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课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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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程教案
一、建设法规概论
1.工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其内容
(1)主体,a. 国家机关: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a)国务院、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家各主管部门;
b. 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等单位,
银行;
c. 个人。
(2)客体,土木工程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
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
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
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d)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等)。
(3)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主体A与主体B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1) 主体变更(主体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化(范围变更、性质变更)。
3)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
1) 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2) 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
3) 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
不能实现)。
3.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
(1)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2)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 行为内容合法,
4) 行为形式合法。
4.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最长20年内)。
二、建筑法与建筑许可
1.《建筑法》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共分8章,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2)建筑许可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4)建筑工程监理
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7)法律责任
8)附则
2.建筑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1)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建筑许可及三种制度
(1)定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三种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
4.施工许可、及申领条件
(1)定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施工的证明)。
――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手段之一,即“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工程用地已获批准;
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动拆迁符合施工进度;
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筑行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
(1)从业条件:注册资本;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其他。(2)从业资格: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
(4)施工企业资质分为: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
3)劳务分包;
6.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执业资格: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文件签字权”的制度。
(2)建筑工程相关的执业资格:应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7.土木工程建设程序
(1)建设的特殊性:a. 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b. 建设生产的过程连续性、工作协作性;c. 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性。
(2)建设程序的原则: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3)土木工程的建设程序主要工作:项目立项批准,项目报建,设计招标与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及审图,监理委托,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
三、发包承包
四、与招标投标
1.建设工程的发包
(1)发包方式: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2)发包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指定承包单位;提倡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满足的承包单位。
2.土木工程的承包
(1)承包方式:1)共同承包:a)大型、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b)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