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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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包括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方面。

文章首先概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及研究意义。

在详细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介绍了责任主体是谁,如何认定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以及赔偿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最后在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并展望未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有助于深入理解和应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引言、正文、结论、总结、展望、研究意义、概述1. 引言1.1 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双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根据这一原则,造成事故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以便恢复受害方的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内容,可以有效地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我国的交通管理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赔偿标准不够明确、责任认定不够公平等。

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提高赔偿效率和公正性,对于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频繁发生的一种意外事件,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深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概述:在日常的驾驶中,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当发生事故时,确定责任的主次关系对于双方的保险赔偿和法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是在事故责任划分上的一种依据,它旨在理顺车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本文将介绍车辆主责和次责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一、车辆主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主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负有事故原因和过错的一方。

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1.轻微事故主责轻微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损害较小,车辆不需要进一步修理的情况。

轻微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其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2.一般事故主责一般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

一般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3.重大事故主责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

重大事故主责的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二、车辆次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次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造成事故的一方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情况。

车辆次责的赔偿标准相较于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1.次责的认定次责的认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一般情况下,次责的比例在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中会明确规定。

2.次责的赔偿标准次责的赔偿标准较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部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1.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无法单独划定主次责任。

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无责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存在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车辆双方均无责任。

试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试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断 责 任 主体 。运 行 支 配 即对 车 辆 的 运 行 具 有 支 配 和 控 制 权 利 ,这 种 支 配 既 包 括 具 体 、现 实 的 支 配 , 如 车 辆 所 有 人 自 主 驾 驶 的情 形 ,也 包 括 潜 在 的 、 抽 象 的 支 配 , 如 车 主 将 车 辆 借 给 他 人 驾 驶 的 情 形 。运 行 利 益 即 从 车 辆运 行 中获 得 利 益 ,这 种 利 益 可 以 是 因 车辆 运 行 而 取 得 的 直 接 利 益 ,也 包
种 不 同 的所 有 与 使 用 关 系 ,使 得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所 涉 及 的 责 任 主 体 众 多 ,关 系 复 杂 ,如 何 准 确 认 定 是 个 极 其 复 杂 的
问题 。

分 权者” 。保 有 者 的地 位 , 与 其 说 是 决 定 于 权 利 关 系 ,不
如 说 是 基 于 事 实 上 以 及 经 济 上 的 关 系 进 行 判 断 的 。所 谓 “ 自 己 的计 算 使 用 机 动 车 者 ” 以 ,是 指 获得 运 行 利 益 ,并 且 支 出运 行 费 用 者 ,而 运 行 利 益 首 先 是 由对 机 动 车 运 行 拥 有
支配 和 处 分 权 利 获 得 的 ,并 且 这 种 利 益 不 仅 包 括 实 实 在 在
的利 益 ,也 包 括 精 神 上 的 利 益 ,还 可 以是 为 了获 得 便 利 。
从 世 界 各 国机 动 车 损 害 赔 偿 的立 法看 ,虽 然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偿 的 责 任 主 体 称 谓 不 同 , 如 德 国 、 瑞 士 使 用 “ 保
括 间 接 利 益 , 以 及 基 于 心 理 感 情 因 素 而 发 生 的 利 益 , 比 如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规部解读】本条主要确定责任主体,公司在诉讼时候,要分析判断案件责任主体的个数,一是申请追加责任主体,二是在赔偿后要向相关的责任主体追偿。

