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外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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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

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

7条表4.0。

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

0。

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

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防火间距要求----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筑

防火间距要求----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筑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5.2第6条规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3.4节有关规定,露天工艺装置与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见下表: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①明火地点,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散发火花地点,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②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附录C,重要公共建筑指: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馆、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建筑面积超过15000 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5.5条有关规定,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下表: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③与站内道路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

加油加气站防火间距

加油加气站防火间距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

4的规定。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并不得小于6m。

表4。

0.4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2 / 12[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定义,本条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

0.5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

5的规定。

表4。

0。

8的规定。

表4。

0.8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加油站防火距离

加油站防火距离

加油站内设施的防火距离表(m)表5.0.8
注:1. 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

其它建、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等。

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加油站设施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m)表4.0.4
注:1.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口和柴油加油站,本表距离可减少30%。

2.1000kva及以下室外变配电站,距离可减小20%。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确定。

三级、四级公里按城市
次干路、支路确定。

依据GB 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加油站常用油罐参数。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8 “—”表示不允许;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表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的规定确定;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表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表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的规定;表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表-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的规定计算确定;表-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注:表-2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人/m2计算;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倍计算;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人/m2;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规定值的30%确定;表-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表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表11.0.7-1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表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表2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表2

表1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单位:m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 当油罐区按50183-2004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表2 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单位:m注:1 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 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设计要求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设计要求

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设计要求一、站址选择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宜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二、防火间距加油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已有详细规定,本章不再累述,仅列出常见的防火间距,见表4-5-8、4-5-9;三、平面布局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3.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5.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2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7.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8.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规定;9.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便利店、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便利店、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10.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1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5-5、4-5-6中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一加油加气站建筑防火通用要求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应采用燃烧体建造;2.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并采取通风措施;3.加油加气站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等合建,但站房与上述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实体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聚集的其他植物;4.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二汽车加油站的建筑防火要求1除桥装饰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2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3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阻火器,当加油站设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罐的通气管管口除应装设阻火器外,还应装设呼吸阀;4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位于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5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逾期无直接关系的建筑构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6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三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建筑防火要求1.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当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下储罐池时,罐池底和侧壁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地上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00h;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2.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止回阀和过流阀宜设在储罐内;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5m及以上;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3.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储罐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4.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口管道应设过滤器;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应设旁通阀;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拉断阀;加气机的液相管道上宜设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事故切断阀及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5.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紧急切断系统至少应能在距卸车点5m以内、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和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启动;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建筑防火要求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储气井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非燃烧轻质材料制作;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房宜采用单层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m;屋面应为不燃烧材料的轻型结构; 2.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应集中处理;3.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宜选用储气瓶或储气井;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4.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5.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6.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五LNG和L-CNG加气站的建筑防火要求1在城市中心区内,各类LNG加气站应采用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或半地下LNG 储罐;2非LNG撬装设备的地上LNG储罐等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的1/2,且不应小于2m;②LNG储罐组四周应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1个最大LNG储罐的容量;防护堤内地面应至少低于周边地面0.1m,防护堤顶面应至少高于堤内地面0.8m,且应至少高出堤外地面0.4m;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的外壁净距不应小于2m;防护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应渗漏;防护堤的雨水排放口应有封堵措施;③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CNG储气瓶组或储气井;非明火汽化器和LNG汞可设置在防护堤内;3箱式LNG撬装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①LNG撬装设备的主箱体内侧应设拦蓄池,拦蓄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LNG储罐的容量,且拦蓄池侧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2m,LNG储罐外壁至拦蓄池侧板的净距不应小于0.3m;②拦蓄池的底板和侧板应采用耐低温不锈钢材料,并应保证拦蓄池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③LNG撬装设备主箱体应包覆撬体上的设备;主箱体侧板高出拦蓄池侧板以上的部位和箱顶应设百叶窗,百叶窗应能有效防止雨水淋入箱体内部;④LNG撬装设备的主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箱体材料应为金属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4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宜采用卧式储罐,并应安装在罐池中;罐池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应渗漏;储罐的外壁到罐池内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同池内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罐池深度大于或等于2m 时,池壁顶高出罐池外地面不应小于1m,当池壁顶高出罐池外地面1.5m及以上时,池壁可设置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实体门;半地下LNG储罐的池壁顶应至少高出灌顶0.2m,储罐应采取抗浮措施;储罐基础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5加气机不得设置在室内;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撬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6当LNG管道需要采用封闭式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用中性沙子填实;五、消防设施一灭火器材配置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两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两台应按2台配置;2.每两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两台应按两台配置;3.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两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4.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5.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两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二消防给水设施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当已有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②消防给水管道可与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但应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计算;③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上储罐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④总容积超过50m3的地上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着火罐的供水范围应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供水范围,可按相邻储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⑤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为30~50m;三级站的液化石油气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大于0.2mpa⑥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为30~50m;三级站的液化石油气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大于0.2MPa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⑦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3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和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m3;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①加油站、CNG加气站、三级LNG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级LNG 加气站及合建站;②合建站中地上LNG储蓄总容积不大于60m3;③LNG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20L/s;④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且在LNG储罐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顶部高于LNG储罐顶部,长度至两侧防护堤,厚度不小于200mm;⑤LNG加气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LNG储罐,放散管储气瓶组、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GB50156——2012所规定安全距离的2倍;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在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GB50156——2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倍;三火灾报警系统1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2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3可燃气体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4LPG和LNG储罐应设置液位上限、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5警控制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6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7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50493-2009有关规定;8LNG汞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汞保护装置;六、供配电1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2油站、LPG加气站、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380/220V的外接电源;CNG加气站、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加油和CNG或LNG加气站、L-CNG 加气站加气合建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加油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3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4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②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5加油加气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6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7.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有关规定;8.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七、防雷、防静电1钢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2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值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②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LPG、CNG 和LNG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3当LPG储罐的阴极防腐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另设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①LPG储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②LPG储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应采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4埋地钢制油罐、埋地LPG储罐和埋地LNG储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应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5加油加气站内油气放散管在接入全站共用接地装置后,可不单独做防雷接地;6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当罩棚采用金属屋面时,可不采用避雷带网保护;7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8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9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当外供电源为380V时,可采用TN—C—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10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LPG管道、LNG管道和CNG管道,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11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LPG罐车和LNG罐车卸车场地和CNG加气子站内的车载储气瓶组的卸气场地,应设卸车或卸气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1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13油罐车卸油用的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与两端快速接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14采用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时,导电内衬应接地;采用不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时,不埋地部分的热熔连接件应保证长期可靠的接地,也可采用专用的密封帽将连接管件的电熔插孔密封,管道或接头的其他导电部件也应接地;15油品罐车、LPG罐车、LNG罐车卸车场地内用于防静电跨接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1区; 16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本章思考题1.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的等级分类如何划分2.加油加气站有哪些火灾危险性3.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注意哪些要求4.加油加气站的建筑防火有哪些要求5.哪类加油加气站应设计消防给水如何设计参考文献l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范围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第六章发电厂防火。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表2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表2

