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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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能力核定

排水能力核定

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一、核定排水系统的能力必须具备条件1、排水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贵州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2、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在2005年生产期间实测的实际涌水量,并有雨季“三防”灾害与处理与计划。

3、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基本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二、概况(一)矿井排水系统情况(包括各分级排水系统情况、水仓容积、排水管路规格及布置情况)该矿排水系统采用两级排水。

一级排水由设在一级(副斜井)提升井底车场的水仓和两台水泵、两趟108mm排水管路组成。

水仓容积为200m3;一级排水工作水泵型号为80D30×5,扬程150m,流量为43 m3/h;均从标高为+1845m的一级(副斜井)提升井底车场水仓排至标高为+1895m的井口,管道长145m,排水垂高50m。

二级排水由设在二阶段大巷水仓和两台水泵、两趟108mm排水管路组成。

水仓容积300m3;二级排水工作水泵型号为100D45×3,扬程135m,流量为85m3/h;从标高为+1814泵房经皮带运输上山和皮带斜井排至标高为+1899m的井口,管道长310m,排水垂高85m。

(二)矿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和三塘煤矿提供2005年实测涌水量:矿井正常涌水量为30 m3/h,最大涌水量为80m3/h。

根据该矿实测,现生产期间实际的各级涌水情况为如下:一级:正常涌水量为12m3/h,最大涌水量(含最大涌水时二级备用泵排上来的水量)为20m3/h;二级:正常涌水量为18m3/h,最大涌水量为60m3/h;三、计算过程及结果(一)分别计算排矿井正常涌水量和排最大涌水量的生产能力计算公式1、矿井正常涌水量时的排水能力公式:20B nA n=330104P n式中:A n --排正常涌水能力,万t/a;B n --工作泵小时总排水能力,m3/h;P n --上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正常涌水量,m3/h。

矿井运输管理制度

矿井运输管理制度

矿井运输管理制度一、矿井运输设备的选择1.1 矿井运输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矿井的地质条件、矿体性质、生产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运输设备。

矿井运输设备主要包括皮带输送机、卡车、电动车等。

在选择设备时,要考虑设备的运输能力、速度、安全性以及维护维修便捷性等因素。

1.2 矿井运输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1.3 在设备选择时,要考虑设备的适用范围及其对矿井环境的适应性,保证设备在各种条件下稳定工作。

二、矿井运输设备的使用及维护2.1 矿井运输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2.2 矿井运输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润滑、清洁、检查等工作,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2.3 对于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备能够及时恢复正常使用。

2.4 对于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三、矿井运输人员管理3.1 矿井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如电工证、驾驶证等,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3.2 矿井运输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避免因疲劳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3.3 对于矿井运输人员的培训应密切配合,确保其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四、矿井运输安全管理4.1 矿井运输安全管理要求严格,矿井运输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矿工人身安全。

4.2 矿井运输过程中应设立安全责任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保运输作业的顺利进行。

4.3 对于矿井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应进行及时处置,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矿井运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针对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只有建立完善的矿井运输管理制度,规范矿井运输工作,加强矿井运输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做好矿井运输人员的培训和安全管理,才能有效保障矿井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1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矿山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采矿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具有本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 2 -收、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件的非煤矿山,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实际的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案,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是矿山年度矿石产量的最大值。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皮带运输能力核定

