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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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公司办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 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或称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 商业银行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或者说是商业银行 法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商业银行、存 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 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 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四是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延伸阐述〕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各异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组织大型化、集团化,金融业务经营混业化、
综合化、全能化日益成为一种趋势,以应对工商企业巨型化、跨国经营等对金融服务
需求多元化、金融资本跨国流动和金融竞争国际化的需求,金融各业机构、金融产品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3.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对于经济、金融及
行业竞争的影响很大。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设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过中国银 监会的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要求
人民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 行政法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
定、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条例、金融违法 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涵盖银行从准入到终止及 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环节、主要业务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
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020/12/30
银行法律体系4
银行业除要适用普通的法律、法规外,还要适 用国家对银行业的特殊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业的法律框架 国家法律: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条件,超过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应事 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监管机关对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 应的资格条件,并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 资格审核。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 •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高管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银行业法律解读
2020/12/30
内容要览
银行业法律体系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合规要求
2020/12/30
银行法律体系1
对银行业的管制 银行业是管制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 n 银行的高杠杆率 n 银行的脆弱性 n 银行的传染性 n 银行的外部性 多个监管参与者 监管贯穿全过程 监管法规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商业银⾏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进⾏业务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原则即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的原则。

”商业银⾏与客户进⾏业务活动是民事法律⾏为,商业银⾏在进⾏业务往来时理应遵守民法及商业银⾏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与商业银⾏进⾏业务往来的⼈,包括⾃然⼈和法⼈,即为客户。

所说的业务往来包括存款、贷款、转账、通过银⾏交款以及其他与商业银⾏进⾏各种活动的⾏为。

“平等”指商业银⾏与客户之间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

在商业银⾏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平等”体现在⼏个⽅⾯,⼀是商业银⾏与客户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各⾃为独⽴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不允许⼀⽅以⼤欺⼩,以强凌弱,不得以⾃⼰所处的优势地位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是双⽅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三是双⽅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特权的现象存在。

“⾃愿”即⾃⼰愿意,当事⼈在与商业银⾏业务往来时完全受⾃⼰意志的⽀配,不受任何其他⼈的左右。

这⾥主要指客户在与商业银⾏进⾏业务往来时,设⽴、变更、终⽌其之间的业务关系,完全出⾃双⽅⾃⼰的意愿,不受他⼈的⼲涉。

凡是以欺诈、胁迫、乘⼈之危等不平等情况下进⾏的业务⾏为都属⽆效或者可撤销的⾏为。

“公平”指合情合理或说公平合理,处理事务以同⼀个标准和尺度,不倾斜于哪⼀⽅。

商业银⾏与客户在业务往来中,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上要对等、合理,不能失当。

“诚实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欺骗对⽅。

商业银⾏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要以诚信为本,忠实、守信、善意地履⾏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实告知对⽅应当知晓的情况,不得欺瞒对⽅。

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原则,是商业银⾏在其进⾏业务时始终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 • (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 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
• 《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 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银行设立的程序
筹建阶段
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 其他文件、资料
开业申请 与审批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 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 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 场所等设施、其他Fra bibliotek相关法条:
• 《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
•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 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 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3)中间业务
•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 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 结算 • 票据承兑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业务
3.担保物处分期限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 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二年内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 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 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的;
•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 成恶劣影响的;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 1、股东会(股东大会); • 2、董事会; • 3、监事会。 • 4、行长(总经理)。
•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司,其公司治理 结构颇受各方关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尤为重视。特别是东 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巴塞尔委员会进行 了一系列的案例研究,得出结论:商业 银行薄弱的管理和治理结构会引发储蓄 和信贷危机,从而给政府造成巨大成本; 良好的管理和治理结构则会给银行良好 的回报。
(二)中国商业银行体系
• 1、国有商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
成立。
• 2、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 (1)交通银行 • (2)中信银行 • (3)中国光大银行 • (4)中国民生银行 • (5)招商银行 • (6)深圳发展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
•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
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 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五 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 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 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 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之一,于1995年1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总结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经营行为和监督管理,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该法的总概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资本金的要求;明确商业银行由国家、地方和其他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并统一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2. 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承兑汇票、代理保险等;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的经营原则和行为规范,以及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和保密义务。

3.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确定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监督制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财务审计、监管报告和业务检查等要求,以保障商业银行的合规运营。

4. 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资本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的可控性;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贷款发放等重要功能,对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保障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银行法规。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概念商业银行法是指对商业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管、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的制定旨在确立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规范其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法的特点1.专业性强:商业银行法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特殊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2.灵活性:商业银行法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

