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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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一)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

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二)享有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享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指导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登记(一)依法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名称。

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 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其法律属性问题均是不明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三个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资格主体上与村民委员会的易混淆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生具有社区性。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合作社等企业形式是有所区别的。

在实践基础比较强的情况下,我们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的研究是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企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概念,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已经产生,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时至今日,它在理论上还是相对处于空白的状态,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规定,所以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楚的界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的立法,这是很有必要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述1、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来。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

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

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度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度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度解析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中国政府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内容、背景和影响,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背景与意义农村集体经济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作为中国农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实现农村现代化、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集体经济遇到了许多制度和政策上的瓶颈,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这一空白,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它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方面的权力与责任,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主要内容1. 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先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该法,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

2. 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和义务该法进一步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和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并有权分配农民的经济收入。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义务保护农民的权益,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3.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与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流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流转等形式有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同时,法律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成员资格、财务管理、决策程序等方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农民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分红、参与决策等权利。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成员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透明地向成员提供经营信息,确保成员对组织的运营情况有充分了解。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对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或监事应当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保证对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有效履职。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经营规划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经营规划,明确经营目标、发展方向和策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利益,合理选择经营项目,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组织内部运营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解散与清算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经过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议,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农业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2. 发展农村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致力于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村
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和扶持农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3. 维护农民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的利益代表和服务机构,
负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解决农民
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4.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广生态农业和绿色种植技术,加
强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

5.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承担一些社会管理和
公益服务职能,如组织农村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书籍简介 (3)1.2 编写背景与目的 (3)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概述 (5)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6)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7)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意义 (8)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 (9)3.1 组织结构 (10)3.2 组织成员 (12)3.3 组织决策机制 (13)3.4 财务管理 (14)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16)4.2 项目管理 (19)4.3 合同管理 (20)4.4 风险控制 (21)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 (23)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4)5.2 资产保护 (25)5.3 劳动力保障 (26)5.4 知识产权保护 (27)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28)6.1 法律责任 (29)6.2 行政监管 (30)6.3 社会监督 (31)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 (33)7.1 信息化建设 (34)7.3 可持续发展 (37)八、结语 (38)8.1 读书体会 (40)8.2 建议与展望 (41)一、内容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是一本全面介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书籍,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运作机制和实践应用。

总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宗旨、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登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登记机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成员与股权管理:详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加入、退出和转让等机制,以及股权的设置、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

组织机构与治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和选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居民自愿建立的、以村庄或社区为单位,以集体经济为主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国家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和支出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权利。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公开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农民可以依法自愿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入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申请注册和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成员名册;(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成员名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五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实行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权利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自主经营和自主决策。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保障组织内部事务的顺利进行,保障组织内部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运用自有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纳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章义务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和经济资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合法程序,首先要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方可成立。

其设立应当依法、公开、公平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居民加入或退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与其经济组织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权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使用和处置土地、水资源、林地以及其他集体资产;2. 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 接受政府的扶持和优惠政策;4. 组织和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农民自治和市场化调节的作用,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鼓励创新和创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2. 鼓励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3.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4. 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其合规运行的重要环节,要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2. 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 加强农民对组织管理的参与,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4.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防止挪用和滥用。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1. 对于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 对于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实行问责制度;3. 对于涉及农民利益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和补偿。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是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作者:重庆江津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绍斌发布时间: 2006-06-2113:48:27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党和国家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①]实际上是赋于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

这一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成为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强大推动力和基础保障。

也正是由于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使得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产生了“农民工”潮流现象,[②]从而又促进了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

这就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如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人民公社领导下的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当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的模式没了;社员出工记工分,按工分计酬的分配方式也没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以生产队变更为经济合作社)虽然存在,社员的身份也没有改变,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和农户家庭功能强化确是不争的事实。

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显得淡化模糊。

相当多的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和作用漠不关心,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也未能发挥其作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未认识到其成员资格和权利的重要意义。

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由于农民税赋(主要是“三提五统”的农民负担)沉重,农业生产效益低下,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对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对土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不少土地荒芜,因而也造成对成员进出集体经济组织的任意性和土地占用的随意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加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成员的权利大大彰显。

同时也把历史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资格规范缺失和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xx年《宪法》第8条中,xx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

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

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

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

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

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说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说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说明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旨在加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建设,规范其运行方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说明:
首先,该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和分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
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组织予以分类,并为它们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责任规定。

其次,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和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职责包括组织农民参与经济活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

法律明确了组织成员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以保证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

同时,该法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范、透明,并严禁强制性加入和强制性退出。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最后,该法对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冒用、篡改组织名义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同时,该法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和维权渠道。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
发展。

该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在法律的支持下,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最新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

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服务:组织农业生产,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为农民提供便利。

2. 资产管理: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山林、水域、房屋等,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3. 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引入合适的产业项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4. 公共服务: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如道路、水利、电力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5. 社会保障:组织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6. 民主管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

7. 文化建设: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弘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8. 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广生态农业,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这些职能的实现,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败得失
成功之处:
1、对农业增长起到了相当的积极 意义 2、为中国工业建设提供了原始积 累 3、促进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失败之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 不完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关系 不清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机制 不顺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支撑 无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从目前改革实践的情况看, 大多数地方倾向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作“法人”看待。归 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做法:
1、传统的企业法人模式: 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早期的社区股份合
作经济出现了向股份制公司的转变,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企 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 2、 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 合理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支撑无保障
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稳定、健康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目前的政府财政 资金并不是由财政部一家来管理,涉及的部门及其下属的司局很多,资金的分散使 使用效率低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 畜。” 第17 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 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一章绪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农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基础。

本章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意义和发展历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组成的、民主管理、自治、独立核算、风险自负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个体经济为辅。

第二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整合农村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第三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集体农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模式和制度框架。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组织形式适应不同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

本章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形式。

第一节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经济组织。

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最为常见的形式。

第二节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是由农民根据相互需要相互关系自愿组成的,以互助互利为宗旨的经济组织。

它承担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节农村家庭联合社农村家庭联合社是由几户或几十户农民家庭组成的经济合作联合体,通过共同经营或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来实现合作发展的形式。

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实体,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将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的介绍。

第一节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权利,包括收入所有、负债承担、合法投资等权利。

它还具有自主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经营。

第二节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成员合法权益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是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活动所做出的制度规定,它的实施旨在保护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的出台,为农民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一、《农村集体经济法》《农村集体经济法》是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保护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运行和解散的规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进行了规定,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安全。

农村集体经济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和权限,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保障机制。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潜力。

三、《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文件。

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方式,明确了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监督管理,可以防止财产侵占和滥用,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的利益。

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旨在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升农民集体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经济效益。

该法规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和管理,明确了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容积率政策实施办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容积率政策实施办法》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法律指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法律指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法律指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质和运作方式,其管理与运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挑战。

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制定一份社会组织法律指南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法律指南。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种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在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组成、共同投资及共同分享经济利益的组织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农民经济联合组织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享有从事农村经济活动、获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等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

农民应当依法进行组织筹备,拟定章程,并经过农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然后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结构和管理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结构应当遵循民主原则,依法建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的稳定运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和利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不得私自侵占或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应当依照成员的投入或者劳动贡献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社会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型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面对市场需求变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时,可以积极探索转型发展之路。

通过多种方式,如合作与联合、科技创新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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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

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

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

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

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

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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