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订立,适用于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监管等全部环节的爆炸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特别性质的不安全品。
一、使用环节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严格依照规定方式、场所、时间使用,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国家重点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等禁止区域内存储和使用。
2. 全部个人和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炸药和火工品,不得私自制造、加工、改装、升级炸药和火工品,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
3.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需全面检查其安全性能以及四周环境安全情形,确保不会对四周群众和自身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4. 爆炸物品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以确保其把握恰当的使用方法、操作技能,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精准明确地实行措施。
5.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需确保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严禁任意抛掷、拆卸或过早触发炸药,同时还需备有应急预案和防止摩擦、挤压等意外问题的措施。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需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适时更新设备以确保其良好运行,如有问题需适时销毁更换。
二、储存环节1. 爆炸物品储存必需在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民居、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进行储存。
2. 全部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有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储存区域应设有监控设备,存放区域门窗应固定坚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3.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爆炸品种及性质分类储存,并标注清楚,严禁同类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放储存。
4.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所在地区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实施相应贮藏方式和防护措施,例如地下贮藏、密闭贮藏、安装温度掌控装置等。
5. 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统一进行记录,每季度将储存的爆炸物品适时核对数量,并适时处理异常问题。
三、运输环节1. 爆炸物品运输必需使用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本领的运输工具,并依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装车和包装,必需严格进行装载时的重心平衡和人工计算负载的操作方式进行。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指的是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并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可燃性、爆炸性、易爆性、可爆发性或者可感化的物质、制品、装置以及具备爆炸能力的器材等。
第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程度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
各个类别的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爆炸物品生产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稳定的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四)具备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的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居民区、工矿区、交通干线等安全距离;(二)具备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等设施和装备;(三)具备专人管理和24小时安保措施。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设置,并对不同类别的物品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考核。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的安全可控。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目的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爆炸性和非爆炸性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识,并告知购买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答购买者的疑问,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和灭火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随时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运输工具。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 )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 )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 (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 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定义“爆炸物品”是指一种具有瞬间放出大量热、光、声及气体等能量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烟火、炮竹、焰火和爆竹等。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职责1.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存放。
2.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安全使用知识,确保自身安全,不私自携带和使用爆炸物品。
四、使用规定1.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数量。
2.爆炸物品的点燃和使用必须在专门场所或具有防火设施的区域内进行,必须切实保障场所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地方使用、存放或携带爆炸物品。
3.禁止在人群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存放或携带爆炸物品。
4.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并由专业人员在场指导和监管。
五、存放规定1.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经过专业机构认可,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存放。
2.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存放时,必须互相隔离,禁止混放,确保安全。
3.禁止在贮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内使用明火或电器开关等易导致爆炸的设备。
4.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附近。
5.存放爆炸物品的地方严格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应急处置1.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一切操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七、违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罚款。
2.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于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本规定,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如下:1.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盗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5. 爆炸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必须按照购买者身份登记、取得使用许可证、保证用户遵守安全使用规定等要求进行管理。
6. 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运输规定,包括车辆安全要求、运输许可证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预防措施。
8. 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刑事追究等。
总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需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二)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管理和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发批准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能够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常见的有汽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等。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存放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防火仓库或仓库区域中,远离火源、热源和静电产生的地方。
仓库要定期检查,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积聚有害气体。
2. 包装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注明物品的名称、成分、危险性等信息。
包装容器应具有防火、防爆和密封的性能。
3. 运输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必须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和设施。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避免与其他物品混装。
4. 使用要求: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吸烟、明火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行为。
5. 废弃物处理: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封装和储存,并交由专门的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6. 应急准备:单位和个人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护设备,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7. 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执法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以上是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根据自己所处的具体情况遵守相关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二)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对人员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使用和运输进行规范。