3.严格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比较严格,旨在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结构,包括法人资格、管理层构成等。

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如资金存储、信贷等。

3.商业银行的监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监管商业银行的机构和方式,确保商业银行的合法合规运营。

4.商业银行的处罚: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规的处理措施和处罚。

商业银行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商业银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间通过合作,不断加强商业银行的监管和规范。

未来,商业银行法将更加关注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总结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具有专业性强、灵活性和严格性的特点。

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未来将更加关注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相关法律法规银行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融通、信用媒介、风险管理等多重职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金融支持。

然而,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其对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性,要求银行严格遵守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与银行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其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是确保银行业正常运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该法对于银行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经营范围、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证银行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

该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格标准、组织结构、经营范围、重要岗位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存款准备金比率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强调对不安全和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清算法》对支付与清算行为进行了规范。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电子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迅速发展,该法从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支付安全、网络支付、支付清算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地规定,保障了支付系统的安全和顺畅。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监管,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办法》。

该法规定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风险评估与分级、监测与报告、风险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测量和控制,以保证其运营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业应履行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对银行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细化了各项业务的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办银行卡的条件法律规定(3篇)

办银行卡的条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卡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

然而,办理银行卡并非无门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条件,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办理银行卡的条件,旨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办理银行卡的基本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办理银行卡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2. 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身份证件需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

3. 居住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证明其在办理银行卡地的居住情况。

居住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产证明材料;(2)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收据等租赁证明材料;(3)暂住证、居住证等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4)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4.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银行提供的银行卡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

5. 签署协议申请人需签署《银行卡使用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预存资金部分银行卡办理需预存一定金额的资金,具体金额由银行规定。

三、特殊类型银行卡的办理条件1. 学生银行卡(1)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3)监护证明: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4)其他: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

2. 农村地区银行卡(1)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3)居住证明:农村地区户籍证明;(4)其他: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 老年人银行卡(1)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3)居住证明: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4)其他: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银行卡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办理银行卡,可能导致银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给银行造成损失。

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其业务基本规则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的业务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结算业务、外汇业务等。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商业银行吸收社会公众的闲散资金,为社会提供存款、结算、支付、理财等服务。

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是根据《存款准备金制度》,商业银行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存放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商业银行通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包括风险评估、担保要求、利率浮动等,商业银行要依法审慎经营,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票据业务和信用证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国际贸易金融业务。

票据业务主要包括承兑、贴现、转让和托收等;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开证、保兑、议付、融资和结算等。

在开展票据业务和信用证业务时,商业银行需要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国际业务规则,提高业务水平,加强风险管理,提供高效、安全的服务。

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各种结算方式和结算渠道,为客户提供快捷、便捷的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保证结算的安全、及时和准确,防范各种结算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外汇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国际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外汇买卖、外汇汇款、外汇贷款等服务,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发展。

外汇业务的基本规则是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履行外汇管理义务,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提高外汇业务的专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商业银行的业务基本规则是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在敷衍的文字后,我深切地认识到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是金融行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严格遵守和落实这些基本规则,商业银行才能够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社会。

如何理解业务发展与依法合规经营的关系

如何理解业务发展与依法合规经营的关系

如何理解业务发展与依法合规经营的关系略谈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

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业务经营与加强内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基层金融机构的部分员工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不够到位,不能摆正加强内控防范、依法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的关系。

本文试就当前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形势,谈谈对基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

一、当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

近年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已经有所化解,基层银行经营环境有所改善,但由于金融领域中的问题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各种社会经济因素与金融体制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这些问题短期内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目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依然严峻,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因素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依法合规经营现状仍不容忽视。

主要表现在:(一)外部针对银行犯罪依然猖狂。

社会金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危及金融机构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近年来,虽然公安部门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社会治安形势有了一定的好转,但金融机构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点目标,抢劫、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作案手段日益凶残狡诈,犯罪呈现智能化、团伙化趋向。

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发生抢劫、盗窃、诈骗三类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额800万美元、2500万港币、1.9亿元人民币。

除了以上三类直接犯罪案件外,非法融资、金融机构职务类犯罪案件也有所抬头,这些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内管形势严峻,风险无处不在。

内控制度还不尽完善,违规经营和经济案件屡禁不止。

总体上说,近年来商业银行内控防范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风险管理不断加强,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但在具体内控措施上仍嫌检查监督不够。

一是信贷管理缺乏有效性,应该说近些年来各行在信贷管理上花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其管理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有些问题虽然不能形成风险,如有的行每次检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银行账实相符法律规定(3篇)

