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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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执行典型案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高院向媒体通报了5起典型执行案例。
贵州福泉市法院促成失信公职人员执行和解
贵州黔南州福泉市法院在执行何某某诉罗某甲、罗某乙、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当地市纪委、市某政法机关等部门联动执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2014年10月15日,何某某与罗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名下房屋一套,罗某乙、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何某某将房款50万元汇入罗某甲的账户。因罗某甲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某某将其诉至贵州福泉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罗某甲退还购房款50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被告罗某乙、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罗某甲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黔南州中院被驳回。判决生效后,何某某向贵州福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甲、邱某某系该市某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贵州福泉市法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书面函告所在单位,并将相关情况向当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上报。迫于多方压力,二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案款后,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执行,充分体现了不管被执行人是何身份,只要是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一视同仁受到法律的制裁;向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向纪检、人事组织等部门报告,多方联动增大了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力维护了司法威严。
曝光“老赖”显神威“老赖”主动求履行
2015年1月23日,蒋某甲与蒋某乙在贵州雷山县某宾馆前被韦某某无故殴打。经医院诊断,两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二人将韦某某诉至法院,贵州雷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韦某某赔偿蒋某甲、蒋某乙共计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韦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二原告向贵州雷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某为逃避执行,举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2015年3月31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韦某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知自己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后,被执行人韦某某逐步认识到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2017年1月22日,其主动来到贵州雷山县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共计1万余元的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联合信用惩戒的方式,向相关联动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使其在贷款、消费、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生存发展空间,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实践表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企业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留15日罚50万
2017年3月23日,贵州息烽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贵州某肥业公司罚款5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司法拘留15日。
2010年5月24日,贵州某肥业公司、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承建贵州某肥业公司磷渣库工程。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息烽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贵州某肥业公司10日内支付工程款570余万元。被告贵州某肥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向贵州息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某肥业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将其名下房产以3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贵州某塑
业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将该笔款项交到法院用以还款。对被执行人贵州某肥业公司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贵州息烽县法院执行局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拘留15日的处罚。
典型意义: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加大对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将逐步得以实现。
贵州玉屏县法院审结全省首例“执转破”案件
按照中央清理“僵尸企业”和最高法院依法处理“执转破”案件的有关精神,贵州铜仁市玉屏县法院历时9个半月,审结了全省首例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案件。
据了解,破产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登记设立。贵州玉屏县法院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共受理涉及该公司的执行案件16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提出书面申请,2016年3月16日,贵州玉屏县法院裁定受理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清算,该案共有93名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107笔,债权总额8850万元。贵州玉屏县法院先后三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6年12月30日,贵州玉屏县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交管理人执行,所涉执行案件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运用破产制度的功能优势,使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妥善化解执行积案,破解执行困境。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实现案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不失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
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为七旬老太讨回公道
居住于贵州瓮安县的本案原告温某某年事已高、丈夫去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温某诉至法院,贵州瓮安县法院判令被告石某某等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因石某某等人拒不履行,原告温某某向贵州瓮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23日,贵州瓮安县法院执行局对拒不支付母亲赡养费、与执行法官玩“躲猫猫”的被执行人石某某“突然袭击”,将其堵在了家中。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和训诫,被执行人石某某最终将拖欠的3300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上,并承诺以后每月30日前向母亲温某某支付赡养费。拿到款项的执行法官顾不上休息,赶到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家中。温某某在接过执行法官递来的赡养费后,不禁热泪纵横。
典型意义:
赡养年迈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天理难容,更为法律所不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认真落实、践行“司法为民”举措,依法、及时、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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