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中国近代宪政体制变迁及其历史意义
中国近代宪政体制变迁及其历史意义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多次政治、社会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宪政体制的变迁。
作为一种现代政治制度,宪政体制的建立,标志着国家治理体制由传统统治方式向现代化政治体系转变的重要标志。
本文就从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历程和其历史意义两方面,来探讨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过程。
一、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历程1.清朝晚期的宪政改革尝试清朝晚期是中国尝试引进西方宪政的阶段,以满洲贵族为主的清廷屡次进行宪政改革尝试,不断借鉴西方国家的宪政模式。
1898年,清政府在戊戌变法时期通过颁布皇帝诏书,制定了实行宪政的“大憲章”,废除了科举制度,试图引进民主制度。
但是,由于阻力极大,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根基,遭到了顽固势力的反对和遏制。
戊戌变法失败,洋务派的改革同时也结束了。
2.民国时期的宪政实践民国时期,各种思想和政治力量持续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宪政理念逐渐成为主流。
1912年,辛亥革命爆发,民主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宣告中华民国成立。
此后,孙中山在国内推行宪政改革成为了当时的重点,他奋斗了一生,成为宪政实践的代表人物。
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制定了“临时大宪法”,梳理了国家机构和权力关系,并在北伐战争中得以初步实施。
随着国共合作的结束和蒋介石的崛起,国共内战空前激烈,宪政建设陷入停滞,遂至1949年共产党开展胜利后,宪政体制被彻底打破。
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政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政建设历经了多个阶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实施。
该宪法明确了国家的宪政模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界定,确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全面奠定了中国现代化宪制的基石。
二、中国宪政体制变迁的历史意义1.夯实国家政治基础中国宪政体制的建立,是中国历史上政治体制的一次较为彻底的革新,这次革新夯实了国家政治的基础。
中国从传统的封建政治体系走向了现代化,实现了对国家统治和治理模式的更新和转化。
中国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也开始初具规模和雏形,这是中国宪政体制变迁的一个重要历史意义。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
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宪政建设一直是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虽然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成就与不足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已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和修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
首先,宪法已经成为了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灵魂”。
其次,我国已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法律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需要得到法律机关的保障,而宪法监督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关的职能和责任。
第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分权”、“分立”、“分级”的政权架构,并逐步完善了宪政体制。
宪政体制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形成一个合理的体系。
然而,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宪法对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还需加强。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是宪法实施的根本目标,这也是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
其次,宪法实施中的监督体制还需完善,同时需要严格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政府部门在宪法执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和担当。
二、我国宪政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未来发展要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形势来考虑。
首先,应该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解释。
现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意识形态也愈加多元化,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
因此,我们需要对宪法进行更深入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全民对宪法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必须建立起更为严格的监督机制。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宪法实施的保证。
第三,应该加强宪法的修订和完善。
总之,加强我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实施对于实现法治化的目标非常重要,也是实现中国发展道路自主选择和人民民主自治的保障。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宪政问题的主张
第54卷第2期 2021年3月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版)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V ol. 54 No. 2Mar. 2021□中国共产党建党i〇〇周年纪念论坛略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宪政问题的主张张炜琪[摘要]宪政,按照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就是召开民选的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民主选举产生政府,政府依宪行政。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参加了以民主党派、民主人士为主体的宪政运动,并在宪政运动中发挥了领导作用。
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在宪政问题上先是提出宪政应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接着提出宪政实现的三个先决条件,随后又提出首先建立由各种抗日力量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
这些主张的提出,都有其当时的原因。
