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2年3月22日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内容一、案件主要事实全国少工委在全国统一开展“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活动主要方式是向少先队员颁发技能奖章。
为开展这项活动,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少工委)与浙江省苍南县新华工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省少工委委托新华公司生产全省统一设计的“雏鹰行动”技能奖章、达标奖章、证章卡等产品,新华公司赞助省少工委“雏鹰行动”电视大赛经费10万元。
新华公司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下称团省委)账号(省少工委无独立账号)。
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对奖章、证书、标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向省少工委交付了价值551304.1元的货物,省少工委的经手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办公室的公章。
此后,团省委与江苏省的部分城市的团委将货款260459.4元汇入新华公司账户,并退回22860元的货物,尚欠290844.7元。
新华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少工委又支付了部分货款。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少工委偿还新华公司264484.7元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新华公司向鼓楼区法院申请执行。
省少工委尚有合同项下的货物价值16万元,但鉴于是专用物品,无法变现,新华公司也拒绝以货抵债。
该案执行43600元后,鼓楼区法院认为省少工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准备中止执行。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022年监理工程师之交通工程目标控制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监理工程师之交通工程目标控制能力提升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关于爆破施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光面爆破的炮眼起爆顺序是先引爆周边眼,再引爆掏槽眼、辅助眼B.光面爆破应根据围岩特点合理选择周边孔间距、周边孔的最大抵抗线C.爆破周边眼的控制爆破施工应采用光面爆破法D.周边孔宜采用导爆索网络同时起爆,不可分段起爆【答案】 C2、计算价值系数Vi满足()时,零件实现其功能所分配的成本偏高,或存在过剩的功能。
A.Vi>1B.Vi<1C.Vi=1D.Vi≤1【答案】 B3、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的监理工作目标中的安全目标是杜绝()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A.一般B.较大C.重大D.特别重大【答案】 C4、以下关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说明,错误的是()A.凡以质量计量或以质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B.搭接接头、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单独另行计量C.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D.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面积法计算B选项,搭接接头、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不予另行计量。
【答案】 B5、以下关于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类B.采用总价合同的计价模式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C.单价合同的核心就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投标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D.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两类【答案】 B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
A.二级配电一级保护B.一级配电一级保护C.三级配电二级保护D.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答案】 C7、铺设电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描述错误的是()A.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埋设电缆沟槽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B.地下埋设电缆应设防护管C.架空铺设电缆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D.通往水上的岸电应用绝缘物架设,电缆线不必留有余量,作业过程中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答案】 D8、在隧道施工过程中,洞顶和洞外的排水,多采用()实施。
2018年春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平时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0233《民事诉讼法》单项选择题1、周某是某案件的当事人,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周某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1.向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2.没有其他救济手段,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3.申请复议一次4.上诉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1.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2.可以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不得提起上诉及申请复议4.可以提起上诉3、李某同王律师签订了一般委托代理合同,聘请王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则在诉讼中,王律可以()1. A. 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2.放弃李某提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3.和对方当事人和解4.申请法庭许可证人张某出庭作证4、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
1.驳回起诉2.适用拘传3.按撤诉处理4.延期审理1.不予赔偿2.由人民法院赔偿3.由人民法院和申请人共同赔偿4.由申请人赔偿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执行。
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第一审人民法院3.第二审人民法院4.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B. 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4.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8、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包括()1. E. 驳回起诉2.不予受理3.发回重审4.管辖权有异议9、在调解协议书送达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反悔时,法院应当()。
1.进行上诉审2.启动再审3.及时判决10、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1.全面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2.只审查一审适用的法律3.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4.只审查上诉请求的适用1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
