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谭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谭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雄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汽配市场C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锦忠,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分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岑棉初,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凤霞、陈辉,均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建华,男,汉族,XX年8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洛阳楼A507房。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李勇,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上诉人汇雄公司、九江分公司、谭建华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XX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汇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正文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洛阳楼预售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1280元,总价款132723元。
其中第五条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对于面积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以上至±3%以内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合同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合同附件四则另行约定:1、乙方应付购买商品房的房产证、土地证费用按销售总额8%计算,另付水、电、电视、通信等工程费6000元/户;2、本合同所列项目面积计算方法有可能不一致,甲方所售之楼房尺寸均按附表一为准,每套楼房售价以销售总金额为依据,单价只作参考。
上诉人史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doc
上诉人史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法定代理人史学快,男,(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松岗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德,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8月29日10时,孕妇李艳萍(史学快之妻,28岁,河南省人)因宫内妊娠41+5周要求终止妊娠入住松岗医院妇产科。
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宫高40cm,L0A,胎心好头未入盆,骨盆正常。
住院后行相关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凝血四项,肝功三项,尿常规未见异常。
行B超检查提示:胎盆功能III期,胎头双顶径9.4cm,羊水4.1cm.松岗医院考虑孕妇宫内妊娠时间、B超提示胎盆功能,而且胎儿较大(估计胎儿重4000克),胎头未入盆的情况,建议行剖宫产术,但孕妇拒绝手术要求先滴宫缩剂,由其丈夫签字要求试产。
孕妇于同日12时进产房,阴检正常,医院予静滴催产素催产。
19时15分,宫口全开,S+1.5 ,宫缩好,胎心音140次/分,上台接产;19时30分,S+3,胎心音突然减慢且不规则,约70-80次/分,医院立刻加大氧流量,指导产妇摒气用力,做好阴道助产准备及新生儿抢救准备同时呼叫儿科,向产妇丈夫交待病情并告知新生儿窒息的可能。
19时45分,阴道分娩一活男婴(取名史啸),体重4500 克,即时Apgar评分2分,予以新法复苏、气管插管后,给氧等抢救措施,5分钟后评4分,10分钟后评5分,予肌注钠洛酮0.2mg、静推SB10ml、地塞米松2mg、10%GSI100ml+青霉素钠40万单位静滴,婴儿自主呼吸逐渐恢复,心率120次/分,肌张力逐渐恢复。
20分钟后评8分,30分钟后婴儿能啼哭,但单音不连续,此后拔管一直在抢救台保暖,1小时后新生儿有轻微抽搐,松岗医院与患者家属商量建议转上级医院,家属同意后,即打电话请原南海市人民医院儿科会诊,22时30分新生儿转原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原告叶宗高,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植健文,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卓盛家具厂业主。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叶宗高诉被告植健文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植健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本院将该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植健文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专利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国际家私城钜隆五排B座11仓后仓的创意达家具门市部公证购买的过程中取得订货单两张、名片一张,订货单上有“番禺区卓盛家具厂”字样,名片上也印有“番禺区卓盛家具厂”字样,但本院在(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案中查明如下事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国际家私城钜隆五排B座11仓后仓”当时是由黎柳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字号)。
综上,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销售者黎柳媚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国际家私城钜隆五排B座11仓后仓”是本案被告植健文的分支机构,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由于原告叶宗高指控被告植健文是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梁益孝,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孙春林、钱国斌,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美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路西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崇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陈晓东,广东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益孝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美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春林、钱国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文光、陈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排气扇风页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10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30075309.4。
被告科美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风机,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制造、销售编号为“科美达二型、三型、四型”的风机;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及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损失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1、专利号为ZL200430075309.4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及年费收据;2、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上述专利的检索报告;3、被控产品宣传册中的图片(科美达二型、三型、四型风机);4、原告委托律师的代理费发票(金额8000元);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6、被告工商登记材料;等等。
被告辩称:与原告的专利排气扇风页相同或近似的风机风页在申请日前已经有第三人在生产、销售,也有第三人已经申请了类似的专利。
