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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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气发〔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批准发布《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告气发〔2020〕113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已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目录中国气象局2020年12月29日附件《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等13项气象行业标准和1项气象行业标准修改单目录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号1.QX/T 585—2020 气象卫星数据编目规则2021-04-152.QX/T 586—2020 船舶气象观测数据格式 BUFR 2021-04-15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规范3.QX/T 587—20202021-04-15高空气象观测仪器4.QX/T 588—2020 天气雷达钢塔技术要求2021-04-155.QX/T 589—2020 自动雪深观测仪2021-04-156.QX/T 590—2020 气象计量标准装置期间核查导则2021-04-157.QX/T 591—2020 树轮密度资料采集技术方法2021-04-158.QX/T 592—2020 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柑橘2021-04-159.QX/T 593—2020 气候资源评价通用指标2021-04-15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号10.QX/T 594—2020 地面大气电场观测规范2021-04-1511.QX/T 314—2020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规范QX/T 314—2016 2021-04-1512.QX/T 255—2020 供暖气象等级QX/T 255—2015 2021-04-1513.QX/T 157—2020 气象视频会商系统技术规范QX/T 157—2012 2021-04-15船舶自动气象观测数据格式《第14.QX/T 122—20112021-01-151号修改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doc 4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doc 4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doc 4页)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08〕476号关于印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规范各级气象台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预测减灾司。

附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气象台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特点,明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权限。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地、县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含变更)、解除前,上下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预报会商和信息沟通,确保各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协调一致。

第四条预警信号的发布(含变更)、解除实行分级签发制。

黄色、蓝色预警信号由气象台台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分管局领导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

第五条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也可以根据服务效果,以其中一种或几种预警信号为主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

当受热带气旋影响,同时达到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根据服务效果,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号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但是同时达到台风、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

当受冷空气影响,同时达到寒潮、大风、暴雪、沙尘暴、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根据服务效果,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号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但是多个灾种同时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多个灾种的预警信号。

{业务管理}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

{业务管理}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

(业务管理)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关于下发《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为规范公众天气预报等级用语,科学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我司组织制定了《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

现将该规定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气预报等级用语(试行)二○○五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为规范公众天气预报等级用语,科学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特制定本业务规定。

壹、总则1、根据天气过程或系统的逼近时间和影响强度,预报等级用语壹般依次为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是警报的壹种表现形式,是最高级别的警报。

只有热带气旋和大风降温预报能够发布“消息”。

2、无论是预报、警报仍是预警信号,均应明确预报名称、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天气过程或系统影响区域、出现时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防御提示等。

3、本规定给出了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霜冻、灰霾、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高火险、城市高火险等十七类天气预报等级用语。

文中规定的预报时效壹般是指最长预报时效,各级气象台站可根据对每次天气过程的预报能力,确定预报发布的时间和等级用语。

4、其它种类的天气预报等级用语由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备案。

5、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是根据目前的预报能力确定的。

随着预报能力的提高,需要滚动修正。

二、热带气旋预报等级用语分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和预警信号五级。

1、消息:编号热带气旋远离或尚未影响到预报责任区时,根据需要能够发布消息,报道编号热带气旋的情况,解除警报时也能够用消息方式发布。

2、预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于未来72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发布预报。

3、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于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警报。

预报流程

预报流程

天气预报会商以短期和中期预报为主。

春播汛期或其它季节有重大天气时,由市气象台领班预报员提出会商重点和服务重点。

主要分析近期天气实况,通报近期灾情,讨论未来三天市、及我县天气预报和未来3--5天天气趋势预报。

一、日常天气预报会商的时间为每天07:30和10:30时二、7:30分听取国家天气会商意见三、10:30分听取省局天气会商意见四、省局会商后听取市气象台具体会商意见(1)、听取市气象台主、副班预报员及农气值班员的发言主班发言内容:1.前一天全市天气实况、近期我市灾情情报(当有灾害性天气时,应主要介绍灾害性天气发生的地点和强度)及预报检验;2.当前的高空、地面天气形势分析和云图分析;3.1—5天数值预报产品分析意见(T639、T213、欧洲、日本等)。

