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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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舶条法 ⑴出港管理 出港时汇报详情,发给凭证; 不得夹带违禁品、逃犯; 规定往返期限; 去回须同一港口。 ⑵进港管理 征购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 抽分 ⑶市舶司官员责任
五、行政法律制度 隋唐向明清行政体制的过渡时期 (一)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构 中书门下 (平 章 事 ) 枢密院 枢密使 三司 盐铁、度支、户部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1.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重法地 法”。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 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 罪者加重惩处。 2.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 “盗贼重法”,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 及其家属。
(二)立“折杖法”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发展与僵化: 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立国之初,强化中央集权 北宋中期,强调法制建设达到摆脱政 治、经济危机,由“讳言财利”转向 “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南宋,确立程朱理学在政治思想中的 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
(二)法律的制定 1.《宋建隆详定刑统》 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后唐《同 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律统类》, 分为“门”,后附以敕令格式。是我国 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2.敕,编敕 3.例,编例 4.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的法规
第二节 元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 之制” 2.保存蒙制,民族分治 (二)立法概况 《大扎撒》(成吉思汗时期) 《至元新格》(内容较简) 《风宪宏纲》(关于监察) 《大元通制》(包括条格、诏制、断例等) 《元典章》(地方政府所编纂的法律汇编, 创六部分篇体例,载五服图) 《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 修订版)
刑罚制度也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元朝 基本沿袭唐宋五刑制度,但死刑增加了凌 迟,并新增了劓、黥、醢、剥皮等酷刑; 又以“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 一下” 为由,将隋唐以来的笞杖刑改为以 七为尾数,分为笞七至五十七共六等,杖 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元朝刑罚往往 株连亲属,重罪除本人处死外,妻女强行 改配他人,甚至“族灭”。
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允许地主对佃 户进行奴役。元朝法律规定杀人者死,但杀死佃 客却不包括在内;地主殴死佃客,只杖一百零七, 征烧埋银五十两。法律禁止佃户私逃,但地主主 却可随意撤佃,并将佃户与土地同卖;而且地主 犯罪,可由佃客替主人入狱服刑。 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俗。在婚姻制度方面, 对蒙古和汉人适用不同习俗和规定。例如:法律 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良男与婢女所生子女为良人, 良女与男奴所生子女为奴隶;蒙古人父、叔、兄、 弟死后,允许子、侄、弟、兄“收继”庶母、婶 母、嫂、弟媳为妻;对居丧期间或亲属之间的相 奸行为,处刑也较轻;如“居父母丧,奸收庶母 者”,仅杖一百零七。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 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枢密院与 中书省 ,中政院,道教所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 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 宣政院: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 枢密院与中书省:审理涉及军机的重要案件; 中政院: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道教所: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
(三)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允许蒙古贵族占有和役 使大量奴隶,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例 如:俘虏、因债务无力偿还者、一部分罪犯及其 亲属等往往成为奴隶,奴隶的子女也永远为奴隶, 导致奴隶数量不断增加。虽然强调奴隶犯罪归官 府审断,主人不得擅杀,但因奴隶殴骂,主人将 其殴伤致死者,法律不予追究;主人故意杀死无 罪奴婢,仅杖八十七。相反,奴隶杀伤主人,则 处死刑;故意杀死主人,凌迟处死;控告主人, 也要处刑。奴隶与一般良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良人因斗殴杀死他人奴隶,杖一百零七,征烧埋 银五十两;因嬉戏杀死他人奴隶,杖七十七,征 烧埋银五十两;而奴隶杀死良人,一律处死。
“翻异别勘”制度 宋朝在审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才能 断罪定刑。如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 情节,实碍重罪”,则这个案件就改换法 官或改换司法机关审理。分为原审机关内 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 “差官别推”两种形式。为防止犯人“妄 行翻异”,法律限制翻异一般不过三次。 “鞫谳分司”制度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二)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帝师法旨在西土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与 皇帝诏敕并行。 严格保护僧侣财产所有权,许多寺庙有皇帝颁 赐的“护持”诏书,僧尼凭此享有免税免役的特 权。 以“修佛事”、“作功德”为名,要求朝廷释 放在押重犯。“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 重囚,则惟蒙古有之。” 设立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务,并负责审理僧侣 的重大案件。后开始对僧侣加以制约,一些重大 案件,改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共同审理。
2、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1)先问亲邻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 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 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不买,乃外招钱 主。” 2)“输钱印契” 3)“过割赋税” 4)“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 1)典当契约的形式 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 为绝卖。 2)业主的权利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可以原 价回赎标的物。 3)钱主的权利 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在业主欲出卖该田产 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 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钱主取得标的物的完全处 分权。 (3)租佃契约
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违者 处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铁制器物;禁止 汉人、南人习武或聚众狩猎,严禁私养私 用马匹。在江南地区长期实行宵禁制度, 夜间禁止行人上街,居民不许燃灯,不准 集众祠祷或聚众买卖,违者予以治罪。 对不同民族犯罪同罪异罚。蒙古人犯盗 窃罪不准刺字。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 得还手,只能告官申理。蒙古人“因争及 乘醉殴死汉人者”,只需“断罚出征,并 全征烧埋银”;而汉人殴杀蒙古人,则立 即处死。蒙古人犯罪后,轻罪一般不被监 禁,必须收监者则单独关押,不受拷打, 并由官府提供饮食。汉人、南人犯罪则倍 受折磨,并由家人提供饮食。
