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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1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统一司法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标,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执行异议诉讼包括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许可执行诉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以及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

第二条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当事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案外人为被告、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被执行人同时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以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第五条执行异议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

委托执行的,由受托法院管辖;指定执行的,由受指定法院管辖。

执行法院不能以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指定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第六条同一执行标的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该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由最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管辖。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摘要:本文旨在解释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引。

本指引涵盖了案件受理、证据认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案件受理的准备工作在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应查明被诉房屋具体的产权性质、所有权、登记状况等,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

此外,应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法院还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否满足法院管辖的条件。

例如,对于涉及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需确认是否存在共同资产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具备产生相应法律纠纷的基础。

二、证据的认定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对证据的认定和分析。

首先,应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其次,对于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应进行证据比对,核实其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应留意并评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以及是否能够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确定证据的法律效力,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合同效力的评估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估。

首先,要确认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的合法要求和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要评估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估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法院应同时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背景等因素,以避免将合同效力过分理解为单一的意思表示和书面文件。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等方式,确定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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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粤高法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发〔2020〕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已于2020年12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行政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第一条为正确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矛盾,实质性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二条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是指申请人因土地、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争议,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处理,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经复议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虽已取得土地山林权属凭证,但因土地山林权属凭证四至不清,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者权属凭证之间存在重叠、交叉或包含等,当事人以土地山林存在权属纠纷为由申请调解处理,行政机关应予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驳回处理申请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条处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应当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立案标准第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异议请求、执行案号、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提交利害关系人与其异议的执行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五)用于证实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六)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异议请求、执行案件案号、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事实和理由);(二)案外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执行法院对争议标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初步证据材料;(五)案外人用于证实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六)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粤高法〔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9号为正确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其他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通知》(粤高法〔2017〕148号)处理。

二、土地使用者未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出让方起诉请求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或者受让方起诉请求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政府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因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粤高法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 2017 ] 19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 2017 ] 19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七、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二)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四)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七)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八)违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为便利中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适用范围Q1:哪些案件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相关标准可参照上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管辖Q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是多少?(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如下: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四类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1)涉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限主合同为商事、金融业务的纠纷),(2)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涉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件,(4)证券、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

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辖区的上述四类案件,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四类案件。

逐条解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三)

逐条解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三)

逐条解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三)十九、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买受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买受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一)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二)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三)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四)有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审查。

【解读】一般情形下,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未经共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将无法实现物权变动。

将如本指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情形,按继续履行不能、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处理。

而本条的特殊性在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情形下,一方擅自签署处分不动产的合同,是否适用继续履行?其前提条件有哪些?因夫妻双方财产、人身的紧密关联,以及“家事代理”天然的具有表见代理特性,所以有适用继续履行的正当性。

故此为平衡交易安全性,本条列明了四类追认或可推定另一方已“同意”(实际为强化表见性)的情形。

另外,为实现继续履行判决将来的可执行性,诉讼中必须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注意不是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可于将来受判决约束,继而成为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得使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二十、合同项下房屋设定的抵押权未消灭,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粤高法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等6个文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21〕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电子诉讼规则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裁判文书样式的指引》,并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深圳中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法院司改办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指引为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试点法院司法确认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目录一、"五纳入"(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二、"三限制"(一)纳入失信要限消(二)终本案件要限消(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三、"六禁止"(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四、"六审慎"(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二)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五、"七宽限"(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六、"十一删除"(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八)终本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七、"七解除"(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为指导广东省法院执行干警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一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本指引。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审理的涉军、涉外离婚案件除外。

第二条【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成立家事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专门审理离婚案件。

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应当优先遴选调解经验丰富,有婚姻经历和心理学知识的人员担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邀请具有教育工作、心理咨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离婚案件的审判辅助人员除法官助理、书记员外,还包括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从事心理评估疏导的专业人员等。

第三条【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离婚纠纷在登记立案前或者案件审理中未经调解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裁判,但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积极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优先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条【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允许对案件审理没有妨碍的人旁听。

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且不损害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开审理。

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不得在公众媒体中刊载能识别出当事人身份的离婚案件信息。

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第五条【本人到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本人通过书面、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陈述意见,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到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四)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不适宜到庭表达意见的;(五)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原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24〕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总第70次会议、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受害人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第二顺序近亲属提起诉讼。