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错即有责,至于责任比例,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九条,按照对事故发生起到作用的大小酌情确定,其主观性较强,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未必一致。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违反的是
机动车交易的行政 性规定 .对此可 以 对双方进行行政性处罚 .而不能 因此 将交通事故 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 出 卖人 .这对 其 是 不公平 的。 另外从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的立法意 图分析 ,旨在保护当事 人双 方合 法权益 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保护 受害方的利益 .使受害者尽快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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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权 益 。使 他 们 在 尽 量 短 的 周 期 内最 大 限度 地 得 到 赔 偿 .同 时 也 是 《 华 中 人 民 共 和 国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立 法 意 图 之所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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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 交通事 故赔偿 责任 的 主体
CO M PENSATI N O SUB】 ECT F _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长泽 O ROA D TRA FF C I ACCI DENTS LI ABI I L TY
这一 问题在 实践 中并非鲜见 .但 在现行法律 法规 中找不到具体 的规定 . 致使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见解和做法。这 三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 管理 权人分离情况下的侵权 前者是在机动 车所 有人 . 管理人 同意 的情形 下发生 的. 而后者两种情况都是在所有人 、管 理人不知情的情形下 出现的。而这两 种情况又有所不同 , 后者的目的只是在 于使用该车辆而并非想 占有该车辆 . 其 行为只是导致机动车暂时与所有人 . 管 偿应 与一般 受害人 同等原则 . 对无偿 的好 意 同乘 . 应按过 失相抵原 则减少 责任人 的赔偿责任 。对好意同乘者在 何 种情况 下能构 成免责 . 论界 意见 理 尚不统一 。笔者 认为 . 国道路 交通 我 立法未 规定好意 同乘者免 责 . 以就 所 应 掌 握 这 样 的原 则 : 要 看 好 意 同乘 即 者对发生交通事故是 否有过错及过错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普遍肯定 了机动车所 交通条例第 15 4 条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该条例并未 有人承担运行供应者责任 。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对乘车人的类型加 以区分 , 乘坐机动车的人皆可享
“ 外形理论” 日 的判例肯定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 受责任保险。美 国普通法上的“ ,本 汽车客人规则” 将乘 有人承担责任【 4 ] 国的判例则认为 ,雇员使用那 车人区分为“ 。法 “ 乘客” 客人” 和“ 。乘客是指交钱搭车 , 些基于执行职务交其使用 的机动车 , 如果此种使用 或因他搭车 , 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 的人 ; 客人是 是 未 经批 准 的 , 且是 为 了个 人利 益 的话 , 对 于 指搭 车而不 给开 车人任何 报酬 的人 。美 国法律 对客 而 则 其导致的损害 , 雇主不承担责任”1 [ 5 。在英 国, 如果雇 人的保护要低 于乘客。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这一 点各 国规定 基本相 同。但 是 无过错责任, 均可 向机动车责任主体请求赔偿【 但 饲 , 如果 雇 员 是 在 执行 职 责 以外 或者 雇 员 以外 的第 三 是财产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国, 17 从 92 人发 生交 通事 故 , 国 的规定 和做 法就 有 区别 。德 年 l 月 1日 各 2 开始 ,法律就规定强制责任保险包括 国和 日本 在 发 生 雇员 擅 自为 私用 目的而 驾 驶 发 生 交通 事故 给乘 车人 导 致 的损 害 ,而 18 的道 路 9 8年
运行收益分离。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两种情形下,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 , 主体认 定 的难 度 , 而 导致 在 审判 实 务 中 , 分 道 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 从 部 发生交通事故当然 由其承
收 稿 日期 :09 0 —9 20 - 2 0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之 情 形 。挂 靠 单 位 在这 种 情 况 下 , 不 是 肇 事 车 辆 既 所 有 者 , 不 是肇 事 车 辆 的 受益 者 。 是机 动 车 ( 李 又 只 肇 车 )的 “ 名义 主体 ”, 而不 能 追 究 挂靠 单 位 的赔 偿 责 因
任 , 合 乎侵 权 归责 原 则 要 求 。 这
者认 为 , 该 司法解 释 仍 有很 大 争 议 。我 们 可 以这 样 认
为, 只要 所 有权 人 在 车辆 管 理 上 有 过错 , 且事 故发 生 结 果 与被 盗车 辆 管 理上 的过 错之 间有 因果关 系 , 即可 认
定 被 盗车 辆 的所 有 权 人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实 在 践 中 , 的认 为 只有 认 定 车 主没 有 丝 毫 责任 , 不 是职 有 又
者 名 下 , 由保 险 公 司 和 中 介担 保 者 从运 行 收益 中 提 并 取 营运 款 , 时 付给 出售者 。在此 过 程 中 发生 事 故 , 按 我
国立 法 及 司法 解释 未作 明确 规 定 。车 辆 所 有权 发 生 转 移 , 生 事 故 理 当 由车 辆 所 有 人 负 责 , 不 涉 及 出售 发 这 机 动车 辆 者 的责 任 问题 , 于 从 营 运 获 益 中提 取 收 益 至 现 实 生 活 中 , 靠 车 辆 一 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容 用 以偿 还购 车 款 , 能被 视 为 参与 运行 利 益 的 分配 。 挂 很 不 易引 起赔 偿 主 体 上 的争 议 。因而 要 视 具 体情 形 而 定 。 ( ) 三 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作 “ 收 益 人 ” 如 果 机 动 车 未 参 与 第 三 者 强 制 责 任 准 , 保 险 , 在 个 体 业 主无 力 赔 偿 或 无 力 全 部 赔 偿 的情 况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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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路 交通安 全 法 》 以下简 称 ( 《 安全法 》 的颁 布 实 施 , 公 安 机关 和 人 民法 院处 ) 为 理 交通 事故 引 发 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提 供 了主 要 法律依据 , 由于该法律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 但 上较之 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路 交通事故处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事故处理办法》 更为概念化, ) 导致 实践 中难 以操 作 和 把 握 。法 学 界 学 者 们 提 出 了这 样 或那 样 的认定 标 准 , 作 为道 路事 故 造 成 损 害 的 但 情 形 比较复 杂 , 难 对赔 偿 责 任 主体 作 出一致 的认 很 定 。国际上 通 行 的学 说 是 以运 行 支 配 权 和 运 行 利 益分 配归属 为认 定 基 准 , 样 从 一定 程 度 上 厘 清 了 这 事故赔 偿 主体及 责 任范 围 , 文 作者 试 图就此 作 些 本 探讨 。 1 机 动车 交通 事故 损 害赔 偿 主 体 的认 定 依 据及 基 本 原则 机 动 车交通 事故 损 害赔 偿 主体 , 又称 交 通 事故 赔 偿 责任人 , 指应 当承担 机 动 车运 行 过 程 中发 生 是 事故 而致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者 。世 界 上 各 国对 交通事 故 责 任 主体 的称 谓 有 些 不 同 。例 如 美 国将 之认 为“ 有者 ” 而 日本 则 称 之 为 “ 有 者 ” 我 国 所 , 保 , 台湾地 区则称“ 驾驶人” 等等。我国原有的《 道路交 通事故 处 理办法 》 三十 一 条对 此作 了规定 : 交通 第 “ 事故 责任 者对交 通 事故 造 成 损 失 , 当承 担赔 偿 责 应 任 ,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暂 时 无 力 赔 偿 承 的, 由驾驶 员 所 在 单 位 或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负 责 垫 付 , 但 是机 动 车 驾驶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中发 生交 通 事 故 负 有交通 事故 责任 的 , 由驾驶 员 所 在单 位 或 机 动 车所 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 有人在 赔偿 损失 后 , 以向驾 驶 员 追偿 部 分 或 全部 可 费用 。 由此 可见 , 《 故处 理 办 法 》 “ 通 事故 ” 原 事 将 交 责任主体” 称之为“ 交通事故责任者” 机动车驾 和“ 驶员” 安全法 》 。《 也承受 了《 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导读:1、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实际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环购车,车辆已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一、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1、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实际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环购车,车辆已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3、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已完成交付但车款未全部付清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4、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1)公车公用,由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无过错责任)。