以下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根据物质的燃烧性能和爆炸性能,易燃易爆物品被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液体易燃物品、固体易燃物品、气体易燃物品等。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要求1. 库房应位于平坦地,离火源、易燃材料、高温区域、交通干线等有一定的距离。
2. 库房的所有出入口应设有安全的防火门,并保证常闭。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爆炸的可燃可爆炸物质,包括炸药、雷管、火药、烟花爆竹等。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存储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放地点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或建筑物,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居民区、公共场所等禁区内;(二)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通风,并远离火源和一切明火;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应分别存放,不得混合存放;(二)爆炸物品应按照相应标识进行分类、存放、摆放;(三)存放的爆炸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警示标识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验,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二)运输车辆应专用运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运;(三)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接触火源、明火;第八条爆炸物品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装卸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火、抗静电等措施;(三)装卸场地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则;(三)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一)爆炸物品只能由经过特许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不得在酒精、毒品等物质的影响下使用;(三)禁止擅自从事非法炸药制造、贩卖等活动;第五章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销售爆炸物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销售活动;(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产品知识;(三)销售爆炸物品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书、警示标识等;第十三条销售爆炸物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爆炸物品;(二)禁止向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销售爆炸物品;(三)销售人员应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5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2)是指对仓库中存放的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1. 仓库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避免与其他危险品库区、居民区或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相邻。
2.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设立专门的进出口通道,通道宽度符合消防要求,以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救援。
3.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爆炸物品的特性和操作规程。
4. 仓库内的爆炸物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等级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制定相应的存放管理制度。
5. 爆炸物品必须妥善包装,标明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等级和危险性等信息,并在包装上粘贴警示标志。
6.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7.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包括消防设备的检验、仓库的清理和整理等,保证库区的安全运营。
8. 爆炸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携带火源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库区。
9.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配备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避免因静电造成火灾或爆炸。
10.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建立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并确保库区内的人员都熟悉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处置措施。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符合规定,严禁非法制造、储存或使用爆炸物品。
2. 防火防爆措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包括使用防火材料、配备消防设施、控制静电等。
3.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柜、防爆门、防爆窗等,以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4. 人员安全培训:从事爆炸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5. 运输管理: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包装方式、运输路线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6. 应急处理:针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并保护人员的安全。
7. 监管和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爆炸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1.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生产或使用许可证;2.爆炸物品必须在安全设施完善的地方进行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3.爆炸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类别、品种和包装进行贮存和运输,必须明确标识;4.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不泄露或遗失;5.爆炸物品的销售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监管;6.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爆炸物品管理的具体要求1.爆炸物品生产安全要求(1)爆炸物品的生产厂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法规规定安装消防设施,确保生产环境安全;(2)爆炸物品的生产厂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3)爆炸物品的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监控,保证生产质量和安全;(4)爆炸物品的生产厂家必须保证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切实杜绝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5)爆炸物品的生产厂家必须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废气进行排放处理,严防环境污染。
2.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要求(1)爆炸物品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在贮存场所内设置标识和管理制度;(2)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制定防火预案和现场应急措施;(3)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演练;(4)爆炸物品储存在建筑物内时,必须具备防风、防水、防潮功能,埋设地下或者设置地下储存间时,必须考虑防火、防水、防爆、防盗等措施;(5)爆炸物品储存间内和储存场所周围必须保持干燥、通风、散热、不得和有害气体或有害物质混放。
3.爆炸物品运输安全要求(1)爆炸物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2)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运输工具或配合安装、改造适当的运输器材和安全设施进行;(3)爆炸物品运输途中必须妥善采取防止磕碰、跌落、摩擦、限制温度等措施,避免损坏或泄露;(4)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必须设置专人负责,持相关证件和信号标志,并记录运输过程的车号、司机、设备等信息;(5)爆炸物品在道路交通运输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要求,不得超载、超速、酒后驾车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6)爆炸物品在水路和航空运输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切实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追求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推广应当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保持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资格和技术、设备、场地等条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和产品的进货、验收、储存、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批次产品能够进行可追溯。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等的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资格,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识别和防范爆炸物品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发布产品安全警示和召回信息。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爆炸物品的使用者进行合法身份和目的的核实,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销售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资格,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爆炸物品的库区,包含爆炸物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爆炸物品库区是指特地存放、使用和处理爆炸物品的区域,任何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章库区划分与标志第四条爆炸物品库区应当依据物品的性质、不安全等级和储存数量进行划分,并创建相应标志和警示牌。