银行账实相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账实相符是银行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银行业务正常进行、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银行账实相符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旨在规范银行账务处理,确保银行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银行账实相符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账实相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和报告。

”4.《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会计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的具体规范,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银行账实相符的法律规定1.账务处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银行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的记录真实、准确,不得虚构、隐瞒或者篡改。

(2)准确性原则:银行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的记录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误。

(3)完整性原则:银行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的记录完整,不得遗漏。

2.内部控制制度(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授权审批制度、职责分离制度、监督制约制度等,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加强内部审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账务处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要求(筹建和开业)youyong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要求(筹建和开业)youyong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阶段一、基本要求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二、对发起人要求(一)积极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消极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第43条)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作出上述限制,主要基于如下考虑:(1)控制基本建设规模。

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向企业投资。

这样将增加投资渠道,容易扩大基本建设规模,(2)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基本业务。

国家提供给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主要目的是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基本业务,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如果商业银行用自有资本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影响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发放贷款等基本业务,(3)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房地产业务,将增加银行业务的风险:(4)有利于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和以及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如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上述投资业务,不利于商业银行和已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脱钩,不利于进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容易造成商业银行业务混乱,违章经营,破坏金融秩序,不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需注意的是,上述限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国境外能否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本条并未限制。

此外,上述限制是指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对银行之间的投资未加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第43条)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业务的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本章共五条,对保护存款人作出了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资本总额中,自有资本只占一小部分,而负债则占相当大的部分。

负债经营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客户的存款构成,存款规模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关系着商业银行的兴衰,因此,各国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存款业务,注意对存款人的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在此次修正中这一部分规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储蓄存款人的规定。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银行业产生的基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形式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例如,我国继承法把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列入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以继承和遗赠。

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在国家法律保护下,我国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四个原则,也是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四个基本要求:一、存款自愿原则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公民是否参加储蓄,参加何种储蓄,在哪家银行的储蓄机构储蓄,应由其本人选择。

银行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来吸引存款,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的办法吸收存款。

二、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银行应当及时地、无条件地保证付款,不得压单、压票或者强收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商业银行货款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银行货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以货币资金为对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行为,保护借款人、贷款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贷款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体:(1)贷款人:具有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基本条款。

(2)贷款用途、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特殊条款。

(3)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合同效力贷款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无效。

三、贷款担保的法律规定1. 担保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包括:(1)保证: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抵押: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质押: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贷款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4)留置:贷款人依法占有借款人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

2.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担保合同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期限、方式等。

(3)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贷款利率的法律规定1. 利率确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

2. 利率变动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调整,但调整频率不得超过每年一次。

3. 利息计算贷款利息按日计收,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

五、贷款期限的法律规定1. 期限确定贷款期限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三条设⽴全国性商业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民币。

设⽴城市商业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民币,设⽴农村商业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民币。

注册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释义】本条是对设⽴全国性商业银⾏、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本条第⼀款,将商业银⾏法中原“商业银⾏”修改为“全国性商业银⾏”;“城市合作商业银⾏”修改为“城市商业银⾏”;将“农村合作商业银⾏”修改为“农村商业银⾏”。

将第⼆款中原“中国⼈民银⾏根据经济发展”修改为“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

对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商业银⾏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部分资⾦来⾃于公民的储蓄和法⼈的存款,因此,为了使银⾏具有清偿债务的能⼒,保护存款⼈的利益,保持⾦融秩序的稳定,各国的银⾏法除规定设⽴商业银⾏的基本条件外,还明确规定了新设⽴的商业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当具备的最低注册资本的具体数额。

本条第⼀款对我国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即“设⽴全国性商业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民币。

设⽴城市商业银⾏的注册资本以低限额为1亿元⼈民币,设⽴农村商业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全国性商业银⾏⽬前是指中国银⾏等4个国有银⾏和交通银⾏等11个股份制银⾏;城市商业银⾏是指,以城市信⽤社为基础组建的商业银⾏,⽬前有112家。

