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整治“医托”“号贩子”的通知
卫生院扫黑除恶工作方案
卫生院扫黑除恶工作方案模板一:2018年10月25日,我院相关人员在县卫计委参加“扫黑除恶”推进会后,立即召开院委会,并在会议上大家讨论工作要求,并制定本方案: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主任:信息联络员:各村卫生室主任。
二、加强“扫黑除恶”宣传,悬挂条幅标语,电子显示屏字幕流动宣传三、设立举报箱,位于卫生院办公楼一楼大厅,欢迎广大居民提供线索四、张贴举报电话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六、加强培训,定期组织村医学习相关知识田集镇卫生院坚决拥护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坚决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盘踞在医疗机构周围的医托、“号贩子”、医闹、“血头血霸”等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二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强制消费、术中加价、欺诈医疗、非法采供血、非法行医、“黑救护车”等乱点;三是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黑恶势力;四是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操纵、破坏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行为;五是以非法手段破坏系统基建项目和干扰设备招标采购以及其他涉黑涉恶行为;六是系统内部职工涉嫌参与黑恶势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模板二: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扫黑除恶行动方案>的通知》及《中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我院从现在起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和经济基础,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为我院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刘承法院长任组长,甯清波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务会成员为小组成员。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30 号)和 XX市“平安医院”创立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立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 XX县综治办XX县委宣传部 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局XX县民政局 XX县司法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保监局年 3 月 27 日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30 号)和 XX市“平安医院”创立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立“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89号)和《XX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九部委和自治区卫计委八厅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市卫计局、综治办、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决定X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下硬手、出重拳,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形成严打严防合力。
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持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县级医院全覆盖。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树立尊重医者良好风气,营造新时期医患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依法严惩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毁坏医疗设施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 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2013年XX 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 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XX县综治办XX县委宣传部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公安局XX县民政局XX县司法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X保监局2014 年3 月27 日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 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2013年XX 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2014〕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89号)和《XX 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2〕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吉卫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吉卫发〔2018〕4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坚决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非法谋利以及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的行为,全面开展行业整顿,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现将《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方案为进一步肃清行业风气,净化医疗市场,切实解决当前卫生健康行业中损害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权益的突出向題,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决定,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现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顿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变行业作风,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彻底净化,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专项整顿活动取得压倒性胜利。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医疗服务秩序专项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张义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副组长:秦海涛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力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高占东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杨春光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成员:林天慕医政医管处处长王树东综合监督处处长张福安宣传处处长冯志民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冮森林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下设办公室在委医政医管处主任:林天慕医政医管处处长(兼)副主任:佟学颖医政医管处副处长成员:白纯瑞医政医管处副调研员张巍综合监督处主任科员王康林宣传处调研员张可佳机关党委主任科员刘洋淼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长三、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方案
XX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非法采供血和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定于2020年4-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密结合“扫黑除恶”和“医疗卫生行业乱象专项整治”等行动,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釆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查处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查处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坚决打击“医托”“号贩子”“黑救护车”等行为。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报。
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卫医发[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卫医发〔1998〕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
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
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
北京“晨锋”行动打击医院号贩子
新设立的i 基金分别是 由湖南红 将进行社会募集 .省政府的出资和管理 {
马投资簿 理有限 公可和华 菱津衫 ( 天 由 会会长 单位湖南商新创业投资有限
( 每照出资5 0 万元 ) 00 和社会势粜资金
( 所占比例大干6 % ) 0 ,将主耍投 向屯
记 者 了解 到 , 7 份 以 来 北 京 警 方 月
警方将重点打击倒囊医院挂号凭证或雇 三 院 等医 院 列 为 熏点 。
佣他人倒奏医院撞号凭证 ,赈囊医院门
北京警方表示,对于被查获的 号贩 其抓获 号贩 子 医托等违 法人 员 1 4 9
诊摊号排位号或以营利为 目的 、嬲用他 子 .将一律依法离限处罚.构成刑事犯 人,其中依法刑事拘 留7 人、治安拘留 人占位获取 位母 .聚众在 医院搦揽 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 6人 、 4 抓获犯罪周伙 1 个。卿
津) 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丽等共同发起 公司代表。目前基金设立工作已基本完 子信息、生物医药 、新能源等领域 .投 成立的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由 成 .井已上报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圳 洲资产 资阶段为初创期 、成长期未上市创新型