第五条爆炸物品库区应当设立特地的出入口,入口设置安全门禁系统,限制非库区人员进入。
第六条爆炸物品库区应当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并设置适当的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区应当进行防火隔离,与其他场合相对独立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三章库区管理人员及责任第八条每个爆炸物品库区应当配备特地负责库区管理的人员,负责库区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九条库区管理人员应当熟识爆炸物品的性质、使用方法,具备相应的操作和应急知识。
第十条库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一条库区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库区内的环境乾净、杂物清除,确保库区通道畅通。
第四章爆炸物品入库管理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需由特地指定的人员进行,需填写入库登记表,并经过库区管理人员核实。
第十三条未经审批或超出批准数量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入库应当依照物品的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储存安全。
第五章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经过审批,并由特地指定的人员负责实施,使用前应当进行必需的安全防护和操作培训。
第十六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需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私自调整物品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四篇)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时的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涉及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和燃烧危险,或者能产生威胁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的物质和装置。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设备维护,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气进行妥善处理。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爆炸物品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质量检测,确保生产的爆炸物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操作规范、技术熟练、安全可靠。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定期将相关资料报送给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管理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爆炸物品必须经过合法渠道,依法从合法经营者处购买,并且提供购买目的和用途,在取得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交易。
第十一条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存储和使用能力,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购买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和要求,对购买的爆炸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禁止买卖、租借、转让和赠送。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储存爆炸物品必须经过合法渠道,依法批准并建立相应的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储存标准和要求。
2024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能产生爆炸效应,对人体、设施和环境具有破坏性的物质和装置。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爆炸物品按照爆炸威力、危害性和用途可分为爆炸品、烈性炸药和火工品。
第六条爆炸品是指具有较强爆炸威力,并且对人体、设施和环境具有极大危害的物质,包括炸药、炸药制品、起爆药、雷管等。
第七条爆炸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和容器上标明相应的标识符。
第八条烈性炸药是指具有较强爆炸威力,并且对人体、设施和环境具有一定危害的物质,包括军用炸药、民用爆破剂等。
第九条烈性炸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和容器上标明相应的标识符。
第十条火工品是指具有一定爆炸威力或燃烧性能的物质,包括烟花爆竹、焰火、鞭炮等。
第十一条火工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和容器上标明相应的标识符。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标识符应包括颜色、形状和文字等要素,以便于辨识和警示。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三条从事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物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不得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追溯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信息。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从爆炸物品的定义、分类、储存、运输、使用和事故处理等方面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爆炸物品的定义和分类1. 爆炸物品的定义: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爆炸反应的物质或装置。
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火、爆破器材等。
2. 爆炸物品的分类:根据危险性和用途,爆炸物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易制爆物品:易制爆物品是指具有较高的爆炸性能,且制备相对简单的物质或装置。
如炸药、硝酸甘油等。
(2) 火药:火药是一种由硝酸盐、木炭和硫等原料制成的爆炸性物质,主要用于军事和民用领域。
如黑火药、无烟火药等。
(3) 雷管:雷管是一种用于引爆炸药的装置,主要用于矿山爆破和火工品制造等领域。
(4) 烟火:烟火是指用于庆祝、表演和燃放等活动的烟花爆竹。
如鞭炮、烟花等。
(5) 爆破器材:爆破器材是指用于爆破作业的工具和装置,包括炸药包装、导爆管、雷管等。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1. 储存场所: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地势较低且通风良好;距离居住区、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域一定距离;防火、防爆等措施完善。
2. 储存设施:储存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雷等功能;设有监控和报警系统;设施结构牢固,防止外力撞击和震动。
3. 储存容器:储存爆炸物品的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密闭性好,防止爆炸物品泄漏和外界气体进入;承受压力的能力强,防止容器爆炸;材料耐火、防腐蚀。
4. 储存数量:根据储存场所的大小和环境条件确定爆炸物品的储存数量,严禁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5. 储存安全措施:储存爆炸物品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严禁吸烟、明火等火源接近储存场所;定期对储存容器进行检查和维修;定期清理储存区域,确保无杂物积堆。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5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0目的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0适用范围适用于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如氧气、乙炔、油漆、油库、液化石油气、易燃的装饰材料等。
3.0职责____公司武保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完善。
材料、安全部门协助本规定修订、完善。
3.2各级行政、材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____项目部负责确保本规定得到具体落实和各项防护用品到位。
4.0内容4.1采购、运输4.1.1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
所采购的物品必须是经认证的指定厂家。
购买时必须验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一般由厂家送货,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运输时,必须遵守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规定,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碰撞。
4.1.3氧气、乙炔瓶的运输应符合如下要求:a)氧气、乙炔瓶运输必须戴好瓶帽、套上防震圈。
b)装卸气瓶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及与其他坚硬物体碰撞,严禁抛、滑和撞击。
气瓶的连接管道和压力表若有损伤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c)气瓶运输工具应能保证气瓶在运输过程中不窜动和不致从运输工具上落下,气瓶装在车上后应妥善加以固定。
d)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与汽车油箱相反的方向。
e)近距离搬运气瓶时,允许采用倾斜滚动的方法运输,但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好,应使用特制小车或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
(如图1所示)f)严禁肩扛、拖拉和手脚并用同时直立滚运两只气瓶,以及其他易造成气瓶跌到、碰撞的办法搬运气瓶。
g)气瓶运输时不能长时间在烈日下曝晒,夏季白天运输的气瓶要有遮阳设施。
h)氧气瓶、乙炔瓶不能同车运输。
图14.2储存、保管4.2.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远离人员居住密集区,并且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治安部门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对发现有单位挂靠、爆破作业人员挂靠行为的,一律暂停挂靠单位爆破作业活动,不予核发或撤销爆破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
二、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
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装卸民爆物品,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专人警戒监督,运输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严禁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爆物品。
发放、领取、装卸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三、运输民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制度,严格检查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
爆破作业点配送车辆必须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雷管与炸药一般不得同车运输,确需同车运输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雷管放置在防爆罐内,数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和防爆罐核载量。
车辆配备动态监控设备,记录运输轨迹。
运输过程的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四、民爆物品从出库运往作业地点始末、运输剩余民爆物品返回退库始末,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