第二条原告仅以“某某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同时起诉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在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也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撤诉后,向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仅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其他被侵权人,其他被侵权人未表示放弃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可结合各被侵权人受伤程度、家庭经济情况以及侵权人的赔付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第五条机动车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缺陷存在,但未采取维修等积极措施使得机动车具备上路行驶的基本安全条件,应认定对该机动车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具有过错。

粤高法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 2017 ] 19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 2017 ] 19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七、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二)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四)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七)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八)违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问答正文涉外诉讼程序指引01.互联网企业如何判断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涉外因素将可能使纠纷的法律适用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予以准确识别和判断。

案件主体涉外,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系争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案件法律关系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规范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02.除诉讼外,互联网企业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企业应当结合纠纷性质、执行便利性、维权成本、审理公开性、合同有无仲裁协议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涉外仲裁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需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案件通常不会公开审理且审理周期较短,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可以不受地域限制。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可以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范围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涉外调解的适用较为宽泛,调解通常建立在纠纷主体合意基础上,以沟通、协调等方式促成企业解决纠纷,调解过程并不必然适用法律。

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委托具有丰富国际法律经验、熟悉跨文化沟通技巧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规范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03.互联网企业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能否书面协议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由人民法院管辖,不要求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对于消除管辖权冲突、增强诉讼可预见性有着重要意义。

广东法院的诉讼承诺书

广东法院的诉讼承诺书

广东法院的诉讼承诺书
致:广东法院
本人/本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本次诉讼案件,郑重向贵院作出如下承诺:
一、诚信诉讼
承诺人保证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隐瞒、不伪造证据,不进行虚假陈述,不进行恶意诉讼。

二、遵守法律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司法权威,服从法院判决和裁定。

三、尊重法庭秩序
承诺人在诉讼过程中,将保持法庭秩序,遵守法庭纪律,不扰乱法庭审理,不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履行诉讼义务
承诺人将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诉讼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提交诉讼材料、出庭应诉、接受调查等。

五、保护当事人隐私
承诺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尊重并保护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不泄露、不传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承担诉讼后果
承诺人明白诉讼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包括败诉风险、诉讼费用等,
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七、及时履行判决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承诺人将无条件接受并及时履行,不拖延、不抗拒执行。

八、其他承诺
承诺人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如有需要,承诺人愿意提供必要的协助
和支持。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协调处分查封财产的工作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协调处分查封财产的工作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协调处分查封财产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协调处分查封财产的工作指引一、为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完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以下简称保全法院)之间执行争议协调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以下简称《批复》),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保全法院首先查封财产后,自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应根据执行法院的商请,将保全查封的财产移交执行法院处置。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保全法院已受理就查封财产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且该异议或相应的异议诉讼尚未审结;(二)保全案件的债权性质优先于执行债权或与执行债权为同一受偿顺序的债权;(三)执行债权的优先权仅及于保全查封财产的其中部分,且与其他部分因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不能分别处置;(四)其他不应移送执行的情形。

保全法院不得以保全申请人不同意或不利于本案处置为理由,不向执行法院移送保全查封的财产。

三、保全法院收到商请移送执行的材料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办理部门尽快办理:与保全关联的诉讼案件已经立案执行的,由执行部门办理;尚未立案执行的,由审理诉讼案件的审判部门或者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办理,并告知执行法院。

审判部门办理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征求执行部门的意见。

四、保全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法院的商请移送执行材料后,按照《批复》规定的十五日时限内函复执行法院。

不同意移送执行的,应在复函中提出具体依据、说明原因。

五、保全法院不同意移送或者在期限内未函复的,执行法院逐级报请上一级法院协调;未能协商一致的,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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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目录
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三起诉须知
四管辖须知
五举证须知
六保全须知
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八诉讼代理须知
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
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
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七上诉须知
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
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
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
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
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
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
一行政诉讼须知
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
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
四司法赔偿须知
第五部分执行指引
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
二主动执行告知书
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
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
一什么是诉前联调
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
三诉前联调流程图
四诉前联调范围
五诉前联调程序
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
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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