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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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强力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清除“减假暂”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减假暂”工作健康、规范运行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案件一: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主要案情】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

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

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

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石某柱等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典型意义】本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制作行为进行了界定,明晰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制作行为涵盖的情形,同时对法条、司法解释表述中的制作、销售行为在适用中应如何准确把握进行了阐释。

根据犯罪情节,强化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主刑与罚金刑及从业禁止、禁止令的准确适用,有利于打击书画市场的假冒行为,进一步净化书画市场。

【基本案情】2009年以来,石某柱单独或伙同吴某、谢某将绘制或在他人作品上进行添加、题款并假冒李可染、齐白石、傅抱石等著名书画家署名的画作送交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或直接出售,获得巨款。

【裁判内容】生效裁判认为,石某柱等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案所涉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石某柱等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

同时,根据本案情节,为防止石某柱等人刑罚执行完毕、假释后或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从事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的营业活动,依法对石某柱等人分别适用从业禁止或禁止令。

案例二:刘某、郑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典型意义】贵州茅台酒作为全国、乃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需求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对茅台酒进行假冒,既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影响茅台酒声誉。

加大对假冒茅台酒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整顿市场、保护品牌。

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和罚金刑,让犯罪分子既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同时又剥夺其经济上再次犯罪的能力。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刘某、郑某商议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后,由刘某出资、郑某组织陈某11人进行包装,共假冒贵州茅台酒4569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合计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093586元。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2015年4月22日)为了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各级法院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对各地法院近期查处的6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这6起典型案件是: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款旅游案。

2013年8月至9月,该院借外出考察学习之机,先后组织本院55名干警到外地公款旅游。

其中,副院长赵波借到太原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9名干警到大同五台山、云冈石窟及承德避暑山庄等地旅游;纪检组长周祖林借到吉林省桦甸市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6名干警到哈尔滨太阳岛、吉林长白山、牡丹江镜泊湖等地旅游;副院长罗华借到昆明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7名干警到云南西双版纳、丽江等地旅游,上述旅游共计花费公款108326元。

案发后,赵波、周祖林、罗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退缴了全部旅游费用。

2.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接受宴请和娱乐陪侍案。

2014年9月24日晚,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智广、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张超洋、刑庭庭长施忠平等三人应邀到当地某酒店就餐,餐后又应邀到当地某歌厅娱乐并接受了有偿异性陪侍,餐费及娱乐消费共计7200元,分别由某公司经理田某某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支付。

案发后,赵智广、张超洋、施忠平均被免职,并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该院院长何劲松亦因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宏年违规操办升学宴案。

2014年8月29晚,王宏年在滁州市某大酒店为其子升学摆设酒宴,共收受礼金61900元,其中包括与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所送的礼金4200元。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贵州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9•【分类】其他正文贵州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2022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在省委和省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多措并举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力服务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现选取6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贵州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目录1.陈某某等8人与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诉讼财产保全助百余农民工一个月内拿到工资2.廖某某等22人与贵州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局与诉前调解委员会联动促案件成功化解和执结3.刘某等18人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耐心释法析理促18名中老年农民工3日拿到“血汗钱”4.王某伦等3人与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请家属代收拘留决定书“失踪”被执行人次日即付清余款5.谭某某、付某某等人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联动+两次拘传的“组合拳”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6.付某某等14人与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通过法院间“事项委托”提取被执行人另案待领款项成功执结系列案01 陈某某等8人与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诉讼财产保全助百余农民工一个月内拿到工资【案情简介】陈某某等8人为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赤水某工程项目施工班组,双方因上百位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2022年5月,经赤水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陈某某等8人农民工工资共计316.75万元。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01某人寿保险公司诉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某城投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财产保全执行难保全措施执行要点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保全人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措施时,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基本案情某人寿保险公司与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开发的标的物业共计238套转让给某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约定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某城投集团公司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及相关协议之保证合同》,约定某城投集团公司对《投资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等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人寿保险公司向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支付全部交易款项和维修基金。