重点比较2天内各数值产品对影响萍乡市的天气系统预报差别以及有关情况;4.未来3—5天大气环流形势预报分析、物理量场分析;5.未来3—5天逐日降水和主要灾害性天气预报。

副班发言内容:1.单站资料分析;2.客观预报方法的结果及有关情况;3.有关专业监测资料和专业预报结论;4.全市自动雨量站和闪电定位系统资料分析;5.全市雷达回波演变情况;6.有关人工增雨、消雹作业条件分析和预报;7.全市未来0—1、1—3、3—6小时强对流和强雷电天气预报意见及其它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意见。

8.补充未来1—5天内全市天气及影响系统的分析意见。

农气值班员发言内容:1.近期气象条件分析;2.农业气象问题分析;3.主要作物的发育进程;4.未来可能出现的农业气象问题和重点关注地区。

(2)、县局发言县局值班人员根据省、市局的会商意见,结合本地区域气候特点,制定本地天气预报。

发言内容:1.前一天天气实况、近期灾情情报(当有灾害性天气时,应主要介绍灾害性天气发生的地点和强度)及预报服务情况;2.当前的高空、地面天气形势分析和云图分析;3.自动雨量站资料分析;4.雷达回波演变情况;5.当天、未来两三天内本县可能出现的天气;6.反馈对市气象台预报员有明显不同意见的会商意见及会商效果。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1987年11月1日国家气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气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服务的效益,使之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总目标,根据气象工作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人民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气象工作的宗旨,是全体气象工作者的共同职责。

第三条气象工作应全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农业服务为重点。

第四条气象服务力求准确、及时、优质,把提高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公益服务的同时,要积极发展专业有偿服务。

第六条地方气象服务工作由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

为地方的气象服务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领导和布置,服务重点按当地经济建设的特点确定。

气象科技扶贫是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的专业气象服务,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地区应为气象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服务的分工和协作第七条气象服务体系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布局,以便为各级政府和各地经济建设服务。

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未设置气象台的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气象台,由有关省(自治区)气象台负责该市气象服务。

地区行署所在县,亦照此办理。

第八条气象服务体系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和县4个层次,各自负责责任区内的气象服务工作。

气象服务责任区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分,其中:(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警报的范围一般以责任区内的为主;(二)为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部门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内部气象服务,其范围可不受责任区的限制;(三)海洋天气预报、警报的服务责任区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试行)

全国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试行)

全国天气预报电视会商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国天气预报电视会商是气象部门讨论沟通预报思路、交流预报技术、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的重要手段。

为组织做好电视会商工作,特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定期进行的各类全国性天气预报业务电视会商(以下简称常规会商)和根据天气形势及任务需要临时组织的全国性专题预报电视会商(以下简称专题会商)工作。

第二章会商的种类第三条常规会商包括全国早间天气会商、全国中期旬预报会商、定期组织的针对重要节日及重大气象服务任务的全国重大天气会商。

第四条专题会商是指根据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临时组织的天气会商。

第三章会商的组织第五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天气预报会商的组织工作。

除常规会商外,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时,国家气象中心可视情况组织专题会商;在此情况下局应急办、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和预报与网络司也可要求国家气象中心组织专题会商。

各省如遇紧急、突发的任务,需与国家气象中心进行会商时,应优先采取电话会商。

如确需电视会商的,可提前与气象中心联系建议其组织安排专题电视会商。

第六条当专题会商与常规会商在时间上冲突时,可在常规会商中增加专题会商内容,如两种会商不能合并组织的,一般应优先安排专题会商。

第七条各相关职能司和省局要求临时安排专题会商时,一般应提前四个小时以上通知国家气象中心(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任务的应急会商除外)。

国家气象中心在接到通知后,通过与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和相关省气象台联系确定专题会商时间。

第八条国家气象中心在确定组织专题会商后,应及时将会商内容和会商时间通知相关国家级业务单位和省气象台,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准备。

同时,国家气象中心视情况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应将新增的专题会商填写到一周会商安排中。

第四章会商的准备第九条国家气象中心根据天气系统演变特点并紧密结合预报服务需求确定天气会商内容和会商发言单位,一般应提前三个小时以上告知各会商发言单位的会商重点,要求其做好发言准备。