皮带运输能力核定

一、井下胶带运输机运输能力核定原始数据:(一)工作制度:1、全年生产350天,每天工作16小时。

(二)关于皮带的技术数据:2、一条皮带:型号:SSJ1000/4×220S电机功率:880KW运输长度:L=780m带速: V=2.7m/s倾角:α =14度带宽: B=1m胶带最大槽角:β=30度胶带型号:G×2500(SP2500)带厚:24mm每米胶带重量41kg皮带种类:钢丝绳芯胶带托辊参数:三节辊∮108×370,直辊∮108×12003、二条皮带:型号:DSP763/1000功率:2×125kw带速:V=2.5m/s运输长度:L=453m倾角:α=0度胶带最大槽角:β=30度胶带型号:SP800(G×800)带厚:16mm胶带每米重量q d=27kg/m皮带种类:钢丝绳芯胶带托辊参数:三节辊∮108×370直辊∮108×12004、三条皮带:型号:DSJ100/120/2×200功率:2×200kw运输长度:L=1101m其中(461+310)=771m0度倾角;330m6度下带速:V=3.15m/s胶带最大槽角:β=30度胶带型号:SP800(G×800)带厚:16mm胶带每米重量q d=27kg/m皮带种类:钢丝绳芯胶带托辊参数:三节辊∮108×370直辊∮108×1200(三)一条皮带运输能力核定1、 图:求矿井最大生产能力A(1)重段阻力:W 1-2=(q+q d+q g ’)L 1-2×w ’ ×cos α+(q+q d )L 1-2sin α式中 .q d.q gw=0.04(2)、空段阻力W 6-5+W 3-4 =(.qd+qg ”)L 6-5COSa.W-qd.L 6-5sina+(qd+qg ”)L 3-4COSa.W-qd.L 6-5sina=-6518.11kg式中q g ”--------下托辊单位长度重量; w ”w ”=0.035又由电机功率P 电=1.37× 1.2=1.09A+135.48式中1.37为使用多电机驱动时的功率备用系数。

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矿井担负主要提人、提物任务且滚筒直径在1.2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及其配套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各单位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安全体制建立: 矿井和公司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和主管(区)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

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主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八条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各矿井应根据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条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绞车说明书绞车总装配图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在井口要公布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及每罐乘人数量(箕斗载重量)等,严禁超载重和超载重差运行。

第十一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的相关制度,并悬挂在绞车房: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图表、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验绳制度、井筒装备检查制度、防坠器检查试验制度等。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8、《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批复(2014.10)
9、《关于二〇一二年省煤炭集团公司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赣煤行管字[2012]204号)
10、《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2011.08)
11、《曲江公司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评判报告》(2013.12)
12、《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B4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及抽采半径考察研究报告》(2013.05)
本次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是:
对矿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及选煤厂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降温制冷系统能力进行核查;对矿井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进行核查;提出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7
3128290.00
39382785.00
3128239.60
39382733.88
8
3128920.00
39384080.00
3128869.61
39384028.89
9
3128915.00
39384440.00
3128864.61
39384388.90
10
3129060.00
39384520.00
3126949.58
39380298.85
4
3127100.00
39380590.00
3127049.58
39380538.86
5
3127860.00
39381000.00
3127309.58
39380948.86
6
3127890.00
39382220.00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平煤集团一矿简介.

平煤集团一矿简介.

天安一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2006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是严格按照发改运行[2006]1019号文件要求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重新核定2006年矿井生产能力的通知要求,自6月13日开始认真学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初步核定,到9月21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6月份的初步能力核定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最后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审核。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一)《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煤炭产业政策;(四)《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

第三节核定主要系统环节及结果本次主要生产能力核定情况: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为490万吨/年; 井下运输系统核定生产能力为770万吨/年; 通风系统核定生产能力为452万吨/年; 排水系统核定生产能力为520万吨/年; 供电系统核定生产能力为710万吨/年; 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为400万吨/年; 地面生产系统核定生产能力为440万吨/年。

第四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根据各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情况,结合一矿资源储量及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最小为400万t/a,因此天安一矿最终确定的核定生产能力为400万吨/a。

第二章煤矿基本概况第一节自然属性一、地理位置,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地形地貌,交通情况平煤天安公司一矿位于平顶山市中心以北3公里处,属平顶山煤田。

