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简答题库 -机电运输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简答题库 -机电运输107、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案】答: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108、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案】答: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109、如何做好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工作?【答案】答: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10、哪些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答案】答: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111、电气信号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案】答: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数值汇总
第416 、419 、426 、427 、431 、435 条
5 压风
空压机和设 施
第437 、438 、439 条
供电电源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分列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 电监委要求,煤矿 电源专人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10KV及以下 第411 必须双电源,并有 架空线不得共杆架设。 条 备用发电机。 对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 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供电线路,并不得分接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 靠的备用电源。”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 的瓦斯浓度。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 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轨道运输
运输 3
运输 3 猴车运输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
第368 条
皮带运输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 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运送人员时,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 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 第374 不得小于1m。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 、375 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60mm。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上行带下人平台 条 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 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 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罐笼的 第380 罐帘或罐门,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到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 、381 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最上层净高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罐笼 条 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升降人员或升降 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 检验1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 1次。悬挂时的安全系数:专为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专为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提升物料 和人员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提升物料时不低于7.5。架空乘人装置的不低于6,拉紧装置 的不低于5,无极绳绞车不低于6。起重用的不低于6。定期检验时于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安全 系数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的钢丝绳必须更换。 新绳检验: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在用钢丝绳检验: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日常检查: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 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 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三)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 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 算,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必须更换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旧版的变化一、大件部分:旧版《规程》中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新版《规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2、旧版《规程》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新版《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修订为: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3、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条中加入了: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4、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加入了: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5、新版《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6、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加入了:下运皮带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7、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中加入了: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8、新版《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将提升机罐道绳的检修周期从原来的每天修订为每周。
9、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中针对提升机各项保护,增加了:1)错相保护;2)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并且对保护的叙述进行了修订,如旧版《规程》中“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修订为“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修订后言辞更准确,使用现场更容易设定保护。
二、运输部分:1、新版《规程》第八十条,关于斜巷提升增加了一项内容为: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2、新版《规程》第九十条,关于运输巷道净断面要求增加了一项内容为: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说明(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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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 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 ,井上下装、卸载 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于防止瓦斯事故灾害扩大十分有利。
•安全性:容易自燃、煤层群开采、分层开采的采区,专用回风巷
中安设猴车行人,具有安全程度高、运输量大的优点,是大多数现
代化矿井普遍采用的斜巷行人方式。其安全性体现在以下方面:①
猴车运行速度低,有利于乘坐人员紧急避险;②行人系统独立于辅
助运输系统,从设计上就避免了斜巷跑车造成的人身事故;③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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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 风
神东公司曾经提出修改为“回采面回风隅角CO最高允 许浓度0.0080%。其他巷道CO最高允许浓度0.0050%。” 理由是:
•井下无轨运输,柴油机产生CO,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 、德国、英国等国家规定井下空气CO最高允许浓度为0.0050%。 •神东12年累计生产原煤20亿吨,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CO浓度普遍 在24~100ppm,未发生自燃火灾及伤亡事故。 •敏感而无确切把握的数据,很难变更。现场许多实践问题无法在 《规程》中统一规定。
第一节 通 风
中煤集团建议定义为: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
运料的巷道。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
用回风巷内还不得安设电气设备、行人。
•理由:去掉了容易自燃、煤层群开采、分层开采的采区对专用回
风巷不得安设电气设备的限制,从系统设计上提高了采区布置的安
全性和经济性。另外提高了高瓦斯矿井专用回风巷设置的要求,对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86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 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增加第138条(四)使用煤矿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 行使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 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 KW 删除原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 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 排瓦斯巷(国办发〔2011〕26号 要求对瓦斯超限进行了严格控制, 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2016年月 机电运输科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 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 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 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 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 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 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 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 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 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 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 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 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 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 (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 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 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 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 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 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 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 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 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 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 超过3个.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 减人提效技术 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即实现井下“无人则安”
