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服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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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服务协议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一、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在厂区内建设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签订本合同。
二、项目内容
乙方在甲方位于厂区屋顶及附属设施屋顶上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为甲方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甲方无偿提供项目屋顶和配电设施,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投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
三、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
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报批、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
3.2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十五年。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在合同期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停运,经双方书面确认停运时间后,按停运时间顺延合同期。乙方向甲方提交停运时间确认单,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作确认。
3.3 甲乙双方节能费用结算起始日为项目首个发电日,具体以项目的电能计量表启动计量的时间为准。
四、项目的运作流程
4.1 项目的运作流程分为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验收和节能效益分享期(收取节能费用)四个阶段。
4.2 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由乙方负责。
4.3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乙方负责,甲方须给予尽可能的帮助,以利乙方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安装工作。
4.4本项目采用用户侧并网,甲方为该系统最终用户,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节
能费用。
五、节能效益的计算及分享方式
5.1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二十五年)内,甲方应支付的节能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S= P*Q*90%
S—节能费用(太阳能电费),单位:元(人民币)。
P—节能单价,单位:0.428元/kWh。项目节能单价为光伏系统首个发电日对应的甲方厂区使用的市电电价。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相应调整。
Q—节能量,单位:kWh。节能量是指甲方使用乙方本系统所发的电量,电力计量装置应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校验。
5.2 乙方由此产生的优惠用于补偿甲方的屋面占用、电缆通道占用、配电房空间占用、送变电通道占用、网络端口占用、配合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甲方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系统维修维护使用房屋业主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与设备通道,物料临时放置、水电等必要的设施)等。
5.3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节能费用。
付款日为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节能费用,付款数额为5.1中规定的甲方应支付的数额。乙方收到甲方节能费用10个工作日内,开具节能服务类发票给甲方。
5.4 太阳能电费的交付形式:银行代收。对应账号为甲方与电网结算电费的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六、甲乙双方所有权
6.1 本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2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转让,受让方应继承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3 乙方可依托该项目组织相关方成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立项、建设和后期运营。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由该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甲方应与项目公司重新签订本节能服务合同。
6.4 甲方如有意向在项目建成发电后收购项目资产,具体收购细节甲乙(或项
目公司)双方另行商定。乙方(或项目公司)出让项目资产时,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七、违约责任
在运营期间,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地段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于甲方自行变更的,不构成甲方违约,但甲方须负责协调责任方给予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厂房拆迁的,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合作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
7.1 甲方违约
合同生效后,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按本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违约
如确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效果不能达到设计院设计标准,则按本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一、设备的改进和拆除
1.1 设备的改进
1.1.1 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情况,提高经济效益,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应予支持。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1.2 为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若年发电量低于首年的50%,乙方有义务改进、更新设备。
1.2 设备的拆除
如因政府原因,须拆除设备,甲方须负责协调责任方给予乙方赔偿。项目发电十年以上的,政府拆迁赔偿额超出项目折旧残值的部分,双方对半分享。
二、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2.1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
2.2 如因甲方停止或关闭设备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3.1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3.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3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免除部分责任。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责令关闭、撤销、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在做出决定24小时内告知乙方。
3.5 甲方股权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本项目依托的甲方资产时,应事先告知相关方,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的甲方或其继受者仍然有效,甲方须协调乙方(或项目公司)与继受者重新签订本节能服务合同。
四、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4.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
4.2乙方(或项目公司)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
五、保密
5.1 对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5.2 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的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5.3 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并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六、不可抗力
6.1 由于地震、台风、暴雪、水灾、战争、暴乱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的情况告知另一方,并在七天内提供事件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