人感到受辱和受欺侮的行为,粗暴言辞、身体接触等。

4.2.2暴力、威胁、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或以其它手段限制员工自由来强迫劳动。

4.行政部采取纪律措施通过《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管理措施来执行,不使用保安人员来对员工执行纪律。

4.公司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司管理制度》文件来管理员工,员工违纪以批评教育为主。

如果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员工进行适当的赔偿,每月的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20%。

若遇有员工故意破坏或违法犯罪行为应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目录发布令............................................................. ............................................................... .. (12)总经理:........................................................... ............................................................... ...................................12日期:年12月29日............................................................. ............................................................... .........121.0前言............................................................. ............................................................... (13)1.1概述............................................................. ............................................................... ................................131.2范围............................................................. ............................................................... ................................131.3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131.4适时内部稽核与管理评审............................................................. ...........................................................132. 0企业简介............................................................. ............................................................... ....................................143.0公司组织架构............................................................................................................................ ............................144.0社会责任政策............................................................. ............................................................... . (14)4.1社会责任方针............................................................. ............................................................... .. (14)担当社会责任创造社会价值............................................................. ...................................................144.2公司政策............................................................. ............................................................... ..........................144.3持续改进体系............................................................. ............................................................... ..................155.0社会责任体系手册管理............................................................. ............................................................... ............166.0名词定义............................................................. ............................................................... ....................................167.0管理职责............................................................. ............................................................... ....................................188.0法律法规收集............................................................. ............................................................... ............................219.0目标及相关的管理方案............................................................. ...........................................................................2110.0童工与未成年工............................................................. ............................................................... ....................2211.0强迫和强制劳动............................................................. ............................................................... ......................2312.0健康与安全............................................................. ............................................................... ..............................2313.0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 ............................................................... ..........2514.0禁止歧视............................................................. ............................................................... ..................................2515.0惩戒性措施............................................................. ............................................................... ..............................2616.0工作时间............................................................. ............................................................... ..................................2717.0工资报酬............................................................. ............................................................... . (27)17.3.1工资分配原则:........................................................... ............................................................... ..........2817.3.2工资支付制度:........................................................... ............................................................... ..........2817.3.3工资计算:.......................................................................................................................... ..................2818.0政策、程序和记录............................................................. ............................................................... (28)18.1政策............................................................. ............................................................... ................................2818.2程序及记录............................................................. ............................................................... ....................2918.3控制要点............................................................. ............................................................... (29)a.文件的更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核、批准;............................................................ ................................30b.当文件经过修改后,应重新确定版本或版次。

4月30日徐金桂行政法讲义(增补版)-2

4月30日徐金桂行政法讲义(增补版)-2

司法考试视角下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混合式→概括+列举)(图表一)☆☆☆☆☆P247二、行政诉讼的管辖☆☆☆☆☆P257地域管辖(特殊优于一般)(图表二)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被告(图表三)☆☆☆☆☆P2821.县国税局向甲公司征收税款5万元,甲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经审理决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以县国税为被告B.被告国税局既可以由正局长也可以由副局长出庭应诉C.本案属于复议改变情形D.如果局长出庭应诉,只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2.王大锤某日驾车闯进了位于市中心的长途汽车站,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大锤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改变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将扰乱公共秩序变更为人身伤害,维持了15天行政拘留决定。

大锤仍然不服而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属于复议改变B.如果大锤以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大锤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市局列为共同被告C.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中院D.本案应当由区公安分局承担证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合法的举证责任四、行政诉讼的程序(图表四)☆☆☆☆☆P321五、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图表五)☆☆☆☆P336六、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图表六)☆☆☆P305七、行政案件的裁判一审判决(图表七)☆☆☆☆☆P3623.个体工商户王大锤就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大锤的复议请求。

大锤不服而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县市两级工商局为共同被告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大锤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大锤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编者按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中,主持人贺小荣副院长提到了行政审判庭“六个一”联动对下指导机制。