但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某人寿保险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解除,并要求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某城投集团公司返还全部交易款项。

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和某城投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亿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该院认为,本案中某人寿保险公司诉请主张的金额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238套转让房屋,但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查封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和某城投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之规定,在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时,应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本案中如果查封被保全人名下23亿银行存款或账户,势必会限制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导致被保全人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审判机关量刑【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失效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2010]第45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适用刑罚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2014年4月30日)案例1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危险化学品硫酰氯,公司总经理助理邢斌(另案处理)在请示总经理刘根宪(另案处理)后,与被告人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交由樊爱东处置。

同年7月25日,樊爱东安排被告人王圣华、蔡军驾驶罐车到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拉走35吨硫酰氯,得款10500元。

7月27日2时许,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罐车开至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唐口村南小清河大桥上,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

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飘至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韩套村,将熟睡中的村民熏醒,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被害人,女,殁年42岁)原患有扩张型心肌病等疾病,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致气管和肺充血、水肿,直接加重心肺负荷,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7月28日,王圣华被抓获归案,樊爱东、蔡军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樊爱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圣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发布10起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信用惩戒一案——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取得成效【基本案情】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

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

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自最高院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后,法院执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气。

“黑名单”可以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让其寸步难行,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015年度,黎平县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黑名单”的威慑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贺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案——被告人贺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基本案情】王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0.75万元。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获得重生——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矿业)系贵州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下辖省内47处煤矿。

受经济下行、传统化工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国源矿业连年亏损,因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贵阳中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了国源矿业重整案。

国源矿业重整案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达478户,债务金额庞大,高达96.97亿元,贵阳中院受理该案后,创设了“强强联合、责任连带”的管理人联合执业模式,引入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分别与贵阳地区一级管理人联合担任管理人,保证了本案管理人工作专业、高效开展,同时,有序组织生产,根据煤炭生产、管理的专业要求,对外招聘具有长期煤矿管理经验的企业协助完成管理工作,有效保证了重整期间煤矿安全事故零发生、企业效益逐步回升;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变以往惯例中指定最大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做法,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引导债权人通过债委会表达诉求,实现监督;适当延长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期间,从兼顾各类债权人利益及债务人生存发展的角度,提出了综合债转股、小额债权一次清偿、自选不同清偿比例的留债或即时清偿模式的偿债方案,最终实现了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中30万元以下债权部分,100%现金清偿;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中30万元以上债权部分,由债权人自由选择。

最终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2019年8月30日,贵阳中院依法终止了国源矿业重整程序,全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获得重生。

典型意义本案系煤矿企业重整典型案例,该案抓住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机遇,发掘企业的资源优势,仅用10个月即完成了全省最大民营煤矿企业的拯救,彰显了破产程序公开、公平、高效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的程序价值、社会价值。

贵州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贵州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贵州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4•【分类】其他正文贵州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案例一:曾祥琼申请交通事故受害人司法救助案案例二:陈永会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案例三:黄建英申请人身侵权司法救助案案例四:吴朝荣申请提供劳务者受害司法救助案案例五:郑佳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1.曾祥琼申请交通事故受害人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2009年10月23日15时35分,被告人江守聪雇佣的驾驶员江贵林,驾驶货车撞倒行人曾祥琼,致其双腿被碾压、颅骨骨折,江贵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事故造成曾祥琼双下肢截肢,为二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该案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江守聪赔偿曾祥琼各项损失726075.83元,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中通过扣划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账户款项,拍卖事故车辆,搜查被执行人住处等方式,执行到位40余万元,剩余款项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曾祥琼在发生事故时年仅3岁,因事故致双下肢高位截肢,需要长期护理,而其父母无固定收入,育有三子一女,家庭生活困难。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曾祥琼系未成年人,因车祸遭受严重残疾,除已产生的大量医疗费外,还要不断产生康复费、更换残疾用具等费用,经穷尽执行措施尚有部分执行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曾祥琼需要父母在家护理,家庭因交通事故陷入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曾祥琼国家司法救助金181205.44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针对未成年人因案致残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曾祥琼在事故发生时尚年幼,该事故不仅为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带来阴霾,通过司法救助,可以缓解其家庭所面临的生活困难,也向其传达国家的关怀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温暖,希望她在今后的人生中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8•【分类】其他正文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被告单位贵州省镇远县宏宇锌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柳峰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宏宇锌业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锌锭、锌附产品、工业硫酸,秦柳峰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该公司在厂区内建设了1号临时渣库和3号临时渣库堆放浸出渣。