气象局工作制度

气象局工作制度

职责与权限
01
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 气象业务活动的组织实施。
02
气象局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气象工作。
气象局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气象科技服
03
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01
02
03
04
05
气象局内设机构包括办 公室、业务处、人事处 、计财处等。
总结词
及时、准确、高效
详细描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是气象局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求做到及 时、准确、高效。通过建立高效的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确保预警信号能 够迅速传播到广大民众中,为应急响应和处置争取宝贵时间。
总结词
科学、规范、可行
详细描述
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要求科学、规范、可行。依据不同气象 灾害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和协作方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预案,高效应 对气象灾害。
03
严格执行气象预报预测会商制度,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合作,确保预报预测的 准确性。
气象服务规范
气象服务工作必须遵循公益性、科学性、及时 性的原则,以满足社会公众和各行各业的需求 为首要任务。
建立完善的气象服务体系,开展面向不同行业 和领域的气象服务,加强气象服务的针对性、 专业性和精细化。
严格执行气象服务报告制度,对重大灾害性天 气、重要社会活动和重大工程提供及时准确的 气象服务保障。
明确管理责任
气象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和及时维护。
建立档案
对气象设施设备进行分类归档,记录设备的型号 、规格、使用状态等信息。
定期检查
定期对气象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 好状态。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气法函〔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23〕50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等省(区、市)气象局,气象中心、气候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数值预报中心、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气科院、干部学院、发展规划院、华风集团,气象领域各标委会: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项目的主管单位和负责起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组织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要求,应用“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按计划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对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二、组织做好标准预研究和成果验收工作预研究项目的负责研究单位要围绕研究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验证测试,形成研究报告和标准初稿。

主管单位要组织标准预研究项目验收(应有5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结论(包括项目研究报告、标准初稿、验收会议纪要和专家组名单)。

三、严格经费管理和使用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和预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按计划推进经费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要求各专业领域标委会要严格按照气象标准化工作程序和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做好标准项目的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把关,确保标准质量;需要调整标准项目名称、内容、主要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延长项目周期等事项的,负责起草单位应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自行调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的具体报批时间要求详见附件。

气象会商管理制度

气象会商管理制度

气象会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气象会商工作,提高气象会商的质量和效益,保障气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气象局的职责(1)对气象会商工作负总责,制定气象会商工作计划、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组织气象会商工作,并督促各级气象部门及时反馈会商成果。

(3)组织会商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布气象会商报告。

(4)协调解决会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2.地方气象部门的职责(1)负责本级气象会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2)负责实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气象信息。

(3)按时向上级气象局报送会商信息。

(4)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布气象会商报告,提供气象服务。

3.相关部门的职责(1)为气象会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2)及时向气象局提供有关的气象信息和数据。

(3)按照气象局的要求,参与气象会商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程序1.信息收集(1)气象局要求各级气象部门在每天的工作中,及时收集各种气象信息。

(2)地方气象部门负责实时收集气象的观测数据、预报信息和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汇总报送至上级气象局。

(3)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向气象局提供有关的气象信息、数据和需求。

2.信息汇总(1)气象局负责对收集的气象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进行综合分析。

(2)多个地方气象部门的信息要汇总成一份综合的报告。

(3)必要时还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参与会商,并将其意见及时反馈给上级气象局。

3.会商讨论(1)气象会商要定期进行,至少每周一次。

(2)按照会商安排,气象局、地方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参与讨论。

(3)会商要就当前气象情况、气象预报和气象服务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4.报告发布(1)气象局负责编制气象会商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报告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布,以提供气象服务,满足各部门的需求。

四、监督和评估1.气象厅要对气象会商工作进行监督,并督促各级气象部门落实气象会商的决定。

2.气象会商工作要不定期进行评估,以检查和总结气象会商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省市县气象台之间网络天气预报会商系统

省市县气象台之间网络天气预报会商系统

收稿日期:2005-07-27;修订日期:2006-02-08。

作者简介:霍星远,男,1971年生,工程师,主要从事天气预报工作。

省市县气象台之间网络天气预报会商系统霍星远 谢华光(朝阳市气象局,朝阳 122000) 摘 要:介绍了省、市、县三级气象台之间进行网络天气预报会商的基本规定、工作流程以及会商软件程序的基本功能。

