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送检须知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标准品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标准品(对照品)的规定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药品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即药品标准中使用的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对供试药品赋值、定性、评价测定方法或校准仪器设备的物质,其中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
对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已经发放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可参阅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ⅩⅤG),且使用方法相同时,应使用中检所提供的现行批号对照品(标准品),并提供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说明其批号,不应使用其他来源者;如使用方法与说明书使用方法不同(如定性对照品用作定量用、效价测定用标准品用作理化测定法定量、UV法或容量法对照品用作色谱法定量等),应采用适当方法重新标定,并提供标定方法和数据;若色谱法含量测定用对照品用作UV 法或容量法,定量用对照品用作定性等,则可直接应用,不必重新标定。
对照品(标准品)标定的技术要求:纯度测定方法应选用色谱法,并采用两种以上不同分离机理或不同色谱条件并经验证的色谱方法相互验证比较,同时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其它适宜方法检测HPLC法的色谱峰纯度,而后根据测定结果经统计分析确定对照品(标准品)原料的纯度。
对于组份单一、纯度较高的药物,对照品(标准品)标定方法宜首选可进行等当量换算、精密度高、操作简便快速的容量法。
可根据药物分子中所具有的官能团及其化学性质,选用不同的容量分析方法,但应符合如下条件:(1)反应按一个方向进行完全;(2)反应迅速,必要时可通过加热或加入催化剂等方法提高反应速度;(3)共存物不得干扰主药反应,或能用适当方法消除;(4)确定等当点的方法要简单、灵敏;(5)标化滴定液所用基准物质易得,并符合纯度高、组成恒定且与化学式符合、性质稳定(标定时不发生副反应)等要求。
标定方法的选择要关注如下事项:(1)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满足滴定精度的要求(消耗滴定液约20ml);(2)滴定终点的判断要明确,提供滴定曲线。
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
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凡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由药监部门组织抽样,并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监督抽查检验(简称抽验)。
办理抽验检验送检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药品质量监督有关规定,能对需要填加或修订的内容负责。
一、监督抽查检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 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原件2份,其中一份签字返回抽验单位;2. 首次办理送验人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 必要时提供被抽取样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验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二、对“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的要求1. 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应加盖公章且公章应清晰可辨。
2. 抽验样品名称应写药品正名(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习惯俗名,应以药典或检验标准正名为准;3. 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药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等应写全称,不得缩写;4. 药品批号、效期、药品规格等信息应与样品外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一致;5. 抽验信息应尽可能齐全(如:药材来源或产地等信息)。
6. 要求做部分检验的应具体写明检验项目的名称;7. 有关特殊情况或需要提示药品检验部门的信息应写在备注中,并由抽样人签字。
8. 特殊贮存要求的抽验样品应在抽验凭证上注明。
特殊样品未按照要求储运,我所将不予受理;9. 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涂改涂改处应有改写人签名;10.应填写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等项内容,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三、对抽样样品的要求1. 抽样样品应包装、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封签不得遮盖有关信息(药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批准文号等),封签所标数量应与所封样品数量相符;2. 送检样品应为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按法定质量标准检验。
应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的要求;3. 抽验封存的同一样品不得有混批问题;4. 药品送样数量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并按要求分别封,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收检;涉案等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放弃申请复验的声明),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抽验凭证”中注明“不申请复验或不留样”;5. 特殊管理药品(毒麻、贵稀药材等)须经双方共同核对品名、批号、数量并签封。
药品送检管理制度
药品送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提高药品品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各类药品的送检管理。
三、送检申请1. 基本要求送检申请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应包括送检药品名称、生产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 申请流程(1)医疗机构聘请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药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2)医疗机构填写送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样品;(3)送检申请表由负责人签字确认;(4)送检申请表交由质检部门审核;(5)审核无误后,送检申请表交至质检机构。
