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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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
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
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以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
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迸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
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二)核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
(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及发放准考证;
(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承办公共科目笔试的出题和阅卷工作;
(五)组织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工作;
(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审批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及方案;
(二)制定拟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三)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承办专业科目笔试的有关出题和阅卷工作;
(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材料;
(五)负责招聘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招聘程序、计划
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报名资格;
(四)组织考试(笔试、面试);
(五)公布成绩;
(六)考核与体检;
(七)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
(八)办理录、聘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定期招聘考试于每年10月份举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于每年三月份上报本单位增人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后实施。不定期考试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经费性质、空编数、拟招聘人数和招聘范围;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采用的方式和拟考时间。
第四章招聘条件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每年定期招聘考试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定期招聘考试先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招聘计划及方案,经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除招聘计划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招聘考试科目;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笔试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原则上以1:2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招聘岗位面试人员不达竞争性比例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提出另行招聘意见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所有笔试人员中组织面试。因专业岗位需要调整面试比例的,按以上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面试可根据岗位和专业特点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等方式,也可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服务对象参与等方式。
面试命题可根据专业岗位不同,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面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总成绩的构成、确定和排序。由笔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构成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可以在40%一60%之间浮动,浮动的高低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总成绩确定之后,体检与考核人选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招聘名额等额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经考试、面试合格人员要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体检与公示
第二十三条体检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到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体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体检标准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因专业岗位特殊,需要调整体检比例的或仅以面试成绩排序
来确定体检人选的;可按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拟聘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五条对拟录、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七章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的客观结果和用人单位主
管部门的申报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应经组织、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十七条被录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的人事关系统一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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