关键词:网络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流程;会商软件 天气预报会商是提高预报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天气预报会商过程中,每位预报员可以各抒己见,多层次、多角度地对天气形势进行分析,从而可以对未来的天气变化有一个更加全面的分析,避免个人考虑问题的片面化,特别是上下级台站之间的天气会商更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2005年汛期,辽宁省气象局要求各市气象局每日与省气象台进行网络天气预报会商,并制定了详细的会商规定,要求各市气象台与所辖县气象站进行网络天气预报会商。

之后,市级气象台先后与省气象台建立了可视会商系统。

但是由于各县局条件所限,还不能都安装上可视会商系统。

为了达到会商天气的目的,我们研制了网络天气预报会商系统,并制定了市县气象局之间的会商规定。

预报员可以按照要求,利用会商软件编制预报会商文件,按时上传和接收会商意见,进行天气预报会商。

县气象局使用该软件还可调看市气象局各种预报产品。

1 网络天气预报会商系统111 系统的组成系统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为省市气象局会商系统,一部分为市县气象局会商系统。

由2个程序组成,分别安装在市气象台和县气象局。

其中市气象台会商软件承担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能制作发布市气象台对省气象台和对县气象局的会商文件,又能接收查阅省气象台和县气象局的会商文件。

112 网络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流程网络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以下午会商为例:每日14:10之前,各县气象局制作发布图1 网络天气预报会商流程本站会商意见,市气象台预报员于14:20收集调阅各县预报意见后形成预报意见后,发送到省气象台;15:00市气象台预报员调阅省气象台预报意见后对预报意见进行修改后发送给各县气象局;各县气象局调阅市台预报意见后,修改本县预报意见,最后形成对外发布天气预报的结论。

局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局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局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局领导值班带班制度为促进我局春播、汛期、节假日气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气象服务工作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春播、汛期期、节假日期间,每天安排一名值班局领导负责业务带班。

二、带班局领导要负责全局天气业务、气候业务、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人工影响天气业务、雷电业务、观测业务、通信网络、气象服务、装备保障等业务的组织协调,了解本地天气实况及预报服务情况,负责组织重要气象信息的上报或汇报,并负责突发紧急事项的处理。

三、带班领导要按时到岗到位,带头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带班领导在值班期间不得外出参加活动,对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要亲自处理,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琼中县国家税务局领导值班制度2015-11-15 9:57 | #2楼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快税收软环境建设,增强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意识,提高办税效率,为纳税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为纳税人解决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税服务厅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时间每周三(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11:30。

二、接待地点琼中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接待室(一楼)。

三、局领导值班接待的职责(一)了解办税服务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二)帮助提高办税服务厅服务质量,对办税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工作人员不文明办税的情况,及时提醒文明办税,使纳税人满意;(三)接受纳税人各类咨询,为纳税人提供更权威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解答;(四)协调各类涉税事宜,现场解决和消除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证正常的办税秩序;(五)受理纳税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对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反映;(六)做好值班记录,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四、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一)局领导值班接待日,由局领导依次轮流值班,值班局领导因特殊情况外出,由其他局领导代为接待,具体安排由办公室负责衔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5〕97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5〕97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5〕97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加强观测业务管理,规范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进一步提升观测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气象局2015年12月31日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观测业务管理,规范气象观测业务事故分级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观测业务事故是指因人为原因造成综合气象观测业务中断,伪造涂改毁坏数据,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情况。

第三条观测业务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事故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指因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指因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重大事故第五条伪造涂改毁坏原始观测数据。

第六条因人为原因导致出现以下观测业务中断情况:(一)新一代天气雷达单站出现连续30天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二)气象卫星的灾难性故障、一级故障,地面应用系统的一级故障。

(三)高空气象观测单站出现连续6个观测时次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四)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单站出现连续6天以上观测数据全部缺失或错误。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气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气发〔2024〕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加快构建支撑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气象标准化对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24年1月15日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支撑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气象标准实施应用和制度属性,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气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加强重点领域重大方向优质标准供给,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充分发挥气象标准化对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

