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税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费
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1. 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
2. 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收取0.8%的手续费;
3. 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收取0.6%的手续费;
4. 转让金额或评估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收取0.4%的手续费。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益和税率进行计算,具体税率如下: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转让收益的30%计算,税率为30%;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转让收益的40%计算,税率为30%;
注:上述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免征期限、减免政策和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
行调整。
三、印花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金额收取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0.1%。
四、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金额收取契税,契税税率为0.03%。
五、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土地出让金等。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请根据当地规定进行咨询和缴纳。
注:以上税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税费计算请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同时需
根据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整与适用。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土地出让税费分析报告
土地出让税费分析报告本报告为土地出让税费分析报告,通过对土地出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析,为相关各方提供有关土地出让税费的相关信息和建议。
本报告的目的是帮助读者了解土地出让税费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以便在土地交易中作出准确的决策。
一、背景介绍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的行为。
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涉及到多种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等。
这些税费的收取和计算对于出让方、出让方代理机构和购买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土地出让税费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实际意义。
二、土地出让税费的组成1.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购买方在竞买成功后,向出让方支付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依据土地的出让价格、出让面积、出让条件等因素而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
2.契税契税是指购买方购买土地所有权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
契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出让价格和相关法规进行计算,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3.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在土地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的税费。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关法规进行计算,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有所差别。
三、土地出让税费的影响因素土地出让税费的数量和比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价格、市场需求、交易方式和相关政策等。
了解这些影响因素,有助于各方更准确地预测土地出让税费,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和安排。
四、土地出让税费的算例分析本报告将通过具体算例和实际案例,对土地出让税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计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土地出让税费的计算过程和影响因素。
五、结论和建议基于对土地出让税费的分析和算例分析,本报告将给出相应的结论和建议,以供相关各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作出准确的决策。
同时,我们也将结合当前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预测,以期为土地交易提供有益的参考。
六、参考文献在本报告中,我们将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报告和专业书籍,以提供可靠和准确的信息来源。
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土地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随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加速,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
有因为拆迁产生纠纷的,有因为转让产生纠纷的,还有因为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纠纷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种土地使用权纠纷时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那么,就为您介绍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税务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以下是A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情况:争议事实:1. 2009年,A公司向某市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将一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当期收入。
税务机关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计入2008年,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
2. 2010年,A公司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A公司将该批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中,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
3. 2011年,A公司因项目停工,部分土地闲置。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要求A公司缴纳。
法律分析: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入当期收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确定转让时间。
3. 本案中,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当期收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处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服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本案中,A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中,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土地闲置费的税务处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土地闲置费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
︶﹋丶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根据土地增值额确定税额,并由转让土地的出让方或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税费。
下面我们就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首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准是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是指转让或者被征收补偿单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必要开支后的净额。
即土地转让价格或者补偿款减去必要开支(包括房屋拆迁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
其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土地使用权转让超过2年但不满5年的,税率为30%;土地使用权转让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的,税率为20%;土地使用权转让超过10年的,税率为10%。
然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将土地增值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得出税款。
例如,土地的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为50万元,必要开支为10万元,则土地增值额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40万元。
根据土地使用年限确定税率为30%,则该土地的土地增值税为40万元×30%=12万元。
最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一次性缴纳,即在土地转让交易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出让方或土地使用权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另一种是分次缴纳,即土地转让款项按照一定的比例在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每期支付时应同时缴纳相应比例的土地增值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让方或土地使用权人已经交纳了土地增值税,而受让方又进一步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引发的土地增值部分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个人,土地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如果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单位,土地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引发的土地增值税应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应的税率计算,并由出让方或土地使用权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针对不同情况,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财政部 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txt37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烈;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显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
【发布文号】(92)财综字第172号【生效日期】1992-09-21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92)财综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上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1992年度仍按(91)财综字第163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税费怎么算
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所应纳税款。
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计算方法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价格-购买成本-相关费用
2.契税:
契税又称交易费用,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房地产交易契税。
契税税率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1%至3%不等。
计算方法为:契税=转让价格×契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税费的计算还需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超过5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规定具体操作。
-是否存在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中介费、公证费、登记费等,也需要计入实际成本中。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的税费计算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具体计算需要考虑土地增值额、税率以及转让价格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转让税费怎么计算(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税费)
土地转让税费怎么计算(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关于土地转让税费,一般以交易额为准,如果交易额在45万元,则要交6万左右的税费。