这些主张促进了宪政运动的发展,对后来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运动的发展和新中国的成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宪政运动[基金项目]教育部高校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16JDSZK091)[文章编号]10〇9 —3311(2〇21)〇2 —0005 —〇9[作者简介]张炜琪,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教授。
(长春130117)抗曰战争时期的宪政运动,是同孙中山先生的建国主张联系在一起的。
1924年,孙中山先生 把国民党的建国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军政、训政以及宪政时期。
军政时期是用军事力量取得全国 政权;训政时期是由国民党的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的职权,即“党治”,同时通过训练使国民具备 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宪政时期是通过召开民主选举大会制定宪法,通过民主选举大会选举政府组 成成员,政府依据宪法进行执政,最终完成建国大业。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即孙中山逝世三周年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将孙中山的民主选举国民政府的训政方针变更为国民党一党专政,蒋 介石个人独裁的专治统治。
关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反思
从制宪的过程和文本的视角进行解读,五四宪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这部宪法施行不到三年即遭受了毁弃的命运,制宪时的光荣与梦想化为新中国宪政史中的惊叹号,令人唏嘘感慨。
回顾五四宪法厄运的原因,并非为了发思古之幽情,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当下中国的宪政建设。
五四宪法的缺失表现在:首先是宪政核心价值的疏离。
限制国家权力的恶性,保障人权是经由历史检验的宪政基本规律。
为了体现这个规律,必须在宪法文本中有一套周密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安排。
但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基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和社会重建中立下的特殊功勋,使我们很难以限制党领导下的政府权力作为宪法制度安排的重点之一,因为这在逻辑上易被理解成对党的不信任。
同时,任何国家权力都存有权力之所属和权力之行使两个纬度,可是我们在五四宪法制度时却差不多是把它们合而为一的。
我们以为只要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只要我们用民选的立法机构来”控制政府“,那么约束政府的各种传统手段就可以弃之不用了。
”(哈耶克语)另外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内省式的传统也使得人们易把解决权力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执掌权力者的道德内修和人格净化,而不重视外在的制度设计。
上述因素造成五四宪法文本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明确规定,却无关于权力制约的鲜明倡导。
宪法必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近现代宪法的要义所在。
列宁就说过,宪法是一部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其目的不在于用宪法文本的形式对权利进行简单的罗列与宣示。
因为近代以来,即使是许多借民主之名而行专制之实的国家,也可能会制定一部宪法规定公民权利以粉饰门面,掩人耳目,所以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固然有赖于宪法文本的确认,但建立确实可靠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创造适合宪法生成和发育的社会环境则更为重要。
中国近代宪政化历程之反思论文
中国近代宪政化历程之反思摘要:回顾近代中国的宪政历史,“求富”、“求强”的功利主义价值诉求和“国家主义”的价值立场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它影响着中国的宪政实践的得失成败。
中国、德国及日本的近代宪政史表明,背离“自由主义”宪政精神的宪政实践是无法走的长远的。
关键词:宪政功利主义国家主义自由主义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自晚清西方宪政思想及制度传播到我国至今已有百年,然宪政之核心理念依然未能深入人心,宪政制度的改革建设更是差强人意。
中国近代宪政之回眸(一)变法图强的功利色彩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战争和动荡。
当时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抵御和反抗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二是如何实现社会的转型,即实现国家的近代化。
然而初时执政者(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后者的重要性。
当时政府对鸦片战争失败的回应仅仅是巩固海防,以期延续闭关锁国的政策。
当第二次鸦片战争再次失利时,才转而“师夷”在建船制炮方面的“长技”以“制夷”,于是引发了历时30年的洋务自强运动[]。
可甲午战争的失败,使李鸿章苦心经营的北洋水师全军覆没,30年的洋务成果付之一炬,自强之梦被无情击碎。
此时,“朝野乃知旧法之不足恃”,由先前“从器物上感觉不足”到“从制度上感觉不足”[]。
举国上下开始认识到只有改革旧制,创建新的国家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富国强兵,抵御外辱的愿望。
围绕旧制度的不足,当时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和主张:一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改革派,主张通过变法,即改革旧有的行政制度,建立君主立宪制;而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则主张暴力推翻作为专制代表的满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国。
两派虽有分歧,但只是方法、手段上的分歧。
目标仍是一致的,无论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都反对专制,主张立宪。
1904年日俄战争中日本以蕞尔小国战胜沙皇俄国,使得当时的精英阶层把立宪和图强紧紧的联系在了一起。
当时的中国,任何一项主张或举措,只要和图强联系在一起,就有了正当性和号召力。
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实践与理论研究
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实践与理论研究近代以来,中国就开始了持续而深刻的改革实践,在各个领域探索着适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
其中,构建宪政制度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一直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国近现代宪政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中国宪政建设的历程和思考。
一、中国近代宪政实践20世纪初,中国的宪政改革席卷全国,形成了“清宪”,“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三个不同阶段的宪政实践。
清宪时期,宪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宣布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原则。
