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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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包府办发〔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5日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精神以及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大力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在市、县、乡、村四级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一窗(门)受理、集成服务、全程代办”服务模式,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部门协同”,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加快推动各级各类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各级综合服务大厅统一办理,优化提升大厅“一站式”功能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全面实现“一窗式”综合受理,将多部门窗口整合为一个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证、统一送达”的“一窗式”服务模式;2019年6月30日前,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全面实现“一门式”服务模式;2019年12月底前,村级便民服务点(站)全面实现全程代办。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根据本条第一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为契机,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原则,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全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品位,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我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经验,形成适用我市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和路径,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覆盖,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江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郭甫欣市政府秘书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邵文祥昆区区长胡荣青山区区长贾保良东河区代区长高勇九原区区长李新春石拐区代区长黄敏白云矿区区长赵辉土右旗旗长张永文达茂旗旗长杨二喜固阳县县长孙义市新区办主任金永丽市发改委副主任郭玺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王松涛市文新广电局局长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王惠维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小龙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东兼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涉及面广。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依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法建立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规范有序的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该指导意见:
一、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已经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

同时,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特点,县级以上的工业园区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也要健全组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包府办发〔2017〕23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坚持“确有必要”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精简报文数量,提高报文质量。

除涉密公文外,均应按照报送时限要求,通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OA协同办公系统”以电子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相关政务科室,杜绝公文“体外循环”。

同时,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组成部门、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市属高校和企业等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对违反相关报送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

二、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发文负面清单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制度。

各部门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梳理汇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文,确有必要发文的,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

自治区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落实文件不列入年度发文计划。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流通领域监管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我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被商务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净化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构建法治商务的重要举措来落实,纳入我市法治体系建设的整体来运作,提高到加强我市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富民强市”战略,深化商务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执法职能,设立执法机构,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商务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商务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价格热点问题为重点,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严格落实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全面提高价格执法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的原则。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要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通过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民生底线、稳妥推进”的原则。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宁党办[2017]33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30日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总页数】4页(P2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J], ;
2.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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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154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7
【实施日期】201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6]1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包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包府发〔2015〕3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法律顾问工作坚持的原则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以法律手段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行为在法律
轨道内运行。

二、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市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受委托参加民商、行政诉讼;
(六)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2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2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16〕2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着力解决作风不实,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把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和“十三五”时期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努力,使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能更加科学、运行更加规范、保障更加完备、推动决策执行更加有力,真正成为服务政府决策落实的好参谋、好助手,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市长赵江涛2017年12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22件政府规章:一、《包头市防汛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3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二、《包头市蒙古语文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1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三、《包头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1991年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四、《包头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包头市重奖有突出成就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2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五、六、《包头市老年人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0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七、《包头市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八、《包头市医疗卫生计量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九、《包头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十、《包头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4年8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十一、《包头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4年8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十二、《包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8月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十三、《包头市新产品、技术引进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1996年3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十四、《包头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11月1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十五、《包头市社会办医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十六、《包头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1997年5月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十七、《包头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97年5月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十八、《包头市粮食行业管理办法》(1997年7月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十九、《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8年3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二十、《包头市熟肉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销售卫生管理办法》(1998年8月2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二十一、《包头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二十二、《包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年9月2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1.明确制度目标:制定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是维护企业合法经营,保
护企业权益,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3.选择法律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法
律顾问,可以是单个法律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

4.明确沟通渠道:建立与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渠道,确保法律问题能
及时得到解决。

5.合同签订:与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证法
律顾问服务的可持续性。

二、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1.定期会议:定期组织与法律顾问的会议,交流企业的法律需求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2.法律培训:为企业员工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意
识和防范能力。

3.法律检查:定期对企业各项法律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防法律风险。

4.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5.司法案例分析: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
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1.宣传推广:通过内部宣传和外部推广,向企业员工和外界介绍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2.内外部合作:与内部各部门和外部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3.定期评估:定期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4.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监管和管理。

5.信息共享:与其他企业和法律顾问机构进行信息共享,提高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性和前瞻性。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包府发[2013]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包府发[2013]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包府发〔2013〕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四届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15〕71号文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64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15〕71号文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64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15〕71号文件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15〕71号文件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6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养老保险管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养老保险工作水平。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贯彻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高标准完成。

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养老金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认真完成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任务。

(三)负责本地区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

(四)编制本地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五)负责审核办理本地区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本地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好本地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六)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保障设备网络的安全贯通和数据的及时准确。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设立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设立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设立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包府办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设立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关于设立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13日关于设立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的实施方案(市政府法制办)为促进我市法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质量,市政府决定设立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规范和促进专家参与我市法制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设立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我市法制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于自治区实施“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的遴选范围推荐和遴选法制工作专家顾问,需经本人同意,并按下列范围推荐:(一)以下高校、科研机构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包头医学院、包头市委党校、包头市职业技术学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包头稀土研究院、包头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包头市规划院、包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从事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律师。

(四)市政府法制办推荐的相关人员。

三、法制工作专家顾问库的遴选程序(一)推荐高校、科研机构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由所属高校、科研机构推荐;从事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推荐;律师由包头市律师协会推荐。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包府办发〔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5日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及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9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特点,积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

(二)坚持分类规范实施。

从实际出发,在市政府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三)坚持统筹衔接推进。

处理好市政府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包头市进一步清理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1〕37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11〕35号)中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精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精简主体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对2010年我市机构改革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调整,而职能未移交的,由该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负责,与新实施主体协商进行清理。

二、清理精简范围此次清理精简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下列确定的范围进行。

(一)《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包头市336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包府发〔2009〕93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根据《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我市下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包府发〔2010〕89号)公布的下放到本级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包府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建设任务,健全完善我市行政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反馈、审议制度,推进我市行政立法精细化,增强我市行政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现将《包头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7日包头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的内容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第四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规章的组织、指导、协调、草案审查和评估论证工作。

制定政府规章由申请立项的单位或者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或者综合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组织起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项申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包府办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84号)市直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包头市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我市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使市政府规章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为我市建设经济强市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包头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本部门、单位执行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包头市人民政府历年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即自1989年市政府第1号令至2006年市政府第109号令发布的109件政府规章(其中已宣布废止、失效的政府规章17件不再进行清理)。

法制办民主法治领域改革工作汇报

法制办民主法治领域改革工作汇报

[标签:标题]篇一:市政府法制办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工作情况汇报(新)市政府法制办民主法制领域改革工作情况汇报一、市政府法制办所承担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任务按照《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贯彻实施〈中共菏泽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市政府法制办共承担负责“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关于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关于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关于探索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等项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强化调度、狠抓落实一是科学分工、明确责任。

为认真完成任务,我办专门下发文件,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将责任进行层层分解,切实做到事事有人抓,任务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二是强化调度、狠抓落实。

我办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如:2014年上半年依法行政调度会、8月上旬召开的落实全省法制工作会议座谈会),调度深化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查找影响工作进度原因,健全完善工作措施。

三、工作顺利推进、成效明显(一)关于《菏泽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评价体系》和《菏泽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标准》的起草工作。

截止2014年8月下旬,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上级文件要求,在借鉴其他地市经验的基础上,我办开展并完成了调研学习论证工作,拟着手起草相关文件;下步,待文稿成型后,再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征求各县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直至最后提报市政府研究,以政府文件下发实施。

(二)“关于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我们正在进行论证调研,对出台的《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开展评估工作,对深化改革的要求,评估是否需要修改,如需要修改,即刻启动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如不需修改,严格监督落实《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确保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符合程序和上位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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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54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7〕1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5日
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及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9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特点,积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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