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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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员工私自使用公司的车外出办事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交强险和公司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私自使用公司的车外出办事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交强险和公司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私自使用公司的车外出办事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交强险和公司都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2012年10月03日晚上,中山某公司员工周某驾驶该公司的轻型普通货车载另一名员工朱某沿南头大道由南头大桥往黄圃方向行驶,至南头镇南头大道喜珍客快餐店对开路段掉头时,与李某驾驶的由南头大桥往黄圃方向行驶的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周某驾车逃逸。

同年11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头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被送往黄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中型开放性颅脑创伤、左侧视神经损伤、左侧锁骨骨折、两肺挫伤、多发性软组织挫擦伤。

出院后,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损伤分别构成一个八级、三个十级伤残。

2014年2月,李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周某、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5680.75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中山某公司员工周某未取得驾驶证私自驾驶该公司的车载朱某外出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强险该不该赔?朱某和中山某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当事人意见】1、被告周某在庭审中认为其系中山某公司的员工,当天交班后,经同事朱某的要求,他从保安室拿了车钥匙开车载其到银行取钱,在回公司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他认为他和中山某公司、保险公司、朱某四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在其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但交警查明被告周某在事故时并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且肇事逃逸,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法院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请求法院赋予我公司对周某、中山某公司追偿的权利;另根据第三者保险条款的约定,我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起诉书--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起诉书--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起诉书--赔偿责任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一法条是对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确定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

正确理解这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1、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及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认定及划分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过错程度的一种划分及确定,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不能也不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认定。

同时交警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一般不包括机动车辆所有人,但是机动车辆所有人仍然可能是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我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作为直接依据,但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直接依据,该法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则。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及划分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双方机动车之间的过错适度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划分。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_2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_2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1.诉讼主体复杂。

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

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

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

2xxx年1至9月,xx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

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

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

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

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

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

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xx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普遍肯定 了机动车所 交通条例第 15 4 条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该条例并未 有人承担运行供应者责任 。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对乘车人的类型加 以区分 , 乘坐机动车的人皆可享
“ 外形理论” 日 的判例肯定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 受责任保险。美 国普通法上的“ ,本 汽车客人规则” 将乘 有人承担责任【 4 ] 国的判例则认为 ,雇员使用那 车人区分为“ 。法 “ 乘客” 客人” 和“ 。乘客是指交钱搭车 , 些基于执行职务交其使用 的机动车 , 如果此种使用 或因他搭车 , 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 的人 ; 客人是 是 未 经批 准 的 , 且是 为 了个 人利 益 的话 , 对 于 指搭 车而不 给开 车人任何 报酬 的人 。美 国法律 对客 而 则 其导致的损害 , 雇主不承担责任”1 [ 5 。在英 国, 如果雇 人的保护要低 于乘客。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这一 点各 国规定 基本相 同。但 是 无过错责任, 均可 向机动车责任主体请求赔偿【 但 饲 , 如果 雇 员 是 在 执行 职 责 以外 或者 雇 员 以外 的第 三 是财产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国, 17 从 92 人发 生交 通事 故 , 国 的规定 和做 法就 有 区别 。德 年 l 月 1日 各 2 开始 ,法律就规定强制责任保险包括 国和 日本 在 发 生 雇员 擅 自为 私用 目的而 驾 驶 发 生 交通 事故 给乘 车人 导 致 的损 害 ,而 18 的道 路 9 8年
运行收益分离。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两种情形下,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 , 主体认 定 的难 度 , 而 导致 在 审判 实 务 中 , 分 道 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 从 部 发生交通事故当然 由其承
收 稿 日期 :09 0 —9 20 - 2 0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一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说起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一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说起


由一 则 道路 交 通 事故 案例 说 起
口张 乾 扬 事占 中机动车辆挂靠单位酌 事赔偿责任 炙
摘 要 : 机 动 车发 生 交通 事 故 后 , 在 车辆 挂 靠 单位 的责 任 如 何 承担 , 法律 尚无 明确 规 定 , 成 了案 件 处理 上 的 差异 。 文 由一起 道 造 该
机 动 车 辆 挂 靠 经 营 是 时 下 客 、货 运 输行 业 广 泛存 在 的一 种
任。如江苏省高院在《 苏省 20 江 0 1年 全 省 民 事 审判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苏 高 法 [0 139号 ) ( 2 0 11 中指 出 :挂 靠 经 营 的机 动 车 发 生 交 “
( ) 三种 意 见 三 第
判 决 挂 靠 人 潘 某 负 民 事赔 偿 责 任 ,被挂 靠 单 位 客运 公 司在 收 取 管 理 费范 围 内负 连 带 赔偿 责 任 。理 由和 依据 :
判决 挂 靠 人潘 某 负 赔偿 责 任 ,驳 回要 求 被 挂靠 单 位 承担 赔 偿 责 任 的诉 讼 清 求 。理 由和依 据 : 1本 案 的 实 际 车 主 是 潘 某 , 运 公 司 不 是 事 实 上 的 车 主 , . 客 并
享 受 车 辆 运 营 利 益 , 能 够 行 使 支 配 权 , 而 应 由 潘某 承担 本 案 并 因
理 意 见 , 提 出 自己 的观 点 。 并

