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勤与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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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勤与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勤。

委托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少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申瑾,分别系该公司主管、职员。

上诉人黄少勤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黄少勤于2006年2月16日入职公用事业集团。2011年12月31日,公用事业集团与黄少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甲方为公用事业集团,乙方为黄少勤,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约定:“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中,本合同签署时的员工手册的有效版本为:(2009年11月13日在公司OA办公网上公布的《中山公用物业开发事业部市场员工手册》]”。第7条约定:“b.员工可以在公司内部办公网OA系统中(每位员工均有权进入该系统查阅公司的规章制度)看到规章制度的更新版本(电子版)”。第8条约定:“鉴于上述安排,乙方作出以下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经完整阅读并认同合同附件的内容;不再以未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更新内容而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有义务随时查阅规章制度的更新版本”。合同另约定:“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收手续。如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少勤在公用事业集团最后工作至2013年9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同安市场代理总监。2013年9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以黄少勤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将黄少勤行政拘留15天。2013年9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以黄少勤涉嫌强迫交易罪对黄少勤实施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对黄少勤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出具“关于解除黄少勤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反映其方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通知书等事实,并结合公司《市场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解除与黄少勤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3日,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黄少勤的劳动关系。2013年12月12日,黄少勤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用事业集团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446.75元;2.2013年7月至9月绩效工资3000元;3.2013年7月至9月汽车燃油补贴1200元;4.2013年度体检费1160.1元;5.2013年年假未休工资4584元;6.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工资报酬9944.1元的25%补偿金2486元。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中劳仲案字(2013)4934号仲裁裁决,裁决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支付2013年第三季度奖金及2013年7月和8月汽车燃油补贴差额合共1390.98元、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703.45元;驳回黄少勤的其余仲裁请求。黄少勤不服

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于2014年2月25日诉至原审法院,主张与仲裁一致的实体权利。

另查:2009年12月7日,黄少勤在“《市场员工手册》学习确认函”上签名,该函内容为:“为规范员工工作纪律,帮助员工了解公司文化及行为标准,物业开发事业部于2009年10月19日通过市场OA将《中山公用物业开发事业部市场员工手册》电子版予以公布,并于11月13日通过市场OA通知宣布本手册正式生效,原2007版《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市场规范化管理管理手册》及原2008版《中山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修订稿相关内容同时废止。本市场已于2009年12月7日前组织市场员工学习《中山公用物业开发事业部市场员工手册》,对本手册内容已全部了解,无其他异议,并承诺任职期间内将严格遵守本手册的所有内容,特此确认”。黄少勤确认“《市场员工手册》学习确认函”的真实性。

2014年4月3日,黄少勤向原审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劳动合同中所述的OA 网上的员工手册予以证据保全。原审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调取公用事业集团OA网上的《市场员工手册》。同日,原审法院在未告知公用事业集团的情况下,与黄少勤一起到公用事业集团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在公用事业集团的会议室电脑客户端登录公用事业集团OA网,在客户端读取到该OA 网上发布的《市场员工手册》。该《市场员工手册》是公司员工蔡早红于2009年11月13日在物业开发事业部OA网上发布的通知附件,通知标题为“《中山公用物业开发事业部市场员工手册》”,通知正文内容载明:“物业开发部《市场员工手册》于2009年10月19日已经在公司OA办公网络公布,广泛征求员工意见,且在有限质疑期内并未收到市场各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山公用物业开发事业部《市场员工手册》正式实施”。附件中的《市场员工手册》编制于2009年10月,编制部门为物业开发事业部,其中第三章第8条第(9)款载明“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不经预告立即解聘除名:……受判刑或受拘留处分,情节严重者”。

再查:公用事业集团提交的黄少勤离职结算工资发放表显示:黄少勤第三季度奖金3300.27元,10月份应扣款项(个人扣缴部分)包含综合保险216元、医疗保险72.8元、住房公积金780元,小计1068.8元;10月份应扣款项(公司代缴部分)包含综合保险324元、医疗保险187.2元、住房公积金780元,小计1291.2元;应发工资为940.27元。费用报销单显示黄少勤2013年7月和8月交通补贴实报1170.05元。公用事业集团提交梁某某、张某某的书面证言,内容反映该两人为同安市场的临时菜档商户,于9月初向市场黄总监交纳8月份的租金350元,但对方并未出具票据。公用事业集团未申请梁某某、张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用事业集团于2013年12月19日通过网上银行向黄少勤转账支付1410.27元,并主张该款项为:第三季度奖金3300.27元-10月个人及公司缴纳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360元+2013年7月和8月交通补贴1170元-梁某某和张某某上缴的700元。黄少勤确认收到1410.27元,但称不知道是何款项。

公用事业集团2013年安排黄少勤本年度的体检时间为2013年9月9日至9月13日。黄少勤于2013年8月22日向公用事业集团员工蔡某某留言提交“事业部中层人员体检登记表”,自选体检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黄少勤没有按时参加体检。

黄少勤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共15天,已休3天。黄少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675元/月。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15日共有自然天数288天。黄少勤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关于黄少勤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公用事业集团是否违法解除与黄少勤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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