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20年九月整理).doc
教师七个严禁
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处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体罚、侮辱学生。
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谩骂、侮辱学生,调戏、猥亵女生,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有偿补课。
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直接责任人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
向学生推荐的教辅资料,必须从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目录中产生,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四、严禁赌博。
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五、严禁有偿招揽、推介生源。
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报考志愿或有偿招揽、推介生源。
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有偿招揽、推介生源的,收缴违规所得,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六、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自检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我为了准备这次校本培训,在暑假期间我细心的学习,反复思考自己的诸多不足之处,七大禁令的出台正是指出教育中的不正常行为与现象,也让我深刻的感受到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
教书育人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师德,教师的道德素质比文化素质更为重要,师德是教师人格的直接体现,也正是七条禁令所要求的。
“七条禁令”看似简单,却寓言深刻!以下是我对学习“七条禁令”的粗略见解: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危险。
“多年的经验和个案研究表明,体罚易导致儿童暴力倾向,容易误导孩子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
另外也使儿童过早地从心理上认定自己不是好孩子,容易自暴自弃,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老师对学生的体罚特别容易引起学生的厌学心理。
为学生向错误的方向发展打下了伏笔。
谩骂,侮辱学生.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发生在学生犯错误的基础上的,对于学生犯错误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理性对待,每个学生都会犯错误,真正有方法的教师不仅能够做到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能让学生在事后对自己犯的错误有重新的认识. 谩骂,侮辱学生.会让学生对教师持敌对意见,进而讨厌一门学科. 让学生产生心理扭曲,从而加剧学生向不健康的方向发展.对于调戏,猥亵学生.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也有所耳闻.这有仅会对学生造成严重的身心问题,而且可能对学生造成一辈子的伤痛.对于这个问题我用12个字进行表述.个人私欲,理性掌控!!为人师表,从心做起!!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学校必须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班脱钩,不得将教室出租,出借他人用于中小学生的收费文化补习.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办各种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为由收费.老师不得利用课余,晚上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作为教师,教书育人是我们的天职,也是我们的义务.我们不应该被这些小恩小惠所迷失了方向.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作为学校或教师个人,严禁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如:计算器等.这两项不仅会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四、严禁参与赌博.参与赌博——不该。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下同)。
二、处分种类和期限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三、处分的责任主体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
-四、受处分的违纪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五、处分的原则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幼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文早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五条爱国守法(一)爱国爱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爱岗敬业(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关爱学生(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引导学生正确上网。
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教书育人(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中。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五、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或有偿招生推介生源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严重损害师德形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3. 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2. 核实违规行为后,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或停职直至辞退等处理;3. 对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情节较重的,可减少教师职称等奖励;5. 若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上诉,对上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协助调查处理;3. 对处理教师工作和教学安排提供支持;4.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教师文明礼仪、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规定,应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另行规定。
六、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形象,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为教育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以上即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的内容,请教育工作者遵守并遵循该规程。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一、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或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
三、不准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四、不准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六、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七、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随意拖堂,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八、不准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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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一是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
二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是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
四是严禁参与赌博。
五是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或有偿招生推介生源。
六是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
七是严禁编造、传播谣言中伤他人危害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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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办法》明确将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等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处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体罚、侮辱学生。
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谩骂、侮辱学生,调戏、猥亵女生,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学校多次发生以上事件或出现体罚群体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直至撤职。
二、严禁有偿补课。
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在坚持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三年级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
向学生推荐的教辅资料,必须从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目录中产生,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 通知
关于转发《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园):现将《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校要成立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领导小组,认真按照考核测评办法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学年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工作务必于每年7月初完成,考核测评结果同时报县教育局人秘股。
附件:《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崇义县教育局二0一一年十月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现将《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试行)》(赣教师字…2004‟25号)作如下修订:一、考核测评原则和程序考核测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规范,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
考核测评程序包括个人自评,学生、家长评议,教师评议和考核小组评议四个方面。
为使考核测评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领导,成立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各占4:6比例的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
在测评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广大教师通过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量化考核,加强对教师日常师德表现的监督和检查,如实记录教师在师德方面的日常表现,力求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职业道德考评细则。
科学设计师德测评问卷,切实组织学生、家长及同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问卷测评。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方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标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200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方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幼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赣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
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
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
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幼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
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学习时间:11月21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
第二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五条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聘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
中小学教师(幼儿)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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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
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
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
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
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
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五、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或有偿招生推介生源
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有偿招生推介生源的,收缴违规所得,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六、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
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和醉酒进入课堂教学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七、严禁编造、传播谣言中伤他人危害社会稳定
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告诫,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所有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小学、特殊学校、幼儿园,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并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