被控产品风机的风页属于公知设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有关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1、土禾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禾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在中国花卉报上刊登的广告;2、土禾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3、庄冬萍于2003年12月29日申请、2004年9月1日公告的保力涡流压压力扇外观设计专利;4、洪国清于2003年10月30日申请、2004年10月13日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5、台湾九龙湾企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寄给被告的产品宣传资料;6、专利号为EP144443的欧洲专利局专利;7、山东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3年3月19日、2005年6月28日两次出具的关于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的型号为QCHS-1250的风机的检验报告;8、益和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和QCHS-1250风机图片;9、东莞绿色园林世界使用的型号为9FJ-1250风机及图片;10、中国电信2004年东莞黄页;等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2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26号原告李东升,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略),现暂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胡波、张洁,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山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光大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梓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东升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山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山裕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1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2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东升的委托代理人胡波,被告山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李东升诉称:李东升是超音波香薰涵氧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2340708.5)的专利权人。
山裕公司于2005年生产销售雾化器,同时出口日本3800台。
根据山裕公司提供给李东升的产品样品,山裕公司的该产品侵犯了李东升的前列专利,其制造、销售及出口该产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请求判令山裕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出口侵权产品,没收并销毁山裕公司的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判令山裕公司赔偿李东升损失4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原告李东升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李东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据3、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据4、外观专利申请文件;证据5、李东升缴交专利年费的发票;证据6、李东升的专利产品和山裕公司的侵权产品的照片比较;证据7、李东升的专利产品和山裕公司的侵权产品的合成效果比较图;证据8、被控产品实物1、2;证据9、山裕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照片。
证据10、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给客户的报价帐单;证据11、委托代理合同;证据12、律师费发票;证据13、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及发票;证据14、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证据15、调查费用及进行诉讼的差旅费;证据16、专利许可使用合同;证据17、诉前禁令费用;证据18、诉前禁令的民事裁定书;证据19、专利公告。
财务管理目标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目标案例分析案例:浅析格林柯尔公司的兴衰案例简介:顾维钧:●天才发明家●l959年生于江苏泰县。
l975~1977年上山下乡,l981年江苏工学院动力工程系本科毕业,1984年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
●l988年以“顾氏循环理论”为基础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
●1990年在英国注册了格林柯尔制冷剂生产公司,随后又在北美和东南亚广设分公司。
●1995年无氟制冷剂的重要生产基地——天津格林柯尔成立。
●1998年成立了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00年进入了资本市场——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共募集资金5.4亿元港币。
(一)成功事例:当时,同在香港主板和深圳A股市场两地上市的科龙电器,在业界曾是制冷行业和家电生产行业的巨头。
l996年和l999年,科龙电器先后在中国香港和深圳成功上市。
1999年公司的销售额一度达到56亿元,但随后科龙陷入了连续两年亏损的境地,并走人ST 的行列。
加之科龙电器股权非常分散,因此,许多公司开始“觊觎”科龙。
出人意料的是,格林柯尔击败了通用电气、松下以及惠而浦等公司,成功入主科龙。
2003年5月,顾雏军拥有全资股份的顺德格林柯尔,在合肥和美菱电器达成合作协议,顺德格林柯尔以2.07亿元的价格,收购了美菱电器20.03 ℅的股份,成为美菱电器最大的股东。
当年7月份,格林柯尔旗下的科龙与杭州西冷集团签署协议,收购西冷70℅的股权。
同时,格林柯尔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抢食小天鹅,并争购小鸭电器。
短短两年,一连串资本运作战绩,使顾雏军一跃成为引人瞩目的“资本狂人”。
也就是在抢购小天鹅时,顾雏军喊出了他事后一直追悔的经典话语——“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
2003年12月,顾雏军以4.178亿元,通过扬州格林柯尔协议收购了亚星客车11 527.3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60.67%),并因此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收购扬州亚星之后,顾雏军马不停蹄地收购了国产汽车轴承第一品牌襄阳轴承。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篇一: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4月21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媒体见面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等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等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据了解,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为各级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记者罗书臻)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年9月22日)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本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尺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一、受案范围1、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2、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法院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法院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
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
民事诉讼请求之释明
民事诉讼请求之释明作者:蔡虹张琳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3期[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利益期待的集中体现,诉讼请求构成受诉法院审判的直接对象。
与此同时,诉讼请求又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但诉讼标的指涉的案件实体范畴要比诉讼请求更大,涵盖了事实争点、法律关系、诉讼理由等。
它以诉讼请求作为首要的识别指引并预设着法院的审判范围。
由于法院主导着纠纷事实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不负担提出“适法评价”诉讼请求之义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描绘”的事实背景及其诉讼目的范围内向其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法律评价完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便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
法院释明失范时应当设置一定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释明;法院知法[中图分类号] D9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21)03—0133—07Abstract:In civil litigation, as the concentrated embodiment of parties' expected interests,the claim is the direct object of the court's review. At the same time, the claim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object of action, but the case substantial category referred to by the object of action is larger than that referred to by the claim, covering the factual contention, the legal relation, the reason of action, and so on. It takes the claim as the primary identification guide and presets the trial scope of the court. Since the court dominates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dispute facts, neither party shall be obligated to make a claim for "legal evaluation". The court shall explain to parties with the scope of the factual context "described" by the claim and the purpose of action, and guide parties to put forward a complete and appropriate claim for legal evaluation, so as to determine the object of action of the case. The court shall set up certain legal regulations when its interpretation is not standard.Key words: claim; object of action; court interpretting; court knowing在采行處分权主义的民事诉讼之中,诉讼请求乃是识别法院裁判范围的首要指引,发挥着标识法院裁判范围的功能,基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保持法院中立性之要求,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与诉讼请求保持一致,既不能超裁也不应漏判。
