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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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 引进人才;(二) 调入人员;(三)接收毕业生;(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资格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资格(一)年龄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1.聘用教师。

(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

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

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双聘教授聘任管理条例(试行)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双聘教授聘任管理条例(试行)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双聘教授聘任管理条例(试行) 为了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加强院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聘任管理,充分发挥受聘人员的作用,避免滥聘现象,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本人愿为我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作贡献;2、曾与聘用科室有科研合作,并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已取得成绩,例如指导研究生、联合申请或完成科研项目或获奖、共同发表过SCI收录文章;3、双聘教授应具备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或科研水平,有明确持续的研究方向且与受聘科室研究领域相交叉,能推动聘用学科科、教、研工作上一新台阶;4、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及国内外专家;(2)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重大科研项目 (如973,863项目等)的科研人才,可为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5、全院各专业有共同需求的特殊专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因具体情况可适当放宽;1、指导、参与学科建设,促进交叉学科发展;2、合作或指导科研工作;3、或联合申报国内外科研项目;4、以我院名义发表高水平文章(如SCI收录、中华系列杂志或B类文章等);5、指导聘用科室研究生工作;6、能够经常来我院作前沿讲座,以报告的形式介绍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7、以各种方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8、双聘教授与聘用科室应直接参与科室的科研工作。

1、双聘教授的聘期为2年。

如取得合作业绩,可重新申请,经批准办理续聘手续;2、聘期满1年时进行中期考核。

1、聘用科室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及拟聘教授的工作业绩提出人选,填写《吉林大学双聘教授审批表》,签订聘任协议或合同;2、科教部审核,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3、特殊专业科技人员,由科教部提名审核,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1、工作任务可根据聘用学科的实际要求确定;2、聘期内至少合作完成如下工作目标之一:(1)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其署名要求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A. 双聘教授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时,署名吉林大学第一医院;B. 我院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文章第一作者时,双聘教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C. 研究生作为文章第一作者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吉大一院,其指导教师或双聘教授应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2)发表中华系列杂志或B类杂志的论文2篇(署名要求同A、B、C);(3)成功申报省级科研项目1项(经费5万元,我院人员应为课题负责人, 双聘教授应为第二负责人);(4)指导科室或合作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重大项目1项(我院人员应为课题负责人,若为第二负责人应拥有40%的可支配项目经费或20万元以上的项目基金);3、聘用学科在双聘教授聘期满2年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作任务协议及其他要求对双聘教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报科教部,经审核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凡贡献突出者,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如工作需要可续聘;4、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院方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或合同:(1)有违纪违规行为的;(2)损害医院利益的,或做出有损医院声誉事情的;(3)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

高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高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聘用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专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三条高校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能;3. 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4. 符合学校岗位要求。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聘用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需求申报: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人员需求,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2. 招聘宣传: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时间、地点等信息。

3. 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招聘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校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4. 招聘考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

5. 体检:考核合格的应聘者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6. 录用审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和体检情况,提出聘用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7. 办理聘用手续:审批通过的聘用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八条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 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 聘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4. 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5. 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聘用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保守学校秘密;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聘用行为,保障聘用关系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以高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流动编制人员、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研究生兼“三助”、勤工助学等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人员和按照《高校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注重实效、岗薪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聘用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指标下达,聘用合同审定,岗位、薪酬标准审批。

校内用人单位是合同聘用人员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第五条聘用制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位和B类岗位两类。

A类岗位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统一公开招聘;B类岗位包括管理岗位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需要,报学校审批后设置,由用人单位依照学校招聘程序自行组织招聘。

第六条聘用制人员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品行端正,具备相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未受党纪、刑事或行政处分;(五)身心健康。

第七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条件:(一)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第一学历须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有较强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2周岁。

对于符合市场紧缺、学校急需的专业技术类人员,学历学位可放宽至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5周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2018年聘用制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2018年聘用制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doc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2018年聘用制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根据医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员招聘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考试、统一时间的基本要求,医院将于近期开展2018年聘用制人员招聘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适应我院医学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才队伍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为提高医疗、科研的整体水平,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医院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组织领导成立聘用制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人员招聘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人员招聘的日常工作。

组长:华树成佟成涛组员:牛跃祥于家傲高普均杨弋刘彬吕国悦王洪亮王海峰李虹彦王彬杨传社金香花邢鸥三、招聘范围聘用制岗位的医生、医技、药剂、科研人员。

四、招聘条件(一)综合素质要求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献身医药卫生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水平和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熟练的计算机应用技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身体健康,口齿清晰,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学历学位及培养方式要求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专科起点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

(三)年龄要求1.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33周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对于在我院工作的聘用制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上述年龄与在我院工作的年限相加,即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我院工作1年,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五、招聘程序(一)发布通知医院根据各科室的人员需求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拟招聘人员信息。

(二)报名要求应聘者须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人事部报名,填写《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聘用制人员招聘报名表》,同时提供个人简历、高中及以上历次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吉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根本原那么㈠科学设岗,加强调控;㈡优化结构,提高效益;㈢按岗聘任,标准管理;㈣遵循程序,依法办事;㈤权力分解,权责结合。

二、岗位设置管理㈠编制和岗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核定各类人员编制和岗位。

㈡岗位分类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⒈教师岗位指承当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岗位。

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

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⒊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包括专职管理岗位和兼职管理岗位。

⒋工勤技能岗位指承当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效劳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㈢岗位等级结构比例⒈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⑴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为一到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五到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十一到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⑵全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总体结构比例为::4.2:1。