四、样品采集1. 采样标准药品送检样品应按照《药典》规定进行采集。
2. 采样流程(1)医疗机构收到送检申请后,质检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样品采集;(2)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背景和培训经验;(3)采样人员应按照采样标准进行操作,保证采样样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送检检验1. 检验项目送检的药品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主要包括外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有效成分含量、不溶物等项目。
2. 检验流程(1)检验机构收到送检样品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并编制检验报告;(2)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结果、结论和相关的技术数据;(3)质检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核对和确认。
六、结果处理1. 合格处理(1)若送检样品合格,可按照医疗机构的采购流程进行后续处理;(2)质检部门应对合格的送检样品进行登记和存档。
2. 不合格处理(1)若送检样品不合格,质检部门应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和使用相关批次的药品;(2)质检部门应对不合格的送检样品进行退货或者销毁处理,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记录。
七、监督管理1. 监督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送检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违规处理(1)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申请复验须知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生物制品的复验申请,由收检办受理。
申请复验单位填写“复验申请表”直接交收检办;收检办确认符合复验申请条件后,调用我所留样受理登记复验。
2.化学药品的复验申请,由药检处受理。
申请复验单位填写“复验申请表”后。
将申请表提交药检处,待药检处调取原检验用样品留样后,将样品资料转交
收检办正式登记复验。
3.医疗器械的复验申请,由器检处受理,申请复验单位须填写“复验申请表”。
将申请表提交器检处,由器检处确定实施复验的单位并调取原检验用样品留
样。
属我所检验的,器检处将样品资料转交收检办正式登记复验。
4.复验费的缴纳:检验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收费通知单,申请复验单位应向我所预交复验费。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申请复验单位
应向原检验单位索要检验费。
其中针对我所原检验报告的复验,结果不一致
的我所不收取复验费。
附件:复验申请表
收检办电话:,传真:;联系人:吕雪鑫
药检处电话:,传真:;联系人:王青
器检处电话:-571,传真:;联系人:王雯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
2005年4月。
生物制品无菌检验 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猪瘟冻干苗等,如若不污染苗在24-48h 观察时,管底有乳白絮状小量沉淀,上 透明。如若污染上部混浊,混浊度与污 染苗多少、种类而异。 (3)纯粹检验瓶管判定较难,更须仔细 观察,由于菌苗种类不同表现也有所不 同。 A . 炭疽Ⅱ苗:在普通琼脂上生长很 快,检验时可以从正面和背面进行观察 一般24h可全面生长,灰白色半透明的, 较干燥的菌苔,表面平坦,上部边缘较 薄,3-5天在菌苔表面形成,密集的
五.鉴定:
发现可疑菌落时,可按下列原则鉴定。 (1) 镜检:将可疑菌落或可疑管,在 无菌的条件下涂片,一般用革兰氏染色 后镜检。 (2) 移植:将可疑菌落或瓶管,移植 于同种或适于生长的培养基内进行观察。 (3)分离:将可疑菌落或瓶管,根据生 长情况,用马丁琼脂平板,普通琼脂平 板,或血平板进行划线分离培养。
(1) 在检验前两天,将所用的培养基按 规程规定的种类、数量准备妥当,而且 须经48h以上的培养鉴定。 (2) 培养基如发现混浊,污染或其它异常 现象时均不得使用。 (3) 工作服、鞋帽必须经高压灭菌或甲醛 熏蒸灭菌。 (4) 检验用的器具必须高压两次,这些 工作均须在前一天准备妥当。
(3) 全部接种完后,熄灭酒精灯,将 肉汤,厌气大管,用原纸帽盖好,除霉 菌培养置25℃恒温培养箱培养外,其它 所有培养物送入37℃温室培养3-5天。 (4) 根据规程规定的天数进行移植,要 领同上,并通过无菌火焰后,吸取培养 物约1ml,而后接种逐管。
三.清场处理
① 将用过的注射器煮沸消毒,一般煮沸 开锅后30分钟。 ② 无菌室内所有用具整理好,放回原位, 而后全面整理如初,无菌室用的工作服, 鞋帽等脱掉放回原处。 ③ 将把消毒好的注射器等用具清洗干净 包好送高压灭菌备用。
中检所申请复验送检须知
申请复验送检须知1.申请复验适用范围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对原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按申请复验程序办理。
2.中检所受理复验部门及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2.1 对国家计划抽验的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受理并调取留样。
申请复验单位填写“复验申请表”向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提交复验申请,符合复验受理条件的,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予以受理。
抽验管理处调取原检验用样品留样,将复验资料转交收检办办理检验登记。
抽验管理处联系电话:67095815,67095812,传真:67010414,联系人:张弛。
2.2对其他的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验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受理:2.2.1 生物制品检验的复验申请,由收检办受理。
申请复验单位填写“复验申请表”提交收检办;收检办确认符合复验申请条件后,调用留样受理复验,并予以办理检验登记。
收检办联系电话:67 052070,67095270,67095648,传真:67054217;联系人:田学波、王敬。
2.2.2 除生物制品外的药品的复验申请,由药检处受理。
申请复验单位填写“复验申请表”提交药检处,符合复验受理条件的,药检处调取原检验用样品留样后,将样品资料转交收检办办理检验登记。
药检处电话:67095224,传真:65114866;联系人:高志峰。
3.申请复验时限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申请复验应在《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时提供:1)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2)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3)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复验对检验样品及依据的规定复验检验的样品必须是原报告书检验用样品的留样,检品数量应满足要求复验项目三倍检验用量。