当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则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具体如下所述: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税率。
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
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土地转让税费怎么计算(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土地转让税费怎么计算(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国有土地出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国有⼟地出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国有⼟地使⽤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地增值税、契税、⼟地使⽤税。
⼀、⼟地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条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为⼟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地增值税。
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可不缴纳⼟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为契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
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税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贵公司可以到⼟地所在地区的⼟地管理部门查询。
⼆、财政财务管理第四条⼟地出让⾦收⼊应直接缴⼊财政部门在银⾏设⽴的“⼟地出让⾦财政专户”。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地出让⾦帐户。
第五条在⼟地使⽤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地出让⾦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
⼟地使⽤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转为⼟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各地⼟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出让⾦清算单,列清⼟地开发费⽤、业务费⽤和⼟地净收益,每⽉及时与财政部门进⾏结算。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地的开发费⽤。
⼟地开发费⽤应按如下范围列⽀:1.补偿性⽀出指因征⽤⼟地⽽发⽣的各项费⽤。
具体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帐,冲减开发费⽤。
2.开发性⽀出。
指征⽤⼟地之后,⽤于⼟地的各项开发费⽤(不含市政⼤配套费⽤)。
具体包括:出让的⼟地所在⼩区范围内发⽣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供电、供⽓、排⽔等;为征⽤、开发出让的⼟地⽽⽀付的银⾏贷款利息。
土地交易税征收标准
土地交易税征收标准中国大陆土地交易税征收标准一、概述中国大陆土地交易税是指土地出让(转让)交易中由买方(使用权人)缴纳的税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收益所得,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征收土地出让(转让)交易税。
二、税率根据《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的土地交易税率统一基准为土地净值的20%,最低3%,最高45%,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规定来增加、减少税率,但一般不能超过4倍。
三、征收规则(一)划分保护性用途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类型包括城镇和农村土地;城镇土地的分类为工商业用地、公共管理、社会公共事业及市政工程用地、居住用地、公用事业及特殊行业用地、其他城镇土地;农村土地的分类为住宅用地、畜牧业用地、农业用地、林地、水域及其他农村土地。
(二)征收面积限制。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转让)税征收范围,不包括国家规定不征收或者免征收的土地,以及政府征收不能改变使用者性质和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土地出让(转让)税;并做出以下面积限制:1、拆迁安置用地不征收土地出让(转让)税;2、农村土地自用的1000亩及以下的转让也不征收土地税;3、城镇土地转让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及农村宅基地转让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征收土地税;四、征收流程1、买卖双方应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初步取得准予出让(转让)的准予函之日起60日内,自行申领土地出让(转让)税完税凭证,并于凭证有效期内按批准的出让价或者转让价支付税款。
2、买卖双方应当按照计划用地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土地净值,并按规定的税率分别填写土地出让(转让)税申报表。
3、买卖双方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后,按照规定交纳对应的税款,并全额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将出具土地出让(转让)税完税证明;买卖双方应当持此证明变更土地登记,并将此证明留存应税企业备案使用。
五、发票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转让)交易税的缴纳形式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及其代理机构颁发,买方需持发票至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并可获得税务票据编号,作为缴税证据。
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
[会计实务]一文搞懂:土地使用权不同转让形式下,涉及的税务都有什么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以下四种方式,现将每种方式涉税情况总结如下:方式一、直接转让法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最简单的一种操作方式,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以下三个(其他小税种暂不考虑):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按照9%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为这里的土地并未开始施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能以转让价减去购置时的原价及附加税后的金额做为增值额,按照30%-6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增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额,按照25%税率(或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式二、投资超过25%后,作为在建项目转让投资超过25%,作为在建项目转让,转让方涉及的主要税种也有以下三个:1.增值税根据国税2016年14号公告规定,销售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如果是销售营改增后开工的在建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9%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投资超过25%,在建项目转让,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3.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产生转让收入减去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额,按照25%税率(或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结束——。
合同法国有土地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一: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在该部分,我们还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中的有关问题作了认定与处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解读
(四)预算代码及科目: 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 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 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五)入库级次: 1.自治区:地(州、市)100%、县(区)级100%; 2.兵 团:中央100%
(六)计费方式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总成交 价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 ;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改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缴的土地 价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九)违约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 办发〔2006〕100号)规定: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 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 方国库。
(二)一般业务征收管理 一般业务征收管理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资金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 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 ,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 理,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库〔2021〕73号)后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流程》征收管理。
(三)欠费征缴管理 欠费征缴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税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清 理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办理交 接后,由税务部门征缴。 自治区税务局、自然资源厅已联合拟定欠费征缴办法,进一步明 确欠费移交时间、使用的《欠费清册》、《欠费台账》等,联合自然资 源部门一并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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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税费问题的法律
分析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税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售的方式转让需要缴纳的税费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一种,所以应该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即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1-7%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增值额扣除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签订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
税,以合同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也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该缴纳印花税。
6、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承受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税率为3%。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方式转让需缴纳的税费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
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果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企业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被投资企业再转让开发的房地产,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确认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也要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也要签订土地
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所以投资入股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样,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双方都应该缴纳印花税。
5、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所以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受让方应缴纳契税。
三、关于集团公司拟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的转让方式
根据以上部分的陈述,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与直接出售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同时如果集团以出售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也须向西矿集团支付大量的转让金,增加子公司的资金压力。
因而建议集团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通过履行必要的增资扩股程序来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012年10月14日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