2依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实 际 车 主肇 事 后 其 挂 靠单 位 应 否 . 关 承 担 责 任 的 复 函 》 (o 1 民一 他 字 第 2 (2 0 ) 3号 ) 明 示 , 际 车 主 的 实
肇 事后 , 挂 靠 单 位 从 挂 靠 车 辆 的 运 营 中取 得 了利 益 的 , 承 担 被 应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个)给各⽅主体的建议(2015)阅读提⽰:6 ⽉16⽇,北京⼀中院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就各⽅主体如何在道交事故中规范⾃⾝⾏为和维护⾃⾝权益给出提⽰和建议。

以下内容摘选⾃北京⼀中院通报会,第⼀部分为10个案例;第⼆部分为给予赔偿权利⼈、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提⽰和建议。

第⼀部分 10 个典型案例案例 1案例提⽰:受害⼈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对受害⼈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 5 ⽉13⽇,代某驾驶⼤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客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 元,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轿车在2014年 5⽉12⽇的评估价值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且修复使⽤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出于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当事⼈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法律的⾓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出的费⽤虽然⾼于车辆在评估基准⽇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案例提⽰:在多车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机动车⼀⽅与有责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 5 ⽉29⽇,王甲所驾驶⼩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驾驶的⼩客车,造成王⼄受伤。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分析(3篇)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2. 甲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事故现场均有过错,故事故责任应认定为同等责任。

2. 甲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事故现场均有过错,不存在故意碰撞情况,故甲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二)甲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乙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乙受伤,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 责任比例本案中,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同等责任,故甲应承担乙损失的50%。

3. 赔偿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本案中甲应承担以下赔偿数额:(1)医疗费:根据乙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甲应承担50%的医疗费。

(2)误工费:根据乙提供的误工证明,甲应承担50%的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乙提供的护理证明,甲应承担50%的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乙提供的交通费用票据,甲应承担50%的交通费。

(5)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乙提供的其他合理费用票据,甲应承担50%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承担乙损失的50%,即甲应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各50%。

五、案件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甲、乙双方在事故现场均存在过错,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本可避免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二课件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二课件

赔偿处理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速,避免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
启示
案例二:酒后驾驶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事故经过 责任认定 赔偿处理 启示 某驾驶员酒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 受伤行人有权向酒后驾驶驾驶员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酒后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该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员应杜绝酒后驾车行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引发交通事故和赔偿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侵害手段越恶劣、场合越公开、行为方式越粗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章节五
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
CHAPTER ONE
案例一:超速行驶导致事故责任划分
某驾驶员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人员受伤。
事故经过
根据交通法规,超速行驶是违法行为,该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
受伤人员及受损车辆所有者有权向超速行驶驾驶员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起诉条件
受理法院选择
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收集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道路交通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发生事故后都会进行责任划分,这个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

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案,有的时候我们还会有很多主体一起负责的情况。

接下来就有我为您解答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

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

1、机动车方因为,机动车作为动车,其使用者与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当被盗抢的机动车肇事时,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

(2)雇员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意洽承担连带责任;(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时,出借的车辆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仍出借的,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赔偿责任主体: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雇主事前对雇员驾驶自有机动车实施雇佣行为明确反对的除外。

第十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雇员为上班或者下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该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件 承诺 的到位及 更换情 况。 是否积极 配合业 主要求 , ② 指
( 后续服务 方面 。 4) 后续服务 是指设计企 业对项 目的
设计企 业在 项 目实施过 程 中是 否积极 响应 、配合业 主 的 跟踪服务 情况 , 以及在 发生 设计 变更时 , 勘察 设计企业 对
各 项 要 求 。具 体 表 现 为 企 业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图 问题 的 处理 情 况 。 纸 审 查 、 工 图 设 计 交 底 , 否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方 案 技 术 难 施 是 4 信 用 评 价 评 分 办 法 . 结 合信 用 评 价 指 标 , 广 泛 征 求 专 家 意 见 的基 础 上 对 在
点处理 ,是否积 极 与地 方政府 及相 关部 门沟通 等。⑧ 设
计 文件 交付时间 , 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 时间及 时提交设计 文 每 个 指 标 项 赋 予 一 定 分值 ,再 细 化 评 分 依 据 和 评 分 标 准 , 件。④ 设计 文件 管理 , 指企业 提交 的设计 文件格 式、 内容 即 可 根 据 勘 察 设计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打 分。
先确 定 归责于谁 , 才能确定如 何赔偿( 包括 全部赔偿 、 限定 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 ,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行人没 有过错 的, 由
性 赔偿 、惩罚 性赔偿 ) 。归责原 则是侵权行 为法 的核 心 问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程 中专 家组对 设计 文件 的总体评 价情 况。④ 项 目业 主单 设市场信用体系。(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囝
6 交通 6l . 企-童 21年 期总 7期 理 01 第8 第26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1、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或称赔偿义务人或赔偿责任的主体),系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特殊情况下,因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其责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之外的管理人、侵权人承担。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准许;当事人没有明确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经审查原告所列被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有遗漏的,应征求-1-原告是否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意见。