地理座标:东经113°11′45″~113°22′30″,北纬33°40′15″~33°48′4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3. 煤矿的管理水平有了飞跃式提升
1
2
人才队伍高学历
管理水平专业化
3
4
职工队伍素质明显改善
设备维护水平发生质的变化
4. 新标准、法规。如:AQ1056,瓦斯 抽采达标规定等 5. 安全要求更加严格 6. 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方兴未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 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副司长 孙庆国 2014年8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过程 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2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六 条)
I.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 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II.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III.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IV.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 生产能力70%的; V.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 产行为; (通过核定检验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但不得核增能力) VI.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 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 VII.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一、修订依据

生产能力核定应准备的资料

生产能力核定应准备的资料

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定时应提供的资料一、综合资料1、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必备);2、2021年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情况(必备);3、2021年7月前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的设计及竣工验收批文(必备);4、生产系统(环节)发生改变的原因证明及其批文;5、矿井设计说明书,矿井概况说明(必备);6、附表(必备):(1)煤矿基本情况表(核井02表);(2)上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核井03表);(3)煤矿前三年实际产量和后三年预安排产量表(核井04表)。

二、分系统资料(一)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1、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2、井田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储量评审意见书(绿皮面,必备);3、2021年末储量核实报表(包括储量计算图和计算表),储量注销与报损情况(必备);4、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报表,采区回采率(必备);5、安全煤柱留设情况,超层越界开采情况;6、测量手册(指主要巷道、工作面、边界位置坐标、高程实测成果),水文观测台帐;7、薄、难采等表外储量煤层配采情况,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8、附表与附图(必备):(1)上年底煤炭资源储量表(核井05-1表);(2)上年底套改各类煤炭资源储量表(核井05-2表);(3)上年底可采储量表(核井05-3表);(4)地形地质图;(5)井上下对照图;(6)采掘工程平面图。

(二)提升系统1、提升系统设计资料、设备说明书、安装验收资料以及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2、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主、副井提升系统设备的测试合格证(必备),提升系统设备与运行管理制度;3、附表与附图(必备):(1)提升机(2米以上绞车)的提升绞车图、绞车运行图;(2)主井提升能力核定表(核井06-1表);(3)副井提升能力核定表(核井06-3表)。

(三)排水系统1、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主排水泵的测试合格证、水泵测试报告、联合排水试验报告(必备);2、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生产期间实际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必备);3、因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时,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4、附表与附图(必备):(1)矿井排水系统图;(2)排水能力核定表(核井07表)。

曲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

曲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核定煤矿名称: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江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公章):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生产能力核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定时间: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表目录井工煤矿序号表号种类序号表号种类1 核井01表井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及核定结果汇总表11 核井09表井下运输能力核定表2 核井02表煤矿基本情况表12 核井10表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表3 核井03表上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13 核井11-1表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核定表4 核井04表煤矿前3年实际产量和后3年预安排产量表14 核井11-2表采煤工作面通风参数表5 核井05-1表上年底煤炭资源储量表15 核井11-3表掘进工作面通风参数表6 核井05-2表上年底各煤层可采储量表16 核井12表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表7 核井06-1表主井提升能力核定表17 核井13-1表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表8 核井06-2表副井提升能力核定表18 核井13-2表铁路运输能力核定表9 核井07表排水能力核定表19 核井13-3表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表10 核井08表供电能力核定表说明:表中所列各类表格均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据核定情况填写;由委托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单位)。