同时,县级治安部门组织警力对剩余退库的民爆物品进行现场落地查验,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五、每次实施爆破(含地下爆破作业)前,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县级治安部门每月至少现场抽检辖区爆破总数的30%,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同时,每次爆破作业活动中爆炸物品装卸、连线、起爆、清退等重要环节,要使用专用防爆摄录设备进行全程录像(井下的煤矿爆破作业除外),报县级治安部门留存,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下井检查的民警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取得下井资格后,方可开展井下检查。
六、市级治安部门采取直接抽检、交叉互检的方式,每月组织对爆破作业单位在发放、领取、装卸、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清退等过程中的流程制度、流向记录及视频资料进行巡查。
某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某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企业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可发生爆炸、燃烧或者加速燃烧的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起爆药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落实到岗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爆炸物品安全的认识和控制能力。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爆炸物品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质量合格。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操作规范、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并符合相关运输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能迅速有效地处置爆炸事故。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有专人负责,做好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设有防火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清洁,防止受潮、污染。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建立入库、出库登记制度,记录存取信息。
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定期清理,及时处理过期或损坏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建立安全警示和应急措施,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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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爆炸物品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从事电力生产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工人生中最幸福的就是身体健康作。
2职责
2.1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由物资供应站负责,爆破员的培训、审验由安教科负责。
2.2物资供应站人员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2.3易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的使用、保管,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爆炸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物品管理条例》,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指导下,严格管理。
3.2 根据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由物资供应站统一采购储存、保管,任何使用单位不得储存。
3.3 凡无原则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每月5日前向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提出爆炸物品使用申请,由物资供应站统一组织采购。
3.4 各单位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填写《爆炸物品信用登记表》,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派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到物资供应站领用。
领用时不得虚报冒领,每项工程剩余的爆炸物要如数交回物资供应站统一储存。
3.5 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领导要亲自过问,较大的工程项目使用爆炸物品时,要亲临现场指挥,
指定监护人。
3.6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由爆破员操作,不得由无证人员操作使用,重大爆破场所和复杂爆炸项目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许可证后组织实施。
3.7 爆炸物品在过往工地、现场途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3.8 爆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
不得擅自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转让出售。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3.9每年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对爆炸物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10每两年对爆破员作业证进行一次审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有这些类型设备的生产单位(部门)
2、职责
3、公司使用有特种机械设备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内容要求,对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定期年审检测联系和对单位安全使用这些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与考核。
起重机械
3.1管理内容与方法
3.1.1电梯
a)电梯是用电托动运送乘客的固定设备,是一种频繁启动和制动和升降的重要设备。
b)除了对电梯重要部件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特别高外,电梯还应设有一切危及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保护系统。
该系统包括:超速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电梯超载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切断控制电路的装置,对交流电梯设交流主电路装置,断线保护装置,电梯端站缓冲装置,层门锁和轿箱慢速移动措施等。
c)衡量电梯基本性能的主要参数为电梯额定载重量,电梯额定速度、电梯提升高度以及电梯平层准确度,严禁电梯超载运行。
3.1.2 吊车、行车
a)吊车是间歇、重复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起吊、下降或升降与运移重物的机械设备。
是现代生产的重要设备,由于其工作特点是把物体提升并在一定范围内搬运,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所以其设计、制造、使用、维护都必须符合劳动部劳安字[1991]号文件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b)吊、行车的吊钩、钢丝绳、起重用焊接环形链、卷筒、制动器、制动轮等主要零部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C)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d)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e)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f)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设备作业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g)起重机械应建立设备安全技术,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报告。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h)应按要求并订立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测、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1)由安教科与地区劳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联系特种设备检测事宜,每两年对在用的行车,每年对在用的电梯、吊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修理,并须合格才能使用。
其中负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
并按额定速度进行提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对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2)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
i)起重机械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坏。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坏。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j)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到上列检查。
K)起重机械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停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3.1.3 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进行。
3.1.4 必须每两年向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机械准用证。
3.2 氧气瓶、乙炔瓶
3.2.1 生产所需要使用氧气瓶、乙炔瓶要检验合格,着色正确、名称醒目、储存运输符合规程要求。
3.2.2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
也不准吸烟,气瓶在存放旗号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
并且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3.2.3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品的型板,堆叠的调试不超过计划1.5米。
3.2.4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
氧气瓶内不得全部用尽,剩余压力不小于2个大气压。
3.2.5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3.2.6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储存于同一仓库。
3.2.7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3.2.8 各种气泵(滤油真空泵等压力泵)都必须在额定压力下运行,不得超压力使用,对压力释放装置必须在每次使用前检查保证符合要求,每年应对压力泵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必要时应修理,修理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报废,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