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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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广泛、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监督,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二、接待和办理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访、来信;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

第四条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范围:一、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委员用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

二、人大代表视察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日常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三、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时提出的意见;政协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四、人大常委会成员普访代表时,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经人大有关部门整理后形成的书面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应遵循的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提案的提出、审查、办理、反馈等环节,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三条办理提案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提案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的主体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提案的提出第五条代表和委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具有事实根据和明确的建议或者要求;(四)字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七条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时,应当填写提案表格,并注明提案的类别、编号、标题、主要内容、理由、建议或者要求等。

三、提案的审查第八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提案时,应当重点审查提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告知代表或者委员。

四、提案的办理第十一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提案的内容,提出办理意见,并与代表或者委员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办理提案时,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或者委员的意见,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或者委员。

第十四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提案的落实。

五、提案的反馈第十五条代表或者委员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交由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研究处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提案。

(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一)严格依法办理。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始终,把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

建立区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创新办理方式、拓展办理渠道、提高办理质量,推动形成区人大、区政协督办,区政府领导领办,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落到实处。

二、办理程序(一)确定领办任务。

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区政协确定并交办的年度重点建议和提案,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各副区长领办建议,原则上每名副区长领办1—2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根据领办件所涉及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分别报告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并按程序会签《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确认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3.01•【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第一条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人大代表在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含未列为议案处理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省政协委员在全国、省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第五条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逐项研究,凡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于解决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第六条承办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

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

第七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一)接办。

收到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

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交办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

分管领导提出批办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

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意见,会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

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不通的,由主办单位综合报告交办机关。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8.09【实施日期】1999.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8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认真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二)市、县(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立案作为建议处理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议案;(三)市、县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提案;(四)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建议;(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建议;(六)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提案。

第三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和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承办部门做好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三)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四)总结和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经常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五)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最⾼⼈民法院办理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作的规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作,进⼀步提⾼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录清单逐⼀进⾏核对。

第三条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完全不属于⼈民法院⼯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部分内容不属于⼈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第四条办公厅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与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进⾏协商调整。

第五条办公厅应根据我院各部门职能分⼯的情况,于调整⼯作完成后⼀周内,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部门。

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交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第六条办公厅应在承办部门确定之⽇起三⽇内对建议、提案作出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议、提案的数量;涉及代表、委员的⼈数;建议、提案主要内容的分类及各⾃的数量、特点;重点建议、提案情况,以及各部门承办情况等。

统计分析报告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院领导审阅。

第七条建议、提案应当以交办会的形式进⾏交办。

交办会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并就办理⼯作提出要求。

交办会由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内勤参加。

各承办部门内勤负责领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23.11.02•【文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6•【字号】浙政办发〔1991〕4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浙政办发〔1991〕46号颁布日期1991年3月26日实施日期1991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认真、准确地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以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建设服务,在总结两年试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人大代表建议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政协委员提案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他们参政、议政的法定形式。

办理建议、提案是我国健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摆正国家主人和人民公仆的关系,正确处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与发扬民主,接受监督,做好政府工作的关系,自觉尊重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真心实意地为代表、委员服务。

二、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人代大会期间,代表用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经人代大会主席团确定改作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以及人大代表与政府(部门)领导同志座谈,对政府工作提出的需要书面答复的建议。

三、政协提案,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经所属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以组织名义提请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实行归口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代表或委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05•【字号】杭政办[1997]12号•【施行日期】199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杭政办[1997]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使我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各方面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冀政办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1日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落实省“两会”工作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政协河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责任各承办单位要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坚持实行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3+1”办理责任分工机制,确保任务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涉及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办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稳定承办工作队伍,加大对本系统承办工作指导力度,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办理流程,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督导调度,切实提升承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和组织协调,做好服务保障。

建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台账。

根据办理任务分解情况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责任分解表》(见附件1),及时向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反馈并沟通确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鄂政办发[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湘政办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五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职责第四条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5•【字号】桂政发[1999]45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4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含议案转建议办理部分,以下统称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以及政协建议案(以下统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政协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的一个重要形式。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有1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

由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审核把关,并亲自办理重要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办理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1•【字号】渝府发[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4]9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办理范围(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由市政府研究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三)本级政协委员、政协组成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后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

二、办理职责(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本级政协提案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办理工作任务,不得推诿。

(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办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列入议事日程。

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一、前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重要民主协商机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全国人大和政协委员行使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和诉求的有效途径。

制定和完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对于推进民主协商、增强人大政协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概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属于民主协商的重要方式之一。

人大建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人大代表联名或个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政协提案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表以及政协委员联名或个人向各自的政协提交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提交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建议和提案的途径主要有几种:书面文本、短信、电子邮件等。