。《规程》修订确保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不迁就保护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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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规程》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由原来的 751 条精简 为721条,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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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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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四)严格小型煤矿供电线路的要求。删去了“年产6万吨 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的要求,实现了大小矿一个标准,有利于推动小煤矿淘汰 退出。 (五)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吸取2009年山西焦煤集团 屯兰煤矿专用排瓦斯巷“2,22”爆炸事故教训,专用排瓦斯 巷在排放瓦斯时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 成“瓦斯库”。删除 专用排瓦斯巷规定,就是要倒逼企业落实瓦斯先抽后采要求 ,实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 瓦斯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第76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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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87 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 年12 月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第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1 月3 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0 月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 十八条的决定)), 2009 年4 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 的决定)) , 2010 年1 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 条款的决定)) , 2001 年1月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2 月25 日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六是增加 了法律法规 、 标准文件规定 的新 内容 , 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备案 、 评估等要求。 增加 了
( 鉴定 、 检测 、 检验 ) 机构对其做 出的结果 负责 、 煤矿闭坑报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 三 同时” 、 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 、 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 ; 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 煤尘爆炸性鉴定 、 煤的自 燃倾向性鉴 定、 放顶煤开采审批 ( 或备案 )月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
《 煤矿安全规程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 7 号] 修订后的 《 煤矿安全规程 》 已经于2 0 1 5 年1 2 月2 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l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自 2 0 1 6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 、 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 , 并建立安
全监测制度的要求 ; 增加 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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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 《 安全生产法 》 《 职业病防治法 》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管理制度 、 安 全投入 、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 教育培训 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 , 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 依法办矿 、 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 , 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 严格 限制各类矿井 的采深 、 同时生产水平数 、 矿井通风方式 、 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 , 严禁非正规开采 , 提 高了矿井通风 、 提升 、 运输 、 排水 、 压风 、 供 电、 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 , 严格机 电设备选 型和安全防护等要
本 次修 订主要 变 化 :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四)解析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 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 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 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 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去掉了: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溶体】 •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 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 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 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 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 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 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 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 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 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 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 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 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 【原为: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 设备安装】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 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 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 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 及以上
【新增】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 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 建矿井不超过10A。【新增】 • 井上、下变电所【原为:地面变电所和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 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 电站和电动机【增加】供电的高压馈电线 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 接地保护。 •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 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 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运输)标准
第6部分机电一、基本条件生产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1)年产6万t及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2)年产6万t及以下煤帮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没有备用电源;(3)主要通风机高低压电源不是引自同一母线,主要通风机装置没有可靠的双电源供电;(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二、基本要求1、设备与指标设备与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证标齐全、合格;(2)设备综合完好率、防爆率、电缆吊挂合格率、小型电器合格率、矿灯完好率、设备待修率和事故率等达到规定要求。
2、煤矿机械煤矿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1)机械设备完好,各类保护、保险装置齐全可靠;(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置。
3、煤矿电气煤矿电气应符合以下要求:(1)矿井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线路;(2)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电气无失爆;(3)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以及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的供电线路符合《煤矿和安全规程》要求;(4)电气设备完好、继电保护设置齐全可靠;(5)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使用规范。
4、机电基础管理机电基础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2)机电设备选型论证、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综合管理程序规范,设备台账、技术图纸等资料齐全;(3)按规定进行设备技术性能测试,在用设备性能可靠;(4)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文明生产文明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1)现场设备摆放规范、标识齐全、机房、硐室卫生清洁;(2)作业规范、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评分方法按表6-1评分,总分为100分。
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项目内容中有缺项时按下列计算公式进行折算:A=BB-C×D式中A——本项折合分数;B——本项标准分数;C——缺项标准分数;D——本项检查实得分数。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四)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 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 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 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 牌。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
第四百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 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 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 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 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 接头承力。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 及以上