但是,由于清宪被清朝君主漠视,宪政制度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此后,辛亥革命以推翻皇室,建立共和制度为目的,为中国宪政制度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宪法法令开始多次修改,成为推进中国宪政的实践基础。
五四运动对中国的宪政改革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这一时期,众多知识分子在文化、思想、政治等方面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口号:“宪政救国”。
在当时这个口号中所蕴涵的意义和观念,实际上是在认识和思考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宪政方面的问题,为后来中国宪政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政家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和制约。
同时,它还规定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国家的机构等。
然而,中国宪政实践的历程非常复杂和困难。
先是清朝着手制定宪法,但是王莽的制定在政治上遭遇强烈反对,并被迫废弃。
随后,在清朝赵汝愚担任翻译的宪法(通行名为《大清律例》)的基础上,清廷于1906年颁布《大清宪法总章程》,并由张之洞翻译。
但是此举在政治上遭遇了强烈的反弹。
到了辛亥革命时期,龚自珍撰写了《保皇宪章》,王文铎起草了《辛亥革命纲领》。
1912年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辛亥宪法)。
它成立了中华民国,将“民主、平等、人民主权、宪政制度”等理念写入这部宪法中。
辛亥宪法实质上变成了清朝的继承者,保留了不少天主教借鉴自美国宪法的的原则,但同时被部分反对者视为缺少很多基本条款。
五四运动是宪政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它是一次知识分子主导的政治文化运动。
它的核心思想是倡导让中国慢慢走上宪政之路,强调“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呼吁“新文化、新思想、新生活”。
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
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与宪政思想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一直是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对于中国古代政治改革的确切定义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普遍认为它是尝试改善政治体制以实现更加公正平等的目标,而其中宪政思想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想流派。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和宪政思想。
一、中国古代的政治改革古代中国的政治改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那个时候的百家争鸣给中国思想史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其中庄子的思想对后世的政治改革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庄子看来,政治是有需要的,但是它也很难实现。
庄子主张要追求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那么这个人也就失去了自由。
因此庄子特别关注政治领域的自由,他主张政治上应该实现个体自由,而不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汉代时期,由于朝廷的专制独裁,社会不平等现象严重,于是便产生了反应。
继任汉武帝的汉昭帝便曾提倡全面的改革,比如说财政制度和法治制度。
而汉宣帝时期,主要是在官制方面进行改革。
他建立了吏、卫、宦三级制度,推行了少府制,以及划分职权领域等。
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改善了朝廷管理的效率,从而增强了朝廷的统治力。
此时期的政治改革也由此开始接轨宪政思想。
唐朝时期,政治改革也达到了高峰,唐太宗是一位出色的改革者。
他实行了重文轻武的政策,推行了科举制度,成功地摆脱了部落割据和民族分裂的局面,使中国发展得更加稳定和富强。
除此之外,唐太宗还推行了著名的“尚书省”制度,分离了军政和民政,从而促进了官员的权力均衡,大幅度减少了官员的腐败行为,基本上建立了一个大致平衡的社会制度。
二、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关于中国古代的宪政思想,有没有这一流派一直是历史学家们讨论的焦点之一。
而一些标志性的思想家和学派一直被广泛认为是中国古代宪政思想最为代表的人。
周公制定了多项政治制度,主张建立一个有序的制度来规范各种行为。
他强调维护公正和法制,认为官员和君主都应该遵守规范。
此外,著名的“制度家”孟子也在政治改革中提出了自己的宪政思想,他认为国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法规进行管理,而宪法应该是保障统治者和国民各方面利益的东西。
宪政中国研究范文
宪政中国研究范文宪政是指决策者的权力必须通过一项基本法律文件制约,包括一系列宪法和其他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宪政不仅涉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还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虽然宪政中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对于中国来说,宪政制度的发展是必然的。
首先,宪政对于中国的发展非常重要。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其政府必须能够回应人民的需求和关切,而宪政制度可以为此提供框架和保障。
通过宪政制度,中国可以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是受到法律约束的,不会滥用权力,不会侵犯人民的权利。
宪政还可以在政治和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提供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避免政治动荡和社会冲突。
此外,宪政还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使政府更加负责任和有效率。
其次,宪政中国的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国家,通过宪政制度,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宗教和文化的权益,促进他们与主流社会的和谐共处。
宪政还可以提供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公平的待遇和机会。
宪政还可以助于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防止贪污腐败的发生,推动社会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公义的实现。
另外,宪政对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声望也有积极的影响。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责任。
通过建立宪政制度,中国可以向世界展示其保护人权和促进民主的决心和承诺。
宪政还可以增加中国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通过积极推动宪政发展,中国可以在全球舞台上树立一个更加民主、开放和负责任的形象。
然而,宪政中国的实现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对宪政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限制。
中国的儒家传统强调稳定和秩序,而宪政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种文化差异可能会导致对宪政理念的接受度不高。
