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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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国家是否有相关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国家没有相关优惠政策,那么广东地方政府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如果有相关优惠政策,我们是否可以享用。

2、我公司与一外国机构签定劳务用工合同,由该机构派出技术人员为我司提供劳务服务,用工期限大概在20天以内,请问我司如何到税局代开发票,同时我司应代扣代缴何种税种。

答:您好:

1、经查询,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国家和广东均暂未有相关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出台。

广东地税《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45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再次明确,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综上,您上述陈述的情形,要依法征收个税。

2、境外机构派人在境内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劳务发生在境内,所以依法征收营业税。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发票,但是,对于境外单位如何申请税务机构代开发票,没有规定,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请示,由其自行决定。

应税劳务,我认为,根据上述通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会被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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