井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及核定结果汇总表煤矿名称: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江矿井核井01表核定煤矿名称: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江矿井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采矿许可证号:C3600002011011120103996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MK安许证字[2012]165核定时间: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1月5日生产系统核定结果(万t/a)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生产系统核定结果(万t/a)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签字)提升系统107.9 排水系统267.5供电系统107.8 井下运输系统214.2采掘工作面106.3 通风系统106.1瓦斯抽采达标能力120.4 地面生产系统109.1选煤厂100本次核定综合生产能力:100万t/a(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四条中规定:“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故本次矿井最终核定生产力为维持原核定生产能力81万t/a)剩余服务年限:100万t/a 时为40.5a,81万t/a 时为50.0a核定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核定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煤矿基本情况表煤矿名称: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江矿井核井02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内容备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内容备注(1)(2)(3)(4)(1)(2)(3)(4)1 建矿(井)起始日期1997年9月26 地质条件分类Ⅲ42 投产日期2003年4月27 自燃发火等级容易自燃3 设计能力万t/a 90 28 开拓方式立井单水平分区式上、下山开拓4 原设计服务年限 a 54.8 29 煤种焦煤5 达产日期2007年12月30 煤层编号及灰分B4:22.69% C8:18.19% 6 扩建技改起止日期31 煤层编号及硫分B4:2.09% C8:4.32% 7 扩建规模(扩前/扩后)万t/a 32 煤层编号及发热量MJ/kg B4:26.31 C8:27.578 井田面积Km2 39.5988 33 上一年末职工总人数人36839 井田走向长km 9 其中:原煤生产人员人228610 井田倾斜宽km 5.5 回采工人数人19511 上一年末可采储量万t 5670.1 不含C8掘进工人数人60712 煤层倾角(°)12 农民工总数人49813 煤层生产能力t/m2 4.47 B4+C8专业技术人员数人2314 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1.6 参加培训人数人214315 掘进工作面平均个数个12 特殊工种人数人73016 矿井水平个数、标高1个,-850m 34 现主要生产技术安全科室数个 617 现主采水平、标高-850m水平其中:配备的专业人员数人3618 矿井开采最低深度-1250m 35 现开采深度m 670~100319 现采水平矿井温度38℃~39℃36 现准备采区个数、名称2个:西二下山采区、东三上山采区20 可采煤层数及编号2层,B4,C837 主采煤层上一年产量万t 75.421 可采煤层总厚m 3.15 38 上一年动用资源储量数万t 72.322 主采煤层编号B439 上一年损失资源储量万t 4.323 主采煤层厚度m 2.16 40 上一年采区采出率% 94.1%24 现生产采区个数、名称3个:西二上山采区、西一下山采区、东一下山采区41 上一年总产量万t 75.425 瓦斯等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2 上一年总进尺m 9066 说明:扩建规模指最后一次扩建规模。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截了当负责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以上及省属重点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

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核定一次生产能力,其中通风能力的核定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方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必须赶忙重新核定:(一)采场、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四)实施了扩建、技改;(五)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第七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

按照“企业组织、专家评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是:(一)煤矿企业提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按照治理体制,向所在县或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或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在收到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申请后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上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转报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三)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的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在收到下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转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申请后,应在30日内托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截了当组织专家对煤矿现场和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实并由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评审意见;(四)省以下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在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后,依照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即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

(五)煤矿企业依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填写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逐级报至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收到下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3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为煤矿企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煤矿各类系数验算公式

煤矿各类系数验算公式

1.主井提升能力核定Tk k k P t b M ⋅⋅⋅⋅⋅⋅=214103600A (万t/a) 式中:A — 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 —年工作日,330天t —日提升时间,16小时或18小时,按《标准》第十一条选取P M —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k —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k 1—提升不均匀系数。

井下有缓冲仓时取1.1,无缓冲仓时取1.2k 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T —每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2.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能力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14210330A k t C v B k ⋅⋅⋅⋅⋅⋅=γ 式中:A —年运输量,万t/a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B —输送机带宽, m ;v —输送机带速,m /s ;γ—松散煤堆容积重,t/ m3,取0.85~0.9;C —输送机倾角系数;k 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t —日提升时间,16h 或18h ,按《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选取。

2、 钢绳芯牵引输送机:14210)(330A k t C v B k k ⋅⋅⋅⋅⋅+="'γ 式中:k ′+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3、按实测的胶带运输状况计算公式:A=3600×3301710k t v w ⋅⋅⋅ 式中: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 m其它符号及单位同1式3.副井提升能力⎪⎪⎭⎫ ⎝⎛+⋅--⨯⨯=C C G G Q R T P M T P R T D T 410360053330A (万t/a ) 式中:A —副井提升核定能力,万t/aR —出矸率,%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T G —提矸循环时间,s/次;M —吨煤用材料比重(%)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D —下其他材料次数,次/班;T Q —下其他材料每次提升循环时间,s/次;T R —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

