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燃气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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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划的关系,工程应经规划部门审批
3 基本性能规定
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 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 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 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选址、选线---自然条件,周边环境----减少损失与危害
大型厂站----远离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3 基本性能规定
3.1.11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 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依《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 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制定
制度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入存在危险的燃气 设施作业及进行带气作业的工作许可制度等
组织机构----专职抢修机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等
强调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保障大多数人利益 人身安全----施工人员、运行人员
3 基本性能规定
3.1.7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 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 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减少污染
产生后对污染物处理
3 基本性能规定
3.1.8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 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互换性
天燃气来源的多样性 已制定统一的燃气质量标准
4 燃气质量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 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的体 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压力下 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
LPG:2-10%
NG:5-15%
混空露点<管道温度 LPG/AIR为何能用较长管道输送?
涉及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是涉及国 家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 安全、防止欺诈和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工程质量技术要求。 规范分为八章20节129条(条数不含术语一章)。
基本按照燃气的领域划分章节结构。
条文解读
1 2 3 4 5 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宣贯讲义
条文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2009年7月
编制过程
2001年---2008年,历时约八年。 第一阶段---编制研究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2001年下半年正式 提出编制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法规的申请。
编制过程
2007年2月7日,在北京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 主编单位随即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城镇燃气规 范》进行了修改,完成了《城镇燃气规范》 (送审稿)。 2008年2月,编制组完成报批稿报批。 2009年,建设部正式批准发布。8月1日起 执行。
编制过程
收集国内外资料
+ 日本《燃气产业法》 +《日本通产省省会》 +《美国国家燃气规范》NFPA54 + 欧洲标准BSEN1473-1997 + 加拿大标准CAN/CSA-Z662-99 + 香港燃气法规《气体安全条例》 + 澳大利亚燃气法规 + 国内法规等
使用----正式使用,不含试运行。小问题不影响试运行 验收----国家规定,甲乙方自行约定的 技术改造----自行验收程序
4 燃气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 气互换性的要求。
现行标准----GB17820
基本原则 是核心,基本性能规定以其为主而编制
1 总则
1.0.4 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 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执行。
阐述了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其他标准 规范
编制过程
第二阶段---正式编制
建设部件标函[2005]84号文件《2005年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作为国家标准 立项,2005年11月10日在天津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 将《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法规》课题阶段成果稿作为 《城镇燃气规范》的初稿。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规范》(送审稿)定稿会议 2006年11月30日在天津召开。
3 基本性能规定
3.2 许可原则 3.2.1 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 的材料与设备。
依293号含----“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 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 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制定 符合要求----国标、设计文件、产品技术说明书等 合格证、说明书等
编制过程
广泛征求意见 + 先后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会多次;
+ 编制组内部研讨会多次;
+ 征求意见稿回收意见500余条。
理清思路,深化认识 确定大纲,搭好结构 细编条文,做好说明
分析意见,合理采纳
条文解读
本技术规范是在不降低国际通用的保护水平前提下,制定了 燃气工程中涉及安全和普遍公共利益的基础要求。这些基本 要求包括了燃气工程所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和特殊准则。
节能、节水 环境友好型社会
3 基本性能规定
3.1.9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 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 抗震设计规范
3 基本性能规定
3.1.10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 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本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 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2002年2月20日下发的“关 于同意开展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法规编制研究的函”。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成立编制组,按照 约定的工作程序开展研究工作。
编制过程
2002年4月提出“燃气工程技术规范”草稿,征求意见。 2002年10月提出《燃气工程法规》(初稿),征求意见。 2003年7月提出《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法规》(讨论稿)。 《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法规》研讨会于2003年8月19日在天 津召开。 编写组于2003年11月编制完成《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法规》 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意见。
4 燃气质量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 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 的材料。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加臭剂的量:多、少 燃烧产物:不对人体有害
5 燃气厂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 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3 基本性能规定
3.1.4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 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燃气特性提出 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明显(符合国家标准) 重要燃气设施----厂站、调压站、燃气管道等
3 基本性能规定
3.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 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 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
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2.0.12非居住房间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2.0.13用户管道u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 基本性能规定
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 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评估的目的----保障系统的安全性----继续使用、伪造、更换
重大自然灾害:1、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2、人为灾害(施工外 力、水灾等)
使用年限:延长年限----投入大;降低年限----经济但安全性受影响
3 基本性能规定
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 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大型厂站指----气源厂、门站、储配站(NG、LPG、CNG、LNG站) (不含调压站、加气子站)
3 基本性能规定
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 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 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燃气供应的基本功能与要求----安全稳定供气 稳定供气的必要条件----燃气质量、储气、调峰设施、 调峰气源、燃气组分、热值、压力等
2 术语
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 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 气具有互换性。 2.0.5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 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调压箱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 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总则 术语 基本性能规定 燃气质量 燃气厂站 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燃气汽车运输 燃具和用气设备
1 总则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 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 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目的
全文强制 是最低要求,企业可提出更高要求
2 术语
2.0.7调压站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 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2.0.8调压装置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 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9燃气燃烧器具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 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 具等。
1 总则
1.0.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 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 规定。
本规范与现行标准的关系 主要的现行标准制定 不一致时,按本规范执行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 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 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0.2城镇燃气设施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 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2.0.3燃气类别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 不同种类。
场所----人工制订、气体净化厂、门站、储配站、 LPG/CNG/LNG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 站等 不含 ----瓶组气化站、调压站、计量站
3 基本性能规定
3.2.2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 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部 门组织专家论证会
报批准部门审定
3 基本性能规定
3.2.3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 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 运行维护和使用。
使用范围 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 过程--- 规划、设计、施工
使用---运营单位宣传、检查、督促整改
1 总则
1.0.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2 术语
2.0.10用气设备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 机等较大型设备。 2.0.11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 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
4 燃气质量
4.1.3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 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气中 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达到爆炸极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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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和液化石油气类似
4 燃气质量
4.2 其他要求 4.2.1 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 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燃气供应有臭味 发生危险(中毒爆炸)可察觉 嗅觉正常:(CO是O2的20多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