(七)中检所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中检所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1.药品注册检验适用范围凡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注册检验。
包括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2.药品注册检验的分类药品注册检验分类由“申请分类”、“申报阶段”、“申请事项”或“注册事项”组成。
主要包括:新药/申请临床研究/质量标准复核、新药/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新药/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临床研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生产;进口药品/进口注册质量标准复核、进口药品/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进口药品/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药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补充申请/申请事项(如:变更生产场地,试行标准转正等);再注册等。
3.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写的表格申请药品注册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注册检验申请表”。
4.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药品注册检验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1)国家局或省药监部门对我所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单;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或申报单位出具的申请函(需附注册审批有关证明文件)。
(注: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中药材等注册检验,需持国家局注册检验通知单到业务处换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后到收检办办理登记手续。
)2)注册检验通知单注明抽样的,应附“抽样凭证及记录”。
3)《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4)本申请相关资料一套。
包括药学研究资料,如“研究综述资料”、“药品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制造记录及自检报告”等等。
(各类申请报送资料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5•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1)样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
特殊情况下(贵重样品、特殊管理的药品等),检品不足三倍量时,委托方应书面说明情况,但不得少于检验及复试用量,同时在申请函或检验申请表备注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签名。
2)样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
NMPA-生物制品检定工作规范-202007
附件4生物制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依据、术语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检验检测工作,依据《药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与检验工作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部分。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担生物制品检验检测的实验室。
第二章实验室和人员第四条生物制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第五条实验室所在机构应当有相应的部门管理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和实验动物,做好各项条件保障的组织和供应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所在机构应当设立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1—第七条实验室所在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本科或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3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本科或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或药品检验管理工作经验。
应当熟悉标准和方法,对生物制品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所签发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承担检验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并具备5年以上实验室检验检测工作经验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有效地组织和开展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检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正确判定和处理。
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
药品监督抽查检验送检须知凡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由药监部门组织抽样,并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监督抽查检验(简称抽验)。
办理抽验检验送检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了解资料内容及药品质量监督有关规定,能对需要填加或修订的内容负责。
一、监督抽查检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原件份,其中一份签字返回抽验单位;. 首次办理送验人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必要时提供被抽取样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验单位公章和骑缝章;二、对“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的要求. 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应加盖公章且公章应清晰可辨。