服务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内外协同、齐抓共管、统筹协调,加强气象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和系统谋划,实现业务、服务和管理领域标准之间关联衔接,形成覆盖全面、协调配套、功能互补的标准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

聚焦气象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战略定位,对标“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战略任务,动态调整优化标准体系,突出重点优先发展方向,明确关键急需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2.2 市(地)应急指挥机制2.3 应急指挥场所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报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准备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2 响应启动4.3 分部门响应4.4 分灾种响应4.5 现场处置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7 信息公布4.8 应急终止或解除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多种灾害预警6 恢复与重建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6.2 调查评估6.3 征用补偿6.4 灾害保险7 应急保障8 奖励与责任8.1 奖励8.2 责任追究9 预案管理9.1 演练与培训9.2 预案修订与施行10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中气函[2010]262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中气函[2010]262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中气函〔2010〕262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市)气象局,气象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现将《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年九月九日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海洋气象预报业务,加强对海洋气象预报业务的组织管理,促进海洋气象业务科学有序发展,提高海洋气象预报准确率和防灾减灾服务效益,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海洋气象预报业务的工作内容包括监测和预报发生在海洋上的天气现象和风向、风力、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预警海上强对流天气和海上大风、海雾等海洋气象灾害,并对其引发的海洋灾害进行影响预评估;为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提供责任区内的海洋气象情报。

第三条海洋气象预报的需求涉及渔业、航运、海上能源开发、海上搜救、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及国家安全等领域。

沿海地区各级气象部门的海洋气象台均应按本规定组织开展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未设立海洋气象台的由当地气象台(站)开展海洋气象业务。

以下条文中将海洋气象台和开展海洋气象业务的气象台(站)统称为海洋气象台。

第四条各级海洋气象台应以服务需求为牵引,按照“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理念,以监测预报海上强对流天气和海上大风、海雾等海洋气象灾害为重点,建立并不断改进完善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提高海洋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深化海洋气象预报业务内涵,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海洋气象预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保驾护航。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气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13年6月18日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5]12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5]12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五年六月二十日黑价行字〔2005〕126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重新申请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气发[2005]7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我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业气象预报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专业气候分析、情报和气象资料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手机气象短信息服务收费每部每月3元;气象短信息点播0.30元/次。

四、“12121”电话气象信息答询服务收费每分钟0.40元,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收费。

五、其他未列入的气象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六、气象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收费场所要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此批复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表表一、专业气象预报服务┌──┬──────────┬────┬───────┬───────┐│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短时、短期、中期专业│次│350 │需雷达开机│││天气预报(5天以内)│││由双方协商加收│├──┼──────────┼────┼───────┼───────┤│ 2 │旬专业天气预报│旬│120 ││├──┼──────────┼────┼───────┼───────┤│ 3 │月、季专业天气预报│月、季│350 ││├──┼──────────┼────┼───────┼───────┤│ 4 │年度专业天气预报│年│500 ││└──┴──────────┴────┴───────┴───────┘表二、专业气候分析、情报和气象资料┌──┬──────────────────┬──┬────┬────────┐│序号│收费项目│计量│收费标准│备注││││单位│(元) ││├──┼──────────────────┼──┼────┼────────┤│1│专业气候概况、气象情报│份│100││├──┼──────────────────┼──┼────┼────────┤│ 2 │逐时值、日值│个│ 3 ││├──┼──────────────────┼──┼────┼────────┤│ 3 │旬值、月值│个│10 ││├──┼──────────────────┼──┼────┼────────┤│4│年值、累年值│个│20││├──┼───┬──────────────┼──┼────┼────────┤│ 5 │气象资│理赔额在2万元以下│次│300 ││││料证明├──────────────┤├────┼────────┤││保险索│理赔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3% │一次收费超过5000│││赔││││元的,最高按5000│││││││元收取│├──┼───┴──────────────┼──┼────┼────────┤│ 6 │雷达、卫星数字图象分析资料│次│400 │3小时以内为一次│└──┴──────────────────┴──┴────┴────────┘——结束——。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0]155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0]155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0〕1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全国预报员队伍建设,规范全国天气预报员队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从事天气预报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天气预报员资格证书制度。

