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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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作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煤矿井下放炮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是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份规定,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规范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爆炸、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井下放炮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井下放炮管理人员第四条每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悉煤矿井下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具备井下安全作业的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备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和技术素质。

第六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命令。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应当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特定位置,以防止放炮时的危险。

第四章井下放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按照矿井瓦斯浓度、煤层条件、停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并交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熟悉和掌握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确保放炮点周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放炮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蔓延到其他区域。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现特拟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务必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务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务必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务必持证上岗;(三)务必认真仔细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并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进行爆破作业;(四)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务必拟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根据规定报批,由带班领导现场监管与督查实施,禁止不经过审批情况下爆破;(五)井下爆破作业,务必使用煤矿许用炸药与煤矿许用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可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六)井下爆破务必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务必使用矿用防爆型。

发爆器由通风区承担统一管理、发放。

务必按期校验发爆器的有关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使用。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链接与的钥匙,务必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禁止转交他人;(七)务必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禁止在突水预兆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八)务必使用水炮泥与炮泥封堵炮眼,禁止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与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九)爆破工务必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禁止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务必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

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第二百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

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第一条、爆炸材料的选用各使用单位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爆炸材料,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第二条、爆破人员的要求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作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

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

2、参与爆破工作的送药人员、装药人员、警戒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同一工作面工作。

4、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5、专职爆破工必须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发爆器要随身携带。

6、爆破工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做引药与装炮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短路。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2、装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规定进行,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井下现场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爆破图表。

3、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队长、瓦检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十不装”的管理规定,其具体体内容为:①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②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时不装;③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不装;④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装;⑤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不装;⑥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不装;⑦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高聚低,炮眼突形时不装;⑧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泡泥时不装;⑨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不装;⑩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不装。

4、装炮时,应依次装填座底泥、炸药、水炮泥和封泥。

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积聚瓦斯,炮眼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全部封满。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井下进行的各类爆破作业。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责任:矿井领导班子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各层级员工共同参与,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格局。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五条矿井领导班子: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明确责任人,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按照需要设立,并明确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管理人员:包括巷道管理人员、队长、技术员等,负责具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爆破工作。

第八条员工:全体参与井下爆破作业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作业,并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报告和处理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九条安全管理的目标:确保爆破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程,遵循工艺要求,合理调度和使用爆破材料。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爆破作业的操作规程,包括爆破参数的设定、引爆电路的连接、破碎物料的清理等,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装备: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鞋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对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安全知识的普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十三条爆破材料的管理:对爆破材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材料的安全性能和质量,合理调度使用,杜绝超量使用和超期使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与控制: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对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煤矿矿用火工管理规定一、爆破物品运输装卸规定⒈目的:规范爆破物品的运输装卸程序,确保运输装卸安全。

⒉管理规定2.1.炸药或雷管到达矿井井口后,通防工区和保卫科必须参与交接,交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通防工区负责清点炸药雷管数量和检查炸药质量,发现包装损坏、炸药挤压可拒绝接收,合格后要与供销公司押运人员交接签字,公安科负责警卫看护,交接必须填写交接记录,并存档备查。

通防工区负责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入不同专用车内,运输工区要立即摘钩进行运输,特殊情况由生产调度室通知安排。

2.2.矿井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炸药、雷管专用运输车。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雷管、炸药运送要做到畅通无阻,运输过程中严禁无故停留,禁止将炸药、雷管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3.炸药、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矿车,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押运工运送至井下药库,办理入库手续并签字。

井下炸药库附近应有专用卸载点,在炸药库门口大巷卸载时,架空线要停电,卸载点两端50米处要设禁止车辆通行标志,装卸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杜绝野蛮装卸,严禁冲击和剧烈震动。

2.4.爆炸物品到达炸药库后,运送人员与药库人员要现场进行交接。

2.5.斜井运输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必须使用保险绳,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2.6.在水平巷道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列车除跟车人员和护送人员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坐,同时不得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2.7.炮采工作面用专用炸药车运送炸药时,运送炸药量不能超过该工作面24小时的炸药用量。

2.8.运输工区必须按规定时间运送火工品。

2.9.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2.10.领到爆破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盒内并上锁。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应以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基础,以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支撑,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指导。

第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二章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分为炸药、雷管和起爆器材等几类。

第七条从事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爆破安全责任人、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及操作流程。

第九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爆炸物品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培训,了解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学习正确使用和保管的方法。

第十一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具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矿山爆破作业进行详细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确保爆破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进货、出货、验收和库存管理制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矿山。

第十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划分存放区域,确保爆炸物品的分类、密封、标记和储存。

第十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检查和更替,确保爆炸物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矿山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矿山规章制度

矿山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矿山规章制度

矿山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矿山规章制度矿山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山爆炸物品及火药库安全管理,维护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矿山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矿山应设专门的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管理机构,由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实施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六条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章制度,并接受专业的安全管理培训,掌握安全管理技能和常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及火药库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爆炸物品及火药库安全管理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和24小时值班制度,必要时可增加值班人员。

