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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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参考样本)
致:企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国有产权转让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称“本所律师”)担任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国有产权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3、......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东会(董事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议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意见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企业的《审计报告》
6、资产评估公司关于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7、关于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意见
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属实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产权的目标企业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目标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年至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2.——产权的转让方
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年至年(连续三年)均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
二、关于企业的国有产权
本所律师查证:
1.目标企业持有国资委(财政局)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国有资产为万元。
2.转让方(为企业时)持有国资委(财政局)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国有资产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转让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授权或批准
本所律师查证:
(情况一: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了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会议应到会董事人,实到董事人,符合该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案》。
年月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案》,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安置的方案》。
(情况二:国有有限公司)
企业作为国有有限公司,股东会于年月日召开了年度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产权转让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
四、《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企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
(综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三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