其次,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都是以党为核心的。
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下,建立起真正的宪政制度将需要进行复杂而艰难的政治。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教训及启示近代以来,中国几乎经历了一个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中国的宪政建设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外部势力的干预,内部斗争和内外矛盾的缠绕,伴随着各种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也经历了一段波折。
尽管中国的宪政建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是从过去的经验中,我们也能看到其中的教训及启示。
首先,建立有效的宪法制度是实现宪政建设的基础,它是构建宪政政治体制的基础,健全宪法制度是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核心。
所以,要想保证宪政的健康发展,宪法制度就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
要落实宪法,必须将宪法视为国家法律的最高法律,实行宪法监督,不断改进宪法制度,使其适应国家发展的新形势。
其次,发展民主政治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中一直强调民主政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果要实现宪政化,就必须强化民主政治,建立民主制度,实行民主政治,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提高人民的治理能力,实现民主制度的健全发展。
此外,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中还存在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必须从宪政建设的角度出发,健全司法制度,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另外,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治体系,强化法治意识,提高司法公正性,提高人民的维权意识,促进法治的发展。
最后,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促进社会治理效能的提高。
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以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公共管理,以实现宪政建设的最终目标。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不仅受到外界势力的影响,而且也存在着一些自身的问题。
从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教训和启示,即:建立有效的宪法制度;发展民主政治;健全司法制度;加强社会公共管理。
只有把这些教训和启示落实到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宪政建设的最终目标。
百年宪政
百年宪政摘要: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将民主和政治完善地结合起来的民主政治。
党政二字,包含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治到法治的治国方略的转变以及追求人权和公民幸福的终极价值所在。
这些多元化的含义使得中国在宪政之路上走的颇显艰难。
本文笔者将从过去百年里的宪政出发,用历史的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的考察、分析。
关键词:宪政史宪政基础启示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作为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宪政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凡追求民主政治的国家,无不对宪政孜孜不倦地进行探索研究。
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的宪政之路细数下来已逾百年,其过程可谓跌宕起伏。
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的思想浪潮和外来侵略同时进入中国,满清统治者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而开始从各方面进行改良。
1905年,清政府派遣了数位考察政治大臣赴国外考察,从而开始了中国近代史上正式的立宪之路。
本文作者企图通过对中国近代的宪政史进行考察、分析,同时与其他国家的宪政稍作对比,以期对现行的宪政有所借鉴作用。
一、百年宪政之路近百年来,尽管有数个政府从形式或者实质上进行了对宪政的探索实施,但总的来看,可将其大概分为三种类型:1满清政府的形式宪政从清政府发布“仿行宪政”的上谕至满清政府灭亡,立宪一词几乎贯穿其间。
但是清政府对立宪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即“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还将立宪期限定的较长。
焦急的立宪派忽视了清政府敷衍拖延的态度而对此予以厚望,希望通过变革来挽救民族危机。
但不仅他们的思想未能彻底摆脱君权“尊尊”的思想,他们的行动也多是企图通过与统治者妥协来实现立宪。
事实证明,清政府通过的各项文件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强调皇权至高无上,民众的权利微乎其微。
就是这样一部极其虚伪的立宪文件也没有得到过实施。
2资本主义的花瓶宪政宪政的核心在于民主和法治,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长达几十年的资本主义政府的统治下,宪政仅是一场空谈。
试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1)论文
试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1)论文论文论文摘要:文章从我国日前完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出发,指出我国应从尊重宪法开始。
提高公民宪政意识,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
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开启宪法时代。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政意识;宪政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迈人21世纪,进一步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
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
一、加快我国宪政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就已开始,但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
中国宪政史应从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变法开始算起。
第一次立宪是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
于1908年产生的《钦定宪法大纲》。
在这之后。
又相继出现了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民国约法》、曹琨贿选《宪法》以及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等,到新中国建立后的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的制定,中国的制宪历史至今已有一百多年。