(2)公车私用,按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对员工和车辆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挂靠车辆的责任主体(有挂靠合同且合同对购车款、车辆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税费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挂靠是有偿还是无偿,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引言概述: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指在发生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正确划分事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事故责任的主体1.1 自然人责任:自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主要与其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等行为有关。

例如,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

1.2 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主要指企事业单位在事故中的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如果企事业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政府责任:政府责任主要指政府在事故中的责任。

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2.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事故中,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过错的程度和行为的危害性,划分责任的轻重。

2.2 直接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是指事故责任主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应承担事故责任。

例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2.3 法定责任原则:法定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事故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划分。

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酒后驾车将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三、事故责任的证明3.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指通过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的事实。

例如,通过调查取证证明驾驶员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3.2 证据证明:证据证明是指通过相关证据材料,如监控录像、事故报告、专家鉴定等,证明事故责任的归属。

例如,通过监控录像证明企事业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少 机 动车交通 事故 带来 的损害 , 由特别 法律规 定 均 与机 动车有一 定关 系 者 ( 握运 行 支 配权 、 得 运 掌 获 行利 益者 ) 承担 损 害赔偿 责任 , 目的 是 为 了使 受 害
体之 精神 。“ 二元 说 ” 为判 定 交通 事 故责 任 主体 作
的准则 , 无 可 非 议 , 它 只 能 适 用 于 “ 般 情 虽 但 一 形 ”, 解 决 不 了 特 殊 情 况 下 责 任 主 体 的确 定 问 而
V 。
2 1 0 0 ・ 2
论 我 国道路 交通事
损 害赔 偿 责 任 主体 的 定
周 灵 方 ‘张 娟 ,
(. 1 中南 大学 , 湖南 长 沙 4 0 8 ; . 南大 学 , 10 3 2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2