1.一律公开宣告判决.2.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宣告判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宣告判决4.一律不公开宣告判决12、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1.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在某医院拍摄的X光片2.被告与婚外情人联系中留下的信件3.不锈钢茶杯上刻下的生产厂家的名称4.合同书上当事人一方留下的指纹13、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合同签订地法院2.申请人所在地法院3.财产所在地法院4.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14、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开放专科辅导教师:赵建锋课程介绍 (4)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4)教学要求 (4)内容要点 (5)重点难点 (5)教学建议 (5)课后练习 (6)参考答案: (6)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9)教学要求 (9)内容要点 (9)重点难点 (9)教学建议 (10)课后练习 (10)参考答案 (10)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3)教学要求 (13)内容要点 (13)重点难点 (13)教学建议 (13)课后练习 (14)参考答案 (14)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7)教学要求 (17)内容要点 (17)重点难点 (18)教学建议 (18)课后练习 (18)参考答案 (19)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25)教学要求 (25)内容要点 (25)重点难点 (26)教学建议 (26)课后练习 (26)参考答案 (27)第六章检察机关的监督 (29)教学要求 (29)内容要点 (29)教学建议 (29)课后练习 (30)参考答案 (31)第七章人民法院的监督 (37)教学要求 (37)内容要点 (37)重点难点 (38)教学建议 (38)课后练习 (38)参考答案 (39)第八章行政机关的监督 (40)教学要求 (40)内容要点 (40)重点难点 (41)教学建议 (41)课后练习 (41)参考答案 (42)第九章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45)教学要求 (45)内容要点 (45)重点难点 (45)教学建议 (45)课后练习 (46)参考答案 (46)第十章社会监督 (48)教学要求 (48)内容要点 (48)重点难点 (49)教学建议 (49)参考答案 (50)第十一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52)教学要求 (52)内容要点 (52)重点难点 (53)教学建议 (53)课后练习 (53)参考答案 (54)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学好课程的关键在于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和工作的实践中去,因此该学科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积极主动地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际有机地结合,以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复字[2006]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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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6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罗珍祥与叶福祥、梅县泰鸿实业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上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党的委员会可以比照国家机关,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梅县水车镇党委在其创建的网页上登载《水车镇坑尾村存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一文,并非时任党委书记的叶福祥的个人行为,你院[2005]梅中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裁定认为叶福祥才是适格被告并驳回罗珍祥对水车镇党委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
鉴于党的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应多做工作,力争调解结案。
需要作出判决的,务必向上一级党委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
此复
——结束——。
关于提请对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88条第2款进行合法性合适性审查的报告
关于提请对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88条第2款进行合法性合适性审查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
在当时,律师极为稀少的情况下,它主要通过在基层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其机构性质原为事业机构,并挂政基层政府司法所牌子与,实行二块牌子合署办公体制,行政上归属于地方政府,业务上归属司法局管理。
2001年,根据司法部要求改制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成为自负盈亏市场主体。
目前全国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0万人,律师队伍27万人,在全国法律服务市场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和补充关系。
基于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地位和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将“基层法律工作者”明确写进了代理人的范围,并与律师处于平等的代理权限和法律地位。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但是,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88条第2款作出了“(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限制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代理区域范围,限制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权和当事人对代理人的选择权。
2015年3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和律师陆续以民诉法《解释》第88条第2款为由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提出代理权异议,致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无法正常出庭参加诉讼,甚至开庭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业务、利益受损,并增加了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经济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7.03•【文号】〔2006〕行立他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行立他字第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6〕129号《关于受理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诉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
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
对国土资源部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06年7月3日附:《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请示的问题及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来函称,日前起诉人曾成、龙平安等六人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撤销国土资函〔2000〕553号、〔2002〕146号文件并作出正确批复。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该案后,又陆续接到以相同事由起诉国土资源部的诉讼材料,如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关于柳州市城市建设农业地转移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02号)、杨珍坪、殷志平、易建武不服《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428号)等13件。
因此类诉讼涉及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征地批复行为性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粤高法〔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环资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_职权主义_与_当事人主义_再考察_以_送达难_为中心_陈杭平
