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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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关个人所得税及土地、房地产投资涉税政策汇总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关个人所得税及土地、房地产投资涉税政策汇总

关于个人土地、房地产投资涉税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根据1993年12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第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2、财税字【1995】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乙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1.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小资LAWYERS温馨提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企业进行投资并购、境内外上市、以及其他资本运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两类情况下,究竟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却是一直存在模糊点、甚至在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以下推文介绍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应该如何纳税。

一起来学习吧!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部分,将简要分析未分利润转资本公积的相关概念、并分别从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个角度对这一环节会遇到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与研究。

第二部分,将分别从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个角度对这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环节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与研究。

第三部分,将对我们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一个发生于北京新三板公司的案例进行解析,对资本公积转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应用进行说明,以期对从事投资并购以及资本运作的企业和个人在实务操作中进行合法合规的税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以及降低涉税成本有所助益。

第一部分:关于未分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一、未分利润为什么转资本公积?在分析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是否应纳税之前,我们先就其财务概念及经济内涵进行简要说明。

1、财务概念未分配利润作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的一项,体现了企业前期的经营成果。

资本公积同样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体现了企业的吸收投资溢价、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非经营性的权益变动。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111条、112条及《公司法》第166条的相关规定,未分配利润并无转增资本公积的分配方式。

可见,二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2、经济内涵申请IPO并上市的企业应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应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实践中,企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因此证监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一、甲公司三个股东,A股东是国外公司,占股30%;B股东是国内公司,占股50%;C股东是自然人,占股20%;2014年3月11日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转增股本分析涉及的相关税收。

思路:视为分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实质: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股东再投资于企业。

因此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视为先分配股利,股东缴纳相关税费后,再以其税后所得对企业进行投资。

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由于甲公司有30%的股份是有国外公司A持有的,因此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自然人股东:一、股东为大陆自然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处理,大陆自然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应依法对C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个税金额如下:1000*20%*20%=40(万元)2、印花税:二、股东为外籍个人1、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若该自然人股东为外籍个人,则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对于国内法人股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本文中的股改,是指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中,股改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存续观点,即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实质上是一家,只是性质发生变化,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相当于更名,各种资产负债等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只是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至股本和资本公积;第二种是新设观点,即股份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将其净资产全部分给股东,股东用其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存续观点下的个税解析(一)实收资本转为股本存续观点下,公司将实收资本转为股本,这个不涉及到所得税,因为有限公司称实收资本,股份公司称股本,这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一种会计处理。

(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现行税收文件非常明确,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面起码有三个意思:(1)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要交个税;(2)适用视同分红的税率,即20%;(3)只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分期缴纳,当然了,由于不是平均分期,因此实质上相当于递延五年,为表述方便,下面简称为递延。

(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为资本公积目前文件中未提及这种情形需要视同分红,既然没有税收文件明确要征税,那应该理解为不征。

二、股份公司新设观点的个税解析新设观点是指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净资产分给其股东,其股东用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

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

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

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怎么缴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怎么缴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怎么缴税?怎么做会计处理?
很多企业经营了很多年都没有分红过,未分配利润很多,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转让股权就要考虑未分配利润的问题,一般采取的措施是将利润分配或转增资本,但我们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面了解的比较少,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虽然说要转让股权要考虑未分配利润的问题,可以采取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成资本,但也是有限额限制的,转增完以后的未分配利润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同时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先将这些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交税之后才可以以货币资金投资到企业。

那企业的股东应该怎么交税?交多少税呢?如果是法人股东的话,一般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的话,要按照转增的股本饿“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从2016年开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这样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我们财会人员在作会计处理的时候,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反映的就是“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是两个行为的合并,性质是是分配的现金再出资,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管是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都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

小伙伴们,你们都记住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注意的工作要点了吗?
发布于1天前。

【推荐下载】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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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要区分股东性质进行纳税,纳税人注意要正确缴纳所得税,希望能助理广大考生一臂之力。

 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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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1)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1)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近日有友人问及外商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归纳整理如下:一、法规依据: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3.《企业会计制度》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6.《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二、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4.商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 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6.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 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 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增资本情况等,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审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已通过银行汇出。

2.通过系统查询增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

3.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4.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 在相关资产处置前,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5.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 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 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在相关资产处置前,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

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

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借:未分配利润贷: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

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背景介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其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净利润。

对于这些净利润,公司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股东作为股息,或者将其留存为未分配利润。

同时,公司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然而,这些操作都会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

二、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在某个财务期间内没有分配给股东的净利润。

在公司决定将利润留存为未分配利润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操作如下:1.记账记账科目为“未分配利润”,以贷方记录。

同时,应在借方记录相应的利润科目,例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报表在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应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应列示在股东权益的末端;在利润表中,则不会体现未分配利润。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资本公积是指公司在股本形成过程中以溢价或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的资本增值操作所形成的公积金。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这种操作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溢价差额首先,需要确认并计算出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起的溢价差额。