对这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宪政运动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
目前则是正在向宪政过渡,从人治向法治过渡。
建国以来我国在宪法发展过程中所得出的一条经验教训是,光有一部字面上规定得完善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法在实践中就能够真正地起到根本法应当具有的作用。
有了一部好的宪法。
还要学会如何使用。
不然,不仅宪法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宪法的权威地位也会丧失殆尽。
如1966年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宪法被践踏到了极点。
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宪政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宪政问题研究系列之一谢维雁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
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
这意味着,宪政决不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权宜之计,更不是某个天才人物的偶然所得。
实际上,在整个20世纪,宪政已成为世界之大趋势,时代之主潮流,它是现代国家政治的常规形态。
极少数国家虽未建立真正的宪政制度,却也采取了宪政的形式以掩盖其反宪政的实质。
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宪政具有普适性价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或者说,它必定可以为人们提供解决特定问题的稳定方式和制度性措施,能满足人们某种普遍的、一般的、恒定的需要。
宪政存在的根据,在于它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普遍性。
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揭示了它所要达成的价值目标。
“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把握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认识和理解宪政的前提。
宪政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笔者认为,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可由对下面两个问题的回答予以揭示,一是“宪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样实现宪政的功能?”前一个问题是价值问题,后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卡尔·J· 弗里德里希认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宪法的政治功能是什么?因为其功用旨在达成的政治目标。
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
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 。
斯蒂芬·L·埃尔金也认为,“古典的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
它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
弗里德里希和埃尔金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揭示了宪政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权。
这是对宪政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我国学者一般把立宪主义或宪政的价值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关于宪政的几点分析正
关于宪政的几点分析(草稿)王如娃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自1982年至今,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多年了。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一、宪政不等同于民主1940年代初,在宪政促进会的成立大会上,毛泽东同志于当时的那种政治环境中,为了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敏锐地洞见了当时中国所存在的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因此他响亮提出“宪政是民主的政治”,而且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
这在当时是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的,因为在没有一部真正的宪法的情形,提倡运用民主这一工具性价值,对抗专制,是当时唯一能够和平的交换意见和交换政治权威的方法,极易的得到当时受国民党专制统治和外国势力压迫的中国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的。
那什么是民主呢?在近代中国,陈独秀曾经认为德先生与赛先生“将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
”一般的通说认为,民主与专制相对,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之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
民主即是多数统治和多数票决制。
著名法学家哈耶克认为“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
民主问题只是一种程序问题,形式问题。
”在本人看来,民主在宪政中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即在制定宪法的时候更多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但民主和宪政并不一致,宪政还包含着法治、自由、平等、正义等诸多价值理念,有时甚至对立。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宪法具有反民主的特性。
宪法主要致力于确保个人争端解决程序的公平,而民主则更强调多数的共性。
宪法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保障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如在宪法修改程序上要绝对多数通过才可以修改宪法,也就是说少数人的反对就可以让多数人的意志搁浅。
宪法的存在如同紧箍咒一样,制约着多数人的恣意。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
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
”(《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
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
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
(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
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一)
1949 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一) > [宪政读书笔记 导言 风云激荡的二十世纪已然成为历史,上一世纪是中国这个东方古国发 生剧烈动荡与深刻变化的一个世纪,而其最大的遗憾,莫过于在上世纪前 半叶数度与宪政民主失之交臂,以至于整个民族在后半叶付出极其惨重的 代价!早在清王朝末期,即十九世纪末,从体制内到体制外,都涌现出一 大批志士仁人,他们以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为毕生追求目标,为此前仆后 继,牺牲奋斗。