要 : 国外的 学说和理 论 中, 常根据 两个标 准确 定 交通 事 故损 害赔偿 责任 的主 体 : 在 通 一是
机 动车所 有人 , 是 驾驶 员 , 动车 所有 人 是 名 义 还 机
国 、 士使用 “ 有者 ” 瑞 保 一词 , 荷兰使 用 “ 有 者 ” 所 和 “ 有者 ” 保 的概念 , 奥地 利则 使用 “ 驾驶 员及 所 有者 或共 有者 ” 以表 述 。 日本 在 借 鉴 和 研 究 各 国立 予
做 出的有关 司法 解 释 则体 现 以运 行支 配 与 运 行利
益之 “ 二元 说 ” 为判 定交 通 事 故损 害赔 偿 责 任 主 作
无论 这些表述 于形 式 抑 或 实质 上 有 何 差 异乃 至 不 同 , 照各 国法律 规 定 , 些 主体 均 是 机 动 车发 生 按 这 事故 时 的第 一次性 的赔偿 责任 主体 , 在这 一点 上各 国立法 是相 同 的。尽 管称 谓不 同 , 世界 各 国为减 但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车辆驾驶员、行人或者承运人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法律规定如下:一、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涉及的责任主体有驾驶员、行人、机动车车主、保险公司等。

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如果因为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人要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规则,保证自身安全。

机动车车主要负责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事故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财产修理费、财物折旧费、拖车费、律师费等。

三、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可以先报警,然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

交警会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害者可以凭借交通事故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会对损失进行评估,然后赔付相应的金额。

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意,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请求赔偿。

四、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

全责指一方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指一方在事故中承担大部分责任;同等责任指两方在事故中承担相同的责任;次要责任指一方在事故中承担一部分责任;无责任指一方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

责任认定将影响赔偿的金额和方式。

五、交通事故赔偿的补偿原则:交通事故赔偿主要遵循救济原则,即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救济的标准是由受害人遭受损失的金额和事故责任的情况综合决定的。

赔偿应当合理、公正、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的赔偿法律规定非常重要,它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并规范了赔偿程序和责任认定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对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处理交通事故。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标准,这些都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多个方面的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事故责任的主次关系。

三、过错程度划分,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其过错程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责任的划分。

一般来说,对于过错较大的一方,其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增加。

四、损失情况考虑,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还需要考虑损失情况。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其对于受害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情况,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事实证据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责任的划分公平、公正。

希望交通参与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法条的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法条的解读

律 法规 进行横 向分析 , 以期 可 以理 顺相关 法律 间的关 系, 提 高实践 中适 用法律 的便捷性 和准确性 。
关键词 : 责任主体; 责任认定 ;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认定书; 适用范围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 6 6 4 4( 2 0 1 4) 0 5— 0 0 7 9— 0 3
下, 与套牌人 承担连 带责任 的规 定 。新 司法解 释 之所 以做 出这样 的规定 , 一方 面是考 虑到被套 牌 车的所 有人 或 者 管理 人 明知 套 牌行 为 系 违法 行 为, 而 同意 、 甚至协 助其实 施套 牌行 为 , 主观上 具 有过错 ; 另一方面 , 也 是督促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 人 自觉遵 守法律规定 。
作者简介 : 曹景海 , 男, 汉族 , 山东梁山人 , 贵州省 高级人 民法院二 级法官 , 硕 士。
2 0 1 4牟 5
哥 川 民族 大 学学 报 ( 哲 学 社 ≥寸 | 学收 )
J 0 [ 1 r n a l 0 f Gu i z h o u Mi n z u U n i : v e r s i t y( F ' h i l o s o p l a y a ¨ d S o c i a l S c i e J l { )
全面 , 也有利 于责任 的厘定 和受 害人利益的保护 ; 二是 明确 了所有 人或 者管 理人 “ 过错” 的三 类具
体情 形 , 为认定过错 提供 直接的法 律依据 , 有利 于 实现过错认定 的标 准化 、 统一 化 , 提高 审判 效率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8—1 l
N ) . 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法律研究
的侵害 , 自然应 由危 险活 动 的支 配 者 和 活 动 经 营 者 来 承 担 责 任 风 险Ⅲ 。对 于 机 动 车 来 说 , 责 任 人 应 是 车 其 辆 所 有 人 、 际控 制 人 , 实 因其 对 车 辆 享 有 着 支 配 权 , 够 最 大 程 度上 控制 车辆 所 带 来 的危 害 , 有 责 任 将 事 能 并 故 发 生 的 风 险 降 到最 低 。 因此 , 由这 两 类 人 应 对 机 动 车 交 通 事故 产 生 的损 害承 担 相 应 的责 任 。 应 ( ) 偿 责任 说 二 报