原告不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3、赔偿义务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死者的继承人。

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外,还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终结的证明。

如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复核期限内提起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法院不宜立案受理;原告应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处理后再提起诉讼。

(二)诉讼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审理本类案件除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对其身份进行审查:1、原告(权利人)证明身份的证据。

⑴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情形:①受害人本人提起诉讼的,应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在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应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②受害人死亡,依法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证明-2-系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交通事故类案件法律分析(3篇)

交通事故类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交通事故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关系1.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技术不规范、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行为;损害事实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后果。

2. 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类案件中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过错责任: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指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公平责任:指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类案件中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赔偿责任: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赔偿责任:指在直接赔偿责任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程序1. 报案与调查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损失情况等。

2. 起诉与答辩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方有权进行答辩,对受害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规部解读】本条主要确定责任主体,公司在诉讼时候,要分析判断案件责任主体的个数,一是申请追加责任主体,二是在赔偿后要向相关的责任主体追偿。

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错即有责,至于责任比例,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九条,按照对事故发生起到作用的大小酌情确定,其主观性较强,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未必一致。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务车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

公务车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

公务车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虽然很多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都是车主本人驾驶,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就由驾驶人本身承担行政责任与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职业的需求不同,很多公司都会有公车供劳动者外出劳动时使用,那么,公务车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呢?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有关的内容。

一、公务车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驾驶员在履行工作职务时,驾驶单位公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于公车一方的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保险赔偿以外的责任,而驾驶员自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首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公车私用这种情形,作为公车所有人的单位,在使用管理公车时存在漏洞,有过错行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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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随着公司规模地不断发展壮大、业务地不断增多,现有的公务用车已经不能满足各部门的需要,同时,公务用车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难度,故公司提倡有能力的职工购买私人汽车,用于办理公司或私人事务,而由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公务用车的压力。

由此,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区分就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了。

现有的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用车的方式主要有“公车公用”、“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车私用”四种方式,要弄清以上几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首先要区分何为“公用”、何为“私用”。

一般来说,车辆的“公用”应该理解为:使车辆用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职务行为应当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和执行公司临时交派任务),除此之外车辆的使用均应理解为“私用”。

就“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据理论界一般的理解,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一般应综合以下几个标准予以考虑:
1、职权标准。

凡是公司职员依据公司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岗位职责规定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凡是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为了公司的工作需要而实施的行为亦应理解为职务行为;
2、时空标准。

公司职员在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职务行为。

3、名义标准。

通常的情况下,凡是不超出法律和公司规定的框架,以公司职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4、目的标准。

职务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或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获得利益,而非员工个人的利益。

当然,以上几个标准并不是单一和孤立的,应予综合考虑。

现行有效的、调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中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职务行为以及非职务行为两个方面来阐述,但该办法在责任承担主体的划分上显得极不合理和相对滞后,并且和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相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失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集中在第76条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可见,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规定也是较为笼统的,没有考虑到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实际支配人等之间复杂的关系,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也未作进一步细化,相关的司法解释偏少,故导致了现在许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及法学理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作简要分析。

目前审判的实践和理论界一般根据风险和对物的控制联系,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由此,在“公车公用”和“私车公用”的情况下,公司员工执行公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按照运行利益归属的标准来划分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
的主体,此时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的规定见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
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处理中要注意“公司职员”和“与公司有雇佣关系人员”的区别,因为两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有所区别的。

如果是“公车私用”,则应当分两种情况考虑,一种情况是职员的“私用”行为已经得到公司的允许,此时车辆的实际控制、支配权仍属于公司,而获取利益方是员工,依据理论和审判实践,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向员工追偿。

另一种情况是职员的“私用”行为未得到公司的允许,此时公司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是有限的,获取利益方是员工私人,故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除非公司有管理上的瑕疵,否则应当由职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该问题一直以来颇有争议,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作法。

在“私车私用”的情况下,车辆的控制、支配权以及获取利益方都为员工,此时发生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由员工方承担应是毫无疑问的。

以上是对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简要分析。

供公司确定或修改相应的制度时参考。

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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