只有取得天气预报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天气预报工作。

第四条预报与网络司、人事司负责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管理工作,培训中心负责天气预报员上岗培训与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上岗资格的获取第五条申请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大气科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大气科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须参加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的气象基础知识培训。

第六条未从事过天气预报业务工作的人员须参加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的天气预报员上岗培训,并通过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考试者,颁发天气预报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已从事过天气预报业务工作的人员可以直接参加中国气象局组织的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天气预报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上岗培训与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第八条预报与网络司负责制定天气预报员上岗资格考试通过标准,审定天气预报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

天气会商管理制度

天气会商管理制度

天气会商管理制度一、背景天气会商是指通过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定期举行天气会商会议,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天气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在我国,由于地广人多,气候多变,自然灾害频发,天气会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天气会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 立法保障天气会商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需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和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天气会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会商程序、信息传递和应急处置等内容,以确保天气会商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2. 组织机构在天气会商管理制度中,首要的是要建立一个稳定、高效的组织机构。

在中央层面,可以设立国家气象局或应急管理部门来负责天气会商工作;而在地方层面,可以由地方气象部门或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来承担这一职责。

此外,相关政府部门、气象、交通、供水、电力等行业单位的联合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

3. 职责分工天气会商的职责分工应该明确,确保各部门各单位在会商过程中可以做好相应的工作。

国家气象局或应急管理部门应该负责天气数据的采集、分析和预测,制定相应的预警信息;相关政府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他行业单位要根据会商结果,做好自身的防灾减灾工作。

4. 信息传递天气会商工作需要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到各相关单位和公众手中。

这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传递系统,包括各级气象部门的数据采集、预警信息的发布、政府部门的决策指导,以及向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等环节。

5. 应急处置在天气会商工作中,有时会出现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各相关单位需要能够快速、协调的做出决策和行动,以及时保障公众的安全。

因此,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天气会商管理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三、天气会商管理制度的实施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天气会商需要依赖大量的气象数据和信息,各相关单位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确保天气数据能够及时有效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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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象局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气预报会商是气象部门讨论沟通预报思路、交流预报技术、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的重要手段。

为组织做好天气预报会商工作,规范运行管理和保障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日、每旬或其他定期进行的各类全省性天气预报业务会商(以下简称常规会商)和根据天气形势及任务需要临时组织的全省性专题预报会商(以下简称专题会商)工作,也适用于参加全国天气预报会商发言。

第二章会商种类第三条常规会商包括全国早间天气预报会商、全国中期旬天气预报会商、全省中短期天气预报会商、全省中期旬天气预报会商。

第四条专题会商是指根据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临时组织的天气预报会商或不定期组织的针对重要节日及重大气象服务任务的全国和全省重大天气预报会商。

第三章会商组织第五条省气象台负责全省中短期天气预报会商和各类专题会商的组织工作。

中短期常规天气预报会商,省气象台须提早做好次日天气预报会商各项组织工作。

除常规会商外,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时,省气象台可视情况组织专题会商;在此情况下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也可根据服务需求要求省气象台组织专题会商。

各市(地)气象局如遇紧急、突发的任务,需与省气象台进行天气预报会商时,应优先采取电话会商,及时应对突然事件气象预报服务。

如需电视会商时,应提前与省气象台联系并建议其组织安排专题天气预报电视会商。

第六条当专题会商与常规会商在时间上冲突时,可在常规会商中增加专题会商内容,如两种会商不能合并组织的,一般应优先安排专题会商。

第七条各相关处室和市(地)气象局要求临时安排专题会商时,一般应提前2个小时以上通知省气象台(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任务的应急会商除外)。

省气象台接到通知后,通过与省气象信息中心和相关市(地)气象台联系确定专题会商时间。

专题会商由所发起地提供会商专题前期气候背景、服务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气象台在确定组织专题会商后,应及时将会商内容和会商时间通知相关业务单位和市(地)气象台,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准备。

同时,省气象台视情况报告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等相关处室。

省气象信息中心应将新增的专题会商列入到会商工作安排中。

第九条省气象台接到全国会商有我省发言通知,应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省局值班局长、主管局长及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观测与网络处的有关人员。