道 路 交通 事 故 责 任 主 体 认 定 原 则 的 相 关 理 论
随 着交 通 事 故 法 律 关 系 的 日渐 复 杂 化 , 保 护 事 故 中受 害 者 的 合 法权 益 , 为 已不 能 简 单 断 定 由 车辆 所 有
人 或 由驾 驶 人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学 学 者 们 对 交通 事 故 责 任 主体 认 定 原 则 理 论 性 研 究 也 在 逐 步 深 入 , 法 主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主体 是指 在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中 , 由于 机 动 车 运 营 、 驶 过 程 中造 成人 行 身、 财产 损 害 的 , 法 需 要 承 担 其 损 害 赔偿 责 任 的 责 任 人 。在 处 理 事 故 的 实 践 中 , 先 需 要 解 决 的 是 如何 依 首
要 有 以 下几 种理 论 。
( ) 险控 制 说 一 危
危 险控 制说 认 为 , 以“ 能 控 制 或 减 少 危 险 , 应 承 担 责 任 ” 原 则 来 确 定 责 任 主 体 。也 就 是 说 , 应 谁 谁 的 对 于 现 实 中无 法 避免 的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危 险 , 有 机 动 车 的支 配 者 和 经 营 者 可 以 预 防 或 减 少 由 此 可 能 带 来 只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分析引言: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希望能够避免的悲剧,但不幸的是,它们时常发生。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主体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驾驶员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是最直接的责任主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文明驾驶素质,确保在道路上安全驾驶。

如果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因疲劳驾驶、酒驾、超速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他将承担主要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除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也要对交通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辆的所有人未按时进行维修保养,或者车辆存在严重的缺陷或故障,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车辆所有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承担责任。

三、行人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如果行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如横穿马路、闯红灯等,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行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行人在行走过程中分心或者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也可能因此导致事故。

四、施工单位以及道路管理者的责任在道路施工或者道路管理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者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道路管理者没有进行及时的道路维护,也会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五、保险公司的责任作为交通事故的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事故中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的责任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赔付,而不是预防事故的发生。

六、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除以上提到的责任主体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

例如道路设计单位,如果道路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道路设计单位也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事故发生时存在其他交通工具,如电动车、自行车等,相关驾驶员也会成为责任主体。

结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分析是解决交通事故问题的关键一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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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第一章测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上述观点:分析下列实际案例中,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的是()参考答案: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紧急车道内修理大泵,车上一乘客帮忙递工具,结果汽车大泵内弹璜突然弹出,将乘客打伤。

2.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是()。

参考答案: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有交通违法行为,有可能是意外造成3.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可以推定逃逸人负()。

参考答案:全部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参考答案:十日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参考答案:五6.《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参考答案: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7.下列哪种情况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参考答案:甲某与乙某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中乘车人丙某虽然受伤但自认为受伤轻微,而甲某认为乙某跟车间距不足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某却认为甲某违法停车也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双方久争不下。

8.下列道路不在交通事故中的道路要素范围内的是?()参考答案:学校内部道路9.影响我国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包括()。

参考答案: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制度。

参考答案:专人办案;分级负责11.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参考答案:错12.事故处理期间包括节假日在内参考答案:错13.道路交通事故时与车辆有关的事故,与车辆无关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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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机动车保有人肇事;二是机动车使用人肇事。

前者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人,行为人当然是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责任主体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也不是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后果负责,此时机动车驾驶人既是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要问题和争议集中在后者上。

机动车使用人肇事,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支配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形中。

对待支配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应该区分三种情形对待:一是非基于机动车保有人的意思而导致的支配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形,主要包括盗窃、抢夺、抢劫驾驶、擅自驾驶等情形;二是基于机动车保有人的意思而导致的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主要包括出租、友情出租、挂靠等情形;三是机动车未过户肇事、保管机动车肇事、所有权保留到道路交通事故特殊责任主体的情形。

对于第一种情形,原则上应该本着运行支配里理论与运行利益理论肇事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以结合运行支配理论与运行利益理论具体区分责任主体;对于第三种情形,原则上除非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否则机动车保有人不承担责任,由驾驶人独自承担责任。