表1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单位:m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 当油罐区按50183-2004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表2 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单位:m注:1 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 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181818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2520161616二类保护物2016121212三类保护物1612101010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5221818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816151515室外变电站2522181818铁路2222222222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08886次干路、支路86665架空通信线国家一二级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一般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i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 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及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及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181818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2520161616二类保护物2016121212三类保护物1612101010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5221818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816151515室外变电站2522181818铁路2222222222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08886次干路、支路86665架空通信线国家一二级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一般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甲、乙类厂房、设施的防火间距一览表

甲、乙类厂房、设施的防火间距一览表

表F6.1-1 甲、乙类厂房、设施的防火间距一览表平面布置图中代号A B建设方案的距离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符合性一一期工程31 氢化厂房距道路边东7.0、西10.0、南6.0、北5.05.0 符合距厂外路边28.9 15 符合距南侧还原尾气厂房、制冷站27.0、27.0 12、14 符合距东南侧门卫约15 14 符合32 氢化气干法回收厂房距各方向道路边东10.0、南12.3、北约15、5-10 符合距厂外路边38.23 15 符合距东侧氢化厂房26.0 12 符合距西侧制冷站16.0 14 符合10 制氢站厂房距各方向道路边西6.5、南16.5、北10.05、10 符合距北侧厂外道路边33.44 15 符合距西侧厂外道路边23.3 15 符合距动力站25.5 14 符合距废水站30.5 14 符合10 制氢站氢气储罐距南侧道路边 6 10应按《氢气站设计规范》3.0.3条规定的10m制氢厂房12 12 符合控制室15 15 符合5 还原尾气干法回收厂房距各方向道路边东10.9、南13.0、北13.010 符合距动力站33.5 12 符合东距罐区22.4 20 符合西制冷站16.0 14 符合1 罐区距各方向道路边东7.5、西5.6、南19.2、北13.0、10、15距离东、西侧道路边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9条的10m。

距制冷站32.0 14 符合距还原尾气干法回收厂房31.3 20* 符合23 还原尾气干法回收厂房距各方向道路边西18.3、南11.5、北13.05-10 符合距制冷站16.0 12-14 符合21、3 还原厂房距各方向道路边西12.0、南8.0、北9.05 符合各距22、4硅芯厂房3.0 12均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3.4.1的12m。

距还原尾气干法回收厂房28.5 12 符合2 提纯厂房各方向道路边东9.0、西9.0、南21.7、被17.85、10 符合距还原厂房27.0 12 符合距罐区46.0 20* 符合8 还原厂房距各方向道路边东12.0、南8.0、北9.05 符合距还原尾气干法回收厂房530.0 12 符合距提纯厂房2 27.0 12 符合二二期工程4 液氯钢瓶储存场所距各方向道路边东约14.8.、西约46、南约23、北约185-10 符合距厂外道路边179、172 15 符合距其他厂房约33,61 12 符合42 制氢站厂房距各方向道路边东约30、西约37、南约17、北约255-10 符合距厂外道路边约128 15 符合距废水站厂房约25.0 12 符合距循环水厂房的室外设备约64 12 符合42 氢气储罐距西道路边36 5 符合距控制室,配电室12-13 15不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6.0.2的15m。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规定的限制。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

1的规定。

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

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

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

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

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

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

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

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

4。

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

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

4。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1的规定。

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

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

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

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

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

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5)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3.9)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3.15)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3.3.15)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1)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8)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1)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1)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7.2)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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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
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
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4.0.9 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应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
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
小于6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
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
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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