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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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1、运输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爆炸材料运输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由地面向爆炸材料库运送爆炸材料时,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爆炸材料入库单,并入库按规定要求加以保管。

2、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车内装载相关安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从地面库房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先按规定专人办理领料手续后,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把钩工,约定好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

4、由绞车运送爆炸物品至井下时,爆炸材料的装载容器、堆放要求、钢绳的运行速度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井下爆破工领取和运送爆炸材料时,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人代运,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其他专门指定的熟悉爆炸材料的人员运送,雷管和炸药应当分箱分人装运,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箱。领到爆炸材料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

6、严格在交接班时间携带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

7、严禁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8、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领退制度

为加强我矿爆炸材料的领退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井下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班组,应根据当班的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

2、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和批准的领料单、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炸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

3、当班的炸药、雷管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实,填写领退记录本,经当班队长(或副井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上其他地点存放。

4、余量退回库房时,库管人员应当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

5、电雷管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员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的电雷管,不准发放使用。

6、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电雷管按比例发放。

7、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单独存放,定期销毁。

8、爆炸材料应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

3、储存制度

为加强我矿爆炸材料储存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井下使用和井下硐存放的爆炸材料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储存的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值班人员之间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4、除库管人员以外,其他人不准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方可由库管人员陪同检查,进入库区和库房的人员应当详细登记;

5、库房内防火设施应符合要求。照明灯必须加防爆套或使用防爆灯具。

6、禁止携带烟火和矿灯进入库区;

7、应当建立爆炸材料出、入库账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

8、发放爆炸材料应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

9、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交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10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告。

4、使用制度

为加强我矿爆炸材料的使用及管理,杜绝爆破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我矿井下作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井下爆破需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炸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等,应当符合《煤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3、井下作业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处理,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4、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5、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同一作业区域由一个井下爆破工起爆。回采工作面只许使用一个发爆器起爆。

6、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作短路扭结,悬空缠绕,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导体接触。连线结束,必须立即离开装药地点。

7、起爆前,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警戒牌。未接到班组长的撤离指令,不准擅自撤离警戒。

8、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水泡泥的水袋规定为:炮眼深度超过1.2m使用2个,低于1.2m使用1个。

9、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爆破员接到指令,应发出起爆警号,至少再等到5秒,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防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隐患,立即处理。

11、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爆破员的“火工产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放炮员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12、井下爆破作业应当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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