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分别由法院送达人员和邮递人员实施, 由受送达人或法 其次, 定签收人予以签收, 也即填写制式的书面凭证( “送达回证” 或邮件回执 ) 。就直接送达
⑥ “两人一车” , 有的高院规定, 除被 为了提高送达成功率, 而言, 至少需配备 成本较高。
告的住所地外也可向其从业场所、 居所 ( 如暂住地 ) 、 营业场所等地址进行送达, 甚至在 任何场所会晤被告的, 均可送达; 有的高院则规定, 除被告、 其诉讼代理人、 指定的代收 人、 单位负责收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之外, 凡与被告有“密切联系的人 ” 如成年同居人、 受雇人、 邻居、 单位职员等, 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签收。同样的, 被告签收时也需一并填 。如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人员可在基层 写 组织、 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情形下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进行留置送 达。2012 年新民诉法实施以后, 送达人员也可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通过拍照、 录像等 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留置。不便直接送达的, 法院即进行邮寄送达。 实践中二者的重 “法院专递” 要性不相上下, 在有的法院邮寄送达甚至更为普遍。邮寄一般采用 的方式。 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专递邮件, 按规定投递人员可记明拒收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法院, 注 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专递收费较普通快递要高, 对此有的法院自行承担, 也有的要 求原告支付。 最后, 如穷尽直接、 邮寄等方法仍不能送达, 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实施送达的, 法院须进行公告送达。由于公告送达不仅增加司法成本( 不论案件难易度均适用普通程 序, 组成合议庭审理) 和延长审判期限( 至少对应诉通知书、 裁判文书进行两次公告, 算上 且一般需依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证据资料进行缺席判 审批、 报纸排期等经常超过半年) , 决, 潜含着不容低估的错判、 信访风险, 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被告住所地基 “下落不明” 层组织、 派出所、 工商局等出具的被告 的书面证明。如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 法院往往不予公告甚至驳回起诉。此外, 在法院的公告栏、 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或 《人民法院报》 在报纸上刊登三种公告方式中, 法院为省事倾向于在 或当地选定的报纸上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精华】民事再审申请书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篇1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xx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原告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
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
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
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
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
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 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
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
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
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XX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编者按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中,主持人贺小荣副院长提到了行政审判庭“六个一”联动对下指导机制。
“六个一”即“一网一微一会一刊一书一讲堂”:“一网”就是充分利用“法答网”,及时发现下级法院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一微”就是对于较为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最高法行政庭微信公众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观点争鸣”栏目,引导全国行政法官进行讨论;“一会”就是综合各方意见后报请行政庭主审法官会集体研究决定;“一刊”就是对政策性较强或者较为敏感的问题与答复,通过内部刊物《行政审判通讯》予以刊载并答疑;“一书”就是对于有普遍法律意义且适宜对外公开的问题与答复,撰写解读性文章,通过《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集刊(双月刊)予以指导。
“一讲堂”就是对于地方法院亟待解决的司法政策、司法理念、裁判标准等问题,通过开设“行政审判讲堂”进行立体联动,并利用专家授课后预留的30分钟,由最高法院行政庭同志通过视频方式答疑,以统一裁判理念和观点,努力实现四级法院类案同判。
“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的答疑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副庭长作答。
答疑实录问题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64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答疑意见:《行诉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王胜强、广东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胜强、广东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方丽达罗燕【审理法官】纪红玲方丽达罗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胜强;广东省司法厅【当事人】王胜强广东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王胜强【当事人-公司】广东省司法厅【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胜强【被告】广东省司法厅【本院观点】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合法性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是王胜强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为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王胜强因其他信访事由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为:“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法治性解读。