第九条防火防爆设施必须完好、经常性检查,并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修,保证设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进出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的职工必须佩戴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技能,认真操作、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的职工必须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必须熟悉各种危险信号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及火药库的职工必须自觉执行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修改操作程序。

第五章库房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及火药库必须按照规定分类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炸物品及火药不能混放。

第十四条库房内必须有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且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库房内应保持干燥、通风、整洁,禁止任何火源、明火或红外线热辐射直接照射库房。

第十六条库房内存放的爆炸物品及火药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每批储存的物品必须标有生产日期、积压时间、批号等相关信息。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模版第一条:责任分工原则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爆炸材料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专职化。

2. 煤矿企业应当明确管理层对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并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第二条:爆炸材料的进场审核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爆炸材料进场审核制度,对将要进入井下的爆炸材料进行审核、检验和登记,确保进入井下的爆炸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爆炸材料购入登记制度,将购入的爆炸材料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负责对其质量进行抽查和监测。

第三条:爆炸材料的安全存放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爆炸材料安全存放管理制度,确定专门存放爆炸材料的库房,对不同种类的爆炸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存储,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2.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爆炸材料存放的操作规程,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不相容的物品,同时做好库房的通风、防潮和防火措施。

第四条:爆炸材料的使用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爆炸材料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爆炸材料的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爆炸材料的领用和归还,防止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爆炸材料使用记录制度,对每一次的爆破作业进行记录和归档,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爆炸材料的运输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明确爆炸材料的运输方式和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煤矿企业应当对参与爆炸材料运输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运输设备,同时严禁超员和超载运输。

第六条:爆炸材料的废弃处理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爆炸材料废弃处理管理制度,对废弃的爆炸材料进行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清理和检查废弃物储存区,对已废弃的爆炸材料进行标识和隔离,防止误用和事故发生。

以上六条规定是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井作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在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低瓦斯区域,“三人连锁放炮”为:班组长、安全员和爆破员;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三人连锁放炮”为: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爆破员。
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在一名瓦斯检查员负责两个以上炮采工作面时,经矿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由安全员代替瓦斯检查员参加“三人连锁放炮”。
严禁爆破员或其他人员代替现场班组长在爆炸材料消耗单上签字。
42、剩余爆炸材料退库时,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携带;背药工必须和爆破员同行;库工必须核对退库的爆破员和背药工,发现人证不符交公安部门处理;严禁一人代替多人退库。
43、爆炸材料消耗单上有改动消耗数量的地方,必须经现场班组长签字。
44、爆破员和库工要经常检查爆炸材料箱,对箱盖盖不严和损坏等情况,要及时进行修理,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1、井下建立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⑴、选址。必须事先制定选址方案,绘制平面图,标明四邻距离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室,待集团公司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再行设计。
⑵、设计。依据市公安局批准的选址方案进行设计,完成后将设计说明书、药库(临时发放点)平面图、结构图、供电线路图、通风系统图等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室审核合格后,报市公安局批准,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一个回采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爆破。
32、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禁止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4、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都应装设牢固的声控水幕,做到爆破时自动喷雾。尚未安装自动声控水幕的,可先由人工控制的水幕代替。爆破前,人员撤出后打开水幕。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范本第一条:煤矿井下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1. 严禁在煤矿井下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火柴、打火机、烟蒂、爆竹、炮仗等;2. 所有进入煤矿井下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3. 对于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一经查实,将立即予以处罚,并要求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条:煤矿井下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的规定1. 煤矿井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2. 爆炸物品存放区域必须划定明确,标识清晰;3. 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防爆仓库或者特定的存放柜中,严禁随意堆放;4. 爆炸物品的领用和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三条:煤矿井下操作爆炸物品的规定1. 所有涉及爆炸物品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2. 在操作爆炸物品时,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3. 操作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禁止违规操作和擅自改变操作方式;4. 在操作爆炸物品时,必须注意防止摩擦、碰撞等可能引发火花的行为,确保安全。

第四条:煤矿井下巡视检查和隐患排查的规定1. 煤矿井下必须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巡视检查必须注意爆炸物品的存放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破损、泄露等隐患;3. 出现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4. 巡视检查记录必须详细、准确,相关人员必须签名确认,以备查阅。

第五条:煤矿井下紧急情况处置和逃生的规定1. 煤矿井下必须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进行培训演练;2. 在爆炸事故发生时,所有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安全,同时协助其他人员撤离;3. 在逃生过程中,严禁带走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发次生事故;4. 逃生时必须按照逃生通道的指示进行,严禁擅自改变逃生路线。

第六条:煤矿井下教育培训的规定1. 煤矿井下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2. 所有进入煤矿井下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考核合格方可上岗;3. 煤矿井下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必须详实、全面;4.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必须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直至达到要求。

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山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民爆物品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购买与储存第六条购买民爆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合法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七条购买民爆物品需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民爆物品来源合法。

第八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库房应设置在安全区域,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人员密集场所。

2. 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通风设备、防雷设施等。

3. 库房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 库房内民爆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5. 库房内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民爆物品储存要求。

第四章运输与使用第九条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运输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严禁使用报废、改装、非法改装车辆。