2014年底,该公司建设了“电解锌生产浸出渣无害化处理”项目,并在公司外围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2号临时渣库作为配套设施。

该无害化处理项目及2号临时渣库至今未经有关部门验收。

2015年3月至6月,该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将原堆放在车间的浸出渣转运至2号临时渣库。

2015年6月底,公司停产时尚有约10000吨的浸出渣堆放在3个临时渣库内没有处理。

期间,黔东南州环保局和镇远县环保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截至2018年9月,宏宇锌业公司仅自行处理废渣1648.53吨,尚未处理的废渣共计10763.08吨,且未采取有效防淋、防渗、防流失等措施,导致危险废物随雨水进入外环境。

2018年11月,镇远县人民政府垫资代为处置了该公司堆存的全部废渣,支付了处置费用5906485元。

后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及被告人秦柳峰向镇远县人民政府偿还了120万元。

2019年10月,在镇远县人民法院组织下,被告单位与政府部门就余款4706485元达成还款调解协议。

经认定,浸出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经鉴定,宏宇锌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浸出渣中的镉、锌已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浸出渣是危险固体废物,仍然将大量浸出渣长期贮存、搁置在未经验收的临时渣库内,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行为,被告人秦柳峰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非法处置的行为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宏宇锌业公司、被告人秦柳峰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4年9月1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仍有个别法院及少数法院干警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教育和警示广大法院干警,现将各地法院近期查处的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一、贵州省江口县法院组织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及滥发奖金案。

2013年1月,该院以到海南省三亚市中院考察学习的名义,分两批组织本院69名干警前往海南琼海、三亚等地旅游,共计花费公款42.36万元。

2013年12月19日至20日,该院以召开年终总结大会的名义,组织全院干警在本院机关食堂连续聚餐3次,共计花费公款12484元。

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该院还以发放考勤奖和廉政保证金等名义为全院干警发放奖金53.3万余元。

案发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正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副院长田孟华、纪检组长陈兴无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

二、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超标准接待并饮酒致人死亡案。

2014年2月26日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杨广、办公室主任何丽霞等5人在韶关某餐馆安排晚餐接待来该院学习交流的本市仁化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蒙军、政工科副科长蒙万庭等一行4人。

席间,主客双方共6人饮酒,共喝掉了何丽霞从家中拿来的洋酒约两斤左右。

晚餐结束后,蒙军、蒙万庭等人乘车返回仁化县。

途中,蒙万庭出现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浈江区法院因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并导致蒙万庭饮酒后死亡的客观后果,陈杨广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何丽霞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案例1: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张松坚,男,原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1994年6月至2008年12月间先后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明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现金428.3万元、购物卡7.08万元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4年11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12月4日在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安徽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坚虽然在狱内遵守监规,积极劳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表现较好,但庭审中,张松坚对原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仅承认不足10万元的礼金和购物卡,其他部分拒不认罪。

另查明,案发后张松坚实际退出赃款16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安徽高院认为,罪犯张松坚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否认原判认定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

张松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2: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贵州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02•【分类】其他正文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01欧某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欧某宇原系榕江县某通信公司临聘人员。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欧某宇利用工作便利,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把大量客户实名制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多个网络社交、购物APP账号。

每成功注册一个APP账号,欧某宇可获得6至15元不等的报酬。

期间,欧某宇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952.5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鉴于欧某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欧某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欧某宇未提出上诉。

