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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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因此,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专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交通事故的原则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建立在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

在我国的法律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责任形式:1.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或者主要的责任。

2.连带责任:交通事故中多方造成损害的,每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中各方都承担等同的责任。

根据以上负责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也是保证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合理性的表现。

二、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分为三种情况:1.全部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某一方承担。

2.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由某一方承担,但是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3.次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多方共同承担,并且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来分摊责任。

三、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1.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多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是各方分别独立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二是由负事故责任的一方先行全额赔偿后,再追偿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款。

四、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规定如下:1.有过错的各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各方之间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三种责任形式的规定,是我国民法典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基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置、责任的承担和宣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交通安全和公民利益的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此类规定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科目一考试是驾驶员考试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考生来说,理解并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进行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主要负责原则主要负责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责任主要由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承担。

比如,在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情况下,闯红灯发生事故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2. 合理防御原则合理防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合理程度。

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御,那么他的责任将会相对较重。

3. 违例推定原则违例推定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将被推定为负有责任。

二、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1. 倒车事故倒车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根据交通法规,倒车时驾驶员应当观察周围交通情况,并保证安全。

因此,在倒车事故中,往往是倒车的一方负有主要责任。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对方车辆违规超车或者闯红灯,对方也可能会负有一定责任。

2. 车辆刮擦事故车辆刮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相互刮擦,造成轻微损害的事故。

在车辆刮擦事故中,责任主要由刮擦的一方承担。

刮擦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车辆之间的相对位置和损害情况,哪一方刮擦的部位较高、较深,就由哪一方负主要责任。

3. 交叉口事故交叉口事故是指在道路交叉口发生碰撞的事故。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交叉口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在交叉口事故中,依法凡是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或未让行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在科目一考试中,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理解交通法规要正确理解和掌握交通法规,熟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和用法,明确各种交通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 、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份,第76 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两种归责原则:(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即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同时合用过失相抵。

(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同时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二是非机动车故意造成伤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 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普通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 。

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 、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交通事故赔偿主次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赔偿主次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赔偿主次责任如何划分1.违反交通规则的程度:交通规则是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其责任通常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比如,闯红灯、逆行、超速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2.驾驶员的过错: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过错占据重要的位置。

如果一方驾驶技术状况较差,行驶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其责任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

而对于受害者来说,如果其在事故发生之前对安全做了充分的预防措施,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其责任会被判定为次要责任。

3.事故发生的环境和条件: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和条件也会被考虑在主次责任的划分中。

比如,如果事故是由于道路不平整、道路标志不明确或者有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那么责任可能会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因为这些因素超出了车辆驾驶员的控制范围。

4.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每一位驾驶员都有合理注意义务,即在道路上行驶时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和注意力。

如果一方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其责任可能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以上因素,交通事故的责任会被划分为主、次、同等或无责任。

主要责任通常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通常承担赔偿的次要责任;而无责任的一方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的划分不仅受以上因素的影响,还受到不同的司法实践和法官裁判的个人判断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个案而有所不同。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赔偿主次责任的划分是根据交通规则、驾驶员过错、环境条件以及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的。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划分,才能更好地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

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

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件 承诺 的到位及 更换情 况。 是否积极 配合业 主要求 , ② 指
( 后续服务 方面 。 4) 后续服务 是指设计企 业对项 目的
设计企 业在 项 目实施过 程 中是 否积极 响应 、配合业 主 的 跟踪服务 情况 , 以及在 发生 设计 变更时 , 勘察 设计企业 对
各 项 要 求 。具 体 表 现 为 企 业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图 问题 的 处理 情 况 。 纸 审 查 、 工 图 设 计 交 底 , 否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方 案 技 术 难 施 是 4 信 用 评 价 评 分 办 法 . 结 合信 用 评 价 指 标 , 广 泛 征 求 专 家 意 见 的基 础 上 对 在
点处理 ,是否积 极 与地 方政府 及相 关部 门沟通 等。⑧ 设
计 文件 交付时间 , 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 时间及 时提交设计 文 每 个 指 标 项 赋 予 一 定 分值 ,再 细 化 评 分 依 据 和 评 分 标 准 , 件。④ 设计 文件 管理 , 指企业 提交 的设计 文件格 式、 内容 即 可 根 据 勘 察 设计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打 分。
先确 定 归责于谁 , 才能确定如 何赔偿( 包括 全部赔偿 、 限定 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 ,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行人没 有过错 的, 由
性 赔偿 、惩罚 性赔偿 ) 。归责原 则是侵权行 为法 的核 心 问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程 中专 家组对 设计 文件 的总体评 价情 况。④ 项 目业 主单 设市场信用体系。(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囝
6 交通 6l . 企-童 21年 期总 7期 理 01 第8 第26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准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准则。

当前,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是什么?不同的情形实行不同的规则原则,总的来说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详情请看下文。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都是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被告提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负有举证责任。

在这一点上,原条文和新条文没有变化,而是更加明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已。

2、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

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按照新条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好像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对这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正确的。

因为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

只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

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则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当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特殊要求: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与其有因果关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注意: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无过错。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学理上大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确定为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的内容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行为责任原则,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1、(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
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1、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
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2、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
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请继续学习,或者去学习专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

【为您推荐】天河区律师沙坡头区律师三河律师罗湖区律师高新区律师北流市律师溧阳市律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会根据道路交通法进行评估出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在道路交通法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方面也有一定的原则可以遵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分为很多种类型,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举例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

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

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

车祸责任划分有几种车祸责任划分与赔偿

车祸责任划分有几种车祸责任划分与赔偿

车祸责任划分有几种车祸责任划分与赔偿
在车祸责任划分方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 全责:一方完全承担事故责任,需要全额赔偿对方损失。