第十一条运输途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民爆物品发生意外。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使用民爆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第五章销毁与回收第十四条民爆物品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销毁,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销毁民爆物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民爆物品销毁后,应进行回收,确保资源利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定期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024年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2024年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2024年井下爆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爆破作业,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作业。

第五条井下爆破作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紧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

第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第七条井下爆破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设立专门岗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井下爆破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作业区域划定、起爆装置设置、起爆时间等内容,并报审批机构审批。

第九条井下爆破作业应设立专门的监测装置,监测爆破产生的振动、噪音以及有害气体等。

第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应遵循先进、安全、环保的原则,选择合适的爆破剂和爆破时间。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井下爆破作业应做好隐患排查和施工现场管理,确保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应设立相应的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措施,并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紧急预案,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井下爆破作业应设立有效的起爆装置和起爆设备,确保起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应设置防爆系统和防爆设备,预防因爆破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十七条井下爆破作业应设置相关通风设备和防尘设备,确保工作环境的清洁和人员的健康。

第十八条井下爆破作业应配备专门的安全人员和安全设备,及时处理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井下爆破作业应设立作业区域和禁区,确保外人不得随意进入。

第四章紧急救援第二十条井下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紧急救援队伍,及时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井下爆破作业现场应定期组织紧急救援演练,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井下爆破作业应制定详细的事故处理预案,并在现场备有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3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3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一、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库的____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2)为确保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以下是六条规定:1. 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 煤矿应建立健全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制定爆炸材料的储存、验收、领用、使用和报废等管理细则。

3. 煤矿应组织开展爆炸材料的安全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爆炸材料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煤矿应定期进行爆炸材料的检查和维护,对储存环境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爆炸材料的存放条件符合要求。

5. 煤矿应建立健全爆炸材料的使用台账,明确记录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领用和使用情况,确保材料的使用合理、安全。

6. 煤矿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爆炸材料供应关系,及时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爆炸材料,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的可控性。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3)1. 严格限制和监控爆炸材料的使用: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爆炸材料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购买、分发和存储爆炸材料,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2. 确保爆炸材料质量和安全性:对采购的爆炸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同时加强对现场使用的爆炸材料的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建设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井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 爆破工负责井下民爆物品的使用、保管和运输,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民爆物品的管理1. 井下民爆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 井下民爆物品的采购必须经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

3. 井下民爆物品的储存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库房内严禁烟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4. 井下民爆物品的储存实行专人负责,储存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5. 井下民爆物品的领用、发放必须办理签单手续,登记台账,确保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6. 井下民爆物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由持证人员押运,并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民爆物品的使用1. 井下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专职爆破工负责,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2. 井下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3. 井下民爆物品的使用前,必须对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 井下民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五、民爆物品的废弃处理1. 井下民爆物品的废弃处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丢弃。

2. 废弃的民爆物品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六、监督检查1.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井下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应实行责任制,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井下放炮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独立完成放炮作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确保放炮作业专业、独立进行。

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的安全防护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规范,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专用区域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放炮前,应进行煤矿井下排风、瓦斯抽采和工作面及井巷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浓度超限时,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各项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本地煤矿安监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中的救援程序。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放炮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料子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第一条爆炸料子储存与管理1.1 全部煤矿井下工作场合必需严格依照规定的场合和安全容纳数量存放爆炸料子。

1.2 为确保安全储存和管理,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完善的爆炸料子储存系统,保证料子分区分类储存,严格掌控存放数量。

1.3 爆炸料子存放仓库必需设置特地的防火、防爆设施,并采用可靠的监控和报警系统,以及灭火和安全救援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条爆炸料子的购买与验收2.1 煤矿企业必需确保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爆炸料子,并与供应商签订相关的采购合同。

2.2 煤矿企业应对所购买的爆炸料子进行验收,检查其质量、包装、标识和合格证明等信息,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3 煤矿企业应对验收不合格的爆炸料子及时退货,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确保料子质量安全。

第三条爆炸料子的运输与搬运3.1 煤矿企业必需规范爆炸料子的运输和搬运流程,确保过程中不发生漏放、碰撞、摩擦和静电等事故。

3.2 爆炸料子的运输应使用特定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必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3 运输途中,必需注意路况和天气情况,避开发生交通事故,并确保爆炸料子的稳定。

第四条爆炸料子的领用与使用4.1 煤矿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爆炸料子领用和使用制度,确保料子使用与生产工艺的匹配,并明确责任人和使用权限。

4.2 爆炸料子的领用必需经过正式申请,并由责任人审批,并记录领用信息。

4.3 煤矿企业应对爆炸料子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禁止私自调整和更换料子的品种、规格和配比。

第五条爆炸料子的检测与维护5.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所使用的爆炸料子进行检测,包含质量、性能和有效期的检测,并备案记录。

5.2 发现爆炸料子存在质量问题或有效期到期时,必需立刻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应的处理和更新。

5.3 对于爆炸料子的维护,煤矿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六条爆炸料子事故应急处理6.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爆炸料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响应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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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正式版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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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
放。

五、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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