最高院案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之分配
最高院案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之分配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般认为,不当得利成立须符合四项要件,即: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方的获利“ 没有法律根据” 。
前三项要件的适用相对简单,而“没有法律根据” 略显复杂,特别是在支撑该要件的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中均有争议。
不少人认为,直接支撑“没有法律根据”的是否定事实,而“否定事实无法证明” ,要求债权人证明并不可行,由对方当事人证明肯定事实才是恰当的。
实体法从否定(消极)的角度规定权利构成要件的情形并不少见,与不当得利相似,对于否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我国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在明显分歧。
【参见:郑金玉:“论否定事实的诉讼证明”,载《法学》2018年第5期】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樊迎朝对不当得利要件的成就负有举证责任。
樊迎朝主张史三八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导致自己在案涉房产购房款上受有损失,应先对史三八“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导致自身受损进行合理说明。
但最高法院认为,樊迎朝已证明涉案房产为其向洛溪地产购买,而在该房产被认定为属史三八所有的情况下,樊迎朝有理由请求史三八向其支付购房款。
对此,史三八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樊迎朝支付了购房款,方可构成有效抗辩,否则,樊迎朝关于史三八未支付购房款而取得房屋产权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即为成立。
即:在樊迎朝支付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但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与此相对应,史三八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樊迎朝所遭受的损失,两者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名称:樊迎朝与史三八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4号合议庭成员:张勇健、张颖新、江显和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迎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三八樊迎朝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史三八向樊迎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7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77号原告温广华,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汪明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男,汉族,1949年9月24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3(略)。
被告张统友,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恒实业六排二座首层11前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原告温广华诉被告张统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 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广华的委托代理人汪明光、汪登潮,被告张统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沙发(609),并于2004年12月1日获得公告授权。
由于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造型突破了同类产品的惯用设计,具有独特的风格,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欢迎。
被告张统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大量制造、以极其隐蔽的形式销售侵权产品,致使专利产品滞销,造成积压,给专利权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张统友侵犯了专利号为ZL200430041136.4,名称为沙发(609)的外观设计专利,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张统友就其侵犯原告温广华的专利权向原告温广华赔偿50000元;3、被告张统友负担由温广华所花费的有关费用及调查误工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工商登记,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三、专利证书,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有效;证据四、年费发票,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有效;证据五、专利公告,证明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六、(2005)佛顺内民证字第386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证据七、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证明被告侵权成立;证据八、委托合同,证明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证据九、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的维权费用。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市东上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冯治英。
委托代理人吴毅、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令文,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五峰三路前街2号一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
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尹智元,均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旺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旺福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治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毅、孔令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尹智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合记公司诉称: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系由原“佛山嘉华食品公司”于1999年12月转制成立,转制后,原告与佛山嘉华食品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
自清代嘉庆年间至今,“盲公饼”已有200多年的生产历史。
经过几代人的苦心经营,“盲公牌”盲公饼畅销国内外,成为佛山市人尽皆知的佛山特产和知名商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自1985年至1999年间,“盲公饼”先后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在2003年5月佛山美食欢乐节上,原告生产的“盲公牌”盲公饼被评为佛山市八大优秀传统食品,深受媒体和百姓的好评,成为知名品牌。
由于产品质量高,服务好,2003年9月原告被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佛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1982年,佛山嘉华食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盲公”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8类。
1999年12月,佛山嘉华食品公司将盲公牌商标转让给原告。
200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为盲公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2002年12月,原告对盲公牌商标进行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止。
