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局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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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象局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气预报会商是气象部门讨论沟通预报思路、交流预报技术、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的重要手段。为组织做好天气预报会商工作,规范运行管理和保障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日、每旬或其他定期进行的各类全省性天气预报业务会商(以下简称常规会商)和根据天气形势及任务需要临时组织的全省性专题预报会商(以下简称专题会商)工作,也适用于参加全国天气预报会商发言。
第二章会商种类
第三条常规会商包括全国早间天气预报会商、全国中期旬天气预报会商、全省中短期天气预报会商、全省中期旬天气预报会商。
第四条专题会商是指根据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临时组织的天气预报会商或不定期组织的针对重要节日及重大气象服务任务的全国和全省重大天气预报会商。
第三章会商组织
第五条省气象台负责全省中短期天气预报会商和各类专题会商的组织工作。中短期常规天气预报会商,省气象台须提早做好次日天气预报会商各项组织工作。除常规会商外,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时,省气象台可视情况组织专题会商;在此情况下省气象
局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也可根据服务需求要求省气象台组织专题会商。各市(地)气象局如遇紧急、突发的任务,需与省气象台进行天气预报会商时,应优先采取电话会商,及时应对突然事件气象预报服务。如需电视会商时,应提前与省气象台联系并建议其组织安排专题天气预报电视会商。
第六条当专题会商与常规会商在时间上冲突时,可在常规会商中增加专题会商内容,如两种会商不能合并组织的,一般应优先安排专题会商。
第七条各相关处室和市(地)气象局要求临时安排专题会商时,一般应提前2个小时以上通知省气象台(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任务的应急会商除外)。省气象台接到通知后,通过与省气象信息中心和相关市(地)气象台联系确定专题会商时间。专题会商由所发起地提供会商专题前期气候背景、服务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气象台在确定组织专题会商后,应及时将会商内容和会商时间通知相关业务单位和市(地)气象台,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同时,省气象台视情况报告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等相关处室。省气象信息中心应将新增的专题会商列入到会商工作安排中。
第九条省气象台接到全国会商有我省发言通知,应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省局值班局长、主管局长及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观测与网络处的有关人员。汛期以及“三性”天气、高影响天气全省天气预报会商各市(地)气象局主管领导或带班领导应参加。
第四章会商准备
第十条省气象台根据天气系统演变特点并紧密结合预报服务需求确定会商重点内容和会商发言单位。次日全省天气预报会商的重点内容及发言单位,应在下午15:00时前通过172.19.112.3/ public/diqu/prog通知各市(地)气象局、省气象信息中心及相关职能处室。每次会商发言单位不宜过多,由省气象台根据天气情况和服务需要确定。若会商重点内容和发言单位有变化,省气象台最晚应于次日上午8:30时前通知有关会商单位。其他种类会商一般应提前2个小时以上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各会商发言单位会商重点。其他会商单位应注意及时查收会商重点通知。若因故延迟或取消天气预报会商,省气象台应至少提前半小时通知各相关单位。会商发言单位因故不能参加全省天气预报会商,应提前将预报结论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上传至省气象台。
第十一条省气象台参加全国天气预报会商应安排首席预报员发言。全省天气预报会商一般由省气象台首席预报员(或领班预报员)主持,灾害性、关键性、高影响天气等重要天气预报会商安排首席预报员主持。
第十二条各会商发言单位应认真准备发言内容。省气象台重点分析大尺度环流形势、全省主要天气实况、重大天气过程的演变趋势及灾害天气落区预报;其他省级单位按照本单位业务分工准备发言内容;各市(地)气象局应着重于本地天气及灾情实况概述、对省气象台预报的补充订正、本地特色预报经验和方法的使用等。各会商单位应注重新资料、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加强对我国及省内数值预报
产品、多种非常规观测资料、各种客观预报方法的应用及国家级、区域级、省级指导预报的订正。
第十三条会商发言单位应按《黑龙江省天气预报会商演示文件制作要求》结合会商重点内容认真制作PPT发言材料。发言材料应内容简洁、文字醒目、图形清晰、结论明确、背景单一,避免错别字、漏字,避免文字、图形与背景颜色靠色及对比度偏小,以免影响会商效果。
第十四条各会商参加单位应及时开启和调试会商系统。全国会商有我省发言时,省气象信息中心和省气象台应提前30分钟按会商要求切换到全国会商模式并配合调试;收看全国天气预报会商时应至少提前10分钟开启会商系统。省内会商时,省气象信息中心及各相关业务单位应提前20分钟按会商要求切换到全省会商模式并配合调试;没有发言任务的单位,应在会商前12分钟开启会商系统等待省气象台连通调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省气象信息中心解决;会商过程中出现问题,省气象台副班值班预报员应负责记录并于会商结束后反馈省气象信息中心解决。
第五章会商过程
第十五条全国天气预报会商材料应逻辑清晰、内容简洁、图形规范、结论明确、重点突出,发言首席预报员应做到语言简练、准确、到位,避免拖拉、反复说明等现象,并严格控制会商发言时间。
第十六条省气象台应在9:30时准时开始全省天气预报会商。全省天气预报会商主持人应根据天气预报会商的流程要求安排各会商
单位发言,并严格把握会商节奏和会商时间。各市(地)气象局、省台短时主班、省气候中心、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发言时间不超过2分钟,省台短期主班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会商主持人总结时间4分钟。如遇特殊天气或特殊情况,各单位发言时间可酌情适当延长。如会商发言单位超时,会商主持人可随时提醒、打断或终止其发言。
第十七条各会商发言单位应围绕会商重点、按会商流程的要求发言,应重点突出、语言简洁,避免重复。预报项目、预报时段等按照有关业务规定执行。省气象台短期主班应重点对环流形势、重要天气过程和主要影响系统等进行分析,阐述经首席确认的0-48小时内12小时间隔的全省灾害天气落区预报,并阐述预报理由、结论;省台短临主班应重点分析卫星云图、SWAN雷达拼图、物理量等变化情况,阐述中分析,并明确给出短时强降雨、雷暴、雷雨大风和冰雹的预报结论;市(地)级气象台着重根据本地预报经验和方法对省气象台预报进行细化、补充和订正,阐明与省级分析和预报意见的分歧,并详细分析预报结论形成原因,同时给出管辖县(市)灾害天气的预报结论和准备发布的预警信号。各市(地)预报员要勇于提出不同意见,避免盲从和重复分析。
第十八条各会商单位应认真听取和分析其他单位的不同预报意见,及时补充订正本单位的预报结论;会商主持人应对各单位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归纳和总结,突出重点、形成明确、清晰的预报会商综合结论,并给出即将发布的预警信号及未来2天逐12小时的灾害天气预报图。如遇有不同预报意见,主持人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应在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