中国是亚洲地区最早建立起共和国的国家。
从上世纪初至今,中国共产生过 13 部宪法草案和宪法。
然而时至今日,除台湾和港澳少数地区率先实行宪政民主制外,广大 的中国大陆地区人民依旧徘徊在宪政的大门之外,与世界潮流相隔绝。
沉思百年中国行宪史的屈辱与光荣、苦难和奋争,当有益于未来的中 国宪政转型与宪政政体的最终实现。
须加以说明的是,笔者并非法律及历史学界专业人士,在此仅就笔者 阅读到的有关资料,作一梳理介绍,并加以自己的认识,亦为时间不充裕 的网友了解这一段历史提供便利。
由于个人学识和掌握的资料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方家 指正。
据陈奎德先生,1949 年以前,中国曾先后产生过七部宪法及宪法草案 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 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 年 3 月 11 日 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 年 10 月 30 日 4《曹鲲宪法》1923 年 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年 6《五五宪草》1936 年 5 月 5 日 7《中华民国宪法》1946 年 12 月 25 日,以下简称《民国宪法》 以下将主要以此为线索,分述其产生背景和要义,总结各阶段之经验 教训。
一、清末预备立宪与《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是伴随着辛亥革命之前的晚清十年新政,由体制内外 一批矢志改革、锐意图强的立宪派极力促成的一次得到统治者认可的、自 上而下的和平宪制变革。
解析国家权力合法性论证与宪政运动
国家权力合法性论证与宪政运动摘要:与具有天生优越性的权利不同,权力却因其公益性常常受到质疑,国家权力由此需要在正当性、合法性层面得到严密论证,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威而使人们信服。
社会契约论作为宪政民主的理论基石,虚拟和抽象地构建了合法权力的渊源、功能及其范围。
其与立宪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结合,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宪政进程。
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发轫有着自身特殊的背景,它更多的受动于制度决定论、立宪强国等民族主义思潮,因而在权力合法性论证上存在诸多缺陷。
现代中国宪政运动欲向纵深发展,尚需在蕴涵着丰富的宪政与民主因子的社会契约论中吸取思想养料,从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个方面对国家权力进行考量。
思想观念一经转化为制度实践,便成为改变社会的巨大力量。
古典自然法的核心原则-社会契约论为近世欧美宪政运动和公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石。
中国政治传统中支撑宪政民主的思想因子甚少,如何借鉴来自异域的宪政制度,确是近现代中国面临的时代课题。
发生于近代中国的深刻社会变迁,使传统皇权统治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和挑战,并引发合法性危机。
从晚清、民国至当代中国,任何政治力量要掌握国家权力都离不开宪法,宪法与宪政问题由此成为各派力量斗争的焦点,于是国人心中形成一种特有的“宪政情结”。
本文所论之“权力”指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在哪里?这个问题在立宪主义发达的西方已得到较好论证,在近现代中国其论证方式则存在诸多缺陷。
一、社会契约论:宪政民主的理论基石权力自产生时起就存在被认同的问题,也就是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
权力的来源是什么?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要有公权力,但任何权力若仅依凭强力,社会不可能持续安定;权力的另一本质是“靠着劝说而来”,即社会成员在一套世界观的支配下,用特有的诠释系统把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概念化、合理化,使所有成员都相信那样的结构形式与内容是合理的,或者是命定不可更改的。
[1]社会成员的内心认可,是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
关于中国百年宪政发展史的梳理与反思
作者: 姚燕
出版物刊名: 焦作大学学报
页码: 7-9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2期
主题词: 宪政;历史;反思
摘要:百年的中国宪政发展史,忧喜参半,轰轰烈烈的宪政构建运动中裹挟着的是无法回避的各种问题。
在中国的宪政征途上,摸着石头过河,出现各种偏差在所难免,但是要坚定地、成功地走下去,就必须要认真反思中国宪政的命运。
笔者认为,宪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历史工程。
研究中国的宪政问题,不仅要有细致入微的观察分析,更要置诸一国之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情状中加以具体考察。
在积极推进中国宪政建设的同时,不能简单强调普世价值,照搬照抄西方宪政制度,而应采取一种审慎而务实的态度,才不失为明智之举。
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的宪政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意义重大,应予以重视。
然而在我国的宪政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阻碍性因素,需要我们更加坚定信心去促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不断深化以及完善。
【关键词】宪政建设;阻碍性因素;完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始探索研究宪政理论以及发展宪政建设。
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宪政建设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强宪政建设,为我国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宪政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美国学者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1],他是主要从法治方面来理解宪政的内涵的。
我们认为,宪政是以民主为基础,立宪为起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宪政的基本前提就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
宪政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制约政府权力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以及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行为侵占人民权利。
宪政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宪法实施是宪政的基本途径;第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其基本精神;第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由此可见,宪政与宪法关系密切。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静态意义上的文本,宪政是动态意义上的宪法的实施过程。
“宪政是宪法的高效益实现,是宪法所规定的价值目标、政治制度等转化为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形成宪法秩序的过程及其结果。