. 抽验样品名称应写药品正名(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习惯俗名,应以药典或检验标准正名为准;. 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药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等应写全称,不得缩写;. 药品批号、效期、药品规格等信息应与样品外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一致;. 抽验信息应尽可能齐全(如:药材来源或产地等信息)。
. 要求做部分检验的应具体写明检验项目的名称;. 有关特殊情况或需要提示药品检验部门的信息应写在备注中,并由抽样人签字。
. 特殊贮存要求的抽验样品应在抽验凭证上注明。
特殊样品未按照要求储运,我所将不予受理;. 药品抽样纪录及凭证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涂改涂改处应有改写人签名;.应填写抽验单位、被抽验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等项内容,能保证及时取得联系。
三、对抽样样品的要求. 抽样样品应包装、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封签不得遮盖有关信息(药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批准文号等),封签所标数量应与所封样品数量相符;. 送检样品应为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按法定质量标准检验。
应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抽验封存的同一样品不得有混批问题;. 药品送样数量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并按要求分别封,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收检;涉案等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放弃申请复验的声明),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抽验凭证”中注明“不申请复验或不留样”;. 特殊管理药品(毒麻、贵稀药材等)须经双方共同核对品名、批号、数量并签封。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样品及资料的要求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样品及资料的要求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样品及资料的要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统计数据汇总相关文件的规定,中检
院对抽样送检的样品、资料提出以下要求: 样品:要求封签完整,封签要求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抽取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三倍量,分成三等份分别签封。不足三倍量, 应予书面说明原因。 资料: 一、“抽样记录及凭证”必须逐项填写,加盖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的公章。并要求:
(一)在备注栏写明抽样单位的联系方式(如: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二)在抽样情况的第(3)项“抽样说明”中填写送检目的(指任务来源及性质),如注明以下内容: 1.国家药品抽检-评价抽验(包括品种考核、企业考核) 2.国家药品抽检-监督抽验(包括跟踪抽验、专项打假、不良事件) 3.其他(包括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 (三)在备注栏或适当位置写明抽验样品的检验标准和要求检验的项目。 二、除专项整治、打假紧急事件抽样外,各抽样单位抽样送检时,应同时递交的被抽样单位的其他资料如下: (一)生产单位需提供:生产许可证、被抽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国家颁布已成册公开发行的除外)、批生产 记录(保密资料除外)、产品检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二)经营单位需提供:产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产品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均为复印件。 (三)使用单位需提供: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产品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均为复印件。 (四)医院制剂抽样需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保密资料除 外)、制剂检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三、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要求逐项填写抽样记录表,且必须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尽可能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并 要求在规定栏或备注栏写明抽样单位的联系方式(如: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附件: 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单 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
生物制品检验工作规范2020
附件4生物制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依据、术语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检验检测工作,依据《药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与检验工作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部分。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担生物制品检验检测的实验室。
第二章实验室和人员第四条生物制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第五条实验室所在机构应当有相应的部门管理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和实验动物,做好各项条件保障的组织和供应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所在机构应当设立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1 —第七条实验室所在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本科或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3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本科或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或药品检验管理工作经验。
