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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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实务重点

第一章海关概述

1、我国海关的性质

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体现着国家的权力和意志。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

2、我国海关的任务

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3、海关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总署:最高机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向国务院负责

直属海关:一共有44个,负责行政审批,有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隶属海关:有海关直属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

(其中,隶属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设在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4、海关设关原则

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业务监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依据《海关法》,我国在下列地方设立海关机构:

(1)对外开放口岸和进出口业务集中的地点;

(2)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

(3)边境地区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人员进出的地点;

(4)国际航空港;

(5)国际互换局(交换站);

(6)其他需要设立海关的地点。

海关机构的设立、撤消,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决定。

第二章进出口国际管制

1、进出口国家管制的5个方面(“备”,“证”,“检”,“核”,“救”)

2、进出境商品检验和检疫制度

1、报关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2、报关的分类(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按照报关的对象分: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需要专业人员报关)、物品报关;

(2)按照报关的目的分:进境报关、出境报关、转关报关;

(3)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报关主体)不同分: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①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报关人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关权;

②代理报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直接代理报关、间接代理报关

补充: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的区别:

①含义:

直接代理报关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委托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行为。(视同报关企业自己报关)

②法律责任: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结论:在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的责任更大。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容:

报关人:准备单证进行申报——配合海关进行查验-缴纳税费-装卸货物;

海关:海关审单——海关查验——海关征税——放行。

3、报关单位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4、报关单位的类型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国关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2)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海关规定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直接代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间接代理),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企业法人。报关企业的报关属于代理报关,所以报关企业也叫做代理报关单位。

报关企业有两类:第一类是专业报关公司、报关行;第二类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和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公司。

5、不同报关单位的区别

(1)报关的围不同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本企业业务围;

报关企业——接受各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报关纳税;

(2)主营业务不同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

报关公司或报关行——报关纳税服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或者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者国际运输工具代理。

(3)经营审批不同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外经贸主管部门;

报关公司或报关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或者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

6、报关单位的行为规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行为规则: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可异地报关;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收发货人要对自己的报关员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国门时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2)报关企业的行为规则:

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办理报关纳税;辖区非当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未交回报关员证同上;

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滥用报关权;

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7、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但未构成走私,海关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照《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但构成走私但不构成走私罪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以及所得,并处罚款。另外没收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拆毁或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

(3)对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罪)。

(4)未报、漏报、申报不实。对应申报的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没收所得。(详见PPT 第52页)

(5)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暂停6个月报关执业。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出让其报关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6)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7)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出其从业围: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从事报关业务,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8)报关单位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并且不得重新登记注册为报关企业。

(9)未经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予以取缔,没收所得,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报关员的行为规和法律责任

(1)报关员的行为规:(课本P59)

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关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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