【新增】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 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 建矿井不超过10A。【新增】 • 井上、下变电所【原为:地面变电所和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 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 电站和电动机【增加】供电的高压馈电线 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 接地保护。 •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 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 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 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 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 灭火器材。 •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 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 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 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新 增】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 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 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 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 机电运输部分目录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 第二节 立井提升 ................................................................................................................................... 6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 8 第四节 提升装置 ..................................................................................................................................11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 15 第九章 电 气.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 15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17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 (17)第四节 井下电缆 ................................................................................................................................. 18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 19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 20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0)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三百四十七条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梳理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梳理【摘要】通过开展机电运输专项会战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和梳理,找出问题存在症结,及时消缺补遗、整改,同时超前谋划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矿井安全高效生产。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在机电运输专项会战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梳理,现将新时期煤矿机电运输存在的共性问题一一列出,找出共性点。
一、机电管理较薄弱1、大部分矿井未建立主要通风机、主提升绞车、高低压变配电设施、井下排水泵、瓦斯抽放设施、井下运输设备的等主要设备,不能有计划的及时开展强检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测试。
2、没有制定机电设备的年度大修计划,不能定期对设备进行有效地维护和保养,致使部分设备带病运行,井下防爆开关锈迹斑斑没有隔爆间隙,不同程度丧失了隔爆性能。
3、设备挂牌管理没有标示设备的型号、用途、入井前是否检验等相关内容。
4、矿井机电设备安全标准存在井下防爆开关、接线盒、按钮等设备进出线口密封圈与电缆不配套而失爆的现象,入井电缆无“MA”标志。
5、技术资料没有归档管理,新购进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煤矿产品许可证等随机资料不能集中统一管理,丢失严重;井上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没有根据井上设备的调整和井下采掘面的变化及时绘图和变更。
二、供电系统不完善1、单电源、单回路供电.部分矿井具备了双回路供电的安全条件,其余矿井均未达到了《煤矿安全规程》要求:9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由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2、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部分矿井由一台变压器担负井下和地面设施的供电,变压器的中性点虽没有直接接地,但被人为的抽出用于解决工业广场和生活、办公场所220伏的照明。
3、井下供电线路未使用检漏继电器。
这一现象主要集中在基建矿井。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检漏继电器每天必须试验一次。
试验专供与混装线路的试验时间间隔必须大于5min。
4、井下电缆敷设、悬挂不合理。
普遍存在动力电缆与信号、通讯电缆相互缠绕、悬挂一处的现象。
2016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
检修或搬迁前,……
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
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须进行第1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应停止使用:
(六)矿灯应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四)应有与矿灯匹配的可靠充电装置。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第四百七十六条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七条……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九条变为耐腐蚀的扁钢。第七节第八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井下电池电源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连接主接地极母线,……镀锌铁线变为耐腐蚀的铁线,扁钢第四百八十四条(一)串联或并联的电池组应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电池组应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电池应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二)充电设备接口应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解析
限制普通轨斜井人车(第384条: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 车运输)
严格管理井下空气压缩设备(第431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 缩机,在井下设置空压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人值守,自动灭火,独 立通风等)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 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 删除行政审批:
放顶煤开采(原第68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应当报请集团公司或者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下”开采(原第79条: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 理的部门审批。第80条要求将适采后的总结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原第133条:每年必须对煤矿进行瓦斯等级和 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 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防治水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 电 气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机电运输系统《煤矿安全规程》新旧对照学习
运
输
新增:第四百二十三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矿井
现状
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运Biblioteka 输新增:第四百二十五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专家
解读
斜井提升绞车道是煤矿提升运输工作中发生事故较多的巷道,而轨道质量不好是造成斜井提升事故的 主要原因之一。斜井轨道受自重影响,在长期矿车运行的震动和对轨道接缝的冲击下,产生自动缓慢下滑, 下滑将使上部轨缝增大,下部轨道变形,使轨道状态变坏,严重的影响行车安全。下滑后的轨道调整是比
较困难的,因此,斜井绞车道的轨道铺设要保证质量,并必须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护需要重新购置电控系统暂未安装,待设备购置到位后,将组织安装。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
二、提 升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
提
升
变更:第四百一十二条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规定。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
四、通 讯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
通
讯
新增:第五百零八条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选呼、组呼、全呼等调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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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旧版的变化
一、运输部分:
1、新版《规程》第八十条,关于斜巷提升增加了一项内容为: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2、新版《规程》第九十条,关于运输巷道净断面要求增加了一项内容为:
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4、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关于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增加了四项要求,即:
①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②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
③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④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5、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增加了一项内容,即:
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6、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条,轨道线路应当符合要求的第一项增加了: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
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7、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机械方式运送人员增加了一项内容: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8、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增加内容较多:
①有专项设计。
②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③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6的规定。
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表6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
④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⑤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
1m,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
⑥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
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⑦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⑧巷道应当设置照明。
⑨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9、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关于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的内容,即: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
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②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③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④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
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⑤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⑥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
10、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
增加了两项内容为:
①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②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11、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增加了三项内容为:
①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②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12、新版《规程》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人力推车,增加了一项内容为: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