2. 主责:一方主要承担责任,需要赔偿对方大部分损失。

3. 同责:两方均承担一定责任,需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4. 无责:双方均未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5. 过失比例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进行责任划分,赔偿责任按比例分配。

赔偿方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财产损失赔偿:指物品的损失或损毁,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2. 身体伤害赔偿:指人身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等。

3. 生活费用补偿:包括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车祸责任划
分和赔偿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

建议在发生车祸后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保险代理人,以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保障交通参与者的权益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一环。

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避免误判和公正裁决的关键。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常见误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1. 运行行为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首先要考虑的是运行行为原则。

即根据交通参与者在事故发生时的行为表现来判断责任的大小。

比如,肇事方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

而被害方在事故中做出的规范驾驶行为,则可以减轻其责任。

2. 客观事实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还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这意味着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判定责任。

例如,交通摄像头记录、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等都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判定责任。

3. 合理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对交通参与者在特定情况下行为的合理期待。

根据当时的交通条件、环境等因素,判断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合理。

比如,在突然状况下,司机采取紧急制动、变道等行为是符合合理期待的,不能对其产生责任划分误解。

4. 其他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还有一些其他原则需要注意。

比如,保证人身安全原则,即在事故发生时,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随后才是责任划分。

同时,公平公正原则也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之一,避免偏袒一方或杜绝腐败行为。

二、误区解析1. 以余额划分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有些人认为车辆保险余额多的一方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这是一个误区。

保险余额不能作为责任划分的唯一标准,判定责任仍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2. 以赔付金额划分责任有些人认为,赔付金额越高,责任就越大。

但实际上,赔付金额并不是判定责任的决定因素。

赔偿金额是根据各种情况、损失、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的。

责任划分是以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过程为基础,而非仅仅根据赔付金额来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收集鉴定意见等方式,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进行判断和认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能够公平、合理地认定,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首要原则是遵守交通规则。

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该在道路交通中遵守相关规则,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法等规定。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违法或违规行驶,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其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客观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以客观、全面的态度进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通过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与证言,还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

同时,还需要对现场、车辆和当事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以便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从而更准确地认定事故的责任。

3.比较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比较原则进行的。

即通过对参与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责任。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其责任相对较大;而对于无法确定过错方时,一般将降低责任归属于更有责任的一方。

4.公平公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等,都应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被一视同仁,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当事人有权利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该在认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5.证据主导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证据进行,对事故现场的勘察是对证据进行认定的重要方式之一、无论是物证、证人证言还是高科技设备录像等证据,都应该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评估和分析,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基于遵守交通规则、客观、全面、比较和公平公正等原则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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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一、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对交通安全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理解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明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也是民法过失相抵规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具体体现。

这里的“有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驾驶错误等,这种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有过错的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也就是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轻重,根据责任的轻重来确定对损失承担的比例。

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交通事故案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种类中的一种情况,即高度危险作业中包括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对保护受害人弱势的利益更为有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在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比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受到的损害往往要严重的多,常常是非死即伤,机动车一方则大多只是造成财产损失,一般不会有人员伤亡。

因而,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危险,通常要大大高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机动车的危险,甚至可以说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对机动车来说,不具有任何危险。

只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同时控制危险作业的人往往也是从高度危险作业中实际受益的人,2因而,法律规定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无过错责任,符合公平、正义法律理念和“获得利益的人负危险”原则,符合法学理论和立法的精神,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理念的体现。

二、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意义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同时,还必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作为补充,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失相抵,也称受害人自己过失,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己也有过错。

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过失相抵,各国都有类似的制度。

在德国、法国又被称为“双方的过失”。

美国的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制度,是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将原告的过失与被告的过失加以比较,以减少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

过失相抵的法理,即就受害人的过错与侵害人的过错,两相比较,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实际上仍属于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而不是过错与过错两相抵销。

所谓“过失相抵”,实为形容之语。

损害赔偿,主要是从受害人的立场出发,重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则是从侵害人的立场出发,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前者间接地包含了对侵害违法行为的惩罚,而后者则在受害人的过错共同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意在维护侵害人的合法利益,间接地惩罚受害人的违法行为。

由于在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损害赔偿案件是由于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却要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则实际上反而使侵害人成为了受害人,对于侵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适当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则可避免发生不公平的裁判,又体现了法律的利益平衡观念。

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是不是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曾经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有过激烈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那么对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应当进行过失相抵。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的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违背公平原则,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

经过讨论,后一种意见成为通说,并成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基本规则。

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过失相抵原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都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种规定,在社会上一度被认为,只要是车撞了人,车辆所有人就必须赔,而且行人损害多少,车辆所有人就得赔偿多少。

以致一些有车之人感叹,再也不能开车上路了,有些居心不良之徒,借机故意往机动车上撞,敲诈车辆所有人。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无过错归责原则只是说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针对的对象是机动车,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驾驶员承不承担责任与自己有无过错没有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说,其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是说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仍然要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二)适用过失相抵归责原则的条件1、客观要件:赔偿权利人的行为,须助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即赔偿权利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赔偿权利人的行为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

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赔偿权利人的行为可以是共同原因,也可以是单独的原因。

因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不仅仅包括损害本身发生的原因,也应包括损害事实的成立或发生的助成在内。

由此可见,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竟合,是适用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

2、主观要件:赔偿权利人须有过错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与一般过错的意义不同。

过失相抵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如果能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但受害人并未注意,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情况,即受害人存在过失的情况。

因此,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有其特殊的标准。

3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运用过失相抵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例如自杀、“碰瓷”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会因对方的故意行为而使自己的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中断,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故意行为。

第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而仍然没有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不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违章行为,而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完全不具原因力,才能够减轻责任,对于如何减轻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属于人民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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