汛期以及“三性”天气、高影响天气全省天气预报会商各市(地)气象局主管领导或带班领导应参加。

第四章会商准备第十条省气象台根据天气系统演变特点并紧密结合预报服务需求确定会商重点内容和会商发言单位。

次日全省天气预报会商的重点内容及发言单位,应在下午15:00时前通过172.19.112.3/ public/diqu/prog通知各市(地)气象局、省气象信息中心及相关职能处室。

每次会商发言单位不宜过多,由省气象台根据天气情况和服务需要确定。

若会商重点内容和发言单位有变化,省气象台最晚应于次日上午8:30时前通知有关会商单位。

其他种类会商一般应提前2个小时以上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各会商发言单位会商重点。

其他会商单位应注意及时查收会商重点通知。

若因故延迟或取消天气预报会商,省气象台应至少提前半小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会商发言单位因故不能参加全省天气预报会商,应提前将预报结论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上传至省气象台。

第十一条省气象台参加全国天气预报会商应安排首席预报员发言。

全省天气预报会商一般由省气象台首席预报员(或领班预报员)主持,灾害性、关键性、高影响天气等重要天气预报会商安排首席预报员主持。

第十二条各会商发言单位应认真准备发言内容。

省气象台重点分析大尺度环流形势、全省主要天气实况、重大天气过程的演变趋势及灾害天气落区预报;其他省级单位按照本单位业务分工准备发言内容;各市(地)气象局应着重于本地天气及灾情实况概述、对省气象台预报的补充订正、本地特色预报经验和方法的使用等。

各会商单位应注重新资料、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加强对我国及省内数值预报产品、多种非常规观测资料、各种客观预报方法的应用及国家级、区域级、省级指导预报的订正。

第十三条会商发言单位应按《黑龙江省天气预报会商演示文件制作要求》结合会商重点内容认真制作PPT发言材料。

发言材料应内容简洁、文字醒目、图形清晰、结论明确、背景单一,避免错别字、漏字,避免文字、图形与背景颜色靠色及对比度偏小,以免影响会商效果。

第十四条各会商参加单位应及时开启和调试会商系统。

全国会商有我省发言时,省气象信息中心和省气象台应提前30分钟按会商要求切换到全国会商模式并配合调试;收看全国天气预报会商时应至少提前10分钟开启会商系统。

省内会商时,省气象信息中心及各相关业务单位应提前20分钟按会商要求切换到全省会商模式并配合调试;没有发言任务的单位,应在会商前12分钟开启会商系统等待省气象台连通调试。

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省气象信息中心解决;会商过程中出现问题,省气象台副班值班预报员应负责记录并于会商结束后反馈省气象信息中心解决。

第五章会商过程第十五条全国天气预报会商材料应逻辑清晰、内容简洁、图形规范、结论明确、重点突出,发言首席预报员应做到语言简练、准确、到位,避免拖拉、反复说明等现象,并严格控制会商发言时间。

第十六条省气象台应在9:30时准时开始全省天气预报会商。

全省天气预报会商主持人应根据天气预报会商的流程要求安排各会商单位发言,并严格把握会商节奏和会商时间。

各市(地)气象局、省台短时主班、省气候中心、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发言时间不超过2分钟,省台短期主班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会商主持人总结时间4分钟。

如遇特殊天气或特殊情况,各单位发言时间可酌情适当延长。

如会商发言单位超时,会商主持人可随时提醒、打断或终止其发言。

第十七条各会商发言单位应围绕会商重点、按会商流程的要求发言,应重点突出、语言简洁,避免重复。

预报项目、预报时段等按照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省气象台短期主班应重点对环流形势、重要天气过程和主要影响系统等进行分析,阐述经首席确认的0-48小时内12小时间隔的全省灾害天气落区预报,并阐述预报理由、结论;省台短临主班应重点分析卫星云图、SWAN雷达拼图、物理量等变化情况,阐述中分析,并明确给出短时强降雨、雷暴、雷雨大风和冰雹的预报结论;市(地)级气象台着重根据本地预报经验和方法对省气象台预报进行细化、补充和订正,阐明与省级分析和预报意见的分歧,并详细分析预报结论形成原因,同时给出管辖县(市)灾害天气的预报结论和准备发布的预警信号。