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诈骗场景更具迷惑性、诈骗手段更加精准化的特征,而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导致犯罪分子能够对潜在目标人群“量身定制”诈骗方案,正是“精准诈骗”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会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部分工作人员受经济利益诱惑,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者被频繁滋扰,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潜在侵害目标。

本案中,被告人欧某宇作为通信公司工作人员,负有谨慎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义务,但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工作便利,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依法对此类通信公司“内鬼”进行惩处,让意图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牟利者付出代价,起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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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执行典型案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高院向媒体通报了5起典型执行案例。

贵州福泉市法院促成失信公职人员执行和解
贵州黔南州福泉市法院在执行何某某诉罗某甲、罗某乙、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当地市纪委、市某政法机关等部门联动执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2014年10月15日,何某某与罗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名下房屋一套,罗某乙、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何某某将房款50万元汇入罗某甲的账户。

因罗某甲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某某将其诉至贵州福泉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罗某甲退还购房款50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被告罗某乙、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罗某甲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黔南州中院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何某某向贵州福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甲、邱某某系该市某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在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贵州福泉市法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书面函告所在单位,并将相关情况向当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上报。

迫于多方压力,二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案款后,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执行,充分体现了不管被执行人是何身份,只要是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一视同仁受到法律的制裁;向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向纪检、人事组织等部门报告,多方联动增大了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力维护了司法威严。

曝光“老赖”显神威“老赖”主动求履行
2015年1月23日,蒋某甲与蒋某乙在贵州雷山县某宾馆前被韦某某无故殴打。

经医院诊断,两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二人将韦某某诉至法院,贵州雷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韦某某赔偿蒋某甲、蒋某乙共计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韦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二原告向贵州雷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某为逃避执行,举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15年3月31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韦某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得知自己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后,被执行人韦某某逐步认识到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

2017年1月22日,其主动来到贵州雷山县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共计1万余元的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联合信用惩戒的方式,向相关联动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使其在贷款、消费、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生存发展空间,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实践表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企业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留15日罚50万
2017年3月23日,贵州息烽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贵州某肥业公司罚款5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司法拘留15日。

2010年5月24日,贵州某肥业公司、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承建贵州某肥业公司磷渣库工程。

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息烽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贵州某肥业公司10日内支付工程款570余万元。

被告贵州某肥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向贵州息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某肥业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将其名下房产以3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贵州某塑
业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将该笔款项交到法院用以还款。

对被执行人贵州某肥业公司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贵州息烽县法院执行局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拘留15日的处罚。

典型意义: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加大对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将逐步得以实现。

贵州玉屏县法院审结全省首例“执转破”案件
按照中央清理“僵尸企业”和最高法院依法处理“执转破”案件的有关精神,贵州铜仁市玉屏县法院历时9个半月,审结了全省首例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案件。

据了解,破产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登记设立。

贵州玉屏县法院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共受理涉及该公司的执行案件16件。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提出书面申请,2016年3月16日,贵州玉屏县法院裁定受理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清算,该案共有93名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107笔,债权总额8850万元。

贵州玉屏县法院先后三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玉屏县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交管理人执行,所涉执行案件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运用破产制度的功能优势,使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妥善化解执行积案,破解执行困境。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实现案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不失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

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为七旬老太讨回公道
居住于贵州瓮安县的本案原告温某某年事已高、丈夫去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温某诉至法院,贵州瓮安县法院判令被告石某某等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

因石某某等人拒不履行,原告温某某向贵州瓮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23日,贵州瓮安县法院执行局对拒不支付母亲赡养费、与执行法官玩“躲猫猫”的被执行人石某某“突然袭击”,将其堵在了家中。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和训诫,被执行人石某某最终将拖欠的3300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上,并承诺以后每月30日前向母亲温某某支付赡养费。

拿到款项的执行法官顾不上休息,赶到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家中。

温某某在接过执行法官递来的赡养费后,不禁热泪纵横。

典型意义:
赡养年迈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天理难容,更为法律所不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认真落实、践行“司法为民”举措,依法、及时、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kx2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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