一、因此事等系列行政行为,诉讼出来超百单行政诉讼案号,造成大量诉累怎么解决?二、至今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丝毫不予认定,怎么解决?"根据王胜强申请的内容与要求可知,该申请在性质上属于问题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沈炳祥、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炳祥、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瑛张亚彬范卓娅【审理法官】蒋瑛张亚彬范卓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炳祥;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办事处;宋建华【当事人】沈炳祥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办事处宋建华【当事人-个人】沈炳祥宋建华【当事人-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翀、陈芳芳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翀、陈芳芳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翀、陈芳芳【代理律所】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炳祥【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办事处;宋建华【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补偿合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沈炳祥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按照《沥海街道南汇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对虞土新区(2008)第624号私人建房呈报表所涉地基进行补偿”,但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形成行政协议、费用给付以及协议无法达成时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上诉人主张的补偿职责表述笼统、原则,因行政协议应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故签约行为不属于可责令行政机关强制履行的职责范围,而至于无法达成协议情况下本案被上诉人沥海街道办是否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等职责,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诉人提及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无相应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之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2021年《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照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商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债,涉及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合同。
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缔结合同建议。
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此前,有回绝自己给付权利。
7、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8、后履行抗辩权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一方履行自己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祈求。
9、不当得利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照,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她人损失法律现象。
10、名誉权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就其自身特性所体现出来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权利。
11、著作权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她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各项专有权利。
12、遗赠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一某些或所有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行为。
二、填空题1、招标方式订约普通要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对方有权回绝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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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2年3月22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全国少工委在全国统一开展“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活动主要方式是向少先队员颁发技能奖章。
为开展这项活动,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少工委)与浙江省苍南县新华工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省少工委委托新华公司生产全省统一设计的“雏鹰行动”技能奖章、达标奖章、证章卡等产品,新华公司赞助省少工委“雏鹰行动”电视大赛经费10万元。
新华公司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下称团省委)账号(省少工委无独立账号)。
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对奖章、证书、标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向省少工委交付了价值551304.1元的货物,省少工委的经手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办公室的公章。
此后,团省委与江苏省的部分城市的团委将货款260459.4元汇入新华公司账户,并退回22860元的货物,尚欠290844.7元。
新华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少工委又支付了部分货款。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少工委偿
还新华公司264484.7元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新华公司向鼓楼区法院申请执行。
省少工委尚有合同项下的货物价值16万元,但鉴于是专用物品,无法变现,新华公司也拒绝以货抵债。
该案执行43600元后,鼓楼区法院认为省少工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准备中止执行。
但新华公司以省少工委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为由,要求变更团省委为被执行人。
由于该请求未获鼓楼区法院同意,新华公司向各级有关部门上访,全国人大将申诉信转至最高法院。
另查明,根据《江苏省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领导机构是由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成。
少工委主任由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共同担任,日常办事机构是少工委办公室。
根据江苏高院与南京鼓楼区法院的调查,团省委组织部多次向江苏省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省少工委的事业编制为5-7人。
但省编委没有拨给事业编制,仅同意设立省少工委办公室,为处级机构。
目前省少工委与团省委合署办公,其工作人员均编制在团省委,办公用房是省行政事务管理局拨给团省委使用的房产。
关于省少工委的经费来源,省财政厅并没有将省少工委作为一级预算机构,直接拨付日常行政、事业经费,而是将经费拨给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分配给团省委。
至于团省委如何分配、使用经费,则属于团省委的职权。
但省少工委举证证明,省少工委曾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少先队江苏省第三次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以此证明自己有独立经费来源。
二、江苏高院的意见
江苏高院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省少工委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从经费、场所、人员等方面进行衡量。
省少工委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拨款,也无固定的经费来源。
主任由团省委副书记兼任,工作人员的编制也属于团省委,既没有独立的组织和人员,也无独立的工作场所,不具备机关或者社团法人的资格。
尽管少工委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外行文,但这不能证明其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省少工委接受团省委的领导,在人、财、物等方面依附于团省委,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团省委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省少工委是依法不需要登记的社团人员,同时并非没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尽管工作等方面与团省委有较为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江苏高院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年03月22日实施日期:2002年03月22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