农村商业银⾏是指,以信⽤联社为基础组建的商业银⾏,⽬前只有3家。

城市商业银⾏和农村商业银⾏,其经营活动限于其所在的城市或者农村特定区域,都不是全国性的。

由⼗国集团和⼀些⾮⼗国国家组成的巴塞尔银⾏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9⽉发布的《巴塞尔核⼼原则评价⽅法》第⼆⼗⼆条规定:“银⾏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段,以便在银⾏未能满⾜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率)或者存款⼈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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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 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 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7
• 1999年,中国银行与北京亚洲电视城有限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以亚视公司动产作抵押发放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并在工商部门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工商部门以亚视公司在申请办理 抵押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除1辆发电车外,其他抵押财产 均为以租代买方式租进的设备)、骗取抵押登记为由,撤销了原 抵押登记证,并通知了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 认工商部门颁发抵押登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认为,为确保 债权的实现,减少风险,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在申请抵押登记前对 抵押财产的权属、价值及抵押权的实现的可行性先予审查的权利, 但中国银行对亚视公司用于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未予查实,直接影 响了其债权的实现,该抵押登记导致的贷款风险责任应由中国银 行承担。工商部门对亚视公司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审 查时对开具购买发票的单位的经营资格未予严格审查,使亚视公 司骗取抵押登记,有一定过错,但不构成行政法律上的违法
➢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
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关系人包括: •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
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21
➢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 或者股权,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的条件,超过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应事 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监管机关对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 应的资格条件,并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 资格审核。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 •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高管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4、加大监管力度所作的修改 修改体现在:主要是在法律责任部分,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 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总体上提高了处 罚的标准。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8
第一章 总则 对商业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经营原则作了
原则性规定 商业银行的性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
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结、售汇业务报人民银 行批准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 则 2020商/12/业30 银行依法开展业务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26
(二)终止 解散,包括分立、合并(主动行为) 撤销(被动行为) 破产(可主动也可被动) 解散需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破产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法院提出申请
2020/12/30
银行法律体系2
参与监管的机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存款保险公司 省农村信用联社
2020/12/30
银行法律体系3
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执行与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执行与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3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一)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应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
务 n 贷款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 n 项目资本金应达到国家规定比例 n 项目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n 项目经环境评价 n 倡导节能减排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4
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n 对所有风险资产按余额的1%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一般准备 n 根据风险分类提取专项准备 n 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核销,并实行账销案存,保留
追索权 n 未按规定提足拨备的,不得进行分红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2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加强内部审计、检查监督 配合外部监管
银行1亿;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农村合作银行 2000万元;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万元; 农村信用社100万元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0
➢ 设立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续)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2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对个人储蓄存款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
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行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
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 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利率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并予以公告 n 存款利率设定上限,不得超过同档次法定利率 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6
3、强调审慎经营的修改 修改体现在:第4条把安全性放到第一位、
第12条设立商业银行应符合审慎性条件、 第13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按审慎监管要 求调整、第15和24条持股审查比例由原 10%降为5%、第59条新强调的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度。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7
➢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 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 格审查。实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 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
➢ 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制度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5
• 2001年以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建设核电站 为由,累计从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商业银行获得流 动资金贷款共计51笔金额23.66亿元。在全部贷款中, 有87.32%的银行信贷资金被企业挪用,其中6.12亿元 被划入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有关联关系的房地 产企业,1.32亿元被挪用于证券市场和其他方面
•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 存贷比不超过75% •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25% •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不超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
10% • 对一个关联法人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超
过资本余额的15% • 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不超过资本余额的50% 2•020其/12/他30 比例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银行法》20
的其他设施 • 其他审慎性条件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 •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为非公司企业法人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1
➢ 商业银行重大的变更事项,需报经监管机关批准 ➢ 监管机关对入股商业银行或购买商业银行股权有相应
银行业法律解读
2020/12/30
内容要览
银行业法律体系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合规要求
2020/12/30
银行法律体系1
对银行业的管制 银行业是管制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 n 银行的高杠杆率 n 银行的脆弱性 n 银行的传染性 n 银行的外部性 多个监管参与者 监管贯穿全过程 监管法规复杂
共9章95条,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 法
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2
《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原则 适应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 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暂不作重 大修改。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3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与监管主体有关的修改 2、适应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修改 3、强调审慎经营的修改 4、加大监管力度所作的修改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8
➢ 贷款利率应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 国家已经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农村信用
社仍执行不超过法定利率的2.3倍) • 对下限实行控制:一般贷款利率最高下
浮10%;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可最高 下浮15%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9
➢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规定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25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一)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
存款人的利益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 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 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 变化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 2006年6月以来,招商银行上海东大名支行等6家银行 向中国海运(集团)公司发放2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中 至少24亿元被中国海运(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划至 证券经营机构用于申购新股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6
➢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要求借款人提 供担保。但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 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 担保
人民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 行政法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
定、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条例、金融违法 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涵盖银行从准入到终止及 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环节、主要业务
2020/12/30
《商业银行法》1
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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