应当熟悉标准和方法,对生物制品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所签发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承担检验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并具备5年以上实验室检验检测工作经验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有效地组织和开展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检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正确判定和处理。
药品抽检送检管理制度
药品抽检送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抽检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级相关部门对药品进行抽检送检的管理。
2. 抽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等。
3. 抽检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料、中间品、成品药等。
三、抽检依据1.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抽检依据。
2. 参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确定抽检依据。
3. 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安全预警信息,确定抽检依据。
四、抽检标准1.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抽检标准。
2. 参考国际药品管理标准,确定抽检标准。
3. 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标准,确定抽检标准。
五、抽检程序1. 确定抽检计划,包括抽检范围、抽检对象、抽检标准等。
2. 抽取样品,并对样品进行编号、封存、标记等。
3. 根据抽检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测试。
4. 对检验、测试结果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5. 根据检验、测试结果,确定下一步处理措施,包括停止生产、召回产品等。
六、送检程序1. 确定送检样品的种类、数量等。
2. 完成送检样品的封装、标识等工作。
3. 根据相关要求,填写送检申请单,包括送检样品的来源、数量、属性、用途等。
4. 送检样品交由指定人员送往指定机构,并完成相关手续。
5. 接收送检机构反馈的检验结果,并进行下一步处理。
七、责任与义务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督导工作。
2.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抽检送检,并配合对抽检结果的处理。
3. 抽检送检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测试,并及时反馈结果。
八、监督与检查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抽检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中检所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中检所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1.药品注册检验适用范围凡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注册检验。
包括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2.药品注册检验的分类药品注册检验分类由“申请分类”、“申报阶段”、“申请事项”或“注册事项”组成。
主要包括:新药/申请临床研究/质量标准复核、新药/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新药/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临床研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生产;进口药品/进口注册质量标准复核、进口药品/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进口药品/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药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补充申请/申请事项(如:变更生产场地,试行标准转正等);再注册等。
3.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写的表格申请药品注册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注册检验申请表”。
4.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药品注册检验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1)国家局或省药监部门对我所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单;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或申报单位出具的申请函(需附注册审批有关证明文件)。
(注: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中药材等注册检验,需持国家局注册检验通知单到业务处换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后到收检办办理登记手续。
)2)注册检验通知单注明抽样的,应附“抽样凭证及记录”。
3)《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4)本申请相关资料一套。
包括药学研究资料,如“研究综述资料”、“药品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制造记录及自检报告”等等。
(各类申请报送资料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5.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1)样品数量要求: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
特殊情况下(贵重样品、特殊管理的药品等),检品不足三倍量时,委托方应书面说明情况,但不得少于检验及复试用量,同时在申请函或检验申请表备注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签名。
2)样品状态要求: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
生产用细胞株申请检定所需材料及程序
申请生产用细胞基质检定所需材料及程序我室,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检定所、细胞资源保藏研究中心(前细胞室),为国家药检局生产用细胞基质量控制的专业机构,负责相关细胞株、终末生产细胞及其他相关产品的质量检定及复核。
请依据下列的注意事项、所需材料及文件,以及检定程序,与我室专职人员咨询检定内容、签订检定合同,并送检相关细胞产品。