二、出租、出租机动车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

光车出租光车出租,是出租公司仅出租机动车,并不附带驾驶人。

这种情况,应当完全按照本条规定确定责任。

承租人租用机动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作为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的机动车出租,主要是指这种机动车租赁业务。

如果出租人有过错,按照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出租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原因力确定。

带驾驶人出租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究竟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有不同的意见。

我们认为,带驾驶人出租机动车,其性质应当属于承揽合同。

承租人相当于定作人,出租人相当于承揽人,承揽的事项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提供车辆并且机动车,而是定作人与出租人达成合意,出租人出车人,为定作人完成运营。

这个运营,就是承揽的劳动成果。

因此,所谓的承租人其实就是定作人,出租的也不是车,而是连人带车一起为承租人服务。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对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

首先,当因驾驶人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下,无论是造成自己损害还是他人损害,都应当有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即使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的时候,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须由出租人承担,无须承租人承担。

再次,由于机动车承租人的定作过失或者指示过失,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依照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规则,由承租人承担定作人指示过错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承租人在定作和指示上也有有过失,则应当按照客观关连共同侵权行为规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机动车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将机动车出租和出借两种情形规定在一起,适用同样的规则。

对待友情出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应当持谨慎态度。

对于出租和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的规则上是一样的,但在掌握中有所不同。

首先,借用人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即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应当是重大过失。

理由是,友情出借机动车并不存在运行物质利益,而且机动车车主即出借方对机动车的运行也没有支配力,又因为中国社会结构有其特殊性。

具体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具体规则是: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对于出租或者出借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要是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对于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出借人或出租人对于造成事故发生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是:一是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不具备驾驶技能而出借。

这种情形要求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资质,此时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用人采取欺骗方法,或者隐瞒自己没有资质的事实,骗取借用机动车,出借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对损害与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而出借。

出借人将有瑕疵的机动车出借给借用人的,如果出借人已经说明情况,借用人仍借用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对赔偿应承担自己的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其他过错。

所谓的相应责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承担与其相适应的责任比例,而不是全部赔偿。

在实践中操作,可以是被侵权人只起诉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由承租人或者借用人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可以是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一并起诉借用人或者承租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法院根据按份责任的规则,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

三、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买卖机动车未过户的赔偿责任主体责任规则。

在二手机动车的买卖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即原机动车所有人(登记机动车保有人,也叫做登记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实际机动车保有人,也叫做事实车主)后,并未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登记机动车保有人和实际机动车保有人相分离的现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机动车已交付,原机动车保有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机动车保有人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仍然坚持这样的立场,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的理由是,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可以确认,我国对机动车买卖进行登记过户,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交付就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仅仅是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而已。

同时,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非所有权变动的公式方式。

因此,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只要交付,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登记过户只是针对买卖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来说的,未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适用本条的要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

交付的含义,就是转移所有权,这是《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原则,机动车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不是登记转移,而是交付转移。

二是当事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事实上,机动车转移登记也做过户登记,并非是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而是管理的登记,即车主的登记,因此,登记并不是转移所有权的手续,而是行政管理的手续。

三是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转让的该机动车也就是事实车主的机动车,是肇事车辆的一方。

四是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车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事实车主的责任。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由受让人即机动车的事实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也就是机动车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四、非法转让机动车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非法转让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连带责任。

在机动车管理中,严禁拼装机动车,也不准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助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转让和受让人的主观上都有故意违法的意图。

采取这种非法方式转让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无论是造成他人损害,还是造成自己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就将双方在非法转让中的故意,视为损害中的放任,因此,在转让人和受害人之间就具有共同的间接故意。

具有共同的故意,有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原理,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条文中规定的损害中,没有加上通常的“他人”的字样。

这个规定是否另有含义?这种表述方法体现的是,照成的损害不仅包括照成他人损害,也包括造成自己损害。

如果受让人使用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实际上也是共同侵权行为,只不过使用的损害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并非叫做连带责任而已,但应当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则,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按照过失相抵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五、盗抢机动车损害责任在盗窃、抢夺或者抢劫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处于非法是持有者的完全控制之下,原机动车保有人此时对机动车既不存在实际的运行支配,又没有对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因此,非法持有机动车的人既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理应成为损害责任的主体。

因此。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应当特别注意,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其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非法行为的发生中断了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也切断了其对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且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管理的过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法行为人独立支配机动车运行的结果,因此,要求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确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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