“六个一”即“一网一微一会一刊一书一讲堂”:“一网”就是充分利用“法答网”,及时发现下级法院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一微”就是对于较为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最高法行政庭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观点争鸣”栏目,引导全国行政法官进行讨论;“一会”就是综合各方意见后报请行政庭主审法官会集体研究决定;“一刊”就是对政策性较强或者较为敏感的问题与答复,通过内部刊物《行政审判通讯》予以刊载并答疑;“一书”就是对于有普遍法律意义且适宜对外公开的问题与答复,撰写解读性文章,通过《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集刊(双月刊)予以指导。

“一讲堂”就是对于地方法院亟待解决的司法政策、司法理念、裁判标准等问题,通过开设“行政审判讲堂”进行立体联动,并利用专家授课后预留的30分钟,由最高法院行政庭同志通过视频方式答疑,以统一裁判理念和观点,努力实现四级法院类案同判。

“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的答疑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作答。

答疑实录问题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64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答疑意见:《行诉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释[2015]22号文件学习

法释[2015]22号文件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学习会
让世界更畅通
目录
目录 一、法释〔2015〕22号文出台的背景 二、明确七大关键问题 三、法释〔2015〕22号文全文 四、刑法与法释〔2015〕22号文相关条文
一、法释〔2015〕22号文出台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 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实施。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 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 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护职责的人员。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每周蒋讲系列:诉讼可视化》记录

《每周蒋讲系列:诉讼可视化》记录

《每周蒋讲系列:诉讼可视化》读书笔记目录一、书籍简介与背景 (2)1.1 书籍作者及出版信息 (3)1.2 诉讼可视化概念介绍 (3)二、诉讼可视化的基础理论 (4)2.1 可视化在诉讼中的意义 (6)2.2 诉讼可视化的主要类型 (7)2.2.1 文书类可视化 (8)2.2.2 数据类可视化 (10)2.2.3 模型类可视化 (11)三、诉讼可视化的技术与应用 (12)3.1 常用可视化工具介绍 (14)3.2 可视化技术在诉讼各环节的应用 (15)3.2.1 诉讼准备阶段 (17)3.2.2 诉讼进行阶段 (18)3.2.3 诉讼终结阶段 (19)四、诉讼可视化实践案例分析 (21)4.1 国内外优秀诉讼可视化案例介绍 (22)4.2 案例分析 (23)五、诉讼可视化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24)5.1 当前诉讼可视化的发展趋势 (25)5.2 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26)六、结语 (27)6.1 读书感悟与收获 (28)6.2 对未来诉讼可视化的展望 (29)一、书籍简介与背景《每周蒋讲系列:诉讼可视化》是一本专注于诉讼可视化领域的专业书籍。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诉讼可视化逐渐受到重视,它利用技术手段将复杂的诉讼过程、证据和法律关系以直观、易懂的方式呈现出来,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

本书的背景在于,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诉讼领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时代变化。

诉讼可视化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应用,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本书作者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诉讼可视化的概念、原理、技术应用及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诉讼可视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本书的内容涵盖了诉讼可视化的基本概念、技术原理、实践操作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通过本书的阅读,读者可以深入了解诉讼可视化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以及如何利用可视化技术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本书还介绍了可视化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展示了诉讼可视化技术的广阔前景和未来发展潜力。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讲义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讲义

【真题-单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不包括( )。
A.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B.违法者必须依法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D.行政职权的行使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
B
【真题-单选】依法行政的内涵不包括( )
A.职权法定 B.合理行政 C.依法办事 D.违法必究
目录
法律-行政法............................................................. 2 概述................................................................ 2 行政行为............................................................ 4 行政处罚............................................................ 8 行政许可........................................................... 13 行政强制........................................................... 17 其他行政行为....................................................... 19 行政复议........................................................... 21 行政诉讼........................................................... 25 国家赔偿...........................................................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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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参考】新《行政诉讼法》逐条解读上(2015最高院内部培训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逐条解读·上)(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但本条“解决行政争议”和第61条的规定,是要行政法官兼做民事法官和行政执法官的节奏,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很高甚至苛刻,似乎弄巧成拙(如在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权属争议时,越俎代庖的行政法官往往无能为力),有待高法作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解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款是所谓的【起诉的“认为”标准】。