一、送检所需提供材料:(一)细胞株检定所需文件:1 检定申请函:应明确说明需要申请细胞株检定的项目,如为全检则说明是全检即可,如果是部分检,请简要列出需要检定的项目,申请函需有申请单位公章。
同时送检的几个细胞可填写在一张申请函上。
2.申请表:需包括样品信息、检验信息、送检单位信息等。
.样品信息:2.1.1每个细胞库(或终末细胞)填写一张申请表,需尽量注明完整的检品名称,以概要检品的基本信息。
例如,检品名称应包括宿主细胞名称、重组产品的标准简称、性质(主库、工作库或终末细胞),如IL-12生产用CHO 终末细胞等,如果是Vero、MRC-5或其他非重组细胞可在资料中说明该细胞的生产用途,不需体现在名称中。
2.1.2如果送检细胞的代次与细胞库代次不符时,请登记该细胞实际代次,。
如细胞库代次为30代,送检细胞代次为40代,在申请表的菌号/代次处需填写40代,并在备注处注明该细胞与相应细胞库的关系,如填写该送检细胞是从主(或工作)细胞库30代复苏传代至40代。
2.1.3 编号/批号:如果细胞库有相应编号/批号,请在编号/批号处注明。
.申请检验信息2.2.1. 检验目的:生产用细胞库检定均为合同检验2.2.2. 检验项目:主库、终末细胞如进行致瘤性检测为全检,不做致瘤性检测为部分检验,工作库为部分检。
2.2.3. 检验依据:生产用细胞均依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
2.2.4. 选择中检院技术服务合同编号:不用填写. 送检单位信息:填写送检单位信息,申请表需有送检申请单位公章3. 送检细胞相关技术资料:细胞来源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如来源于ATCC,则应有ATCC发货单或其他可证明来源的材料等;如来源于国内,则应提供其证明材料,其中说明细胞的初始来源、传代记录、所用原材料的记录,和培养条件等相关资料。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全国药品抽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全国药品抽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2.24
•【文号】[88]卫药政字第57号
•【施行日期】1988.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全
国药品抽验工作的通知
([88]卫药政字第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部从一九八四年开始组织了全国药品抽验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发布了六期“药品质量抽验结果公报”,受到了医药界的广泛重视,对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各地都及时进行了处理,有关药厂针对存在问题也采取了措施予以改进。
这说明药品抽验工作促进了药品质量的提高,保证了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快和深化改革,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药检所在药品监督检验工作中的作用,经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研究商定,从一九八八年起,全国药品抽验工作及颁布药品质量公报工作,委托中国检定所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检定所于每年年初提出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定期发布质量公报,及时将全国药品抽验工作情况向部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旗)药品抽验工作,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各省的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发表的公报也请及时通报我局和中国检定所。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新送检药品须知
送检药品须知(一)委托检验:1、已经获得批准文号并且能提供厂检报告的药品,可按委托检验收检,请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介绍信及送样者有效身份证件。
生产企业首次送检时请提供所送药品的生产批件,药品经营单位请提供药品经营资质。
(2)请提供企业现执行的国家标准及相应的微生物验证、无菌验证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请勿将处方或制法隐去。
(3)所送批号样品的自检报告。
(4)每一批检验用量三倍的样品。
封样时检验样(2倍检验量)和留样(1倍检验量)分别独立包装。
若样品为原料药,请送检人员将送检样均分成4份独立包装。
如标准中有水分、无菌、细菌内毒素检验项目,每增加一个检项,相应增加一份独立包装的检验样。
(5)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对照品和特殊试剂请企业提供,如为企业自制对照品,请随对照品一起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
(6)填写药品委托检验合同。
2、未获得批准文号或不能提供厂检报告的药品,我院可提供合同检验服务,检验结果将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不加盖计量认证章。
请企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单位介绍信及送样者有效身份证件。
(2)相关技术资料。
(3)每一批检验用量三倍的样品。
封样时检验样(2倍检验量)和留样(1倍检验量)分别独立包装。
若样品为原料药,请送检人员将送检样均分成4份独立包装。
如标准中有水分、无菌、细菌内毒素检验项目,每增加一个检项,相应增加一份独立包装的检验样。
(4)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对照品和特殊试剂请企业提供,如为企业自制对照品,请随对照品一起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
(5)填写药品检验技术服务协议。
3、一般不予收理的药品:(1)属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已抽验不合格的产品,不予受理同品种同批号产品的委托检验。
(2)已开封的样品。
(3)无检验方法的样品。
(4)以个人名义送检的样品。
4、如样品有特殊贮存要求,请在办理收检时告知工作人员,并在委托书中注明。
5、送检后要求退检的,请提供书面退检申请。
中检所送样指南
中检所送样指南1 中检所位于天坛西门左边的小胡同里.但是的士是不能从这边进去的,只能从南边的的天坛医院进去,所以,最好还是打车到天坛西门在步行.2 进门后正中的楼是检验楼,5层.药检处在一楼.,大家首先要在网上受检系统填写资料.然后打印盖章.大约5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打电话问是否受理了(虽然说是网上会通知,可是等我把事情都办完了也没看见什么通知).如果药检处告诉你可以来了,就带上你打印的资料,以及质量标准,自检记录,工艺规程等材料到那现场核对,如果你现场给的资料和网上的资料一致,别急,还得等领导签字,而领导又不是专门等着你签字的,如果没出国出差的话,就再等个半天到一天,所以这次先别急着拿样品.领导签了字,还要盖章,万一管章子的同志有事情出去了,你也别急别气.来前打个电话先.人家告诉你盖好了章,你就真的可以拿样品来了.3 样品收检在进大门左边的一排平房里,要想银行排队一样先拿号.在等待的时间里要先把送检的表格先填写好,整理好药检处给你的材料(其实就是你提供的材料,药检处再做了个封面,盖了个章). 样品收检的速度比较慢,我下午1点去的, 一个下午包括我在内就处理了3个厂家的样品.自己得把贴上备检标签的样品送到科室去.4 注意上下班时间: 上午8~12点,下午1~4点提醒各位提交资料的时候看仔细了!,网上提交的和现场提交的一定要一致.否则就会被退回重新申报!! 又是5个工作日!! 兄弟我就是因为把两个规格的受理号拿反了,被"整"了一下.其实他也看出来了,现场就可以纠正!! ,但人家就不告诉你建议你多问几处,也学学相关规定。
