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对人员进行聘用的活动,包括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
第三条人事部是本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聘用流程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两种形式。
公务员招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由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流程如下:1.编制计划。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确定编制计划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2.岗位发布。
事业单位将拟聘用岗位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辟布,接受应聘者报名。
3.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环节。
4.面试评审。
进行面试评审,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5.录用审批。
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的材料上报人事部进行审批。
6.聘用签约。
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人员报到。
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招录的流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流程由人事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人员聘用的条件第七条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对于特殊岗位和职业要求较高的职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应的专业激励政策和提升途径。
第四章人员聘用的公开与公平第九条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论和不公平现象。
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用人新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列入本省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入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省人事厅是全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市(州、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并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较小规模的事业单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工作,也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报名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应聘职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二)应聘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的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须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适应拟任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符合拟任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人社字[2011]69 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各级组织和人社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二o—年七月二十日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 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用人制度,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聘原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原则招聘工作应注重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选拔品德优秀、才能出众的人员。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招聘程序应公平公正,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竞争择优原则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确保招聘到最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一)招聘范围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年龄一般在_____周岁以下,具体以岗位要求为准;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计划与岗位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内容。
招聘岗位应当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学历要求、专业要求、年龄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咨询电话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报名方式一般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
2、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
笔试科目和内容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1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员公开招聘活动,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提高招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人员公开招聘活动。
第三条人员公开招聘应坚持公正、择优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招聘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经费投入到位,加强招聘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正式启动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前,招聘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招聘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聘岗位和条件第六条招聘机构应当明确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条件等,并将其公布。
第七条招聘岗位的条件应当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得涉及歧视性别、年龄、种族、身体残疾等情况。
第八条招聘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的需要,科学制定招聘条件,兼顾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九条招聘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发布招聘信息,确保公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聘机构应当依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公布。
第十一条公布初步筛选人员名单后,应当组织面试或笔试等环节进行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招聘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岗位不得向特定人员或单位倾斜。
第十三条招聘机构应当加强对招聘程序的监督,定期公布招聘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第十四条招聘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考试内容应当与招聘岗位相匹配,能够评估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招聘机构应当采取多种评价手段,如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综合评价应聘者。
第五章招聘结果的公布和录用程序第十七条招聘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招聘结果,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招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招聘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招聘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为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责和待遇。
第六章监督和违规处理第二十条招聘机构应当加强对招聘程序和招聘结果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事业单位聘请行为,提高人员素养,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暂行规定》(年第6号部令)、《省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实施方法(试行)》(人发号)和《市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实施方法(试行)》(府厅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全区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聘请。
第三条公开聘请由用人单位依据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开聘请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聘请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聘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部门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的领导以及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聘请工作组织,负责聘请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次章聘请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聘请人员应当面对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具有聘请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不得设置卑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聘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聘请方案;(二)发布聘请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依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聘用管理活动的规范,特别是对象为招收在编、不在编和临时人员等多种聘用形式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依据人员需要、工作任务、职位要求和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录用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该以德才兼备、业务精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等为基本标准,选聘符合条件、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得限制应聘者的户籍、身份、宗教信仰、种族、性别等,公开招聘应当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聘用方式第六条招聘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和猎头引进。
第七条公开招聘是指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人员的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申请并进行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公开招聘应当择优录用,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八条内部推荐是指对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推荐,不需要进行公开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内部推荐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
第九条猎头引进是指委托猎头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搜索、筛选、邀约高端人才,聘用目标人才完成特别需要或紧缺岗位任务的一种聘用方式。
猎头引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选符合聘用条件,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和相关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招聘方式和聘用对象,并公开发布聘用信息。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员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决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条件和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人事部: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全⾯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制度,规范聘⽤⼯作程序和做法,提⾼事业单位⼯作⼈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和服务⽔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关,防⽌⽤⼈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主权相统⼀,实⾏统⼀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作⼈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的⼈员外,都应实⾏公开招聘。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治地⽅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员优先。
民族⾃治地⽅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扶持⼒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单位在其⾏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员结构⽐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和省直各⾏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质量。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三)涉密岗位的;(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建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2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
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人社字[2011]69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各级组织和人社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驻皖各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应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第二章招聘条件与方式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四)身体健康;(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直接聘用。
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考核聘用。
对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省内紧缺专业需面向省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
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九条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正文:----------------------------------------------------------------------------------------------------------------------------------------------------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品行端正,纪守法;(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公示;(八)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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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
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
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以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
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迸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
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二)核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
(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及发放准考证;
(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承办公共科目笔试的出题和阅卷工作;
(五)组织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工作;
(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审批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及方案;
(二)制定拟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三)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承办专业科目笔试的有关出题和阅卷工作;
(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材料;
(五)负责招聘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招聘程序、计划
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报名资格;
(四)组织考试(笔试、面试);
(五)公布成绩;
(六)考核与体检;
(七)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
(八)办理录、聘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定期招聘考试于每年10月份举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于每年三月份上报本单位增人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后实施。
不定期考试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经费性质、空编数、拟招聘人数和招聘范围;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采用的方式和拟考时间。
第四章招聘条件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每年定期招聘考试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定期招聘考试先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招聘计划及方案,经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招聘信息除招聘计划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招聘考试科目;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笔试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原则上以1:2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招聘岗位面试人员不达竞争性比例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提出另行招聘意见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所有笔试人员中组织面试。
因专业岗位需要调整面试比例的,按以上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面试可根据岗位和专业特点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等方式,也可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服务对象参与等方式。
面试命题可根据专业岗位不同,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面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总成绩的构成、确定和排序。
由笔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构成总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可以在40%一60%之间浮动,浮动的高低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
总成绩确定之后,体检与考核人选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招聘名额等额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经考试、面试合格人员要进行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体检与公示
第二十三条体检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到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
体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
体检标准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因专业岗位特殊,需要调整体检比例的或仅以面试成绩排序
来确定体检人选的;可按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拟聘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
空缺的招聘名额,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五条对拟录、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七章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的客观结果和用人单位主
管部门的申报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
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应经组织、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十七条被录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的人事关系统一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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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