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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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2.20•【字号】•【施行日期】1980.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

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

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

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

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

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

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

其人员编制如下:(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保护水资源
河道管理有助于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平衡,保障居民用水安 全。
促进经济发展
河道管理有利于促进沿岸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 水平。
河道管理范围
1 2 3
河道水域
包括河道两岸的岸线、水域、滩地等。
河道两岸的防护区
根据河道的重要性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宽度的 防护区,包括河岸两侧的坡地、林地、建设用地 等。
审查结果
审查合格的,受理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应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要求
涉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要求,不 得影响行洪安全和河道岸线稳定。
建设项目对河道岸线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
涉河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对河道岸线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 必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
评估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 响,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 和要求。
编制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项目单位向河道主管部门 提出涉河建设项目的申请,并
提交相关资料。
审查与评估
河道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 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和标准。
公示与公告
对于符合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和公 告,征求公众意见。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总结词:安全可靠
详细描述:该桥梁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内容包括桥梁主体、桥墩和配套设施等。在涉河建设 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河流的行洪需求和桥梁的安全性 能,采用了高强度材料和可靠的施工方法,确保了桥 梁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同时,为减少对河道行洪的影 响,项目还特别注重桥墩的设计和施工工艺,采取了 相应的防护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背景河道是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复杂的自然系统,它对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推动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河道治理、河道疏浚、河道景观等各类项目。

三、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遵循: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护环境优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水资源的合理使用。

3. 人民群众的利益优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项目建设管理流程1. 立项阶段: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有关部门的批准。

2. 设计阶段:完成项目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申请验收。

3. 施工阶段: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实施现场施工,并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检查等。

4. 验收阶段:经过项目质量验收和安全核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项目经理可以拆除施工现场的构造和设备,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建设项目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生产措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确保项目质量满足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七、建设项目文书管理和档案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文书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项目全过程档案,包括项目实施信息、技术质量、财务资料、合同记录和成果检验等。

八、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资金制度,进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九、建设项目廉洁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发生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十、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政府审批、验收、完工、质量和安全等信息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河道范围内项目管理规定

河道范围内项目管理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筑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都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河建设方案在城市化进程中,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的案例时有发生。

而河道作为城市的重要水源,其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本文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河建设方案进行探讨。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概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往往涉及到河道的水力工程、生态修复、绿化美化、步行道和观景台的建设等方面。

二、涉及河建设的必要性在城市出现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的同时,可能会涉及到以下问题:1. 河道的整体环境破坏: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河道周围的环境整体造成破坏。

例如,水质污染、垃圾溢出等。

2. 由于人类活动对河道的破坏,将导致河道水量的减少。

如果不进行维护保护,将可能导致河道干涸的情况的发生。

3. 河道生态系统的改变:由于建设项目的涉及,可能导致河道环境的生态系统的改变,对于以濒危物种为代表的生物类群和生态多样性都会造成影响。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河建设方案为抵消以上问题,相应的河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对河道建设的管理措施,如建立相应的河道管理机构,同时制定相关法规,促进城市化与河道保护的双向发展,建立起河道利用维护、管理和开发之间的平衡关系。

因此,本节将简要介绍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时需考虑的河建设方案。

1.水质净化方案为保证河道的水质,应建设物理、化学和生态方法相结合的水质净化系统,实现对污染物的有效处理。

以过滤器、析氧设备、生态底层模块、微生物连接系统、生态抗冲网络以及水面净化设备系统为主要建设内容,进一步提升河道的水质。

2.生态修复方案河道环境的生态修复方案中主要有:1.改变生活、通讯、工业等生态环境的侵蚀和破坏;2.进行隔离、引流、排水,多样性规划与转移等;3.种植一些水生植物等。

3.绿化美化方案绿化美化方案主要是以对河道水域和岸线进行有规划的种植植物工程,同时要注重选择树种的习性特点和适合生长的土壤,并根据场地的不同条件设计不同的草坪、浅水池、芦苇蒲类种植等。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02【实施日期】2000.12.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7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7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淮委网站下载)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颁发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建设和保护第八章管理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渭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渭河流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渭河流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将水利、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责,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10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10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1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篇)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篇)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引言:河道建设工程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防止水灾和提升基础设施的重要项目。

为了适应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需求,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

一、项目背景根据2024年河道管理计划,本项目将分布在各个城市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中主要工程包括河道疏浚、河道整治、护岸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

二、项目设计与选址1. 河道疏浚:根据各河道的水深情况和水流速度,确定疏浚的深度和范围。

在选取疏浚节点时,优先选择存在淤积和水深不足较为严重的区域,并结合河道水文信息进行综合考虑。

2. 河道整治:根据河道的特点确定整治方案,包括人工疏堵、绿化美化和水环境治理等。

在选址时,要考虑河道的老化程度、冲刷情况和环境保护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整治区域。