这一差额是原股本以外的部分,也是新股份的价值。

2.抵销将溢价差额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抵销。

具体操作是以溢价差额的正倍数为借方,以原股本以外持股比例的比例为贷方进行记账。

3.应缴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法,公司在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

具体比例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记账对应的会计科目为“所得税费用”,以贷方计入。

同时,在借方则应记录“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及直接以溢价差额为借方。

5.报表在财务报表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新股本应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部分。

同时,所得税费用应作为利润表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四、税务层面的考虑除了会计处理外,公司还需充分考虑税务层面的因素。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涉税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涉税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资产量化,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39号)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税务规划师肖太寿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

【会计实务经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经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01
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无论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均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

2)准则依据
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3)针对“先分红,后增资”的理解,会计视野有关解答:
A如果理解为先分回现金股利再增资,这两项交易也是互相关联、互为前提的,因此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能人为地分拆成两笔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B无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采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方式增加其实收资本,不会改变投资方在其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权益比例,以及该股东权益的风险报酬特征,因此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CPA业务探讨)
02
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纳税探析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纳税探析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纳税探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创业板的推出,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上市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类型的变更,且变更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时间点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折股,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类和负债类的科目及余额保持不变,其净资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改建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为0。

目前,对于整体改制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视同利润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别转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视同分配,自然人股东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改制时已经进行了分配,在改制时,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所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已经分配了,因此,自然人股东按照其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视同全额进行分配作出规定,税法也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案例分析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案例分析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案例分析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案例分析“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都是公司资产,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看似是一体实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既然“资本公积”与股东所得两者没有关系,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但我好奇的是,这些公司干嘛要把“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公司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净资产为3,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元,未分配利润14,952,元。

2016年3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31,000,000股,剩余净资产5,826,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相关人士认为: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个人股东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应缴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同时,该公司就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作出回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某某单位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

尔后,该公司股票得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细品上述案例,至此,笔者终于理解了为何要将“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了。

原来,将“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的目的,就是以“资本公积”为掩护,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形式来逃避或延缓缴纳依法应当在利润分配环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偶滴神啊,笔者这才恍然大悟,笔者以往思考问题,都是以依法办事的角度去考虑,难怪也就不能理解上述这种做法了。

因为,在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角度来看,将“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再转增股本的行为,想达到逃避纳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完全是然并卵;但没有想到的是,在一些专家大师的断章取义、胡搅忽悠,再辅以貌似朴素感情实为煽情的“个人认为”下,这种筹划居然还真的成功了。

第15期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5期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5期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实施联合稽查、大力推行大数据征管变革、金税工程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后,税务机关将拥有海量的征管数据,拥有更加智能化的数据处理与信息分析比对系统,纳税人如何应对?俊坤税话通过实例分析,教您如何化解纳税风险,确保企业“税税平安”!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节提示一些企业在改组改制特别是上市前的资产整理以及资本运作过程中,常常将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转入资本公积,并声称如此操作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等。

实际并非如此,个人认为企业将其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时,自然人股东是无法规避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源起2006年,自然人徐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医疗空调的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

其中,徐某以专利技术投资,专利技术成本价360万元,评估后投资作价4200万元,甲企业全部确认为实收资本;赵某则以现金1800万元现金投资。

2016年初,两股东经过协商,决定将甲公司运作上市。

此时,甲公司账面拥有未分配利润6300余万元,盈余公积1200余万元,资本公积80万元。

考虑到未分配利润余额较大,并且如果进行分配又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而,在咨询相关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证券机构后,公司将6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

公司如此操作的理由非常简单:未分配利润归公司所有,而资本公积也是公司的资本公积,因此,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并不会对企业的资产或者权益进行任何的改变。

既然公司的资产与权益未发生任何改变,那么自然人股东就未获取任何的收益,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置疑事实上,与企业主张同一观点的人士并不在少数。

不少的财税专家、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等,也都主张这样的操作。

那么,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入资本公积呢?就目前而言,没有一项政策支撑这一操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有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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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国家是否有相关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国家没有相关优惠政策,那么广东地方政府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如果有相关优惠政策,我们是否可以享用。
2、我公司与一外国机构签定劳务用工合同,由该机构派出技术人员为我司提供劳务服务,用工期限大概在20天以内,请问我司如何到税局代开发票,同时我司应代扣代缴何种税种。
2、境外机构派人在境内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劳务发生在境内,所以依法征收营业税。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发票,但是,对于境外单位如何申请税务机构代开发票,没有规定,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请示,由其自行决定。
应税劳务,我认为,根据上述通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会被依法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国税函[1998]333号)再次明确,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综上,您上述陈述的情形,要依法征收个税。
答:您好:
1、经查询,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国家和广东均暂未有相关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出台。
广东地税《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45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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