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一、概念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
在我国,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三、申请条件1、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4、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5、具备一定的健康条件。
四、申请流程1、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网站上提交申请;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3、通过考试后,进行面试和体检;4、最终审核通过后,领取教师资格证。
五、重要提示1、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在申请过程中,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信息,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3、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不要作弊或违反规定;4、获得教师资格证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摘要: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必要证书,也是教师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从教育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了教师资格证的法律法规背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资格证中的体现、以及如何遵守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
一、教师资格证的法律法规背景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对教育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教育行业,保障教师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教师资格证的申请、考试、颁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教师专业水平、师德师风的重要标准。
二、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资格证中的体现1、申请条件教师资格证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学历、专业、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方面。
其中,学历是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基本条件,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证需要具备不同层次的学历。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落实工作,也是教师行业提高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教育行业的不断追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下面简要地探讨一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和具体实施过程。
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指的是围绕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考试报名、考证、证书发证、证书使用、追溯管理、证书管理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推动教师行业素质的提升。
1. 教师资格考试和报名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如何进行考试报名,并且特别注明了考试人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参加考试。
2. 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发证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条件,证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规定了如何进行证书的发证和管理。
3.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如何使用,以及教师需要向学校提供什么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4. 教师资格证书追溯管理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追溯管理方式,包括证书挂失、更名、变更以及证书的年检管理等。
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倡导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对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进行宣传,让广大教师及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师资格认证对个人和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加强管理:建立严格、规范、有效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 严格考试程序:对教师资格认证的考试程序进行规范,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保证真正合格的教师获得资格证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完善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建立高效、可靠、透明的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确保证书的颁发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颁发失误和纠纷发生。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doc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教师资格证的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下文就是我收集的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八条 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一套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具体措施及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旨在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进入教育岗位的重要凭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规范和权威性。
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实行,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满足相应条件并通过资格考试,且资格证书均采用电子形式予以颁发。
针对不同的教育岗位和不同学科领域,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予以明确。
二、教师资格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定期进行资格继续教育,以促进教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和更新。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和年轻教师应设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和途径,以满足他们的专业发展需求。
同时,实施办法还鼓励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三、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是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撑,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规范和有效性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如严格审核教师资格证书,加强证书信息的实时维护和管理,以及建立教师资格证书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
四、教师市场化登记与管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市场化登记与管理的教师提供了规定,强调了市场化登记与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登记机构,同时规定了登记教师的途径和方法,确保教师市场化登记与管理的规范与公正。
总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提高,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与学术水平,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不良的教育宣传,保障优良教育资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黑教师[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师[2004]27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度了“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施细则》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种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是一项对于教师岗位的资格认证,是教师职业生涯中的一项重要认证,是教育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提高教育的水平,完善教育产业链,教育部门出台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实施。
一、教师资格证标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证的标准,包括教育背景、教学经历和教学能力等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相关学科或教育学、心理学专业学位,且参加过学科竞赛或者获得过教育相关的荣誉或获奖。
(2)在中小学任教满2年,且评定为“优秀”或者“称职”。
(3)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或省级统考,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具有创新能力、教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职业素养,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教育资源,提高学生的学习成果。
二、教师资格证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是衡量教师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标准,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教育部门依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了一套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与业务知识”、“综合素质面试”、“教育实践考查”等几个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和中高等职业教育阶段考试内容有所不同。
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内容要求教师有相应的知识体系,能够真实地反映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素养。
三、教师资格证的作用教师资格证标志着一个教师已经符合了教育部门要求的标准,达到了一定的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具备了在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能力资格。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门的一项信任和认可,标志着教育行业对教师的重视,也能为教师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还可以为教师在招聘和聘任中提供更多的优先权。
四、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对教师资格证的管理和监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完善考试制度和监管措施,加强教师职业招聘考试的联合试题制定和监控,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考试诚信教育,实行良好的师德评估机制等。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202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发布时间是()。
(D)A.1993年10月31日B.1994年1月1日C.1995年12月12日D.2000年9月23日2.制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目的是()。
(D)A.提高教师地位B.保护教师权益C.促进教师专业化D.实施教师资格制度3.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符合《教师法》()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C)A.相关要求B.法定条件C.规定学历D.规定标准4.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C)A.从事行政管理工作B.从事教辅工作C.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D.从事后勤服务工作5.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A)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B.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6.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B)A.《教育法》规定的相应学历B.《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C.《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D.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学历7.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D)A.春季受理B.夏季受理C.秋季受理D.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8.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C)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9.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教师资格证的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下文就是收集的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
格者普通话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一直是人们严肃认真对待的资格考
核之一,也是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师资格
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者首先要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具体实施办法是:(1)申请者在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以前,应当完成相关教育培
训课程,听懂老师讲授的普通话课程,在参加考试中能够熟练地说出
普通话。
(2)参加普通话考试时,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普通话水平,达
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标准,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者应当具备发音、语音、语调、语法等普通话语言基本知识的熟悉程度。
(3)考试内容,普通话水平考试的重点在于测试考生的发音、
语音、语调、语法等知识,同时考生必须提供文字信息作为答案,整
体要求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用正确的普通话语言表达清楚。
综上所述,申请者应当及时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具备相应的知
识储备,并及时完成教育培训课程,以便在考试时能取得较好的成绩,获得认定教师资格证书,最终圆满实现教师职业梦想。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1.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方式,根据员工的性别、民族、学历等因素,设置相应的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
2.通过认定的教师将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格证书过期可以申请延期,也可以重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二、教师资格管理1.国家教育部门将建立全国性的教师资格查询系统。
所有学校可以通过该系统查阅教师的资格证书信息。
2.教师资格证书的信息变更(如姓名、民族、学历等)或遗失时,持有人须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补办手续。
3.教师资格证书作为评职称、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持有其他证书或资格进行替代。
三、教师职务管理1.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师职务管理办法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教师职务进行管理。
2.教师职务的评聘应当与教师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结果紧密结合,以教学和科研成果为主要评价标准。
3.教师职务任免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资格优先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教师得到应有的职务待遇。
四、教师资格监管1.各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教师资格监管职责,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监督管理。
2.对教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学生权益、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应当认真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灵活措施和政策扶持,鼓励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出色的成就。
以上是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教育部门将持续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不断提高我国教育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9.23【实施日期】2000.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二000年九月二十三日《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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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人〔2001〕6号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教师资格条例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最新教师资格条例全文教师资格条例更多精品源自3edu教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厂矿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中等专业学校:为了在我区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优化、管理、建设一支应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获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把住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专业技能;有利于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逐步建立教师队伍的优化机制,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虽无本地户籍,但高等学校拟聘任为教师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包括: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指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2、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3、应届毕业生;4、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一)教师资格分为七类:1、幼儿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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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__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
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 __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 __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
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
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
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