其中书面文本为主要途径,且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2. 主题范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例如: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治安、民生福利等方面。

但是,建议和提案必须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和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3. 审查程序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各级机构对建议和提案的审查程序较为复杂。

常规审查程序包括阅读收集、备案登记、技术处理、主管机关审查、领导审核、公告公示等。

在审查的各个环节中,应注重细节,严格依照程序执行。

4. 审查标准审查标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政治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民主协商的原则。

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标准,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5. 发布公告一旦建议和提案通过审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公告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性质的,即发布在官方媒体上;另一类则是内部性质的,仅用于相关工作人员使用。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尊敬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为增强我市的民主监督机制,发挥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我们在此提出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希望大家共同参与并持续监督落实。

一、建议及提案的处理程序当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或提案时,由县市区领导及其工作机构进行受理;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审核并向跨部门的有关领导报送,以形成一个正式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在提交区内领导审批前要与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

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报送时间限制为7个工作日。

在此过程中,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协调,确保提案的相关建议和经验得到合理的表达和回答。

二、立法顾问及专家咨询小组的参与由区行政管理局定期邀请法律顾问及专家咨询小组对建议或提案进行法律解释和审查。

通过专家咨询,区委组织部和区行政管理局可与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进行一系列的研讨和辅导工作,以使提案在法律、政策和执行层面得到健康有效的支持。

尽管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已经有权利转送提案和详细解释,由于立法顾问和专家咨询小组所做的工作是审核和供应专业性知识,因此,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也应提供前期经验交流和研讨的报告。

三、领导组织跨部门协调当申报材料完成后,由区领导组织跨部门会议,并邀请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参与,审核和策划申报的相关工作。

我们相信,协调工作的有机联合,才能真正得到科学的、合理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提案。

跨部门会议将进行有关立法调研、工作评估、实际操作和政治影响的讨论,以确保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提案都是符合当地政策和法律要求的实际性措施,也是有效的方法,具有实际的影响力。

此外,各部门还应做好与同级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确保提案顺利落实。

四、落实结果的宣传和反馈当一个建议或提案获得成功时,必须让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及广大社会公众了解,以体现作为监督机制和权力机构,人大和政协的价值和作用。

鉴于此,县市区领导应向媒体组织发布,并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发送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川府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2]1号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政府系统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意见(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民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职责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责任。

其具体职责是:(一)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的建议案和委员提案;(二)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三)政府办公厅(室)受本级政府委托除直接承办部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外,要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会办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办理范围1.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工作责任1.实行领导负责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各承办科室负责本科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科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责任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二、局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科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责任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办结率、满意率必须达到100%;三、办理程序:一接办;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局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征求意见;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二交办;召开交办会议,局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按规定退回的视为已经承办分派建议、提案;三办理;各责任科室、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尽快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办理答复,并将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局办公室;属我局主办的,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要求协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属我局协办的应及时主动向主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在2个月内将书面协办意见交局办公室;四答复;局办公室核稿后,一般性建议、提案经局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签发;重要建议、提案经局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局领导签发后文印室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出文,最后送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责任科室、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五、办理建议、提案,实行沟通联系制度;为提高办理、和回复的工作质量,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直接对话、开小型座谈会、派人登门走访、发联系信函、打电话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重点办理;对于回复无法完全满足建议、提案意愿的代表委员,必须面商沟通,求得理解和支持;六、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协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局协办的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七、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局办公室应做好进度记录登记;八、局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九、局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原件及答复件归档;十、办理答复工作的质量纳入科室年终考核;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科室负责人、办理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一工作草率应付,办复质量差,没有和代表、委员沟通;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馈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表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三承办人员不负责,遗失议案、建议或提案文本的;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五不及时报送书面总结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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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范文写作。

第二章办理原则
第五条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

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
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严肃认真、高度负责。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办理、注重实效。

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交办。

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承办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式。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

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

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

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十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搁置不告、自行横传或变更办理单位。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四)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

在答复过程中,要做到与代表(或领衔代表)、
委员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争取实现100%的直接见面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但与代表、委员至少应有一次直接沟通,主动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五)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因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合而确实难以解决的,在答复中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六)对属于建议人或提案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范文内容地图应由该部门答复。

但需经分管区长审核签发后,交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条审查。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将办理情况与原件内容逐件进行核查,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并确定无误后,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第十一条答复。

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有关部门。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与交办机关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须向建议、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答复件的具体要求为: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

不得由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书面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本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三、四),并一式三份报送交办部门。

经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市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区政府督办室,由区政府督办室统一行文答复,热门思想汇报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见格式五)。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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