××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2006年1月1日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说明书一、矿井基本概况:××区××煤矿原为张范镇镇属集体企业,于2003年停产整顿改造以来,一直处于停产整改阶段。

根据×煤字〈2005〉24号文件、×区煤炭工业局煤字〈2005〉11号文件精神,×区将××煤矿与相邻的关闭矿井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升格为区属煤矿。

根据这一决定,××煤矿于2005年5月12日起组织人员对矿井上、下进行整改。

目前矿井己通过验收,恢复生产。

并颁发了各类合法证件:采矿许可证: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煤矿于1982年建井,1986年2月投产,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

批准开采6、9层煤,2005年底申请扩层、扩界13、16、17、18层煤。

目前矿井保有储量万吨,可采储量万吨。

矿井经技术改造,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年,矿井剩余服务年限为年。

1、位置、交通矿井坐落在××村北,东距××15km,西距××20km。

位于××煤矿井田东南部。

矿井北部1km是××公路、铁路,南部2km是××光明公路,东部500m是连接两条公路的××公路,交通十分便利(附图)。

2、地形、地貌、气候、地震该矿属于××煤田的××井田,属于丘陵地貌,矿区地形呈南高北低之势,海拔标高在+64—+58m。

地面防洪沟在矿区开采范围内的下部,河流方向与煤的走向一致,属季节性河流。

河床底标高+59米左右,历年最高洪水位为+60.5米。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1、2 万t/a……);(二)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3、36万t/a……);(三)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5、100万 t/a……);(四)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10、620 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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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
一、概况
㈠井下运输方式
该矿井井下运输方式为轨道运输。

㈡主要运输、辅助运输系统情况
主要运输和辅助运输均采用457mm轨距轨道、1.4t非标准矿车、6t×2防爆特殊型重联蓄电池机车牵引运输。

生产水平为十三、十四两个水平。

㈢运输设备技术参数(见表3-8-1、表3-8-2、表3-8-3)
表3-8-1 1.4t矿车有关技术数据表
表3-8-2 翻笼系统技术数据表
表3-8-3 蓄电池机车技术参数统计表
1.各水平电机车分布及使用情况
矿井共有蓄电池电机车46台,分布在四至十四水平,担负全矿运煤、运料和矸石任务,分布和使用情况见表3-8-4。

表3-8-4 各水平电机车分布及使用情况表
2.矿车主要技术特征及各水平运煤矿车分布及使用情况
矿车在籍695辆,服务于各水平运煤、矸石、建材、材料等工作。

3.各水平运煤矿车分布情况
目前该矿井核定仅十三、十四水平出煤,其矿车分布情况见表3-8-5。

表3-8-5 各水平运煤矿车分布情况表
㈣该矿井下运输系统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该矿井下运输系统完善,系统运转正常,各种保护设施齐全有效。

2.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3.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4.井下所有运输设备均符合相应的防爆要求。

二、计算过程及结果
该矿井的原煤生产、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的运输,在平巷采用防爆特殊型6t*2蓄电池机车,轨道运输。

㈠十三水平能力核定 1.电机车运输
13
413T R)K(110G
N 1633060A ⨯+⨯⨯⨯⨯⨯==88.81(万t )
式中 A 13——大巷运输能力,万t/a ;
N ——每列车矿车数,25车/列; G ——每个车载煤量,1.4t/辆;
R ——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产量的比
重,15%;
K ——不均衡系数,取1.15;
T 13——大巷中相邻两列车的间隔时间,9.44min/列。