原告的盲公牌商标中的盲公,起源于古老传说中的何姓老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9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93号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地大道中238号朝阳文化用品批发中心J26号。
法定代表人庄丽凤。
委托代理人姜维佳,女,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工业区南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怀宇,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下称联知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致尚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致尚公司)专利侵权(专利号ZL02359614.7)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庄丽凤、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怀宇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联知公司诉称:张文亮于2002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800A),并于2003年3月2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59614.7。
2005年7月20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致尚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展销会上大肆推销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致尚公司:1、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3、承担调查取证费用195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95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联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1、原告联知公司营业执照;证据2 、被告致尚公司工商登记;证据3、专利证书、年费、检索报告;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手续合格通知书》;证据5、公证书;证据6、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被告致尚公司辩称,1、被告生产的被控产品量很少;2、在被告生产被控产品前该产品就已大量存在,被告没有主观恶意;3、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的材料不同,外观不完全相同;4、被告生产被控产品几乎没有获利。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51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512号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地大道中238号朝阳文化用品批发中心J26号。
法定代表人庄丽凤。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庄丽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宏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左八根于2004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镜台YD-063,并于同年10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34258.0。
原告于2005年5月13日经合法的专利变更手续取得上述专利权。
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6,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证明原告专利合法有效;证据7,九江联兴美容椅业厂定货单及名片、证据8,联兴(宏骏)美容椅业产品介绍册及照片、证据9,(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上述三证据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证据10、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范本模板】
升级版|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李迎春律师(转载须注明出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
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
)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
cn) 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
新加坡游记之十三
新加坡游记之十三2020年01月22日星期三下午 02:11—-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忽得杨先生出狱的消息,我忍不住泪流满面。
为杨先生受近300天的不白之冤流泪,也为有检察官凭良知敢担当定下不起诉的决定而流泪。
我不认识杨先生,只是在网上见到过有关他的事情,我在本文之后附上网上有关杨先生的文字,大家可以看看,简单的说就是杨先生因多次借钱给衡山的人之后发生的争议,衡山的人向公安报案杨先生与杜律师合伙诈骗。
公安立案查后移送衡山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研讨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故而未起诉,后衡山的人又起到法院,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嫌诈骗移送给衡山县公安,衡山公安已经与检察院讨论过夠不上犯罪,故未受理,衡山法院与衡山的人一起到佛山山水公安让山水公安立案,山水公安也认为不符故也未立案。
2018年5月25日,因湖南中星公司停止施工,天弘公司向衡阳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8年6月,杜先生被衡阳仲裁委指定为衡阳天弘置业申请解除与湖南中星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首选席仲裁员。
仲裁案开完庭之后,中星公司开始在网上指责、评击杜先生,同时将先面杨先生与杜先生的事做为依据。
2018年12月19日,仲裁委员会下达支持天弘公司的裁决书,2019年2月中星公司在网上警告杜先生,2019年3月杨先生、杜先生被监委约谈,随后杨先生被带走,人不知去向。
今天,杨先生终于出来了,不知道他是什么感想?我是知道被关押近300天一定是很痛苦,因为我在监狱待过十年,监狱中的伤害、折磨、侮辱是不胜枚举的,监狱中是肮脏的、污浊的令人窒息的。
精神被摧残是理所当然的,身体也会落下很多疾病,当然杨先生若有肖申克的救赎中安迪的智慧,他的身体也就可能不会太差。
明知没有犯罪,被有权的人就同一件不构成犯罪的事情追究两次,以后还会不会有第三次恐难断定,确是人间悲剧,想到有一天有权的人要让我等进去就得进去,要让我等失踪就失踪,就不寒而栗。
想到这样的画面,忍不住为悲哀的人生命运流下痛苦难过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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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工业开发区第三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胡卫清,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东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顺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秀红,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锋,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02329542.2的“三合一果汁搅拌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
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5日。
原告德尔公司提供了“专利实施授权书”,以证明其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诉权。
但该授权书上没有贺颖的签名,仅盖有印文为“贺颖印”的私章,且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家实施”。
原告没有提供贺颖的身份资料,也没有提供证明该私章确为贺颖所有的证据。
被告钜华公司在庭审中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但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对此问题提出异议,认为《专利实施授权书》上只有盖章而没有授权人的签名,且授权人没有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德尔公司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但不能证明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因为本案当事人欲证明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即意味着其作出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证明两点,其一是其他民事主体私章的真实性,其二是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为其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否则,该当事人就没有尽到举证义务。
本案中,德尔公司对上述两点中的任何一点均没有举证,故德尔公司称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进而其应享有涉案专利之诉权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因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缴6510元案件受理费,故本院退回6460元给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