3. 护岸修复:确定需要修复的护岸位置,考虑到地质条件和工程可行性,选择合适的修复方案。

选址时,优先考虑护岸破损严重、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

4. 水环境治理:根据河道水质情况和水生态环境需求,确定水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

选址时,考虑水域污染严重程度、周边水体交汇情况和治理效益等因素。

三、施工方案1. 河道疏浚:根据疏浚深度和范围,选择合适的疏浚设备和工艺,保证疏浚效果。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疏浚过程的水质、噪音和震动等影响。

2. 河道整治:根据整治方案,进行河道堵口、居民迁移和管线迁改等工作,确保整治效果。

同时,加强河道绿化和景观修建,提升河道环境质量。

3. 护岸修复:选择合适的护岸材料和工艺,进行护岸修复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岸线稳定性和生态环境保护,采取科学的施工措施,确保修复效果。

4. 水环境治理:根据治理方案,采用合适的水质净化技术和生物修复手段,对水域进行治理。

同时,加强水域监测和管理,确保治理效果。

四、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1.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信息提供日期:2016-05-07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自发布之日期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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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跨两个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统一由流域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河道管理单位受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一式四份的申请材料:(一)由国家流域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岸线长度(起止桩号或坐标)及该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采取的措施;(五)建设项目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资料。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防洪工程的安全、河道行洪和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六)对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闸坝等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七)涉及其他部门、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

大型建设项目一般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科研、咨询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中型、小型建设项目一般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科研、咨询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应由建设单位申报办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受理签署意见,应按照有关许可程序和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应按规定补正。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经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许可文书。

三、建设项目的审查第十三条小型建设项目实行会商审查制,由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会工程管理、规划、防汛等部门,综合意见后予以审批。

会商部门签署意见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中型、大型建设项目实行会议审查制。

由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牵头组织,工程管理、规划、防汛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性质、技术特性等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共同组成建设项目审查组,对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暨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会议由主管领导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主持,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任项目审查组组长。

大型建设项目中防洪影响严重,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可进行技术咨询,流域管理机构应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1、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洪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得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审查的程序:1、现场查勘;2、许可事项申请人介绍申请事项及概况;3、设计单位介绍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4、咨询单位介绍防洪评价报告;5、许可事项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发表意见;6、专家质询;7、项目审查组评审;8、形成并宣布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审批。

经审查需修改完善技术资料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和要求,及时修改、报送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设计、《防洪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审查不同意的建设项目,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意见。

第十八条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工建设:大型建设项目为3年,中型建设项目为2年,小型建设项目为1年。

在超过规定时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履行审查同意手续。

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第十九条经许可审查后,建设项目如涉及河道行洪、河道工程、堤防工程的安全等其他事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与流域管理机构或河道管理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救工程落实、补偿等相关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河道补救工程的规模、补偿费用、监督管理费等。

第二十条补救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也可以与流域管理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移交或者委托其代为管理。

补救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费用标准按行业规定测算。

根据工程使用年限,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或逐年落实养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小型建设项目由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有关协议落实,并抄报管理局备案。

涉及多个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有关协议落实。

中型、大型建设项目补救工程实施及补偿协议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与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清障协议,并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组织安排缴纳足额清障抵押保证金。

清障抵押保证金按其在河道范围内所设障碍彻底清除所需实际费用的1.5倍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须于该项目竣工前完成河道清障任务。

涉及汛前清障的,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期限完成。

第二十四条中型、大型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补救工程的实施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有关规范要求,由建设单位分别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监理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水利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以上产生的工程、监理、监督及检测费用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监督管理费用、河道清障支出等费用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相关河道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涉河补救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完成。

第二十六条流域管理机构设立水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建设项目清障保证抵押金、监督管理费、工程补偿费、维修养护费等相关费用。

资金按照计划和相关协议列支。

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发放施工许可的条件:(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放条件;(二)补救工程部分落实或全部落实;(三)工程补偿、赔偿及河道清障抵押金全部落实;(四)建设项目《汛期度汛预案》经河道管理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并抄报项目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五)涉及其他部门、第三人合法权益保障相关证明材料。

具备以上条件,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审查意见及有关项目建设技术资料移交相关河道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与涉河补救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一)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在指定地点建设,现场复核、验线;(二)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技术要求建设,如平面布置、高程等;(三)补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同期建设;(四)是否对河道、堤防工程及河道行洪造成新的破坏或影响;(五)汛期施工度汛预案是否落实;(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当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批意见建设或相关补救工程未按技术要求落实时,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应及时启动违法水事案件查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建设项目的验收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补救工程验收、河道清障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补救工程、河道清障验收由建设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河道管理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及项目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共同验收。

第三十三条补救工程、河道清障验收主要程序为:(一)现场查勘;(二)听取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情况汇报;(三)征求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意见;(四)有关技术专家发表意见;(五)建设项目验收完毕后,由验收组织机构形成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验收报告所提的问题,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落实。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技术资料由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归档管理;对涉河补救工程相关资料由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移交或归档管理七、附则第三十七条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实施过程中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监督,审批和实施情况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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