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7【实施日期】2020.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辽住建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七章附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造价员法律法规文件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中价协[2006]01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建价协发[2013]1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价协发[2013]1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协会工程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我们成立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制订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建立了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并在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协会工程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导下,由工程造价行业的不同专业和知识结构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以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为目标,构筑专家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为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工程项目造价论证、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各项服务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一)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以及重大课题的拟定或论证;(二)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的决策论证、纠纷调解和咨询服务;(三)组织行业的业务培训,开展行业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四)承担相应授课任务及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五)参与工程造价行业新理念、新技术、操作规程的宣传贯彻活动;(六)参与本地区行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标准的拟定和修订;(七)向协会提出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办的工程造价行业相关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第十一条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从业专用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XX]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2页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19〕69 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19〕142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9〕0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范围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从外省、行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省级各行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行业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第五条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9 月举行一次。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两年滚动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考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增项考试人员及转入考试人员应一次通过规定科目的考试方认定为考试合格。
第七条凡年龄在16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以考试当年9月30 日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http://bw001相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二)相关专业本、专科三年级以上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1 年,且至少完整参加一期由省造价协会组织的造价员考前培训结业;(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五)持外省、行业系统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转入考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辽建价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和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造价员资格证》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和专业水平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
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业、级别与标准第四条造价员资格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七个专业,每个专业设一级、二级、三级及见习。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级别标准(一)一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近三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二)二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三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2.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近三年每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业务方面的业绩。
(三)三级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
2.其它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一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的,须连续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三年 .4.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一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四)见习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全日制工程造价专业专科、建筑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辽建[1998]1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经济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合理价格,特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某一时期内价格指数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仿古、房屋修缮等工程。
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底、编制设计概(预)算、审查投资、工程审计、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分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价格风险系数。
1 指令性价格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
主要包括指定品种和建设材料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2 指导性价格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
包括指令性价格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包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3 价格风险系数指在确定招投标标底和合同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二章指令性价格第五条指定品种的建设材料见每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以系数表示的建设材料品种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在指令性和指导性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价+运杂费+包装费)×(1+采购保管费率)市场价指市场销售价或厂家直销价,包括原价和供销部门经营费(加价)。
采购保管费率执行如下规定:1 一般建筑材料为3%,其中采购费率为1.2%,保管费率为1.8%。
2 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2.5%,其中采购费率为1%,保管费率为1.5%。
3 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采购保管费率为1.5%,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0.8%。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年、半年或季自行发布。
辽建价发【2009】19号
辽建价发[2009] 19 号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打字:李忠伟校对:吴宏伟(共印:60份)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工程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数量。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指数等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各专业各类别工程不同时期工程造价指标和指数。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信息价格、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
1.信息价格,是指“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定品种的材料价格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2.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筑材料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3.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幅度。
第二章信息价格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是市场加权平均价格的预算价格,可作为承发包双方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参考价格。
第六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见每期“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品种外,还包括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的部分材料品种。
第七条材料的信息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未包括材料检验试验费。
材料的信息价格=(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率)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1.一般建筑材料为0.5%,其中采购费率为0.2%,保管费率为0.3%;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2%;3.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阀门)为0.2%,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1%.第八条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以收集的建筑劳务企业的平均每日人工单价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测算的,是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
关于开展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的通知.doc
最新关于开展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将开展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工作(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省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组织实滋等全面管理工作。
省造价管理协会各市联络处,负责本市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审核、确认等管理工作。
(一)、升级考试专业设置及考试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专业设置:建筑工程(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安装、电气)共四个专业。
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包括以上四个专业的三级升二级和二级升一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包括通用和专业两部分,一张卷,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100分。
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在微机上公布,60分及以上者合格。
(二)、三级考试专业设置及考试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专业设置:建筑工程(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安装、电气)共四个专业。
造价员资格证书三级考试包括:《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部分,两个部分考试同时进行,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满分200分。
考试结束成绩同时在微机上公布。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部分的成绩,必须分别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一年内,每人只能参加一次考试,不设补考。
(一)、凡属辽宁省地区,符合《辽宁省实施细则》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
省造价管理协会各市联络处,必须严格按照造价员管理办法审核。
(二)、参加升级考试和已具有其它专业申请三级考试的人员,完成2016年-2016年度和2016年-2016年度我省举办的造价员继续教育后(已参加造价员继续教育,但还没换证的,需换证后),均可报名参加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
(一)、升级考试报名、审核、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网上报名时间:审核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二)、三级考试报名、审核、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网上报名时间:审核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采取全省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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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建价发〔2007〕16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七年七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和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和专业水平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
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业、级别与标准第四条造价员资格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七个专业,每个专业设一级、二级、三级及见习。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级别标准(一)一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近三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二)二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三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2.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近三年每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业务方面的业绩。
(三)三级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
2.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一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的,须连续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三年。
4.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一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四)见习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全日制工程造价专业专科、建筑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考试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题库,全省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考试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科目。
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分为:《土建、装饰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仿古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三个科目。
考试合格者,颁发《造价员资格证》。
第七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省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或升级考试。
第八条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本人应向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登录相关网站,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下载、打印,然后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申请造价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2.二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6.近三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业绩材料证明。
业绩材料应为以下内容之一:(1)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审成果;(2)省级及以上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成果;(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二)申请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2.三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三年工程造价业绩资料证明。
(三)申请三级造价员资格考试: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5.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四)申请见习造价员资格考试:见习造价员资格考试,由所在院校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答辩合格后,颁发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考试,只允许报考增项专业三级造价员资格。
第四章从业范围第十二条取得一级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二、三级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单位工程概、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四条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配合造价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级造价员可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二、三级造价员可在单位工程成果文件上加盖从业印章。
第五章造价员管理及行业自律第十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验证、从业及继续教育的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考试报名、验证、变更的初审及建立和保存造价员文字档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业规范和规程等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造价员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单位,并以所受聘单位的名义,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专业、级别相符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建立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办理变更后不满一年的,不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变更分为市内变更、跨市变更及跨省变更。
(一)市内变更: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跨市变更:1.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履行变更手续。
2.申请人携带经批准的变更资料、《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到变更以后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换发《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
(三)跨省变更:(转入、转出变更)造价员转入、转出变更的,须先向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内变更相同。
第二十五条办理《造价员资格证》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写、下载);(二)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四)《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五)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跨市、跨省变更);(六)由其它单位调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外省造价员转入变更的,原《造价员资格证》设有专业的,按同等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造价员资格证》。
原《造价员资格证》无论是否设有等级,一律换发三级《造价员资格证》。
第七章《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管理第二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的用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资格证》打印、印章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1位字符、数字组成:第1~2位为汉字“辽”;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5位为市代码,按省辖市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A (沈阳建安、沈阳市政)、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M (铁岭市)、N (朝阳市)、L(盘锦市)、P(葫芦岛市)、Q(大连开发区)、V(省直);第6位为造价员专业代码:1表示土建、2表示装饰、3表示水暖、4表示电气、5表示安装、6表示市政、7表示仿古园林;第7位为造价员级别代码:1表示壹级、2表示贰级、3表示叁级;第8~11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我省造价员印章规格为48×22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
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
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简称。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印章图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王小玲辽07A130001(土建叁级)沈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条《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应由本人保管。
《造价员资格证》或印章遗失,本人须在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事,同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打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造价员资格证》或印章。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