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面向农村农民、农村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一种金融产品。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实施,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方案。
一、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给予相应的财政、税收等扶持。
2.建立信用担保机制,提供对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案,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二、机构组织1.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及催收工作。
2.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专员、风险评估师、催收人员等,确保贷款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贷款对象及额度1.贷款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家庭农场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具备发展农村产业能力的农村居民。
2.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确保贷款金额在可承受范围内。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1.农户凭借相关资料和申请书向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递交贷款申请。
2.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调查、贷款用途审查等。
3.进行风险评估,对农户的还款能力、经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5.批准贷款后,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细则。
五、贷款管理及催收1.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系统,对贷款流程进行管理和记录。
2.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理的农业经营或农村产业发展。
六、评估与调整1.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包括贷款发放数量、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的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
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泛博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 (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造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 (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格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户小额贷款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保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回收,以及防止贷后风险的发生,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贷后管理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农户应当按时还款,并完整、真实地向贷款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贷款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2.协商解决原则:贷后管理应采取灵活的方式,通过与农户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3.风险防控原则:贷后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违约和逾期还款的情况,以减少贷后风险的发生。
三、贷后管理措施3.贷后监督: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贷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和调查,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合法有效使用。
4.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5.建立征信机制:贷款机构应建立征信机制,将农户的贷款信息和还款记录录入征信系统,形成信用档案,以便其他贷款机构查询和参考。
四、贷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是贷后管理的主体,应制定贷后管理规定,明确贷后管理的职责和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贷后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的贷后管理工作。
2.农户:农户是贷后管理的对象,应按时还款,并配合贷款机构的贷后监督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3.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贷款的合规性。
五、贷后管理的评估和改进贷后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贷款机构应制定评估指标,并定期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六、总结通过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明确贷后管理的原则、措施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社区内农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个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一年一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临柜办理。
第五条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实行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紧密依靠村级组织,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社区内的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户主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额农贷对象。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承包的农田、水塘、果园、山林等,并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农户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第九条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一一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一一一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全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单;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使用。
(三)区财政局。
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监管;配合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审定工作。
(四)乡镇(街道)。
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把关;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贴息申请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配合开展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
(五)区金融服务中心。
负责协调、对接人民银行分行运用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分局指导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适当提高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审议。
2022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2022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根据《某某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某某州政扶组办发〔2022〕26号)、《某某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推进某某州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某某州扶办发〔2022〕32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印发某某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恩银〔2022〕4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5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快速发展,有效激发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目标持续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满足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并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到应贷尽贷。
扶贫小额信贷覆盖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持续增长并达到省、州考核目标。
根据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及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分配情况,将任务分解至各乡镇及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自主选择投放区域。
二、信贷模式(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用自还的扶贫小额信贷。
1.对象。
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2.要点。
10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知、户还。
3.用途。
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行为,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贷款是指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为客户提供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是从授信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授信业务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处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等。
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简便实用、职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的原则.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行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经理)负责制.第六条本细则只对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的贷后管理行为作出规范,其他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贷后管理的行为规范适应相关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经营行管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一)管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1、贷后检查。
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2、在线监测。
3、日常管理。
建立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5、不良贷款清收。
6、其他。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每季组织客户经理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向行领导汇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所辖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2、负责所辖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考评。
3、组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定期检查或抽查。
4、其他。
第八条管理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1、指导下级行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2、组织或参与定期检查。
3、及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
第三章贷后管理方式及其主要内容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支农信贷投入,简化农户信用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4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指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消费资金需要,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掌握和发放。
第四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坚持为社区服务的原则,坚持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坚持手续简化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农户信用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所在社区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商贸服务业等的农户。
第七条农户信用贷款条件。
(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劳动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有不良信用记录;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有嫖赌毒等恶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农户信用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副产品加工与购销贷款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个体户贷款等。
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用于婚丧嫁娶、建房、治病、助学等生活急需贷款。
村级小额贷款实施方案
村级小额贷款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村级小额贷款实施方案得以制定并实施。
二、实施目标1. 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帮助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 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农民收入的可持续性。
3. 倡导小额贷款的合理使用,加强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和财务管理能力,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实施内容1. 设立专门的村级小额贷款基金,供建立农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2. 制定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并建立相关评估指标与标准。
3. 将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企业发展、农民个体经营等领域,支持农民依法合规经营和创业就业。
4. 加强借款人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范贷款风险。
5. 开展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小额贷款项目,提供必要担保。
6. 定期组织贷款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贷款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四、实施步骤1. 成立村级小额贷款基金委员会,制定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2. 对有贷款需求的农民进行宣传,发放贷款申请表。
3. 由专门设立的贷款审批小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
4. 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现场调查和终审,并进行贷款金额确定。
5. 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资金,同时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6. 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实施保障1. 落实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基金的筹备和使用。
2.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3. 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实施方案有效运行。
4. 建立信息化平台,便于贷款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六、实施效果评估1. 对贷款项目的产出和收益进行跟踪和评估。
2. 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审计。
3. 定期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七、资金来源1. 政府财政拨款。
2. 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担保金。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农户授信实施方案
农户授信实施方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户授信已经成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户授信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农户授信的对象特点和需求,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户信息档案。
通过对农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分析,可以为银行制定个性化的授信方案提供依据。
同时,也可以帮助农户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经营效益。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户授信评估体系。
通过对农户的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可以更好地把握农户的信用状况,有效降低风险。
同时,也可以为银行提供更为准确的授信额度和利率定价参考,确保农户获得的贷款额度和利率更加合理。
另外,我们需要建立灵活多样的农户授信产品。
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户,可以推出不同的授信产品,满足农户的不同需求。
比如,对于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可以推出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方便他们解决短期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对于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可以推出长期贷款产品,支持其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户授信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定期的信用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户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或违规操作。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农户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和还款率。
综上所述,农户授信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农户授信实施方案,为农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流程化操作,推行柜台办贷,对全省农户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10年授信450亿元,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最基本的农村金融服务。
二、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的所有农户。
三、资金筹措。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所有资金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通过信贷资金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工作流程。
农户自愿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并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柜台办贷、随用随贷。
(二)贷款投向及金额。
对农户建房、婚嫁、医疗、上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种植养殖、运输流通、外出务工、小本创业等融资需求,给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低于
1000元、不超过15万元。
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开通绿色通道,经各行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工作进度。
(一)1月至3月,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办法,培训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二)4月至11月,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三)12月,检查验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协作单位:****
实施单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有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