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银行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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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

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基本概念

1.2.1本操作规程所称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以保险单作为质押权利凭证向我行提供质押担保为前提,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1.2.2本操作规程所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时应扣除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2.3本操作规程所称借款人,是指以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

我行申请贷款,并负有按贷款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人。在本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投保人和出质人必须为同一个自然人。

1.2.4本操作规程所称质押权利凭证,是指借款人用于申请质押贷款的,其本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且保证本金收益,且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已明确可质押的保险单。

1.3质押率的确定

保险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80%。

1.4 贷款期限的确定

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限总体上不得超过出质保险单的给付期限(即投保期限)。

保险单中另明确规定有质押贷款期限的,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该期限。

1.5 适用业务品种

保险单质押贷款适用于我行所有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在办理本项业务时,还需要同时结合具体贷款用途遵循各项个贷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1.6 质押保险单的相关要求

1.6.1质押保险单的投保期应超过两年,已至少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为正常状态的“清洁保险单”(指保险单质押时为

正常保险单,没有向保险公司借款记录、办理挂失手续后又复得的、选择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保险单)。

1.6.2可质押的保险单不包括仅具有人身保障性质的保险单。

1.7 合作保险公司的条件

1.7.1 合作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已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以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从业人员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履历。

(2)业内形象良好,理赔办结速度较快,客户认同度较高。客户质量优良且客户群体数量呈稳步增长态势。

(3)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贷款记录和未履行的担保责任。

(4)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5)必须为总行与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总对总全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

2. 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合作额度审批流程

2.1合作保险公司的准入批准流程

总行个人业务部根据保险公司的资质资信等综合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其业务合作。总行下发专项通知,明确合作保险公司入

围名单。

2.2 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合作额度审批流程

2.2.1合作保险公司应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机构章程、贷款卡;

(3)公司的验资报告;

(4)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实际以保险单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6)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估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测算方法等文件;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2 合作额度审批流程

合作额度由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对应的分行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资格及合作额度经2名个贷专职审批人初审、个贷审批官复审同意后,报送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贷专职审批人、个贷审批官应列席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并陈述审查意见,授信审批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批。合作保险公司合作额度审批通过后,由个贷审批官将审批决议单扫描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并根据审批决议在系统中完

成审批流程的操作。

2.3合作协议的签订

总行根据合作资格的准入审查以及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委员会对合作额度的审批结果,据以与保险公司总部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详见附件1),逐一明确我行可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保险单类别、保险单品种、业务范围、合作额度等。各分行均可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在本辖内与相对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开展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

3. 贷款操作流程

3.1 我行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提出的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申请时,须通过查询借款人征信报告、实地调查、居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其他债务,并审慎评估其他债务对本项业务的影响。在切实评估借款人偿付其他债务对本项业务的风险达到可接受水平时,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3.2客户经理接收借款人提供的以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权利质押的贷款申请后,应会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起至合作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质押登记手续,客户经理应指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保险单质押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要求其提供附件2中所列明之文件。投保人同时办理与质押相关的保险单变更事项。投保人应当将我行变更为第一受益人。我行应与

投保人约定,由投保人在质押登记前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3.3我行应督促合作保险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立即核实保险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并确认质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相关事项经核实无误,我行应督促合作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单质押手续,并将保险单原件和签章确认的《保险单质押申请书》交还我行,同时对质押等有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

3.4我行在合作保险公司办理完保险单质押手续后,方可与借款人签订相关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手续按照《XX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办理。

3.5在借款人全面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全额清偿了我行的贷款本息及其它有关费用后,我行应向合作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质押解除申请书》(详见附件3),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提请合作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第一受益人改回为原受益人,解除质押登记文件以附件2中所列为准。

3.6若借款人违反了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我行决定行使质押权时,应提前告知借款人,并督促合作保险公司配合我行实现质权,实现质权的流程如下:

(1)我行出具《质押保险单行使质权申请书》(详见附件4)和借款人违约的书面证明等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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