三只基金设立完成之后。湖南省政 企 业和 高 新 技 术企 业 。
有I 础等共同发起成立的湖箨 纳新生 府还将争取新的基金落户 ,筹备建立湖 转
湖南省是国家新必产业剑投计划酋
物医药创业投资艇金:出株洲南车时代 南省 战略性 新 产业 创业投 资引导基 批试点省份之一 ,所设立的基金在数量 商新投资担傈有限责任公司和瑞驰丰和 金 .从而实现 创投基 金的滚 动投资 效 上仪次于北京和上海 圃 圈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行业,承载着人类健康的希望,维系着万千家庭的幸福。
然而,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患者就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心理压力。
为了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特发布本通告:一、充分认识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裙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健康的白衣天使。
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要快速出警、依法处置,坚决防止矛盾激化。
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决整治涉医违法犯罪的治安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巡查等措施。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及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的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及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的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及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的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2006年1月18日)按照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的要求,2005年12月份,我省各级卫生、科技、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深入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及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的专项执法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与新闻媒体和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的进展。
一、卫生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86号)精神,深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开展了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部署,积极研究打击对策,结合当地实际,把此项工作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与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在认真分析“医托”违法犯罪活动特点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方案,并把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近期内的重点工作来抓。
部分地区召开了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如大连市、鞍山市召开了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专题会议,讨论了医疗服务市场“号贩子”、“医托”的特点,并针对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打击医托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 2013年xx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切实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安医院”长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组织制定了《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卫生局 xx县综治办 xx县委宣传部 xx县人民法院 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局xx县民政局 xx县司法局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xx保监局2014 年 3 月 27 日- 1 - xx县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根据xx市卫生计生委、xx市综治办、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x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卫〔2014〕30 号)和 2013年xx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治明发(渝办发〔2011〕〔2014〕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89号)和《xx市公安局xx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2〕135号)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协 - 2 - 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告书之公安部打击医闹公告
公告书之公安部打击医闹公告公安部打击医闹公告【篇一: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转发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文件甘卫医管发[2010]503号关于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大力推进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坚决打击医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思想认识全省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作为当地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部门联动,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全省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医警协作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加以集中整治,要进一步加大对肆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专门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医闹”要坚决依法惩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个案线索和职业医闹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21【实施日期】2016.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局,军队各有关单位: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16年4月21日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
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201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2010年第9号)为依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就诊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市公安局、卫生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院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手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倒卖医院挂号凭证,从事医托违法行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倒卖医院挂号凭证,或雇佣他人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的;(二)贩卖医院门诊挂号排位号,或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占位获取位号,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三)聚众在医院招揽粘活、抢地排队、围堵挂号窗口,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四)以介绍就医为名招揽粘活,拒不服从医院工作人员劝阻、管理,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五)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的。
三、对于争抢地盘、聚集斗殴,或称霸一方、以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攫取非法利益,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医托”、“号贩子”团伙,公安机关将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予以铲除。
四、挂号、就诊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医院秩序,自觉抵制“号贩子”、“医托”。
医托、黑中介防范制度
医托、黑中介防范制度为了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营秩序,供应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防备和打击医托、黑中介活动,特订立本制度。
全部相关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一、定义1.医托:指在医疗机构内、外,以各种方式非法揽客、非法介绍病人、非法推销医疗产品或服务,打着医院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2.黑中介:指在医院内、外非法从事转卖号源、倒卖病床、诱导病人就诊他院、侵占医院资源等活动的人员或组织。
二、防范措施1. 加强管理1.1 全部进出医院的人员,包含员工、患者及家属、访客等,都必需通过正式渠道进行登记和查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临时身份证或者访客证。
1.2 建立健全安保管理体系,加强安保巡查。
对于流动人员和可疑人员,要加强盘查和排查,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3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强调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对医托、黑中介的认得和防范意识。