(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 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 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 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 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凌迟
三、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1)对土地所有权的若干限制 1)限田 2)公田法 (2)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3)族产的出现 (4)永佃权
2、地方行政机构 路--经略安抚使(军政)、转运使(财赋) 提点刑狱使(司法)、提举常平使(赈灾) 州--府、军、监 县
(二)职官管理 1.任用 科举:“糊名”、“弥封”、“誊录”, 2.官、职、差遣制度 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 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才 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 3.考绩 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 武官五年一任 4.行政监察制度 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后 又设立谏院。
1、禁榷法(专卖法) 盐、茶、酒,钒、香药、铁、石炭 (煤)、醋等多种商品 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 斤、炼钒十斤,均处极刑。 2、货币法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 “立伪造(交子)罪赏如官印文书法” “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 子纸者,罪以徒配”。 “凡伪造(会子)者皆处斩,告发者赏钱千 贯。”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 地方:开封府,提点刑狱司,州,县 2.诉讼审判制度 皇帝躬亲狱讼 恢复死刑复奏制度 重视证据,宋慈《洗冤集录》(最早的 法医学著作)
诉讼时限制度 ▲ “务限法”:民间关于田宅、婚姻、 钱绩等纠纷必须于每年十月初一日后至正 月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月三十日 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但侵夺财产案 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 “听狱之限”。宋太祖时规定:在中 央,大理寺审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 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 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 方,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 限十日。如超过限期则给以处罚。(不同 时期有不同规定)
(2)地方 行省,路(道)、府、州、县 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各道提刑按察司 (肃政廉访司) 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设达鲁花 赤,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 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 院住持自行审理; 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2.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 3.诉讼部分独立成篇
第三节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重典治吏、治民 ) 2.法贵简严,使人易晓 3.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7篇,30卷,460条 ) 洪武六年、二十二年、三十年制定才最终完成。 历时三十多年。开始模仿唐律,以后体例出现比 较大的变化,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 工七篇。后面附上大诰中的精选内容。
(4)居间契约 牙人的产生与发展 3、财产继承制度 (1)亲子的继承权 (2)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 命继子、立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 私生子的继承权 (3)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1)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权 2)寡妇的继承权 (4)遗嘱继承 1)遗嘱不得侵害法定承分人的权益 2)有效遗嘱须经官印押
四、经济法律制度
2.大明令 3.明大诰(236条 )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主要内容:(1)案例(2)峻令 (3)训戒 特点:(1)特别刑事法规,法外 之法。(2)新增罪名与刑罚,十分残 酷。(3)百分之八十打击贪官污吏。 (4)过于严酷,为后世皇帝所不用。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 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 为《大诰》。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 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 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 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 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复为 《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 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者,罪减等。 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 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 ——《明史· 刑法志》
笞杖刑 臀杖(20-13)、(10-7)
徒刑
流刑 加役流刑百度文库
脊杖,杖后释放(20-13)
脊杖后,本地配役一年 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三)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 宥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 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 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 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 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 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 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 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 地区各族)。 官员选任,中央丞相必须是蒙古勋臣;大宗正府由 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御史台主要控制在 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 地方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或色目人 垄断;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以“违制” 罪严加惩处。 科举考试方面,蒙古、色目人为一组,只考两场; 汉人、南人为一组,要考三场。同是科举出身,汉人、 南人要降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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