各市(地)预报员要勇于提出不同意见,避免盲从和重复分析。

第十八条各会商单位应认真听取和分析其他单位的不同预报意见,及时补充订正本单位的预报结论;会商主持人应对各单位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归纳和总结,突出重点、形成明确、清晰的预报会商综合结论,并给出即将发布的预警信号及未来2天逐12小时的灾害天气预报图。

如遇有不同预报意见,主持人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应在会商中组织充分讨论,或在本次会商后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专题讨论,以得到一致的预报结论。

对于暴雨、暴雪以上预报,各级气象台应充分沟通,取得一致后发布。

每日会商结束后,全部修订后的PPT 共享在172.19.112.3/ public/diqu/prog目录下。

第十九条会商发言人应注重预报用语的规范性。

对于地理区域、天气种类、天气形势、天气系统等描述应使用统一的气象业务用语和气象灾害预警标准,避免因使用本地习惯用语影响会商效果。

第二十条会商发言人要注重礼仪、表达清晰,姿态端庄,提前就位。

发言时正对麦克风,声音洪亮、口齿清晰,节奏适中。

第六章会商保障第二十一条省气象信息中心及各会商单位应认真做好会商过程中系统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会商前测试应包括视频测试,音频测试,需要发送双流时,要进行双流的发送与接收测试。

会商过程中,发言的会场发言时应开启话筒,发言结束后关闭话筒。

不发言的会场不得随意开启话筒。

发言的会场不得在发言过程中关闭本地音频放大设备。

发言会场上传PC信号(双流)时,应在上一发言结束、本地正式发言开始前发送双流信号。

不发言的单位,不允许发送PC信号(双流),要保持视频源镜头信号发送。

第二十三条省气象台和各市(地)气象局在会商时要创造必要室内环境条件,如灯光、亮度、主摄像头画面位置等,以保证会商的画面质量。

第二十四条省气象信息中心、各市(地)气象局要经常检查会商系统设备,进行设备维护,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气象信息中心在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下午15:00时与各市(地)气象局进行会商系统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上报观测与网络处、科技与预报处。

各市(地)气象局也要每月与县站进行至少一次会商系统测试,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章会商质量考核第二十五条科技与预报处会同观测与网络处组织开展全省天气预报会商的质量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会商前调试情况、会商发言时间、会商发言内容、语言表述能力、会商材料制作、会商参加人数、故障情况以及汛期带班领导参加情况等(具体项目见附录)。

考核结果将不定期向全省通报。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负责解释。

附录:1.黑龙江省气象局参加中国气象局会商补充规定2.黑龙江省气象局全省中短期天气预报会商流程3.黑龙江省气象局中期旬天气预报会商流程4.黑龙江省气象局专题天气预报会商流程5.黑龙江省气象局天气预报会商演示文件制作要求6.黑龙江省气象局天气预报会商考核表附录1:黑龙江省气象局参加中国气象局会商补充规定一、参加全国天气预报会商需要农业气象(春播、秋收进度、墒情、旱涝分析等)、气候分析、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信息时,省台应列出清单,由业务台长于前一日20:00时前通知相关单位。

各相关单位应在早7:00时前将所需材料存放于172.19.112.3/public/diqu/ prog目录下,并电话通知省气象台。

二、我省参加全国早间天气预报会商工作由省气象台负责组织并发言。

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省气候中心、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均要派预测预报人员或相关人员参加。

各市(地)气象局、省气象服务中心要准时收看。

三、其他中国气象局组织的会商各相关单位需按中国气象局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四、有我省发言的全国天气预报会商相关业务处室领导应参加。

五、我省在全国天气预报会商的发言应着重于本省天气及灾情实况概述、重点服务概述、对国家气象中心预报的补充订正、本地特色预报经验和方法的使用等。

应注重我国数值预报产品、多种非常规观测资料及各种客观预报方法的应用。

六、应严格按照《全国天气预报电视会商演示文件制作要求》制作演示文件。

七、省气象信息中心应严格按照《全国天气预报电视会商系统日常值守班规定》和《全国天气预报电视会商系统日常维护规定》的要求,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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