=++=n /)(
211313t t V
2L T 9.44 min/列
式中 T 13——十三水平大巷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
L 13——大巷运输距离,1300m ; V ——列车运行速度,120m/min ; t 1——装、调车时间,20min ; t 2——卸载时间,15min ;
n ——运煤列车数,6台。

=++++=
3
213
3221113G G G G L G L G L L 1300m
式中 L 13——加权运输距离,m ;
L 1——第一段运输距离,2100m ; L 2——第二段运输距离,1000m ; L 3——第二段运输距离,1500m ; G 1——第一段运输重量,300t ; G 2——第二段运输重量,1000t ; G 3——第二段运输重量,300t ; 2.十三水平滚笼通过能力
231.40万t/a 10
C T 3600
G M T 330
D 4
113=⨯⨯⨯⨯⨯= 式中 D ——日翻笼通过能力,万t/a ;
T ——日工作时间,取16h ;
M ——翻一次的车数,因13水平使用2个滚笼,故取2; C ——不均匀系数,取1.15; T 1——翻一次用的时间,取20s ; G ——矿车实际载煤量,取1.4t/车。

则,13水平运输能力为88.81万t/a 。

㈡十四水平能力核定 1.电机车运输
13
414T R)K(110G
N 1633060A ⨯+⨯⨯⨯⨯⨯==97.37(万t )
式中 A 14——大巷运输能力,万t/a ;
N ——每列车矿车数,25车/列; G ——每个车载煤量,1.4t/辆;
R ——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产量的比
重,15%;
K ——不均衡系数,取1.15;
T 14——大巷中相邻两列车的间隔时间,8.61min/列。

=++=n /)(
211314t t V
2L T 8.61 min/列
式中 T 14——十四水平大巷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
L 14——大巷运输距离,1000m ; V ——列车运行速度,120m/min ; t 1——装、调车时间,20min ; t 2——卸载时间,15min ; n ——运煤列车数,6台。

==
1
1
114G G L L 1000m
式中 L 14——加权运输距离,m ;
L 1——第一段运输距离,1000m ; G 1——第一段运输重量,2000t ; 2.十四水平翻笼通过能力
4
11410C T 3600
G M T 330D ⨯⨯⨯⨯⨯⨯= =115.70万t/a
式中 D ——日翻笼通过能力,万t/a ;
T ——日工作时间,取16h ;
M ——翻一次的车数,因14水平使用1个滚笼,故取1; C ——不均匀系数,取1.15; T 1——翻一次用的时间,取20s ; G ——矿车实际载煤量,取1.4t/车。

则,14水平运输能力为97.37万t/a 。

三、核定结果
十三、十四水平担负矿井井下原煤运输,十三水平运输能力为73.61万t ,十四水平运输能力为97.37万t ,合计总运输总能力为170.98万t/a ,因此矿井井下运输能力核定为170.98万t/a 。

上次2017年矿井运输能力核定为182.52万t/a,本次核定较上次降低11.54万t/a ,主要因为采煤工作面的减少。

四、主要问题、建议
1、主要问题:
①蓄电池机车的特殊结构,维修不便利,增加了维修量;机车蓄电池箱投入不足,难以保证机车在生产时间内保持充足电量;大修机车轮对难以及时到位,难以及时维修。

②由于多年矿车投入不足,致使运行车辆数与实际需要差距较大;目前,矿车总车数695辆,矿车老化,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矿车安全、有效运输。

③轨道多年投入不足,磨损超限比例数量较大,需要大量进行轨道更换,而维修人员严重缺员,急待解决。

④采区能否均匀出煤,也是关系到如何供车和能否及时、足量供车的关键因素。

2、建议:
①敦促蓄电池机车厂家及时供应备件,使故障机车得以修
复。

②加大矿车及配件投入,保证运输矿车质量和数量。

③逐步投入新轨道,保证轨道维修人员数量和合理的年龄结
构。

④采区均匀出煤。

备注:此节内容公式中改动数据不能用红字标出,所以改用斜
体,敬请注意。

附:井下运输能力核定表(核井09-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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