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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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1)

名词解释X5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

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8、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概念: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只有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避的结构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有动机。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事实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改变国籍、住所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原来的冲突规则,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三、法律选择的方法有哪些

1,依法律规则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4,依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准据法的选择

6,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四、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解决A 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B 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

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案例题 X2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条>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与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密切联系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的资格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以及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就会产生法律冲突。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各国法律都有成年年龄的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英国、法国、德国、中国等规定为18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20岁;西班牙规定为2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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