一个行政起诉是否被法院受理,其实,起诉人的“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依照本法”。

所谓“依照本法”,主要是指以下四项:①所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②起诉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③起诉未逾起诉期限;④诉讼请求合乎规范的要求。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解读:本条也即本法所称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二种。

具体行政行为无确切的定义,亲们记住该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即可。

另一个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如城管打人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打人的城管,构得上刑事立案标准的,受刑事追诉;构不上刑事立案标准的,免受行政处罚,但应受党纪和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可简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值得一说的是:①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申请或请求,所作的受理或处理行为或不作为,皆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②学会、协会等自治组织的管理行为,是否已纳入本条“行政行为”的范围,有待高法解释。

但从信春鹰副主任在“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的讲课内容看,似乎已纳入。

故不妨一诉。

(注:以下将某人在“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的讲课,简称为某人讲课)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本条规定的【诉权保护】尽管是常识性的宣示,也很[赞]。

因为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却强词夺理不予受理或违法驳回起诉的现象,以及不立案、不裁定、不收材料的“三不”政策愈演愈烈,侵犯诉权早已成常态。

根据赵大光庭长的讲课内容,“三不”政策在新法施行后将存续,附条件执行。

这有可能被法怪滥用。

在许多基层法院也即低院,还未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大脑壳早就视行政案件为“麻烦的制造者”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很[赞]。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审判的任务】。

根据本法第70-6项规定,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也即合理性,也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外,还应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新法施行后,实务工作者若还拘泥于本条的字面意思,不把该条理解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就out了。

本法第70-6项规定的“明显不当”,是指明显且重大的不合理。

实务中应注意:一、“明显不当”,可以是第70-5项规定的“滥用职权”的马甲。

二、不重大的不合理不算“明显不当”。

李广宇副庭长讲课时称,行政审判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合约性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解读:根据本法第60条司法调解的规定,建议行政法官在庭审程序中加上“调解'这个环节。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解读:赵大光讲课时称,本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法院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解读:诉【行政处罚】。

本项将“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为明确为行政处罚,平息了实务界的争议。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解读:诉【行政强制】。

本项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纳入可诉行为,与行政强制法进行了呼应。

需要注意的是:①本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二种。

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即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②行政强制执行,包含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解读:诉【行政许可】。

本项规定有省略内容。

现予补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解读:诉【行政裁决】。

如果行政复议法第30-1款或相关司法解释未修改,则对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决定(也即行政裁决行为)的起诉,仍需复议前置。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解读:诉【行政征收征用】。

根据本款第11项规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行政合同(注:高法称行政合同为“行政协议”,以示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属于受案范围。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解读:诉【行政不作为】。

注意: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行为,系作为类行为。

而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不作为类行为。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解读:诉【侵犯经营权】。

本项及下项规定只是将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纳入而已,亦无新意。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解读:诉【侵犯竞争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解读:诉【乱要】。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解读:诉【不给】。

所诉行政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解读:【行政合同之诉】。

本项规定明确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纠正了众多法怪认为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单方行为的错误看法,很[赞];不过,行政合同是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并非新规定。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的行为,系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属于【新规定】,很重要。

童卫东处长讲课时称,公民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可以走民事诉讼的途径。

但高法持何种态度不明。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解读:【兜底条款】。

本项中“等合法权益”的规定,说明新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意义非凡。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解读:本款所称的“其他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是另类诉种,但与行诉法紧密相连。

新法删除旧法第九章有关侵权赔偿责任的全部规定,虽使行诉法显得简洁,但不方便公众学习。

这一修改使得一般人不能从本法获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从国家赔偿法也难以具体获知;只能从司法解释中获知了。

该种诉讼分附带提起、单独提出二种。

起诉期限前者按新行诉法,后者按高法有关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解读:本条是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

第三章管辖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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