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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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适用于职务性科技成果,即在职返聘或委托培养人员利用医院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所产出的科研成离职、退休、解聘或调动工作后取得的与在医院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科技成果。

(二)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包括医院科技成果对外转让推广和内部转让推广,也包括转让接受外部科研成果、临床新技术等。

(三)鼓励并支持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医学研究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本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四)任何个人不得将职务性科技成果技术资料据为己有,不得擅自将职务性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变相转让推广或转移,不得侵犯国家和医院合法权益。

(五)医疗管理部门是医院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副院长统一领导下,管理指导、协调全院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工作。

(六)实施科技成果转让推广活动必须经医院批准,并签订书面合同。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对外业务洽谈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合同书由医疗管理部门和有关技术负责人共同制订,经医院法务管理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和各级领导审定后,方可签字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洽谈和签订合同。

(七)实施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合同,向对方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

培训时,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理。

(八)科技成果转让推广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各项目建设,奖励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完成人和在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作用突出的有关人员。

(九)科技成果转让推广费须按合同标定额30%扣除成本。成本按规定上缴医院,剩余部分80%留原课题组,20%留所在科室。医院投资资助的研究项目应事先签署分配协议。科技成果转让推广费扣除成本后为净收入。净收60%用于奖励,其中8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由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发放;5%留所在科室,由科主任组织分配;15%上交医院,由医院奖励相关人员。净收入40%上交医院,作为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十)院内成果转让推广,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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