2. 加强信息管理2.1 建立健全基于电子病历系统的患者身份认证系统。
患者在就诊前,必需通过刷卡或其他指定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否则不得进入就诊区域。
2.2 医院对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强化监控与检查3.1 在医院内、外布设监控设备,特别是对重点区域和科室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监控设备必需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录像必需保管90天以上。
3.2 每日对重点科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发现医托、黑中介行为的员工,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3.3 建立举报制度,鼓舞员工和患者乐观向医院举报医托、黑中介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并依法予以举报嘉奖。
4. 加强合作与联防4.1 与公安机关、卫生监督部门、社会公益组织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加强情报信息的共享和案件的侦破。
4.2 对于揭发医托、黑中介行为的举报信息,医院将依法向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帮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3 医院将乐观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与社区、商家、居民等共同组建联防联控网,加大对医托、黑中介的打击力度。
甘肃整治号贩子网络医托
积而 引起 。由于 人的直 立姿势 影响精索
其 中 包括 局 部 动 、静 脉 的损 伤 ; 术后
静 脉回 流 ;静 脉壁及其 周 围结缔组织薄 卧 床 ,下 肢肌 肉泵功能 的作用消 失 ,血 弱或提 睾肌 发育不 全 ;静脉 瓣膜缺 损或 流缓慢 ;手术 创伤的修 复 ,凝 血功能 亢
注5 0 O al r 万汶 ( 羟 乙基淀粉 1 3 0 / 0 . 4 氯化钠
部7 部 门,联合 印 发 《 甘 肃 省 集 中 整 治
“ 号贩子 ”和 “ 网络 医托 ” 专 项 行 动 方
散 布 号 贩 子 和 网络 医托 信 息 .依 法 对 从
注射液 ),这种诊疗行为存在不妥。 综 上 所 述 ,医 方对 患者 存 在 高脂
分钟 ) 3 倍 以上 。虽然 该患 者术 前 无深
浅静 脉 炎病 史,但 长时 间在 手术 台上静 性 ,出现大 的空泡 ,髓样 小体增 多;严 肺动脉。
躺 ,麻醉 下静脉 壁平滑 肌松弛 ,使 内皮 细 胞受 牵张而胶 原纤维 暴露 。再 加上 术
后 患 者 又 处 于 制 动 及 沙 袋 压 迫 状 态 ,容
胞损伤 ,易致静脉结扎端形成血栓。
医法 新 闻 > > >
当栓 于脱 落 ,随 静 咏回流到肺 部致 广泛 肺栓塞时 ,患 者即 发生心跳骤 停而
猝死。
甘肃整治号贩子网络医托
本 刊讯 7 月7日,甘 肃 省卫 计委 、
省 综 治 办 、 省 委 网 信 办 、 省 通 信 管 理 标 人 群 ,摸 清 其 活动 规 律 . .发 现 涉 嫌 网
专 家评 析 本 案 中 患 者 靳 某 系原 发 性 精 索 静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辽卫函字[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清理整顿中医医疗市场秩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120号)各市卫生局,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落实全省中医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条例》、《中医药条例》),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中医医疗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依据《执业医师法》、《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对辖区内已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承包、合资、合作的科室、人员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清理并查验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和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各市卫生局要按《中医药条例》规定,对辖区内媒体刊播的中医医疗广告进行监控,发现虚假、篡改广告内容的,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厅中医处,由省卫生厅作出相应处理,同时按规定通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三、按照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常用药品目录(暂行)》(辽卫函字[2004]41号),对辖区内个人设置的中医门诊部、诊所的中成药进行一次督查,要求其逐步清理超出《目录》范围的已购中成药,清理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前。
四、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以及无证行医、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要依据《执业医师法》,《条例》和《中医药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医院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
医院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卫健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扫除黑恶势力,增强患者及医护人员的安全感,努力营造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医疗环境,结合医院“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为期三年的总体安排,通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医院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医闹、医托、号贩子”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患者、医护人员安全的现象得到全面整治,就诊患者及职工安全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平安医院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打击和整治重点(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医院内有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参与或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
(三)干预、操控、把持、破坏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
(四)操纵、经营“毒、麻”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五)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采取“摆队形”、“站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六)寄生在医院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如:医托、药代等。
(七)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院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
(A)其他影响医院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的线索。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医院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职责:全面负责并主持推进医院扫黑除恶治乱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抓好分管领域扫黑除恶的各项工作。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职责:在组长和副组长领导下抓好科室内部扫黑除恶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
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学习扫黑除恶相关文件精神,督促扫黑除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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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整治“医托”“号贩子”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坚决整治“医托”“号贩子”的通知》(川卫发〔2019〕53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根据工作职责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医托”和“号贩子”问题严重损害公平安全就医环境,群众深恶痛绝,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群众对医改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集中整治“医托”和“号贩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适时对重点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自律,落实责任
医院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强化安全保卫工作,改善看病就医流程,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方便。
对医院存在制度不落实、甚至院内医护人员充当“医托”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信息通报和共享,强化协调配合,打出组合拳,形成监管合力。
充分调动重点医院所在街道、村居、乡镇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有利局面。
四、突出重点,严打违法犯罪
“医托”和“号贩子”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和活动规律,要集中优势力量查处打击重点地区、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加大对内外勾结、有组织团伙犯罪等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
对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探索纳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黑名单信息管理,加强信用联合惩戒。
五、加强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整治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开展知识普及,帮助群众选择适当方式挂号就诊。
密切关注近期相关舆情变化,认真梳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信息发酵扩散。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