问药检处和收检办,口径一致最好,直接带样品去收检办,填表送样,捷径啊!反正国产药就不网上填表,带着省局的送检通知直接去,现场填表送样,很快的。
我得出的一点经验:1样品送进去后,一定要不断跟踪,密切注意到了哪个科室,再做什么实验?领导出差出国不签字咱没办法,但是他们的电脑网络故障咱们得一定帮他解决!2催的次数不能太频繁,比如今天催了明天还催,人家会烦你,把你的报告压在最后你是一点办法没有,最好一周一催.中检所的检品量大,一般在所内检,没个3、6个月出不来。
生物制品无菌检验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 猪瘟冻干苗等,如若不污染苗在24-48h 观察时,管底有乳白絮状小量沉淀,上 透明。如若污染上部混浊,混浊度与污 染苗多少、种类而异。
? (3)纯粹检验瓶管判定较难,更须仔细 观察,由于菌苗种类不同表现也有所不 同。
? A . 炭疽Ⅱ苗:在普通琼脂上生长很 快,检验时可以从正面和背面进行观察 一般24h可全面生长,灰白色半透明的, 较干燥的菌苔,表面平坦,上部边缘较 薄,3-5天在菌苔表面形成,密集的
? 子集落,初针尖大小的隆起小包,后变 成平凹团状形态,表面不平,在肉汤中 24小时能生长良好,既无菌膜亦不平均 混浊,震摇时,有散在渣状物游离其中, 易被摇散,稍呈混浊。在厌气肉肝汤中 亦可生长,但较差除呈现混浊外,无其 他任何现象。
? B . ① 布氏杆菌猪Ⅱ号冻干苗:
? 在普通琼脂和蛋白胨上均能生长,一般 在48小时生长既得显著,底部往往呈现 较圆隆起的菌苔上部呈乳白色平滑,
无菌检验的操 作及注意事项
? 生物制品(另有规定者外)都 不应该有外源微生物污染。灭活 疫苗不得含有活的本菌或本毒。 各类微生物制品必须按规定作无 菌检验或纯粹检验。全部操作应 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一、准备:
? 应随机取样并注意代表性。制造疫 苗用的原菌液,毒液和其它配苗组织乳 剂,稳定剂及半成品的无菌或纯粹检验, 应每瓶(罐)分别抽样进行,抽样量为 2-10ml 。成品的无菌或纯粹检验应按每 批或每个亚批进行,每批按瓶数百分之 一抽样,但不应少于5瓶,最多不超过10 瓶,分别进行检验。(所抽样品部门必精灯,将 肉汤,厌气大管,用原纸帽盖好,除霉 菌培养置25℃恒温培养箱培养外,其它 所有培养物送入37℃温室培养3-5天。
? (4) 根据规程规定的天数进行移植,要 领同上,并通过无菌火焰后,吸取培养 物约1ml ,而后接种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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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送检须知1.送检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代表单位送检。
送检者应熟悉所送样品特性及所附资料内容,详知送检目的,能协助工作人员依据检验标准计算送样数量,并能对“检验申请表”填写内容负责。
2.检品量一般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
特殊样品(医疗器械、放射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样品等)书面说明原因,并申明放弃复验申请权利,可酌情减量。
必要时还应提供对照品或参考品。
3.送检样品应有完整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检品名称、规格或型号、批号或编号、效期、生产单位,以及特殊储存条件等,标签上所载明的内容,必须与检验申请函及相关资料中相应内容一致。
抽样检品应保持封签完整。
4.药品、医疗器械送检时需按分类要求填写“检验申请表”:1)注册检验: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送我所检验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填写“注册检验申请表”。
2)监督检验:按照《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抽取样品送我所检验的(包括生物制品批批检),填写“监督检验申请表”。
3)进口检验: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送我所检验的药品等,填写“药品进口检验申请表”。
4)复验: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文件,向我所申请复验的,填写“复验申请表”。
详见“申请复验须知”(附件1)。
5)委托检验:按照其他行政法规文件要求,行政、司法等部门向我所申请检验的,填写“委托检验申请表”。
6)合同检验:无行政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等向我所申请检验的,填写“合同检验申请表”。
7)批签发: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送我所的生物制品,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5.菌种、细胞样品送检,需填写“菌种、细胞检验申请表”。
6.实验动物及相关样品的送检,需填写“实验动物检验申请表”。
7.送检时须按以下分类提供必要的资料:1)注册检验:需提供注册检验通知书或委托书、有关申报资料一套,如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制检记录及自检报告、以及其他与质量有关的申报资料。
送检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必须保证与报送国家局或省局的资料内容一致。
资料应一次性提交完全,检验过程中不得调换任何资料。
2)监督抽验:需提供抽样记录及凭证。
必要时可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证明:被抽样单位属生产企业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批准文号复印件、制检记录或自检报告,以及质量标准等(国家公开发行成册标准除外);被抽样单位属经营企业的,应提供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复印件等;被抽样单位属医疗机构的,应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复印件等;3)进口检验: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资料。
如《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进口注册证书》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准许证》或批件;报验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原产地证明;购货合同;装相单、提运单及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属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还需提供生产检定记录和原产国批签发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药品质量标准、对照品等。
4)申请复验:应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复验申请表》、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以及原药品检验单位的药品检验报告。