” [2]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和状态,宪法保障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宪政建设存在的阻碍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乃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艰巨工程的核心部位和突破口之所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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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
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
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
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
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
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
”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
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
”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
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
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
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
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
’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
”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
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
”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
”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
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
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
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想的朦胧的追求。
”9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只在物质技术方面学习西方而保留君主专制制度的洋务派式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改革方案的破产。
以康有为、严复、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推动了以君主立宪为中心的戊戌变法,但失败的命运同样不能避免,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运动沦为宫廷权力争斗的牺牲品。
缺乏人民支持的维新派在强大的传统守旧势力面前显得脆弱不堪。
八国联军、辛丑条约及其以后的社会政治形势迅速地把民族资产阶级的中下层推进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中。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虽然以革命的暴力推翻了封建王朝,但结果是“旧巡抚穿上了新都督的外衣”10,被资产阶级革命纲领所鼓舞的广大人民群众被“不准革命”的禁令挡在宪政运动的门外,而“戴着革命派的假面具的军阀和流氓政客在革命的浪潮中上升为当权派。
”而此后的北洋军阀以及蒋介石国民党政府成为典型的“立宪独裁”(ConstitutionalDictatorship)统治,形式上制宪活动频繁,但宪法大都是装饰性或名义性的宪法。
直至新中国的建立才翻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新篇章。
中国近代宪政问题从思想理论到社会运动始终存在着自上而下的运动态势,主体力量遵循以下次序演进:开明的封建士大夫→洋务派官僚→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维新派)→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资产阶级革命派),他们或者囿于历史的局限不能看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或者囿于阶级的局限出于本能而不敢发动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没有出场的角色”——缺席宪政运动,成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失败的原因之一。
二、传统文化与现代性制度
作为制度意义上的宪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它作为一国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
因此,实施宪政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11。
然而,这些制度背后深藏着一种构成宪政秩序文化底蕴的观念形态或价值体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
西方宪政文明建立的基础是社会的二元观——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国家有权力处理世俗事务,教会有权力处理属灵事务。
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自然法理论成为将不同信仰甚至无宗教信仰的人们结合在一起的普遍规范,公民社会取代教会社会。
这样,自然法理论基于政治统治的有效性,并获得了同样的道德权威。
对于宪政运动,西方文化中的“高级法”、“自然法”等观念为此提供了深厚的精神资源,文化的演进与制度创新是同步协调的。
对中国而言,现代性制度与传统文化之间、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化(文化抵抗)的矛盾与冲突是深刻的。
宪政作为一种运动必须进行充分的社会动员,形成一种文化上的整体自觉,而社会动员必须弘扬、强化民族意识,而弘扬民族意识只能依靠传统民族文化的支持与支撑,但传统文化是一种专制主义的文化,是与现代化、与宪政背道而驰的文化,因此,作为制度上的现代化越进步,与传统文化之间的裂痕越深。
这是始终存在于中国近代宪政历史进程中的两难境遇12。
美国历史学家费正清、赖肖尔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宪政制度的抵抗,“1900年以前,大批有才能的人并没有致力于真正的革命或改革。
在旧制度下,没有人具有根本改变这一制度的坚定信念。
中国国内变革力量的弱小与其归咎于西方帝国主义倒不如归因于中国的社会秩序、国家和文化之强大。
阻碍中国对西方的威胁作出迅速反应的抑制因素主要是中国文化的坚强内聚力和稳固的结构。
13梁漱溟先生从对英国宪政的研究中看到,“近代西方政治组织方式与运作规范是西方社会生活衍生出来的自然结果,并且是在长期的运用中已然达到与其人生与人心丝丝入扣的磨合程度的一种纯熟技巧”,宪政不赖于宪法条文“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
辛亥革命后,中国只从制度层面上具备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外形,而“大多数人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
在传统的乡土中国,硬性横向移植西方的宪法与宪政,缺乏事实根据,“与中国的社会无据,与中国的人心讨不着‘说法’”。
因此,宪政是解决“中国问题”这一过程的结果而不是这一过程的起点14。
宪政运动没有文化的跟进,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很难建构起全民族的宪政信仰,宪政就成为纯粹的功利性的制度或政策,
这就是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在中国只开花不结果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