⑶全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级岗位总体结构比例如下: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2:5,首次聘任按1:3:6的比例掌握;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⑷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吉林大学职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职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吉林大学职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 12号)和《吉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08〕7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加强调控;2.优化结构,提高效益;3.按岗聘任,规范管理;4.遵循程序,依法办事;5.权力分解,权责结合。

第四条岗位设置1.岗位分为9个等级,包括二到十级职员岗位。

2.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由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统筹确定,一般不超过本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

3.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5%。

4.七级、八级职员的岗位数以2012年的管理编制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各单位的七级职员岗位数按本单位管理编制数的40%核定。

各单位的八级职员岗位数按本单位管理编制数的20%核定。

5.九级、十级职员不确定岗位数。

第五条岗位职责1.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职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执行。

2.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职责主持或分管中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从事专门性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承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管理课题研究。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职责主持或分管中层单位内设机构的管理工作或专门的业务工作;独立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职责承办具体的管理工作;起草本职工作中的公文和文稿。

第六条职级对应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职员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第七条组织领导1.学校成立“学校职员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由有关校领导担任,负责学校职员岗位聘用的组织领导工作。

吉林大学合同聘用制

吉林大学合同聘用制

吉林大学合同聘用制合同聘用制是指吉林大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与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种聘用方式。

该制度旨在规范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原则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2. 以岗定人,合同管理。

3. 权责明确,公平公正。

二、聘用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

3. 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

三、聘用程序1. 岗位需求分析: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

2. 公开招聘:通过学校网站、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 资格审查: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聘用条件。

4. 考核选拔:通过面试、试讲、考试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核。

5. 健康检查: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6. 签订合同:与通过考核的应聘者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合同备案:将签订的合同报送人事部门备案。

四、合同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2. 岗位名称、职责和工作地点。

3. 合同期限、试用期规定。

4. 工作报酬、福利待遇。

5. 工作时间、休假安排。

6.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事宜。

7.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9. 违约责任。

10. 争议解决方式。

五、合同管理与监督1. 合同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与评估。

2. 对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理。

3. 合同期满后的续聘或解聘决策。

4. 接受学校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附则1. 本合同聘用制适用于吉林大学全体教职工及工作人员。

2. 特殊情况下,需对本制度进行调整的,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议通过。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林大学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人联字〔2005〕43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需要,保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自愿申请合同鉴证的,应交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项目合同。

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

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

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校发〔200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师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教师职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依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需要,教师分为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医疗为主的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定额数,以及各单位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情况,核定各单位的教师高、中级职务岗位数,一般两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是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基础,应遵循学校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贯彻突出重点,择优扶植的原则。

在教育部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数内,逐步实现按学科专业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

第五条为培养青年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保持高级职务教师队伍的活力,应特别重视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高级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助教基本职责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七条讲师基本职责1.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根据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

2.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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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 引进人才;
(二) 调入人员;
(三)接收毕业生;
(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资格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资格
(一)年龄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
1.聘用教师。

(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

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

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
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

3.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护理系列原则上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七条每年度秋季学期前两周,各单位将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及现有人员情况,制定各系列人员补充计划。

第八条教师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考核。

各单位教学委员会通过试讲方式对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各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应聘人员已取得的学术成果,并结合试讲情况,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水平做出评价。

各用人单位应逐步引入科学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设计中,主要考虑教学、科研等因素,在科研评价中主要考虑论文、项目、专利等的权重。

(三)确定人选并公示。

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经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四)学校审批。

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上报学校,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办理手续。

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入校手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以引进人才方式来校的新聘教师,其聘用程序按照《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下达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人员补充计划后,由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岗位条件,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各用人单位接受报名并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一定比例上报推荐人选。

(三)资格考试。

学校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资格考试成绩不带入面试。

(四)面试。

各用人单位组织面试,面试内容及形式由用人单位具体拟定。

(五)确定人选。

各用人单位根据面试人员面试表现,经
单位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选,上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六)学校公示。

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公示招聘结果。

公示期一般为7天。

(七)学校审批。

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结合公示情况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办理手续。

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专业技术及其他人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考试。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要求组成相应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

笔试、面试内容由考核小组自行决定。

(三)确定人选并公示。

各单位根据考试结果,经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处长办公会议)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四)学校审批。

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上报学校,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办理手续。

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与新聘教师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聘期结束考核合格的教师,学校可以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具体事宜按照《吉林大学新聘人员“短聘期”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两个聘期结束(首聘期、第二聘期均为三年),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晋升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学校对其他系列的新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签订聘用合同。

首聘期三年,聘期结束考核优秀的,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考核合格的,学校继续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两个聘期结束(首聘期、第二聘期均为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附属医院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应按照各类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在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的指导下,由白求恩医学部制定不低于校本部各系列的用人条件,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海外博士”的聘用工作,按照《吉林大学“引进海外博士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海外(境外)学历、国内军事院校学历等特殊学历问题的审查,由学校学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特殊岗位及特殊情况,需引入评价机制(如通讯评议等),经第三方评价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各系列人员首个聘期内,不允许转岗聘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员补充计划进行人员补充工作,不同编制类别和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补充计划不能挪用。

第十八条拟聘用人员在未办理聘用手续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工作。

如因提前安排工作出现问题的,由用人单位和拟聘用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按照程序进行人员补充工作,如出现违规用人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拟聘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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