样品必需是原检验样品的留样。
(复验申请受理及注意事项详见“申请复验须知”(附件1))5)委托检验: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附件5)、以及相关部门的介绍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送样通知等证明文件,检验依据(国家公开发行成册标准除外)及其他与样品有关资料。
公安司法部门涉案样品的送检,应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合同检验: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复印件,或申请函(附件5)原件,同时提供检验标准及有关资料(国家公开发行成册标准除外)。
申请函需经主管业务处或主检科室负责人签字。
8.检验费缴纳:检验完成前检验科室根据实际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起草检验收费通知单底稿,由我所财务处向付款单位发出收费通知单。
送检单位凭交费凭证领取报告书。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附件1: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须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1.生物制品的复验申请,由收检办受理。
申请复验单位填写“复验申请表”直接交收检办;收检办确认符合复验申请条件后,调用我所留样受理登记复验。
2.化学药品的复验申请,由药检处受理。
申请复验单位填写“复验申请表”后。
将申请表提交药检处,待药检处调取原检验用样品留样后,将样品资料转交收检办正式登记复验。
3.医疗器械的复验申请,由器检处受理,申请复验单位须填写“复验申请表”。
将申请表提交器检处,由器检处确定实施复验的单位并调取原检验用样品留样。
属我所检验的,器检处将样品资料转交收检办正式登记复验。
4.复验费的缴纳:检验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收费通知单,申请复验单位应向我所预交复验费。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申请复验单位应向原检验单位索要检验费。
其中针对我所原检验报告的复验,结果不一致的我所不收取复验费。
附件:复验申请表(见后附下载版)收检办电话:67052070,传真:67054217;联系人:吕雪鑫药检处电话:67056191,传真:65113805;联系人:王青器检处电话:67017755-571,传真:67054987;联系人:王雯--------------------------------------附件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目的填写要点说明1.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申请表”检验目的填写1)“注册检验申请表”检验目的填写:药品注册检验,一般由申请分类和申报阶段或申请事项组成。
根据情况分别填写为:“注册检验(新药/申请临床研究/质量标准复核)”; “注册检验(进口注册/质量标准复核)”;“注册检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生产)”; “注册检验(补充申请/新药技术转让)”;等等.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填写:“注册检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 “注册检验(医疗器械/生产注册)”。
其他特殊情况可注明,如可写为:“注册检验(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等等。
2)“监督检验申请表”检验目的按照抽样送检任务性质填写,一般分为:“国家计划抽验/评价性抽验”;“国家计划抽验/监督抽验”;“国家计划抽验/跟踪抽验”; “日常监督抽验”;“专项监督抽验”;“批批检定”;等等。
3)“药品进口检验申请表”检验目均填为“进口检验”。
4)“复验申请表”检验目均填为“复验”。
5)“委托检验申请表”检验目均填为“委托检验”,可在其后加括号注明特殊目的。
如行政执法委托检验,司法委托检验,或仲裁委托检验,等等。
6)“合同检验申请表”检验目均填为“合同检验”,可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实际目的。
2.“菌种、细胞检验申请表”检验目的填写实际送检目的,中检所受理后确认为“委托检验”或“合同检验”。
3.“实验动物检验申请表”检验目的填写实际送检目的,中检所受理后确认为“委托检验”或“合同检验。
-------------------------------------附件3:中检所对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样品及资料的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等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统计数据汇总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中检所对抽样送检的样品、资料提出以下要求:样品:要求封签完整,封签要求加盖抽样单位公章。
抽取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三倍量,分成三等份分别签封。
不足三倍量,应予书面说明原因。
资料:一、“抽样记录及凭证”必须逐项填写,加盖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的公章。
并要求:1.在备注栏写明抽样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2.在抽样情况的第(3)项“抽样说明”中填写送检目的(指任务来源及性质),如注明以下内容等:1)国家计划抽验-评价性抽验2)国家计划抽验-监督抽验3)国家计划抽验-跟踪抽验(或其他)4)国家计划抽验-专项检查(或其他)5)日常监督抽验(如专项、打假,等等)6)其他二、除专项整治、打假等紧急事件抽样外,各抽样单位抽样送检时,应同时递交的被抽样单位的其他资料如下:1.生产单位需提供:生产许可证、被抽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国家颁布已成册公开发行的除外)、批生产记录(保密资料除外)、产品检验报告等。
均为复印件。
2.经营单位需提供:产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产品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
均为复印件。
3.使用单位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产品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
均为复印件。
4.医院制剂抽样需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保密资料除外)、制剂检验报告等。
均为复印件。
三、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要求逐项填写抽样记录表,且必须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尽可能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并要求在规定栏或备注栏写明抽样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附件: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单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